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永州市人民政府
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
永政发〔2009〕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直各单位:
现将《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永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市科学技术奖包括如下类别:
(一)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二)市技术发明奖;
(三)市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奖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加速科教兴市战略的实施。
第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应当对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保密,不得泄露。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不得向申报单位和个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奖励设置
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授予下列公民。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第九条 市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公民、组织。
前款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
(三)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十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下列公民、组织: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研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产品,经实施应用,明显优于同类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经济指标或者对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且创造出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二)在转化、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做出突出贡献,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中,取得创新成果,经实践检验,创造出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弘扬科学创新精神等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不分等级,每两年评审一次。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每次授予人数为1人,可以空缺。
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每年评审一次,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三章 评审和授予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奖由下列单位推荐:
(一)县区人民政府;
(二)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行业主管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条件的其他单位。
第十三条 推荐单位推荐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
第十四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规则和标准对推荐材料作出评审结论,并向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获奖项目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市科学技术奖的具体评审规则和标准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确定的奖励人选、奖励类别和奖励等级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进行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市技术发明奖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奖金数额为20万元,其中6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4万元由获奖者自主选题用作科学研究经费。
市技术发明奖、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为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市科学技术奖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安排。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证书。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参与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和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取消其参加评审工作的资格,情节严重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收取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所收取费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商业部关于银行恢复异地托收承付办法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商业部
商业部关于银行恢复异地托收承付办法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
1990年6月14日,商业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57号《关于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通知》规定,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现对粮油调拨结算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恢复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是保证企业及时收回货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发挥银行监督作用的一项重要措施,各地粮食企业要协助银行部门坚决实行,并根据系统内外不同的粮油调拨及交易形式,采取不同的结算方式,缩短结算时间,减少结算资金占用。为融通系统内部资金,加速货款回笼,对粮食系统内部平价粮油调拨(含计划内进出口和品种兑换)、议价粮油调拨及其它由中央安排的专项粮油调拨的结算,从一九九○年四月一日起均应采取异地托收承付结算方式,以保证国家粮油调拨的正常进行。
二、为防止货款拖欠,避免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系统外的粮油调拨应本着“先付款后交货”的原则进行结算,具体结算方式由调出、调入双方协商确定。
三、为严肃结算纪律,各地粮食企业要严格遵守结算制度,恪守信用,不得无故拒付或任意拖欠货款。如遇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延期付款的,要主动同收款方协商确定具体付款时间,并按银行规定向收款方支付延期付款的利息。
四、各级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和管理,对结算中出现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如因信贷资金或贷款规模不足,以及银行结算汇路不通等原因造成货款拖欠的,应积极主动同银行协商,妥善解决,保证国内粮油调拨和接转进口粮任务的顺利完成。
五、商业部一九八九年七月发出的部发(89)财(价)字第9号《关于银行结算办法改变后粮油调拨结算问题的通知》中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的通知
盐政办发〔2008〕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和《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盐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日
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
根据盐办发\[2008\]2号文《关于加强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制定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内容
(一)建设规划,指工业集中区是否编制了建设规划、规划用地是否已纳入市土地修编规划和所在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等情况。
(二)空间布局,指为实现进区企业长期和谐发展,对集中区按功能明确划分出生产区、综合服务区两个功能区块。生产区包括各类标准厂房或自建厂房,综合服务区包括员工公寓、餐饮中心等生活设施以及产品展示、接洽会谈、仓储后勤、集中办公等共享空间。
(三)工业集中度,指工业集中区工业总量占所在镇工业总量的比重。
(四)实现工业销售和主导产业集聚度,指工业集中区当年实现的全部工业销售以及主导产业(1个或2个)产值占工业集中区工业产值的比重,实行“区园一体化”模式的,中小企业园工业销售计入工业集中区工业销售以内。
(五)投资强度,指工业集中区当年实际开发用地单位面积的平均投资额。
(六)进区列统企业,指已进入集中区内投资建设发展的可列入统计的规模工业企业,实行“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包含入园列统企业。
(七)标准厂房,指在工业集中区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工业厂房,具有通用性、配套性、集约性等特点,采取租赁、出售或按统一标准由工业项目投资者自建的运作模式,主要吸纳投资额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不单独供地的工业项目。在工业集中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园的标准厂房,计入工业集中区标准厂房总面积。
(八)服务平台,指为入驻企业提供各类所需服务的机构建设情况,包括行业协会、产学研联合体、商务办理、物业管理、用工代理、技能培训、产品检测、技术信息发布、财务税务代理、运输代理、出口代理、融资担保、安全生产等。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认定标准共分三个等级,即盐城市AAA级、AA级、A级工业集中区。凡向市申报分级认定的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均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由具备资质的专业单位编制,并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与市有关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建设规划。
(二)有明确的产业定位,主导产业优势明显,产业集聚度较高。
