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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必要性/刘成江

时间:2024-07-05 00:27: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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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法学毕业论文)

作者:北安市人民法院刘成江 王素杰

提要: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对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国,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依法行政?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行政在英语中(Adminstration),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在我国的《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封建社会也有各种规定、吏律,但它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见当时的统治阶级也是非常重视依法治国的,但由于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如《杨三姐告状》、《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等案例,都说明当时的依法行政还处在一个很模糊的时期。
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我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为什么要进行依法行政
1、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人们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2、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我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工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3、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现在的乡镇工作中,解决上访问题已成了当时农村工作的一件大事,其中有十几年、几十年的老上访户,除了个别人别有用心外,有一大部分群众的确存在以前村干部违法施政、优亲厚友、办事不公等因素所造成的。据说在北京旧火车站附近有一个“上访村”(所谓“上访村”是指所有上访的人都到那个村子居住,因为那个村的收费低,人们也因为出门不容易,且能相互照顾)。其中大部分人都有这样或那样的冤情,否则不会背井离乡,长途跋涉去告状。造成“上访村”这个怪胎的原因,笔者认为与其本地地方官员违法施政有关,他们没有利用人民授予的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相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欺压人民,达到自己耀武扬威、优亲厚友、满足自己私欲的目的,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素质低下,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对我们的法治社会认识不够,对人民赋予他手中的权力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更说明了依法行政在当代农村基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它是解决当代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可以这样说,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就会失信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见,依法行政是维持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4、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和违法施政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办事,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减少处理问题中的纠纷和矛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程,避免了处理问题走弯路,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后者则是目无法纪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上仍存在个别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现象。这些现象虽然是极少的,不能影响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它大大破坏了我们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有待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上好依法行政这一课,从而提高整个干部群体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5、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提高综合国力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目的,成功的经济需要市场的驱动,市场驱动除了需要建立经济类型的机制外,还需要建立负责和透明的政府系统,完善的法治标准,这样才能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因此,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讲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越迅速发展,对法治化要求就越高。这样,一方面需要市场主体的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规范和约束,有效地利用法律、法规调整社会利益分配,另一方面,作为市场管理者,各级政府行为必须更加规范有序,在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事实告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其次,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第三,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综上所述,“三个代表”作为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就不能离开依法行政,就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
三、依法行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第一、行政人员的待遇问题
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为因素,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运作的过程中,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真及“厦门远华案”涉及到的诸多高官们,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人情、关系、金钱大于法,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党和政府形象抹了黑,他们没有很好地行使党和国家、人民交给的权力,让人民、群众大大失望。而且其本人也是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纵观其腐败发展的每一步,从第一小步开始,基本都是相同的-----满足金钱欲望,与自己身边的人相比,觉得不公平,对自己的付出及收获没有正确的认识。胡常青在某市在任期间,也曾给该市做出过一定贡献,人民群众是有口皆碑的,但后来除了其本人放弃了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外,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我认为,只讲廉政是无法达到真正廉政的,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廉政?除了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外,很重要的是一点是“高薪养廉”,新加坡的高薪养廉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当他所挣的工资足以能够满足其正常的费用支出时,他的金钱欲望就不会膨胀,就不会有第一次犯错误的一小步,而恰恰这一小步是造成大错的开端。这看起来与依法行政似乎不相干或者很远,其实不然。我觉得这才是最根本最直接的,它是违法施政的阶梯,一切违法施政都或多或少地与之有密不可分的关系。所以我认为,依法行政的第一步必须提高国家公务员的待遇问题,使行政执法人员只要不违法行政就能够过上比较富足的生活,减轻心理上的不平衡,使他们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受经济利益驱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
第二,待遇问题解决了,还不能够保证依法行政,下一步应该加强人生观、世界观及价值观的改造,加强学习是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教育,不断增强依法行政观念,加强为人民服务典型事迹的学习,树立“守纪律、讲奉献、顾大局”的观念,树立“执政、创业、为民”的思想理念,做廉洁的公务员。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我们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可见国家领导人对领导干部学习的期望。朱容基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学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精辟的见解道出了依法行政的关键。同时各级政府机关也要相应建立起行政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机制,使人们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使所有行政机关人员做到“公生明,廉生威”。
第三、如果加强学习仍不能消除其心底的杂念,那么下一步该是加大监督力度。
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李真在同记者谈话时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一句,我也不至于走这么远……。”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对公务员尤其是高层领导、国家领导层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甚至是对他们失去了监督,任其越陷越深,越走越远,这种好人思想不仅害了党,害了国家,也害了干部本身,所以说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监督抓好了就能做到“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程维高在任河北省委书记期间,频频为其家属搞项目、拉工程,以至有人称其为“程大队长”并对那些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见同级人大或其它纪检部门并没有对其施行监督,以至于其一言一行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并使其本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四、如果以上几点都不能很好地奏效,还不能保证掌握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话,那么最后一步至关重要,就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查处力度。查处要严,要狠,对不能够坚持依法行政的人员,包括高层领导,除了承担责任后果外,要按规定按章程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天津的刘青山、张子善就因为大肆贪污公款、腐化堕落而成为建国初期最早被严惩的党内高级干部。早在延安时期,毛泽东就制定了一系列的具体廉政制度,比如《惩治贪污条例》,规定凡贪污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300—500元)处三年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100元以下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还规定党员犯法加 重治罪,凡贪污50元以上者撤职,100元以上者枪决,革命功臣肖家壁因贪污3050元,被依法枪决,可见当时反贪力度之大。对那些触犯刑法的高官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领导,决不能姑息,做到杀一儆百,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这将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共产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总之,依法行政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它渗透于我们的工作之中,监督着我们的言行,规范着我们的纪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了我们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标准,我们要加强学习,加强抵御社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3〕64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纳税人因债务重组而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属于企业财产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的有关规定,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冲减应纳税所得。
二、根据《办法》第八条关于“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各局参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程序性规定》(京地税法〔2002〕171号)格式,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的核准程序规定,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并向纳税人公布。






