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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调查研究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马洪玲

时间:2024-06-26 21:1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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搞好调查研究工作要处理好五个关系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 马洪玲

“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主题,这是多年来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在不断调查研究,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提出的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具有很强的时代特征,是对人民法院工作目标的高度概括,是对审判工作的理性认识,集中反映了审判工作的本质特征,完全符合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精神实质。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审判机关,担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最后“防线”。面对日新月异的发展形势所带来的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法院的审判工作日趋复杂。如何面对新形势所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更好地实现“公正与效率”这一新世纪法院主题,这就需要我们进行调查研究。因此,调查研究是搞好审判工作的一个前提,是法院工作中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一项长期和艰巨的任务。近几年来,各级法院都把调查研究工作作为一项目标纳入重要日程,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作为一个重点和难点问题,不断探索搞好调查研究工作的新经验和新途径。笔者就在法院工作的亲身经历和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的切身体会,认为搞好法院调查研究工作必须处理好五个关系:
一、处理好虚与实的关系
调查研究工作在人民法院工作中虽区别于一线的审判工作,但它也是一项实实在在的硬性工作,而不是可有可无的。首先,调查研究工作可以提高干警认识问题,分析问题、 解决问题以及文字综合等各方面的能力,提高干警业务素质,从而提高执法水平。其次,调查研究工作可以及时发现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解决办法,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审判工作的不断提高;第三,调查研究工作还可以提高审判工作的预见性和超前性。通过调查研究,对今后一个时期审判工作的重点及着力方向提出预测性建议,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依据和可行性参考。因此说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实”工作,必须作为一件“实事”来抓。
但是,调查研究工作也需要务“虚”。由于调查研究工作并非是一个或几个专职调研人员即能解决的问题,调查研究,调查的是审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的是新方法、新思路、新对策、 新途径。因此,它需要熟知情况的审判一线全体人员的参与与配合。而当前由于审判工作任务较重,加之很多人对调查研究工作持有偏见,认为审判机关的工作重点是做好审判工作,调查研究工作是一项不具有实质性内容的工作,是多余的,可有可无的,不乐于或不善于搞调查研究工作。因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必须从务虚入手,首先加大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从思想这一根本上提高干警对调查研究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并通过采取必要的奖惩措施,纳入目标管理考核评比之中,这样虚实结合,才能使调研工作贯穿于审判工作的每一个方位,扎扎实实的开展起来。
二、处理好领导与群众的关系
调研工作既然是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那么要搞好这项工作就必须领导重视、群众参与。首先,领导重视是前提。俗话说羊群走路靠头羊。领导领导,顾名思义,他要起到“领”和“导”的作用,也就是领路和导航人即指引和带领。要搞好调研工作必须领导重视,所谓领导重视,第一,要领导认识到位、宣传到位,即“言传”;第二,要布置到位,检查到位;第三,要领导率先垂范,以身做则,作出表率即“身教”这一点尤为重要,人命俗话说“身教胜于言教”就是这个道理。领导以身作则了,群众自然也就重视起来了,只有这样才能带动好群众。其次,群众参与是关键,实践出真知。因此,调查研究必须来源于实践。法院的实践,就是一线的审判及与之相关的各项工作,因此要搞好调查研究工作单凭某个人或某几个人是不行的,调查研究它是一项实践性、体性较强的工作必须有各个方位全体干警的参与。这样,才能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提出切合实际的解决办法。因此说,做好调研工作必须领导与群众相结合,领导重视,群众参与。
三、处理好专职与兼职的关系。
调研工作既是一项专项工作又是一项涉及方方面面的全方位工作,既需要具有一定功底的专职人员专门负责这项工作,又需要有兼职人员辅助配合,要专兼结合,互相配合、互相促进。首先要发挥专职人员的特长与主脉的作用,发挥其指导、协调以及质量把关作用。其次要充分发挥兼职调研人员支脉的作用,调动起各个方位的兼职人员的骨干作用,利用他们熟悉“一线”情况,扎根群众之中的优势,带动起广大干警积极开展调研工作。使它们成为调研工作伸向各个方面的“触角”,及时对各个方面情况变化产生“反映”。使调研工作不断从“实践”的土壤中吸收营养,补充血液。形成主脉与支脉接通,支脉与血肉相连的脉络贯通血肉相连的调研结构和态势。
四、处理好质与量的关系
审判工作要重视质量,调研工作同样要重视质与量,要质量并重。量是基础、质是关键。
调查研究工作的目的是指导审判工作,为领导决策服务,所以无论是调查、分析还是预测,都要扎扎实实的深入实际,加以分析、研究,有针对性的提出自己切合实际和切实可行的见解,这样才能起到调研工作对审判工作指导和对领导决策的参谋作用。如果调查的情况不实或调研成果脱离实际,使领导的决策失误、对审判工作起不到指导作用,甚至影响或贻害审判工作,那么就丧失了调研的真正作用。因此调研工作要特别注重“质”。但从法院目前的人员情况看,一是机构改革后人员偏少,审判任务过重;二是人员素质和写作水平参差不齐。因此,要使调研文章都能达到要求的标准和水平是不可能的,但是差距是可以靠勤奋来缩短的,只要勤思索、勤动笔、勤写、勤练,通过互相交流、学习、借鉴,调研水平是可以也一定会提高的,因此,在目前情况下,数量是质量的基础,强调数,也就是强调人人参与,这是保证和提高质量的一个重要途径。
五、处理好成果与应用的关系
调研的目的是出成果,成果的目的是应用。因此成果是应用的前提和基础,没有成果就谈不上应用,而应用是成果的目的和归宿。只有成果不能实现转化应用,那成果就失去了意义。因此,搞好调研工作首先要注重出成果,出了成果以后,要千方百计的使成果转化应用,成为指导审判工作实践或领导决策的依据或参考。但并不是所有的成果都能转化应用,为了减少无用之功,或劳而无功,在开发成果的同时,首先要考虑它的应用价值,它的实用性、指导性,提高成果的转化率,实现调研工作的目的和效率效果的统一。








