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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积极探求检察文化建设新途径/袁向民

时间:2024-07-16 07:37:3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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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南积极探求检察文化建设新途径

袁 向 民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为检察工作的创新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思想武器,需要我们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明确前进方向。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科学发展观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行动指南,也是推进检察事业发展、做好新时期检察工作的强大思想武器。
科学发展观是我党与时俱进的重大理论成果,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指导理论,充分认识和发挥这一理论对检察文化建设的指导意义,必将对于完善我国检察制度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认识检察文化建设的意义
当今时代,文化建设重要性越发不言而喻。一个民族没有文化就没有发展根基,一项没有文化的事业同样没有发展根基。文化建设的规模及其国民素养的程度是综合国力的象征,它滋润和催生民族的凝聚力和创造力。党的十六大指出“全党同志要深刻认识文化建设的战略意义,推动社会主义文化的发展繁荣”,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要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兴起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新高潮”,当前检察文化建设面临重要的机遇期。
1、检察文化建设保证检察权行使的正确方向。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始终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经济建设需要良好的法治环境提供保障,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内容,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价值所在,改革开放是检察文化创新的指导方针,也为检察文化建设开辟了广阔前景。检察机关肩负着维护宪法尊严和法制统一的神圣使命,检察文化不仅与经济和政治交融,而且塑造人,保证检察权的正确运行。当今国际国内意识形态领域的斗争形势依然复杂尖锐,西方的法治观念、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不断向我国渗透,良莠不齐,影响了人们的视线,要巩固马克思主义对检察工作的指导地位,就必须通过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坚持不懈地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检察干警,深入回答重大理论和实际问题,把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这些理念融入检察文化建设的全过程,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力量,用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鼓舞斗志,用社会主义荣辱观引领风尚,强化检察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宗旨观念和“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职业道德观念,把“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转化为检察干警的自觉追求,自觉为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
2、检察文化建设推进我国法治建设进程。科学发展需要和谐,和谐需要科学发展的基础,检察工作始终服务发展和稳定这个大局,检察文化的力量正是深深熔铸在检察事业发展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必须实施依法治国方略,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制化,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在促进、实现、保障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实践证明,依照法律规则来治理社会,我们的社会才能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才能减少矛盾,也才能使已经产生的矛盾和问题得到及时有效解决。这就要求,我们要在广大群众中,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形成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官是国家法律的“守护神”,执法活动贴近人民群众,关系各个阶层,与社会发展和稳定大局息息相关,检察文化建设的教育引导功能、指导约束功能、激励协调功能、亲和凝聚等功能,不仅对于提升检察机关自身的形象与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通过检察队伍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规范执法行为,对全社会产生巨大影响。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凌所说:“公民是否信赖法律、遵守法律、服从法律,与检察官的形象相关;国家的法秩序状态如何,与检察官能否公正执法相连。检察队伍公正执法的形象一方面影响公民法治理念的形成,另一方面影响国家的法秩序状态。[3]”因此,加强文化育检,建设公正执法、文明执法、业务精通、修养高尚的检察官队伍,既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也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