二ОО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令
第6号

现发布《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金人庆
二ОО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的所得税管理,防止税收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发生的涉及债务条件修改的所有事项。
第三条 债务重组包括以下方式:
(一)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清偿债务;
(二)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
(三)债务转换为资本,包括国有企业债转股;
(四)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加收利息、延长债务偿还期限并减少债务本金或债务利息等
(五)以上述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方式组合进行的混合重组。
第四条 债务人(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债务人(企业)应当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债权人(企业)取得的非现金资产,应当按照该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资产有关的税费)确定其计税成本,据以计算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费用或者结转商品销售成本等。
第五条 在以债务转换为资本方式进行的债务重组中,除企业改组或者清算另有规定外,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帐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债权人(企业)应当将享有的股权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
第六条 债务重组业务中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让步,包括以低于债务计税成本的现金、非现金资产偿还债务等,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与支付的现金金额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包括与转让非现金资产相关的税费)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所得,计入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计税成本与收到的现金或者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冲减应纳税所得。
第七条 以修改其他债务条件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应付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所得;债权人应当将债权的计税成本减记至将来的应收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当期的债务重组损失。
第八条 企业在债务重组业务中因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或因债权人的让步而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如果数额较大,一次性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第九条 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经法院裁决同意的;
(二)有全体债权人同意的协议;
(三)经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
第十条 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关联方之间的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ll8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值。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地方大学项目)

中国 国际开发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


(地方大学项目)
(签订日期1986年7月1日 生效日期1986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与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1986年7月1日签订本协定。
  鉴于:借款人确实弄清本协定附表2所述项目的可行性及优先性,已请求协会就该项目提供资助。
  鉴于协会同意,特别是以上文为基础,按照本协定所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信贷;
  因此,本协定的缔约双方现协议如下:

  第一条 通则;定义
  1.01节 1985年1月1日出版的《国际开发协会开发信贷协定通则》(《通则》),删除第3.02节最后一句外,其余全部内容亦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1.02节 除非上下文另有规定,仍按《通则》和本协定的“序言”中各自所用词汇的解释,下述新增词汇,则具如下定义:
  (a)“专用帐户”系指本协定2.02节(b)款中提及的帐户;
  (b)“国家教育委员会”系指借款人的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其任何继承者;
  (c)“省”系指参加执行本项目并列在本协定附表4中的省、自治区及直辖市;及
  (d)“地方大学”系指本协定附表4中所列的大学及其它学院。