(三)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达到六通一平(即通路、通桥、通电、供水、排污、通信及土地平整)以上;全区绿化面积不低于20%。
(四)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职管理服务机构,并建立了项目评估、基建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财务管理、服务承诺等规章制度。
(五)进区项目严格执行环境评价和“三同时”制度,积极推进清洁生产和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努力发展循环经济。
(六)新进区项目全部符合产业政策;三年内进区企业中没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企业排污达到环保标准。
在满足上述各项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确定不同等级的工业集中区要达到以下各项必须条件:
(一)盐城市AA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4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3000亩。
2有非常明确的功能分区,建立了与生产发展相配套的综合服务区,功能健全,服务便捷。
3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工业厂房面积50%以上,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类或其他特殊行业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60%以上。
4当年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3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80%以上。
5工业集中度不低于70%。
6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6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15户。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8已建设了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商务办理、物业管理、技能培训、产品检测、技术信息发布、运输代理、出口代理、融资担保、安全生产等。
(二)盐城市A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2000亩。
2有较明确的功能分区,建立了与生产发展相配套的综合服务区,功能健全,服务便捷。
3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工业厂房面积40%以上,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类或其他特殊行业的工业集中区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50%以上。
4年度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70%以上。
5工业集中度不低于60%。
6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4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10户。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8已初步为进区企业建设了较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员工招聘培训、商务代理、融资担保、财务税务代理等。
(三)盐城市A级工业集中区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3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1000亩。
2积极推进集中区标准厂房建设,当年新建成的标准厂房占集中区当年新建厂房面积的40%以上。
3年度实现工业销售收入达10亿元以上,主导产业集聚度达60%以上。
4进区列统企业不低于20户,其中当年新进区企业不低于5户。
5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6已初步为进区企业建设了较完善的服务平台,包括员工招聘培训、融资担保、财务税务代理等。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由各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单位填报《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
(二)《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
(三)由市经贸委(乡镇企业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提出初步认定的盐城市重点镇AAA、AA、A级工业集中区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从2008年起,市将每年组织对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工业考核、民营经济考核和相关重点镇加快工业化考核。同时,每年对认定新达标和新升级的工业集中区分别授牌并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54e847d7-8234-4b77-8724-8b929155b9e0.xls(盐城市重点镇工业集中区分级认定申报表)
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
根据盐办发\[2008\]2号文《关于加强重点镇工业集中区、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现制定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办法如下:
一、认定内容
(一)建设规划,指中小企业园是否编制了建设规划,是否完成详规设计、用地是否已纳入市土地修编规划和所在小城镇建设总体规划。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共建的工业集中区统一编制建设规划,但中小企业园必须在工业集中区内有明确的区域划分并已完成详规设计。
(二)标准厂房建设,指在中小企业园内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的适合中小投资项目使用的厂房。在中小企业园详规设计中必须划出明确区块,规划适当用地(不少于100亩),建设单层面积在2000平方米左右、宜于投资额低于300万元项目分隔承租、具有扶持初创型小企业功能的标准厂房。
(三)容积率,指中小企业园总建筑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重。
(四)入园企业,指已进入中小企业园内经营发展的各类企业,含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初创型小企业。
(五)共享空间建设,指为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各类共享设施建设情况,包括综合服务中心、产品展示中心、仓储物流中心、公寓餐饮中心等。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工业集中区共建共享空间。
(六)实现工业销售,指中小企业园当年实现的全部工业销售。
(七)投资强度,指中小企业园当年实际开发用地单位面积的平均投资额。
(八)服务功能建设,具体内容与工业集中区服务平台要求相同。采取“区园一体化”模式的,可与工业集中区共建服务平台。
二、认定标准和条件
盐城市中小企业园认定标准共分三个等级,即盐城市AAA级、AA级、A级中小企业园。凡向市申报认定的中小企业园,首先要符合工业集中区申报的基本条件。在此基础上,不同等级中小企业园还要达到以下各项必须条件:
(一)盐城市AA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15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10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8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50亩,并已建成10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1.0以上。
5入园企业达10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8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完备的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7项以上为入驻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融资担保、政务代理、员工招聘培训、物业代理、政策咨询等功能。
(二)盐城市A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10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8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8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20亩,并已建成8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08以上。
5入园企业达8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6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较完备的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5项以上为入驻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政务代理、融资担保、员工招聘培训等功能。
(三)盐城市A级中小企业园必须条件:
1规划土地面积不低于800亩,实际开发面积不低于600亩。
2所建厂房全部为标准厂房,除主导产业为机械制造或其他特殊行业以外,多层标准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70%以上。
3详规设计中承载初创型小企业功能区的占地面积不少于100亩,并已建成6万平方米以上宜于小企业承租的标准厂房。
4容积率达0. 6以上。
5入园企业达60户以上。
6年销售收入达4亿元以上。
7当年投资强度不低于70万元/亩。
8建有能满足入驻企业需要的基本共享空间,如员工公寓、餐饮中心、办公中心、商务中心等。
9配有3项以上为入驻小企业提供综合服务的功能,其中必须具备政务代理功能。
三、认定程序和管理
(一)由各中小企业园建设管理单位填报《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申报表》。
(二)《盐城市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申报表》由县(市、区)经贸委(中小企业局)审核,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
(三)由市经贸委(市中小企业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工作,提出初步认定的盐城市AAA、AA、A级中小企业园建议名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四)从2008年起,市将每年组织对中小企业园分级认定工作,认定结果列入对县(市、区)工业考核、民营经济考核和相关重点镇加快工业化考核。同时,每年对认定新达标和新升级的中小企业园分别授牌并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在市推进重点镇工业化、城镇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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