3、检察文化建设提高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检察官的执法能力是综合素质体现,是一个由物质变精神——精神变物质的过程。按照辩证唯物论的观点,检察文化具有能动性和创造性,为检察实践提供支持,它们之间的影响是一个螺旋式不断上升的互动过程。检察文化建设是一种软实力,通过教育塑造检察官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法律、忠于人民、爱岗敬业、刚正不阿的精神,通过培训提高检察官的法律知识、办案技能、执法水平,通过健康活动增强检察官的体能、团结协作、和谐共进的品质,通过理论创新和机制改革解决制约检察执法中的体制机制问题,使干警政治上坚定、思想上敏锐、纪律上严明、作风上优良,业务上精通、办法上创新、工作上高效、效果上优质,通过努力加强检察文化建设,就能不断地促进依法办案、文明办案、讲究效率、追求质量、公正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不重视检察文化建设就会给检察事业的发展造成无形的损害。
二、从科学发展观的深度探索检察文化建设的内涵
科学发展观立足国情、总结实践,以开放的视野观察世界及其国内的历史经验和发展远景,认为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文化更加繁荣,同时人民精神文化需求日趋旺盛,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对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1]。检察文化是社会主义文化的一部分,有丰富的内涵。检察文化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检察机关工作人员的检察实践活动及其成果的总和。它包括检察思想、检察规范、检察设施、检察技术等诸多方面,是支配检察实践活动的价值基础和基本理念。从结构上看,检察文化是具有检察工作特色的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总和。检察文化作为新的管理思想、管理理论和管理形式,其特点是将检察机关对物的管理和对人的管理结合起来,将以往以物为重点的管理转变为以人为核心的管理。检察文化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是在特定检察机关长期的执法活动中,由其特有的执法理念,行为规范、价值观念等在全体成员中潜移默化而形成的一种个性。这种独特的检察文化一经形成,便会在检察机关内部产生一种强大的凝聚力和推动力,并成为进一步促进检察机关发展的精神力量。检察文化是组织文化的分支,是检察机关及其干警在履行职责和日常生活中创造,以维护公平正义为核心,以提高法律监督能力为目的,以创新检察管理体制为途径,以营造良好人文环境为形式的具有鲜明检察特色的精神财富。因此,其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精神内涵。
(一)检察文化是先进文化的继承和发展。对于检察文化,不能机械简单地认为就是检察理论和检察活动及其相关的物质文化生活,如检察宣传、文体活动等,腐朽和反动的检察理论及其活动载体不能称之为检察文化,应当被排除在外,科学发展观要求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去理解检察文化。自从检察制度产生以来,检察文化就愈来发展和丰富,既有不断支撑检察制度完善深化的先进文化,也同样伴随不相适应的甚至是消极的理论、观念不断被剔除和克服。检察文化的实质是与一定社会发展历史阶段的哲学社会科学互动的强化法律监督的文化,有特定的价值理念和思维模式,是司法制度不断变革的产物。一般的认为,检察制度及其文化源于14世纪初的欧洲[2],一方面检察文化是以由私人报复到国家行使刑罚权,再由自诉到公诉的变化为基础产生的;另一方面,检察文化与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和文化历史传统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有着地缘差别以及自身发展过程中受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状况影响的变化。因此,检察文化先进性、扬弃性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是内在固有的规律,满足一定社会的司法公正需求。
(二)检察文化反映了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是检察工作不断创新发展的精神动力。检察文化意在创设一种理念,这种理念是检察机关主流精神与新形势新要求相结合的产物,检察文化通过培育干警集体主义思想、团结协作精神、团队意识等主流精神和基本理念,使其内化为干警的共同愿望和价值取向,外化为全体人员的追求和自觉行动,从而使检察人员的理想、信念和价值趋向融会贯通,达到全面提升人员素质和文化品位,增强检察机关凝聚力、向心力,推动检察工作创新发展的目的。它反映了检察官的道德规范,是积淀于工作实践中的高尚精神境界。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司法实践和日常学习、生活中形成发展起来的,从伦理上调整检察机关同国家、法律之间,检察人员同检察机关之间、检察人员之间相互联系的行为准则。检察文化建设的目的就是通过各种文化培育形式,使全体检察人员都能够自觉地追求、信仰和实践这些符合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精神和理念,并充分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办案和个人的言行举止中。反映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是检察官在特定的环境中形成的人与人、人与环境、人与社会和谐关系的精神体现。检察文化把人的价值的开发和利用摆在了重要位置,通过发展先进文化的引导、凝聚、协调、教育功能,努力营造鼓励人才干事业,帮助人才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使机关每个成员实现自身价值与检察系统实现自身价值融合统一。检察文化一方面使检察机关与社会公众处于一种沟通状态,另一方面使系统中的个人能与组织和谐发展。