  第二条 信贷
  2.01节 协会同意按照本开发信贷协定所规定或提及的条款和条件,向借款人提供一笔以多种货币计算的总额相当于一亿零八百万个特别提款权(SDR108,000,000)的信贷。
  2.02节 (a)本信贷金额可根据本协定附表1的规定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用于支付已发生的(如协会同意,亦可用于将发生的)为本协定附表2所述的本项目所需要的并应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商品与服务的合理费用。附表1可经借款人与协会的同意,随时修改。
  (b)为实现本项目的目的,借款人应按协会所满意的条款和条件,在一家银行设立并保持一个美元专用帐户。该专用帐户的存入和支付,均应符合本协定附表5的规定。
  2.03节 截止日期应为1991年12月31日,或由协会另定更晚的日期。对于更晚的日期,协会应及时通知借款人。
  2.04节 (a)借款人对尚未提取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的年率,按时向协会交付承诺费。承诺费将从开发信贷协定签字日后六十天起始算,计算至借款人从信贷帐户中提取的款额或款项被注销的相应日期为止。
  (b)承诺费应:(i)在协会合理要求的地方支付;(ii)不受借款人施加的或借款人领土内的任何种类的限制;及(iii)按《通则》第4.02节而为本协定选定的货币,或按该节的规定随时指定或选定的其它一种或几种合格的货币交付。
  2.05节 借款人对已提取而尚未偿还的信贷本金,应按百分之零点七五的年率(百分之一的四分之三),按时向协会交付手续费。
  2.06节 承诺费和手续费每半年交付一次,在每年的2月1日和8月1日交付。
  2.07节 借款人应于1996年8月1日起至2036年2月1日止,每半年偿还一次信贷本金,付款日期分别为每年2月1日和8月1日。在2006年2月1日以前,包括该期应付额,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零点五(百分之一的二分之一),此后每期应付本金的百分之一点五。
  2.08节 根据《通则》第4.02节的要求,现确定美利坚合众国的货币为规定的货币。

  第三条 项目的执行
  3.01节 借款人承诺实现本协定附表2所阐述的项目各个目标。为此,借款人将通过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各省,以应有的勤奋和效率,按照适当的教育、工程、财务及行政方面的惯例来实施本项目,并应按照需要及促使各省按照需要,及时提供项目所需用的资金、设施、服务及其它资源。
  3.02节 为协调、帮助本项目的执行,借款人应:(i)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建立的“领导小组”,其人员配备、作用及责任应为协会所接受;(ii)促使各省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设立的“项目办公室”,或指定省高教局的一个现有单位负责本项目,其人员配备、职能及责任应为协会所接受;(iii)促使各省的所有大学,保持一个为本项目而设立的贷款办公室,其人员配备、职责及责任应能使协会所接受;及(iv)保持为本项目而设立的“中国专家审议委员会”及“国际咨询小组”,其人员、职能及责任应能使协会接受。
  3.03节 除非协会另行同意,本项目所需要并由本信贷款项资助的货物、工程及咨询专家服务的采购,应受本协定附表3中的规定制约。
  3.04节 借款人应按协会同意的选择程序与标准,给予本项目内的助学金。

  第四条 其它约文
  4.01节 (a)借款人应按照健全的记帐惯例,保持或促使保持各种记录和帐户,恰当地反映出借款人负责实施本项目或项目的任何部分的部门或机构的业务活动、资源和开支的情况。
  (b)借款人应:
  (i)通过协会可以接受的独立的审计师,按照一贯运用的适当的审计原则,于每一财政年度对本节(a)段所提及的各种帐目包括专用帐户进行审计;
  (ii)在收到上述审计报告以后,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晚于上述财政年度末的八个月,向协会提交一份经审计师证明无误的审计报告副本,其审计范围及详细程度应符合协会的合理要求;及
  (iii)向协会提交其随时合理要求的涉及上述帐目及其审计和记录的其它资料。
  (c)对于根据费用清单从信贷帐户申请提款的所有开支,借款人应:
  (i)按照本节(a)段的规定,保持或促使保持能够反映这种开支情况的分立记录和帐目;
  (ii)直至协会收到为信贷帐户的最后一次提款完成时的财政年度而作出的审计报告一年之后,保留能够证明上述开支的所有记录(包括合同、订单、发票、帐单、收据及其它文件);
  (iii)能使协会的代表检查这样的记录;及
  (iv)确保上述分立帐目已包括在本节(b)段所提及的年度审计中。审计报告内容并应包括上述审计师对这种分立帐目的独立意见书,以说明从信贷资金提取的这种开支是否被用于该资金的目的。
  4.02节 借款人应在借款人和协会所协议的日期前,对照借款人和协会所同意的执行指标,监督和评价实现项目目标过程中的进度。

