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3号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于2010年11月15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多吉次珠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拉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
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拉萨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一、《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1996年12月2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6号令发布)
1、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2、删去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3、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国有、集体、联营、私营企业(公司)、个体开办的商场从事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的,开办者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市场登记证》后,可组织商户入场租赁柜台从事经营,但应在醒目位置悬挂租赁柜台等标示招牌。”
4、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个人举办的各类商品交易会(展销会、展览会、展示会、订货会、博览会等)及其它形式的商品购销活动,应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商品交易登记后方可从事购销交易活动,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5、第五十一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对违反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分别给予以下处罚:
“(一)有第(一)项、第(六)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二)有第(二)项、第(三)项行为的,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三)有第(四)项行为的,没收计量器具,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
“(四)有第(五)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6、第五十六条改为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15日”修改为“60日”。
二、《拉萨市液化石油气站管理办法》(1998年8月28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3号令发布)
1、第四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经营者设立液化石油气站,在液化石油气站建设前,须向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基建及其他手续;液化石油气站竣工,经市市政市容、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验收合格,按规定领取有关许可证及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3、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中的“市城建环保委”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4、删去第二十五条。
三、《拉萨市市区生活和建筑垃圾管理办法》(2000年4月5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发布)
1、第三条中的“拉萨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修改为“拉萨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2、第二十六条中的“市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委托市环卫局”修改为“市市政市容行政主管部门”。
3、删去第三十一条。
四、《拉萨市暂住人口子女就学管理办法》(2000年10月1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删去第十条、第十五条。
五、《拉萨市老城区保护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10月16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4号令发布)
1、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对拉萨市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拉萨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2、第三条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老城区的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老城区内的规划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民族宗教事务、工商、交通运输、市政市容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老城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3、第四条中的“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和‘修旧如旧、不改变原貌’原则”修改为“坚持‘有效保护、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不改变原貌’原则”。
4、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的“市文物局”修改为“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5、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条中的“市规划局”修改为“市国土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6、删去第二十三条。
六、《拉萨市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暂行规定》(2001年12月30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24号令发布, 根据2005年7月22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0号令修改)
第七条第二款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七、《拉萨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2007年1月4日拉萨市人民政府第13号令发布)
第八条第二项修改为:“建设工程项目在城市规划部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其防雷装置设计须经气象主管部门审核。”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文字和条、款、项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拉萨市商品市场管理办法》等七项规章依照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布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
为了加大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的规定,我们对已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以下简称节能清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第十二期节能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期开始,节能清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试用)的通知》(财库〔2012〕56号)分类。
二、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的计算机设备(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生活用电器(空调机、电热水器)、照明设备、电视设备、便器、水嘴等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采购人需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范围,但在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中无对应细化分类且节能清单中的产品确实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允许在节能清单之外采购。计算机设备中的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打印设备中的喷墨打印机和视频设备等3个品目,因供应商数量不足5家,从强制采购类调整为优先采购类。
三、相关企业应当保证节能清单所列型号/系列的产品在本期节能清单有效期内稳定供货,凡发生制造商及其代理商不接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邀请、列入节能清单的产品无法正常供货以及其他违反《承诺书》内容情形的,采购人及其他相关当事人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财政部反映,财政部经核实,根据具体违规情形,对制造商做出列入不良供应商行为记录、暂停列入节能清单三个月至两年的处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http://www.mof.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http://hzs.ndrc.gov.cn/)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http://www.cqc.com.cn/)上公告。
四、第十二期节能清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后开展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执行第十二期节能清单,不再执行此前公布的节能清单。未列入本期节能清单的产品不属于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范围。凡违反上述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已经确定实施的政府集中采购协议供货产品涉及节能清单产品类别的,集中采购机构应当按照本期节能清单重新组织协议供货活动或进行调整。
六、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节能产品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在确定工程总包单位时,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明确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七、节能清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网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改革委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站上发布,请各采购当事人到上述网站查阅、下载。
八、节能清单中产品的相关销售渠道和联系方式将在上述网站公布。
九、节能清单将于2013年1月再次调整并公布,财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对2012年11月30日前取得节能认证证书的产品进行审核和公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2012年9月16日
附件下载:
附件——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pdf
参阅文件1——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销售联系表.xls
参阅文件2——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打印机产品参数.xls
参阅文件3——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台式计算机产品参数.xls
参阅文件4——第十二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新旧品目对照表.xls
http://gks.mof.gov.cn/redianzhuanti/zhengfucaigouguanli/201209/t20120917_68318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