(三)检察文化与检察权运行相交织。检察文化不包括人类社会的全部文化,是社会文化的分支,与检察制度相联系,它不包括野蛮文化。检察文化也不是检察活动的无所不包,与检察实践活动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检察文化渗透在检察实践之中,是检察制度的基础,反映检察机关的宗旨和形象及其检察官的价值取向、执法理念、道德规范、行为方式和精神风貌,为检察实践活动提供精神动力和理论支撑,推动并保证检察实践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检察实践体现检察文化建设的效果,提升检察文化的魅力。区别在于检察实践是客观的、外在的、看得见的,它本身不是意识形态,检察实践的状况具有及时性、显现性,不仅受检察文化的影响,还要受制于立法机关的监督以及上级指令和长官意志的影响;而检察文化建设一般不属于立法机关监督职责的范围,它是检察实践的价值基础,文化建设的效果也一般不具有显现性、及时性,更多地体现长远性、坚定性。检察文化与检察权的行使相辅相成,这种交织既体现在检察文化及时为检察实践服务,也体现在检察文化建设的方向和目的是为了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虽然检察文化建设的内容、形式有些与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相同,但不能认为这样的文化不属于检察文化,只因这样的文化为了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就是检察文化范畴。所以说,检察文化既包括特质的检察文化,也包括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特质文化有检察理论研究、检察制度建设、检察业务培训和岗位技术练兵以及检察标志和符号等,检察机关孕育的大众文化有政治、思想、组织工作和时事政策宣传教育以及娱乐体育活动等,机关的基础设施建设,也都属于检察文化建设的范畴。
三、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
检察文化建设要雅俗共赏,喜闻乐见,形式多样,既有理论研究、又有实践层面,既有大众化、又有特质性,既有传统再现、又有改革创新。检察文化建设必须读懂国情、放眼世界,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根植于民族土壤,发挥民族优势,注重民族特色,把世界优秀文化中国化,增进大家对检察工作的共识,形成中国特色检察制度体系。为此要以科学发展观的方法论积极探索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新途径。基层检察机关作为我们检察体系中的最小单位,它所具有的广泛性和工作具体性,决定了它是承担检察文化建设的主要载体。加强基层检察机关的检察文化建设就是创新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途径,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积极开展以公平正义为灵魂的执法文化建设。我们知道,一个驰名商标的造就,无外乎过硬的产品质量、持续的推陈出新和优质的售后服务。脱离了商品或服务这个核心,一切将无从谈起。同样,以打击犯罪、护法为民为神圣使命的检察机关,如果脱离了公平正义这个内核去奢谈检察文化建设,也无异于舍本逐末。因为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要求,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人民群众的迫切期盼,更是检察文化的灵魂。当前,我国正处在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案件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时期,维护和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因此,检察文化要运用其特有的历史创造和精神记忆,特有的生存方式和渗透途径,铸造一支忠于党,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检察队伍。基层检察院只有不断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素质,坚持公正执法,不滥用职权;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与程序、质量与效率并重,做到实事求是,不枉不纵;坚持宽严相济、构建和谐社会的刑事政策,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才能以实际行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以优异成绩开创法律监督工作的独特“品牌”,也才能切实体现检察机关与众不同的人本文化气息。
2、着力培养检察官的气质和精神,大力倡导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形象文化建设。检察职业道德是检察人员在从事检察职业活动中应该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应该具备的道德品质,是调整检察人员各种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的总和,也是正确行使检察权、防止司法腐败、增强检察队伍战斗力的保证。检察职业道德的具体内容被高检院概括为:忠诚、公正、清廉、严明。这八个字的内涵也正是检察文化的核心。其中,忠诚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立场、公正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核心、清廉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追求目标、严明是新时期检察文化的政治保证。因此,加强检察机关的职业道德建设,不仅是实践和传播先进检察文化的重要内容和中心环节,更是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的重要载体。 基层检察院要把职业道德教育贯穿于队伍建设的始终,坚持以职业道德深化检察文化,以检察文化滋养职业道德。要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的培育,使干警不仅具备公正、廉洁、正派等高尚人品,具有高尚的人文精神、善良、同情、豁达、克己、奉公等宽广情怀,自觉追求人生的意义和价值,真诚地关怀人的自由和平等,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通过职业道德文化素养的提升,使干警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常修为检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增强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自觉性,切实做到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树立检察机关良好的执法形象。