  第五条 生效日期;终止日期
  5.01节 在《通则》第12.01节(b)款的含义范围内,特规定下述事宜作为开发信贷协定生效的附加条件,即借款人的国务院已批准本协定。
  5.02节 现规定本协定签字后第九十天的日期为《通则》第12.04节所要求的日期。

  第六条 借款人的代表;地址
  6.01节 按照《通则》第11.03节规定,借款人的财政部长被指定为借款人的代表。
  6.02节 按照《通则》第11.01节的规定,现确定如下地址:

  借款人方面:
  财政部,
  三里河,北京,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报挂号:     北京电传:
  FINANMIN  22486 MFPRC CN

  协会方面:
  国协开发协会,
  1818H街,N.W.
  华盛顿,D.C.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电报挂号:        华盛顿,D.C.电传:
  INDEVAS      440098(ITT)
               248423(RCA)或
               64145(WUI)

  本协定的缔约双方,通过其各自妥善授权的代表,于上述规定日期,在美利坚合众国哥伦比亚特区,以各自的名义在本协定上签字,以昭信守。
  注:本协定于一九八六年九月三十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主管东亚
    经授权的代表        和太平洋地区的副行长
    张  再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签字)

 附表1         信贷款项的提取

  1.下表列举由本信贷资金提供资助的品目类别,分配在每类别下的金额及将资助的每类别中品目支出的百分比:

    类  别   分配的信贷金额(以相  支付占支出的百分
           应的特别提款权计)   比(%)

(1)设备、书籍及  81,000,000  国外支出的100%
   刊物                  当地支出的100%
                       (出厂价)和当地采
                       购的其它分项当地
                       支出的75%;
(2)咨询服务,人  16,200,000
   员交流计划,
   海外研究生及
   考察
(3)未分配     10,800,000
   总 计    108,000,000

  2.本附表中所使用的:
  (a)“国外支出”系指以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的货币支付的、在借款人以外的任何国家领土内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及
  (b)“当地支出”系指以借款人货币支付的费用或在借款人领土内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的费用。
  3.尽管有前文1段的规定,但不能对本协定签订日期以前支付的费用提款。
 附表2          项目的说明

  本项目的目标是:(i)通过对省大学的资助,帮助借款人发展省级高等教育事业;及(ii)继续支持扩大招生规模、改进教育规划及改革管理三个全国的教育目标。
  本项目包括如下各个部分,但应服从借款人和协会在实现上述目标过程中所同意作出的经常的修正:

 A部分:通过提供房屋、家具及设备,专家服务、研究生助学金、培训和所需的其他有关投入物,实现:(i)提高并改进毕业生的数量和质量,及(ii)改善省大学教学与管理的质量。

 B部分:通过提供设备、专家服务、研究生奖学金、培训和所需的其它有关投入物,实现加强国家教育委员会和省高教局计划、管理能力。
  本项目定于1990年12月31日完成。

 附表3        采购和咨询专家服务

           I节、物品和工程的采购

 A部分:国际竞争性招标
  附本附表C部分所规定者外,货物和工程均应根据合同进行采购,这些合同的授与应按照世界银行1985年5月出版的《使用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指南》)第I、Ⅱ节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B部分:对国内制造商的优惠
  按照本附表A部分所述的程序进行的货物采购,中国制造的货物可享有一定幅度的优惠,但应符合及服从《指南》第2.55和第2.56段的规定及附件2的1至4段的规定。
 C部分:其它采购程序
  1.每件合同估值低于二十万等值美元,而其总额不超过五百万等值美元的品目或分组合同,可按照《指南》第I、Ⅱ节所规定的程序(不包括其中的第2.8,2.9,2.55和2.56段),在评定比较至少三家符合指南的合格供应商报价的基础上,通过按有限的国际竞争性招标程序签订的合同,进行采购。
  2.总金额估价不超过五百万等值美元的书籍、期刊,总额估价不超过七百万等值美元的专有物品和其它为标准化所必需的物品,可通过直接签订议付合同进行采购。
 D部分:协会对采购决定的审查
  1.对招标文件、授标建议和合同定稿的审查:
  (a)《指南》附件1的第2、4段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估价相当于五十万以上等值美元的每项合同;但如拟使用专用帐户支付这种合同,则在第一次由专用帐户提款支付前,应根据《指南》附件1第2段(d)的规定,将该合同抄件一式两份送交协会审查。
  (b)《指南》附件1第3和第4段所规定的程序,适用于前段规定未包括的每一项合同;但如似使用专用帐户支付这种合同时,则应按本协定附表5第4段(专用帐户附表)的要求,向协会提供合同抄件一式两份,连同该《指南》所规定的其它资料,作为向协会提交的证据的一部分。
  (c)上述(a)、(b)段的规定,不适用于已经协会认可,根据费用清单由信贷帐户支付的合同。这种合同应按本协定第4.01节(c)(ii)的要求予以保存。
  2.因此,现规定15%为《指南》附件1第4段所要求的数字。