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


吉林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吉林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和管理,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网点是指固定营业场所的商业、饮食、服务、修理业的网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含郊区)范围内商业网点规划、建设、使用的管理。
第四条 城市商业网点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套、专点专用、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实行大、中、小结合,综合和专业结合。
第五条 市财贸办公室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城市商业网点工作的主管部门,日常管理工作由市商业网点办公室负责。
计划、城建、财政、国有资产、房产、土地、工商、银行、税务、公安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商业网点主管部门做好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商业网点规划是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
商业网点规划包括远期规划和近期规划。远期规划以完善提高各级商品群为着眼点,以建设大、中型骨干网点为主;近期规划以解决群众急需为重点,做到定点定位。
第七条 商业网点规划由市规划主管部门牵头,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参与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报市政府批准。
第八条 经批准的商业网点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必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九条 凡经城市规划确定的商业网点建设用地和商业街予留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点用或改作它用。
建设单位确需使用商业网点用地和商业街予留地的,必须经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章 建设
第十条 住宅建设与按规划配套的商业网点建设,必须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工矿区和单位住宅区应把商业网点建设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同时计划、同时投资、统一兴建。
第十一条 商业网点设计必须符合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网点使用功能要求,并配备必要的附属面积和设施。具体标准由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商业网点建设应符合安全设计标准和消防治安管理等规定。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位置,按规划需要建设商业网点的,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规定拨出百分之七的面积作为商业用房,按规划不需建商业网点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交纳所建住宅面积百分之七的商业网点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城市旧区改造拆除的商品网点,按原建筑面积由建设用地单位就地就近建设安置。
动迁后还建的商业网点房屋结构、格局必须符合行业网点使用标准。
第十四条 按规划配建的商业网点完工后,必须由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参与验收。
第十五条 按城市规划的商业街两侧建筑物新建、改建、扩建时,必须将建筑物底层安排做商业网点。
第十六条 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按预算外资金进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有偿使用的原则,专项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商业网点。不准任何单位、个人侵占、截留或挪用。
第十七条 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建设的商业用房,不占自筹基建指标,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八条 单位自行建设的商业网点交付使用前,应将网点的位置、面积、用途等情况报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九条 按国家规定征收的和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建设的商业用房(以下简称商业用房),属国有资产,由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委托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管理,其中与直管用房联体的商业用房,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二十条 商业用房由管理部门按规划安排有偿使用,并须按规定提取折旧基金。
经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批准出售的商业用房,须按程序进行资产评估,收回的资金用于商业网点建设;出租的商业用房,收取和租金必须专户存储,按规定用于商业网点的维修、改造。
第二十一条 使用商业用房,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转租、转让、转兑,确需改变用途或转租、转让、转兑的必须经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同意,并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商业用房管理、使用实行监督。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办法,在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或商业网点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商业网点管理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九条规定,擅自占用商业网点用地进行建设等的,限期拆除其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貌,并处以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不按规定拨出商业用房或拒不交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拨出商业用房或交纳商业网点建设资金,逾期拒不执行的,从限期终止次日起,按日加收应交商业网点建设资金款额1‰的滞纳金并通过所在开户银行扣缴。
(三)违反第十六条规定,侵占、截留或挪用商业网点建设资金的,责令其限期退还,并处以其侵占、截留或挪用款额10%以下的罚款,追究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者的行政责任。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规定,擅自改变商业用房用途、转租、转让等的,收回商业用房,并处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当事者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应在接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
又不履行的,由决定处罚的部门或复议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商业网点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0年11月17日