3、注重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文化建设。团队精神是一个集体在创造性实践中激发出来的为成员普遍认同和接受的思想观念、价值取向、道德规范和行为方式,是这个集体的精神气质、精神风貌的综合反映,也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在这个集体中的具体体现。“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精诚合作的团队精神是检察文化的精髓。 因此,基层检察院要把锻造和弘扬以团结奉献为追求的团队精神作为推进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任务,要用符合时代发展要求和历史进步潮流的司法理念、价值观念来规范、协调干警的思想认识,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把握时代要求,同时注重调动和发挥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发干警的活力和潜力。要通过鼓励和支持上下级之间、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的协助和配合,加强团结,减少摩擦,形成合力,共同完成任务;通过广泛开展各种形式的文艺体育活动和其他形式和内容的集体活动,陶冶干警情操,凝聚队伍向心力,增强集体荣誉感;通过激发干警奋发向上的进取心和迎难而上的斗志,努力培养一支士气旺盛、斗志昂扬的队伍;通过营造一个宽松、民主、祥和的工作氛围,使干警能够知无不言,言无不尽,有则改之,无则加勉,从而在思想、心态上高度整合,在行动上默契配合,形成凝聚力和向心力,朝着共同的目标努力拼搏。
4、推广以人为本的管理文化建设。随着人们主体意识的普遍增强,冲破习惯思维模式,确立以人为中心,重视和关心人的发展和需要,已成为时代发展的主流理念。同样,促进检察干警的精神解放、心理解放,发展个性,提高素质,实现自我价值,充分发挥其潜能,释放其智慧也成为检察文化的主旋律。因为检察文化的实质就是用科学的发展观指导工作,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又是以人为本的理念。以人为本就是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作用,力求淋漓尽致地释放出人的巨大能量。而开启释放人的巨大能量的钥匙,就是文化的力量。
由于文化视野中的人,不再是传统观念中的劳动力,而是有感情,有思想,有个人价值追求的活生生的人,是有无限潜力的人力资源。这就要求基层检察院努力营造一个重视人的因素,尊重人、塑造人、信任人、关心人的人文氛围,营造一种清新和谐、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要以根植争先创优理念为指引,大力塑造成先进典型。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人民检察官,不仅为检察事业增辉添彩,还以自己的言行,典型的、集中的、全面地诠释了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因此通过开展系列典型活动,加强对干警的外部行为引导,培养干警争先创优意识。例如举办如“方工精神为我引路”等青年干警座谈会,方工检察长的人格魅力和先进事迹,会使青年干警深受触动,成才意识、公正执法意识明显增强。还可请来一些先进典型现场做报告,对干警起到良好的示范作用。在先进典型的激励下,要掀起赶超先进的热潮,开展 “十佳”公诉人、“十佳”办案能手、十佳信访接待员优秀组工干部等活动。举办 “学习身边人,做好身边事”先进典型事迹报告会,扩大典型的辐射作用,有力地推动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发展。同时检察文化建设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要致力于人事制度改革,推行竞争上岗的干部选拔机制和公平、公正、公开的职务职级晋升机制,激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四不唯”科学人才观,摒弃论资排辈陈旧观念,珍视优秀人才,注重为年轻人的提供锻炼机会而加速其成长,使一批年轻有为的人才通过竞争走上中层干部岗位,全面提升中层干部整体素质。另一方面对于不适合担任领导职务但业务水平突出的人员,安排在主办、主诉、主侦等重要岗位发挥特长,让他们在检察职级晋升上与中层干部有同等晋升机会,最大限度的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在人员管理上,要建立并实施绩效考核机制,把绩效考核与评优评先紧密挂钩,坚持凡晋必考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着力营造出一个有利于各种人才成长管理机制,把人人可以成才和公平竞争理念根植于干警心中。
5、丰富检察官的娱乐生活,促进以健康向上为基调的业余文化建设的发展。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提升干警综合素质、强化队伍八小时以外管理、增强队伍凝聚力、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面对社会转型对人们生活方式带来的冲击,检察干警更需要一种精神上的引导和熏陶,而机关业余文化建设正是这样一种最行之有效的手段。因此,重视机关业余文化建设,在队伍管理中引入人文管理,在紧张的工作之余,以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占据干警业余生活的阵地,有意识地对干警进行文化熏陶,不仅可以活跃检察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而且也是检察文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根植健康生活理念。坚持不断创新文化建设的载体,加强文化体育基础设施建设,巩固“五小阵地”(即:小夜校、小图书室、小荣誉室、小文艺队、小活动室)。要大力支持干警参与有益身心的文化活动,倡导健康、和谐、文明的生活方式。可组建舞蹈队、摄影书画小组、篮球队、羽毛球队、乒乓球队等文化小团队,培养文化骨干。检察长要带头参加,以有效带动干警的参与热情。在场地方面,要开辟专门的乒乓球室、健身室、多功能歌舞厅、图书室、电子阅览室、视频会议室等活动场地。在经费方面,积极为聘请专业指导、购买服装、用具等费用支出都“大开绿灯”。还要做到文化活动内涵丰富、形式多样。例如通过开展“检察官进社区活动”,让干警们向人民群众学习,不是把自己封闭在一个圈子里,而是深入社会。通过积极参加“公民道德公约”和“学礼仪、讲文明、树新风”活动,提升干警文明素养;通过组织干警参加植树、志愿者、捐助、献血等公益活动,提升干警道德情;通过文艺联欢、书画摄影展、联谊球赛、演讲、知识竞赛、歌咏、朗诵等各类文体活动,提审干警文化品味,潜移默化的激励干警的进取心。从而树立起健康、文明、高素质的检察官群体形象。