            Ⅱ节、聘请咨询人员

  为协助借款人完成本项目,借款人应聘用咨询人员,其资格、经历及聘用的条款及条件应使协会所满意。挑选这种咨询人员,应根据银行1981年8月出版的《世界银行借款人及世界银行作为执行人使用咨询人员指南》,按照协会满意的原则与程序进行。

 附表4           省级大学

  除非借款人和协会另行同意,下面即为参加本项目的省级大学及省级参加者:

  1.北京师范学院              北京
  2.天津师范大学              天津
  3.河北师范大学              河北
  4.内蒙古师范大学            内蒙古
  5.辽宁师范大学              辽宁
  6.四平师范学院              吉林
  7.哈尔滨师范大学            黑龙江
  8.上海师范大学              上海
  9.南京师范大学              江苏
  10.浙江师范大学             浙江
  11.安徽师范大学             安徽
  12.福建师范大学             福建
  13.江西师范大学             江西
  14.山东师范大学             山东
  15.河南师范大学             河南
  16.湖北师范大学             湖北
  17.湖南师范大学             湖南
  18.华南师范大学             华南
  19.广西师范大学             广西
  20.四川师范大学             四川
  21.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
  22.云南师范大学             云南
  23.西北师范学院             甘肃
  24.青海师范大学             青海
  25.东北师范大学             吉林
  26.华中师范大学             湖北
  27.西南师范大学             四川
  28.陕西师范大学             陕西
  29.河北大学               河北
  30.山西大学               山西
  31.内蒙古大学             内蒙古
  32.辽宁大学               辽宁
  33.延边大学               吉林
  34.黑龙江大学             黑龙江
  35.苏州大学               江苏
  36.杭州大学               浙江
  37.安徽大学               安徽
  38.江西大学               江西
  39.郑州大学               河南
  40.湘潭大学               湖南
  41.贵州大学               贵州
  42.云南大学               云南
  43.西北大学               陕西
  44.宁夏大学               宁夏
  45.新疆大学               新疆
  46.深圳大学               广东
  47.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48.太原工业大学             山西
  49.上海工业大学             上海
  50.福州大学               福建
  51.山东工业大学             山东
  52.广东工业学院             广东
  53.广西大学               广西
  54.天津医学院              天津
  55.哈尔滨医科大学           黑龙江
  56.上海第二医科大学           上海
  57.湖北医学院              湖北
  58.重庆医科大学             四川
  59.新疆八一农学院            新疆
  60.四川农业大学             四川