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切实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随着夏季的来临,我国一些地方强降雨天气明显增多,各地已经进入暴雨、雷电、洪水、台风、龙卷风、泥石流、山体滑坡等灾害高发期,同时也是中小学生溺水、交通事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集中发生期,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把安全工作重心转移到预防上来,配合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落实中小学安全工作的各项防范措施,确保广大中小学生的生命安全。现就有关中小学安全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针对性地排查安全隐患。
  1.立即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尤其是农村中小学校的选址是否存在山洪、泥石流、山体滑坡、基础沉陷等自然灾害隐患的排查监测工作。重点加强对危及学校安全的易滑坡的山体、挡土墙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强化校园抵御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能力。要及时完善汛期学校安全工作应急预案,积极开展安全演练,做好学校防洪、防地质灾害等各项准备工作。
  2.认真落实《中国气象局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校防雷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配合有关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性天气预测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地质灾害气象等级预报和气候影响评价的信息传达到中小学校。组织指导和帮助中小学校做好防御雷电、火灾、地质灾害、大雾等防灾减灾工作。要特别加强远程教育设备天线、山区处于高地的农村学校避雷设施的安全检查工作。
  3.重点排查农村中小学校,特别是村小的校舍、厕所和校园围墙等。对被鉴定为D级危房的校舍,要采取果断措施,立即关闭停用,及时维修加固一般危房。要高度重视未列入危房的土木结构校舍的险情排查工作。对曾受洪水浸泡的校舍必须经过权威部门鉴定并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恢复使用,严防“灾后灾”的发生。对因排除校舍安全隐患工作所引起的学校师生学习、生活不便的问题,各地要在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做出妥善安排。
  4.全面评估学校周边地区的公共安全环境。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保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为了避免发生工厂因有毒物质泄露或危险品爆炸等对师生造成的危害,应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必须停产,该搬迁的必须搬迁。
  二、严防中小学生溺水、交通和拥挤踩踏事故的发生。
  1.集中开展一次对中小学生游泳安全的教育。要特别教育和引导中小学生在上学放学路上、节假日期间学生脱离学校和家长监管时段,做到“四不游泳”,即:不在无家长或老师的带领下私自下水游泳;不擅自与同学结伴游泳;不到无安全设施、无救护人员、无安全保障的水域游泳;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尤其要教育中小学生,在发现同伴溺水时应立即呼喊大人去救,不宜盲目下水营救,避免发生更多伤亡。
  2.强化校车管理和交通安全教育。各地要立即开展以对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幼儿园的校车及驾驶员为重点的拉网式排查和清理工作,坚决杜绝因校车或驾驶员不合格造成的学生伤亡事故。要教育学生在上学放学时靠公路边上行走,不上高速公路;必须横穿公路、铁路时,要注意观察来往车辆;还要注意教育学生上学放学避免乘坐农用车,坚决不上超载车。要特别强调的是,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暑期组织学生夏令营或组织教师外出旅行时,一定要制订各项安全预案,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师生安全。
  3.加强对中小学生上下楼梯的安全管理。各地要进一步组织对中小学校楼梯的专项检查,保证楼梯、楼道的照明,栏杆、楼梯扶手达到国家标准,消除通道和楼梯上的障碍,解决楼梯台阶的高低宽窄不科学问题。在教学楼进行教学活动和晚自习时,学校必须安排学生疏散时间和楼道上下顺序,同时安排人员巡查,组织有秩序疏散,防止发生拥挤踩踏伤害事故。尤其在晚自习学生没有离校之前,学校应当有负责人和教师值班、巡查,决不能存在侥幸心理。要防止学校补课和大班额带来的拥挤踩踏事故。
  三、切实提高预防控制学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能力。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按照《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开展全国学校卫生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7〕111号)要求,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管理等工作的自查和抽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存在的问题立即进行整改。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中小学校要采取多种形式在近期开展一次卫生防病宣传教育。尤其要教育农村中小学生不喝生水、不摘食野果(菜)、不买街头无证小贩的饮(食)品。我部将向各地中小学校免费配发常识性读物《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和《学校健康教育墙报集锦》,同时将《常见食物中毒及其预防知识》挂在教育部网上(www.moe.edu.cn)。各地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对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及师生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3.切实落实各项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制度和措施,确保学校饮用水、厕所和食堂符合卫生标准。保持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通风与清洁卫生,消除传染病发生和流行的条件。建立健全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控与报告制度。学校发生食物中毒和传染病流行事件后,必须按要求立即向当地疾病控制部门进行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逐级报告工作落实情况。
  1.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按照要求,立即与有关部门主动联系,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工作方案。迅速部署本地区暑假前后中小学安全工作,指导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限期完成排查、整改、安全教育的各项任务。要强化监督考核,成立专门检查组,对本地区各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结果要进行通报,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地方限期整改。
  2.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负起本行政区内中小学的管理责任。要针对当地中小学安全事故多发、易发的事故种类,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开展排查、整改和安全教育工作。要制订和完善本地区中小学安全工作预案,在可预见的自然灾害来临之际,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以最快速度组织广大师生安全转移,确保师生生命安全。
  3.中小学校要结合本校实际,在放暑假前,通过多种方式,对中小学生集中开展一次以预防溺水、交通、食物中毒、火灾和雨季自然灾害等春夏易发、常见安全事故在内的系列安全专题教育活动,以专业知识武装学生,以典型事例警示学生,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能力。学校要通过自查、排查,准确找出学校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立即进行整改,不能马上整改的,要及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进行书面报告。
  4.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于放暑假前和秋季开学一个月后将本行政区域中小学安全排查、整改、开展安全教育情况书面报告我部(基础教育司)。我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抽查结果予以公布。对由于排查整改工作不到位,发生中小学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教育部
                            二○○七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