6、以网络建设为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在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的今天,社会已进入到网络时代,网络应用的广泛性、多样性和高效性,给检察工作带来了新的发展机遇。要运用好网络平台,推进检察文化建设。一是搭建平台,形成法律博客群体。 在正义网、人民网打造互动平台,形成全员参与的法律博客群体,营造文化强检氛围,推动各项工作创新发展。正义网是高检院主办的门户网站,汇聚了法学专家、学者教授、检察官、法官、律师,以及其他关心法律工作的社会各界精英人士,法律资源和信息丰富,学术氛围浓厚,文化底蕴深厚,对推动检察文化建设,培养干警学习思考习惯养成具有得天独厚的条件。通过建立法律博客,能实现与法律学者、检察专家零距离学习交流探讨,是提升队伍整体素质,推进各项检察业务的一条捷径。要为干警开博创造条件,制定相关《关于加强法律博客群建设的意见》等制度,明确博客群建设的指导思想、组织措施和奖励办法。建成电子阅览室,开通互联网,为干警上网提供物质支持,倡导全院干警人人参与法律博客群建设工作。二是要规范管理,确保深入健康发展。一方面加强管理,确保方向。要成立由分管宣传工作的副检察长任组长、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为副组长的博客群建设管理协调小组,加强对博客群建设的组织领导和管理监督。要求干警建立法律博客必须做到坚持政治原则,保守检察工作秘密。采取一系列奖励激励措施,对博客写作情况每月一调度,写作体会每季度一交流;博客文章被推荐为精品文章的,被有关报刊采用的,按院调研信息宣传奖励办法给予奖励;被评为优秀个人法律博客的,在评先树优、提拔使用上,优先考虑。 三是注重强化引导,注重效果。创新培训模式,在检察内网开辟博客研讨专栏,通过发布干警撰写的精品博客、被推荐博客情况统计以及召开经验交流会等形式,以老带新,相互交流,从如何注册、如何发稿,如何通过博客进行学习交流,到如何修改模板、插入音乐和图片等,为干警提供学习借鉴的经验。引导干警从点滴入手,勤观察、勤思考、形成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检察文化新格局。
7、要重视以检察文学艺术为载体的宣传文化。检察文学艺术既是检察文化的典型内容,又是检察文化的重要载体。基层检察院要充分借助检察文学艺术“以先进的文化陶冶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的作用,把检察文化纳入文学艺术创作的视野,从而形成与现实生活中的检察文化相对应的文学化的检察文化的动人景观。要注意发现和挖掘检察队伍中的文学艺术人才,发挥其专长,通过他们的作品宣传检察机关的典型,扩大典型的幅射作用,以各种生动的、喜闻乐见的艺术形式诠释检察文化的丰富内涵,使无形的理念有形化,以启迪人的心智,陶冶人的情操。通过他们创作一批具有感染力和广泛影响的时代精品力作,展现检察人员的内在素质和高尚追求及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公正执法、为民执法的精神风貌,树立检察官刚正不阿、清正廉洁的时代风彩。要充分发挥检察文化的渗透力和推动力,通过大张旗鼓地宣传检察精神,教育人民群众,提升检察干警的品位和素质,把检察文化的内容融入到深厚的文化积淀和现实生活之中。
8、要向科技要效率,走科技强检推陈出新检察文化建设之路。在国际竞争正日益走向科技竞争的背景下,检察工作也正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政治立检、业务树检、改革兴检的同时,科技强检之路是新世纪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检察文化建设新的课题。不可忽视的是当前基层检察院科技强检之路还达不到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要使检察文化建设上一个新台阶,就要抓好科技强检工作。首要就是抓好“硬件”及“软件”的建设。不言而喻,要顺利实现科技强检,“硬件”是基础,“软件”是根本。所谓“硬件”,自然是一个单位的技术设施的档次与完备程度,如果没有一定的设备为基础,科技强检就是一句空话。相反,如果一个单位人员的技术力量薄弱、技术运用程度不高,“硬件”就是空摆设,因此广大基层干警对技术的掌握程度这一“软件”,才是科技强检的根本。实现“软件”的更新,要提高广大干警的科技意识,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运用科技是做好新时期检察官的必备,是大势所趋。其次是要对检察干警进行科技培训,使他们充分掌握现代化办公办案的技能,这才能能使检察检察文化建设达到更高的层次。为此要加强科学文化知识的学习。提高干警的科学文化素质是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内在要求,也是检察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基本前提。要增加投入,更新设备,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政府的支持,加大对检察工作的投入。在改善办公条件和行政装备的同时,尤其要突出计算机局域网、多媒体等的建设,提高检察文化的科技含量。同时要重视设备应用,充分发挥其效能。
在检察事业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检察文化作为一种新的管理思想和理念,它的出现为检察事业的创新发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理论武器。检察文化建设是一个新事物,顺应时代潮流、体现法治精神,同时,检察文化建设也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必须通过长期不懈地努力。但更重要的是,我们首先必须从组织上、思想上、行为上和检察文化接轨,自觉摒弃种种不良习气和作风,以自己的检察实践来丰富和推动检察文化建设。总之,加强检察文化建设,需要我们在实践中探索,在探索中完善,在完善中前进,进而来推动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注释:
[1]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10月第1版,第13~14页;