 附表5           专用帐户

  1.本附表所使用的
  (a)“类别”一词系指本协定附表1第1段表格中列举的将由本信贷款项支付的包括几个分项的一个类别;
  (b)“合格开支”一词系指为本项目所需并由信贷款项支付的货物与服务的合理费用的开支;及
  (c)“核准的分配额”一词系指按照本附表第3段(a)的要求,从信贷帐户提出后存放到专用帐户中的一笔相当SDR5,000,000个特别提款权等值美元的金额。
  2.除非协会另行同意,专用帐户应完全用于符合本附表所规定的合格支出。
  3.在协会收到令其满意的专用帐户已正式开设的证据后,提取“核准的分配额”及随后为补充专用帐户而提取款项,应按下述要求进行:
  (a)协会应根据借款人一次或数次申请一笔或数笔存款,直至达到核准的分配额总额后,代表借款人将借款人所申请的该笔或多笔金额从信贷帐户中提出,存入专用帐户。
  (b)借款人应在协会所规定的间隔时间向协会提出申请,补充专用帐户。根据这种申请,协会将从信贷帐户提取这种补充资金,存入专用帐户,其存入的总额应不超过应由专用帐户支付的合格开支的金额。每一笔这种存款均应由协会从信贷帐户按相应的金额提取。并且,按照本附表第4段的规定为这种存款申请而提供的证明应是正当的证据。
  4.按照本附表第3段(b)的规定,借款人每笔由专用帐户支付,并申请补充的金额,借款人应在提出申请之前或当时,向协会提供协会所合理要求的这类凭证和其它证据,以证明这种支付是符合“合格支出”的。
  5.(a)尽管有本附表第3段的规定,下述二种情况无论哪一种情况先发生,协会均不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i)协会已确定,借款人应按本协定第2.02节(a)段的规定,直接从信贷帐户提取款项;或
  (ii)当分配给本项目信贷未提取部分款项的总额,减去协会根据《通则》第5.02节的规定而作出的任何尚未支付的特别承诺的金额,等于“核准的分配额”的相应金额的两倍。
  (b)因此,从信贷帐户提取未提取部分的信贷时,应遵循协会通知借款人时所指定程序进行。进一步提取这种款项,则应在协会认为满意后并达到满意的程度,则认为截止通知之日,专用帐户中的存款余额已经用来支付合格费用的支出后方可进行。
  6.(a)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任何一笔由专用帐户的支付:(i)在支付上或金额上不符合本附表第2段的规定;或(ii)根据本附表第4段的规定所提供的证明材料不能证明其为合格支出时,借款人应一俟接到协会的通知,存入专用帐户(如协会这样要求,退回协会)与这种不合格或不合法的金额或部分金额相等的一笔金额。在借款人存入或退回这种款项前,协会将不再继续向专用帐户存款。
  (b)如协会在任何时候确定,专用帐户的任何未清偿的款项不得继续用于支付合格支出,借款人一俟接到协会的通知,应立即将这笔未清偿金额退回给协会的信贷帐户。

              补充信件1

            (198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1818H街、西北区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事由:信贷号1671—CHA
                     (地方大学发展项目)
  挑选进修人员的程序与标准
  尊敬的先生:
  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的第3.04节,现确认,挑选进修人员的程序与标准将在本信件附件中描述。
  请在下面确认栏里签字,以示对上述所提事宜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授权的代表
                               张 再
                              (签字)

确认:
  国际开发协会
  经
  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附件       中国地方大学项目人员开发计划

  本项目中的人员开发包括三项活动内容:
  1.人员进修—当地和国外
  2.考察团—国外
  3.专家服务—当地和国外

 A.人员进修
  1.人员进修计划的总目标是,在60个项目院校的约635个系中,平均每系完成6个学位获得者,或具有相同水平的学者。目前全部在职人员为58,000人以上,持有教授、副教授及讲师职称的略低于二分之一(28,165),这部分人被称为有职称人员,并代表着进修人员的主要来源。人员进修计划,要求:(1)剔除年过60岁的有职称人员;(2)年龄低于60岁有职称人员中的20%,由于其它原因应属于不合格范畴,如年龄、健康或缺少基础教育;以及(3)改变视为合格的其他人员(目前无职称)的比例。结果表明,略多于25,000名人员有资格成为进修人员。需求方面一开始就将目标定为每系6名,即对预计的目前学位已获得者、正在攻学位者及师范院校教育/心理系每系增加的两名进行了调整。总需求估计为3,374名或为合格人员供给的13%。这个比例是重要的,因为各学校由于进行培训而有可能失去这部分比例的人员,但仍不中断教学。现行约1∶6的教师/学生比进一步证明,弥合人员空缺是有能力的。
  2.人员进修计划包括国内和国外进修两部分,并将利用除信贷外的其它资金来源。据估计,全部人员进修的75%将在国内进行。自1981年始,中国重点大学实施硕士、博士生规划的迅速发展,使得有可能实施上述方案。在任何可能的情况下,人员进修均应在国内进行,但在中国实施学位制不够成熟的学科领域,应在国外进行人员进修。即使有合适的国内人员进修计划的领域,一个系内混有国外学位获得者,将对进行更加严格的教学计划大有裨益。
  3.本计划包括的提供国外部分的人员进修资金来源的三种渠道是:(1)信贷;(2)项目大学同国外院校的人员交流计划;及(3)政府派遣人员进修的其它计划。本计划包括从80%硕士生及20%博士生到50%硕士生及50%博士生,这种硕士生、博士生的不同比例取决于计划的能力和合格人员的供给情况;参照了过去项目和其它计划的经验,本计划中每一学位所需学习年限亦有所不同,硕士生为1.8年,博士生4.0年。最后,每年每一进修人员的估计费用亦不同,国内费用每年1,500美元,由信贷款项资助的每个进修人员,国外费用12,000美元(该数字低于以前项目中的15,000美元,并与实际执行经验相符)。将所有资金来源,国内和国外人员进修费用汇总一起,人员进修计划总费用估计为3,280万美元(9,250万元)。其中由信贷资助的总额为1,210万美元(3,390万元)。