[2] 金明焕:《比较检察制度概论》中国检察出版社,1993年3月第2版,第16页;
[3] 张凌:《队伍建设关乎公民的法律信仰》 2007年09月12日《检察日报》第1版;
[4] 林世钰:《以科学开放精神研究检察学理论》2007年11月23日《检察日报》第1版。


作 者:袁向民 通讯地址:景德镇市人民检察院
邮政编码:333000
电 话:07988389196(办)13097180966(手机)

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中国民用航局


关于印发《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的通知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航空运输企业,各机场公司:

《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已经局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民用航局
二○○九年一月十五日



民航局关于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意见

近年来,随着航空运输业的快速发展,航空公司设立了一些分公司。分公司的设立,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航空运输发展的需求,健全了航空运输网络,促进了民航业又好又快发展;对于航空公司实施经营发展战略,提高运行保障能力,保持员工队伍稳定,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及其运营管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一些分公司集中在繁忙机场,布局不均。二是一些分公司投放飞机少,形不成规模。三是一些分公司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不到位,影响安全、正常和服务。四是航空公司跨地区设立分公司的安全管理体制和责任需要理顺。  
我国经济和航空运输正处于快速发展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对航空运输提出了新的需求,航空公司机队规模的扩大要求拓展新的市场,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具有必然性。为进一步加强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提高安全、正常、服务水平,更好地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更好地适应行业和企业发展的要求,在总结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经验基础上,经过认真研究,现就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管理的原则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实施核准管理。核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符合民航发展战略和宏观调控政策,符合运力合理布局和航线结构优化。二是分公司要与其总公司的经营规模、经营能力、发展速度、安全服务和综合保障水平相适宜,与基地机场的保障能力相配套。三是对分公司较多的航空公司和在公司、分公司较多的机场增设分公司进行适量调控。引导航空公司在东北、西北地区和非拥挤机场设立分公司。四是设立货运分公司、支线分公司适当从宽掌握。五是已设立基地并停放飞机、运行时间较长的改为分公司适当优先考虑。六是经核准设立的分公司除另有规定外,享有航线航班始发优先权益。  
对航空公司设立运营基地不实施核准管理,由航空公司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自行设立。
二、 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基本条件

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需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一,具有三年以上的运营经验,安全、服务、经营状况良好。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飞行事故,事故征候万时率不高于行业平均水平;航班正常率达到行业平均水平;连续两年实现盈利。 
第二,具备一定的机队规模。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飞机应达到10架以上。在10-50架之间,原则上每增加10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在50-100架之间,每增加8架飞机方可增设一个分公司;100架以上可视飞机增加情况增设分公司。每个分公司飞机不少于3架,并具有相应的基地机场保障条件。

第三,具有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商务等组织机构以及与投放运力相适应、符合相关规章要求的经营管理、飞行、机务、签派、安保和商务人员。
第四,依法经营,最近两年未因违法经营受到两次以上行政处罚。
第五,按时足额缴纳国家规定的基金和代征的机场建设费。
第六,提供设立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在机场设立分公司的调控要求
机场要根据自身的容量接纳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一是机场公司要对本机场能够容纳公司、分公司数量和规模实施科学评估,对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机场设立分公司的,要具备与所设分公司相符的空中和地面保障能力,并提供相关保障能力报告。在保障能力不足的情况下不得随意同意航空公司在本机场设立分公司。二是对旅客运输量超过1000万人次的繁忙机场,设立航空公司、分公司实施数量限制,设立的公司、分公司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对设立全货运(或支线)公司或分公司的,可酌情再增1-2个;已达5个公司或分公司的,不得再设运营基地,此前已设运营基地3年以上、市场份额超过10%的,可允许其改为分公司。
四、对航空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管理程序 
1、航空公司携机场将申请和保障能力材料报送民航局,受理后将材料转交民航地区管理局(航空公司跨地区管理局设立分公司,将材料转交两个地区管理局)征求初审意见(也可由航空公司携机场将相关材料直接报请民航地区管理局初审,然后将设立分公司申请和管理局初审意见一并报送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审核时应征求相关监管办的意见。
2、民航局根据航空公司申请、机场保障情况和地区管理局初审意见,对设立分公司研究并提出意见,经相关司局会签,报局领导审批,为其发放核准通知。对不同意者出具书面意见。
3、分公司的经营期限与其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期限一致。
五、加强对分公司运营的监管 
1、民航地区管理局、监管办要加强对分公司的安全和运行监管。一是要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分公司运营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督促航空公司予以整改,问题严重的要给予航空公司行政处罚。二是对自民航局批准设立分公司之日起一年内投放飞机不足3架和不符合相关条件的,要报请民航局撤销对其核准。三是有关地区管理局要对分公司的安全运行实施持续监管。
2、航空公司分公司变更名称、基地机场、经营负责人以及撤销应报民航局批准或备案。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第42号)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5年1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月19日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

(2005年1月1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5年1月19日公布 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设施的建设,充分发挥文化设施在繁荣文化事业、壮大文化产业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设施,包括公益性公共文化设施和经营性文化设施。
本条例所称公共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活动的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站)、青少年宫、文化广场、工人文化宫、综合性文化设施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经营性文化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用于文化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电影院、影剧院、歌舞厅、卡拉OK厅,以及多功能娱乐场所、综合性文化设施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文化设施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文化设施建设坚持鼓励发展,统一规划,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文化设施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活动。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化设施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国土、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文化设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公共文化设施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管理资金,列入本级人民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对边远贫困地区、山区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予以扶持。
第八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境外社会力量捐资兴建兴办公共文化设施。捐赠公共文化设施的,捐赠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
第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文化发展需要相适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协调。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的区域布局,集中力量建设一批现代化、功能完备的重点公共文化设施。
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公共文化设施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选址,应当方便群众、交通便利、保护环境。
在公共文化设施范围及其规划用地内,不得建设影响文化活动的其他设施。
公共文化设施的设计,应当符合实用美观、安全卫生等要求,并有无障碍措施,方便残疾人、老人、儿童使用。
第十二条 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预留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本级文化、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和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调整后重新确定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
第十三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征用公共文化设施用地,或者需要进行转让、开发、改变用途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同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易地重建、资产置换。