 B.考察及讲习班
  4.将提供总计750,000美元用于国内或国外集体培训,在这种情况下,人员进修可能不是最有效或教育上最良好的培训方式。在总额750,000美元中,500,000美元是以外汇形式提供的信贷款项,用以支付出国考察和讲习班以及为国内讲习班聘请国外教师。相当于250,000美元将由当地资源提供,用于在国内举办的讲习班。出国考察和各种讲习班对于改善大学管理来讲,尤为需要。

 C.专家服务
  5.预想进行两种类型的专家服务:(1)与学科有关的专家访问各个系及(2)管理专家访问学院、省高教局及国家教委。无论是国内或是国外的专家,均由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国际咨询小组审查,国家教委批准同意。选任外国专家的细则,亦由国际咨询小组的秘书处办理。申请专家通常由系或学校提出,但亦可由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国际咨询小组或外资贷款办公室确定。本项目共需240人/月国外专家和400人/月国内专家。这个总数是按将得到援助的系数(635个系)制定,而中、外专家的比例的确定则基于:(1)对提供国内合格专家的估计,(2)对国外专家的接受能力及(3)本项目财务的制约。对于上述表明的专家服务人月数,(国外专家240个人月,国内专家400个人月)必须加上国际咨询小组和中外专家评审委员会以及秘书处所提供的服务。

              补充信件2

            (1986年7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际开发协会
  1818H街、西北区
  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20433
  美利坚合众国
                 事由:信贷1671—CHA
                        (地方大学项目)
  监测本项目进程的执行指标
  尊敬的先生:
  谨提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人)同国际开发协会(协会)于同一天签订的开发信贷协定的第4.02节,并确认监测本项目进程的执行指标将在本信件所附的附件中予以规定。
  请在下面确认栏中签字,以示你方同意上述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
                              经授权代表
                               张  再
                               (签字)
确认:
  国际开发协会
  由
  东亚及太平洋地区副行长
     卡劳斯曼诺古
      (签字)

 附件          中国地方大学项目

             监测及评价院校的目标指标

      指标          实际      拟议中目标
                (1984)    (1990)
扩大数量
 增加的全部大学生注册入学数  200,000   260,000
 增加的研究生注册入学数    5,000     20,000
管理(效益)的改进
 学生:教师员工比例
 师范大学           5∶1       8∶1
 其他大学                     7∶1
 实验室利用率         50%       75%
 教室利用率          60%       85%
 每周图书馆开放时数      50        80
 走读生(占大学生的%)    2%        10%
人员开发
 降低平均师资年龄                 较现年龄减
                          少3—5年
 增加师资中硕士的%      2%        15%/a
 增加师资中博士的%      小于1%      3%/a
 降低助教的%         33%       20%
课程与教学法
 需要讲授的实验课的%
 大学基础课          80%       95%以上
 大学专业课          60%       80%
 降低必修课的%        65%       50%
 提高实习           不足        更多些
 提高选修课程         10—15%    15—20%
 增加讨论方式的应用      几乎无       更多些
 增加视听材料的应用      几乎无       更多些
 与主修课有关的选修课程    很少        更多些
 每人每周办理图书馆书籍
   借来册数         小于1       1.5
 将大学本科生主修专业的选定
 推迟至第二年进行       很少        更多些
师范大学
 教学实习的周数        6         10—12
 教育/心理课占总教学
   时数的%         6—7%      10%
 引进主修两门专业       不可能       可能

  /a:包括那些具有相当该学位水平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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