易地重建应当符合规划的要求,面积不得少于原有面积,迁建所需费用由拆迁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建设配套公共文化设施。配套建设的公共文化设施应当与居民住宅区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投入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缩小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规模和降低用地指标,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化设施或者改作他用。
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所辖地区的文化设施管理档案,并向公众公布文化设施名录。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在设施正式投入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设施的名称、地址、规模、服务和经营项目等报所在地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文化设施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禁止擅自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确需改变的,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改变重要或者大型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前,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的意见。
第十八条 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充分发挥公共文化设施的功能,对破旧、闲置的文化设施应当及时制定相应的改造、修建、拆除、重新布局等措施。
需要收取费用的公共文化设施,其管理单位应当制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减、免费使用或者开辟专场等优惠办法。
第十九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规范,开展与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适应的服务,保障公众使用设施的权益;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证人员和设施安全。
公众使用公共文化设施,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爱护设施。
第二十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可以开展与其管理的文化设施功能、特点相配套的服务项目,但不得擅自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所得收益应当用于公共文化设施的建设、维护维修和管理。

第三章 经营性文化设施

第二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经营性文化产业,鼓励公民、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兴建兴办经营性文化设施。
经营性文化设施的设立、经营,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引导文化设施经营朝健康、规范、多元方向发展,提高经营性文化设施的整体水平。
倡导特色经营,鼓励开展具有本地特色、健康文明的文化娱乐活动。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经营性文化设施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将消费者投诉等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中外合资、合作兴建兴办经营性文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接受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五条 鼓励机关、社会团体、院校、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内部文化设施向社会公众开放。
向社会公众开放的内部文化设施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服务收费标准由市场调节。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五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适用于经营性文化设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擅自占用已规划的公共文化设施建设预留用地或者将其改作他用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侵占、损坏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九条 侵占、损坏经营性文化设施,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擅自改建或者拆迁公共文化设施的,由县级以上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作出决定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下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改变公共文化设施性质、功能、用途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 文化、规划、国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依法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共文化设施管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文化设施被侵占、损坏的,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人身伤亡、重大财产损失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