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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4:20:3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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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广播电视台(站)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含差转台、收转台,下同)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站等。
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制度。中央所属广播电视台(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年检;地方广播电视台(站)由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年检。
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教育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第四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年检,依照本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
1、有无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
2、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台的广播电视节目;
3、是否按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节目;
4、播放境外影视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6、教育电视台是否按规定播出节目;
7、转播台是否按规定转播节目;
8、是否按规定设置节目套数;
9、是否执行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呼号和各种技术参数;
10、有无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的行为;
11、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12、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13、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14、有线广播电视台的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
15、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经费来源及支配情况;
16、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采编、制作、播出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量及实际情况);
17、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8、执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纪律的情况。
第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在每年1月底前按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关内容,全面检查本台上一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向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广播电视台(站)进行复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台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自检、复检情况,对全国的广播电视台(站)进行抽查。
第九条 年检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台(站),年检为合格,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但情节轻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自办节目,取消其呼号,改为转播台,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发生政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呼号,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撤销该广播电视台(站)。
第十二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广播电视台(站)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自检,按时报送有关材料。不自检或者不按要求自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应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省级以下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
年检工作、发放年检合格证书工作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交纳一定的年检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一)
广播电台年检表
广播电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率: 实际使用频率: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率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台、省级台)(中央台、省级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台、省级台)(中央台、省级台)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广播电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 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二)
电视台年检表
电视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天线高度: 实际天线高度: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境外剧播放时间比例: 检查结果:
境外剧黄金时间播出比例: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县级电视台文艺节目来源是否合法: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购买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设备更新: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电视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三)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境外剧节目来源是否合法: 检查结果:
境外剧播放时间比例: 检查结果:
境外剧黄金时间播出比例: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自制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购买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终端户数: 实际收费户数:
经费情况:
事业拨款: 广告收入:
初装费:(元/户) 收视费:(元/月/户)
其他收入:
总计:
网络维修: 检查结果:
设备折旧: 检查结果:
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检查结果:
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检查结果:
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检查结果:
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四)
教育电视台年检表
教育电视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天线高度: 实际天线高度: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是否播出与教学节目无关
的影视剧等节目: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教育电视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五)
发射台、转播台年检表
发射台、转播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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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二: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封皮16开烫金)
(内芯)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编号:广检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号
台(站):
经检查,你台(站) 年的工作符合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年检条件,
特发年检合格证书。
广播电影电视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年 月 日













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

江苏省南京市人大常委会


南京市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报告规定


(2013年10月23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实施情况的监督,保障法规的遵守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法规实施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实施单位,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法规年度实施情况。
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关于法规的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每年九月底前,向法规实施单位发出要求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函,向市政府法制建设工作部门发出要求提交年度行政执法监督情况报告的函。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收到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后,分送法规实施单位对口联系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委员会(以下简称“有关委员会”)和法制委员会。

第四条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形式分为详细报告和简易报告。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规实施单位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
(一)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
(二)上位法制定、修改致使法规与上位法明显不一致的;
(三)因形势变化致使法规或者法规的主要规定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
(四)有关委员会认为需要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有关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九条所列途径,在每年九月底前确定需要详细报告的法规目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函告有关法规实施单位。
其他法规应当提交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

第五条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详细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本单位对法规规定职责的履行情况;
(二)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规主要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法规配套规定的实施情况;
(四)上位法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法规实施产生的影响,以及法规实施单位针对上述情况采取的措施;
(五)法规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六)完善法规的意见和建议。
首次提交详细报告的法规,还应当报告法规配套规定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的制定情况。实施一年以上未满二年的法规,还应当报告宣传、贯彻法规的主要工作或者措施。
法规年度实施情况简易报告可以以表格形式报告法规的实施效果、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上位法的变化情况、有关意见和建议等。报告表格式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六条 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需要提交年度实施情况报告:
(一)一年内市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过有关法规实施的专项工作报告、开展过执法检查或者立法后评估的;
(二)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下一年立法计划即将修订的;
(三)截至十一月底实施未满一年的。

第七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是否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法规实施单位重报、补报。
有关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以通过专题调研、座谈会等方式,了解法规实施情况,对照法规规定对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会同法制委员会调查研究,共同研究审查意见。

第八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分析、综合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形成审查报告,并在下一年一月底前提交主任会议讨论。
审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联系的法规实施单位提交报告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价;
(二)对法规主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评价;
(三)对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归纳;
(四)针对法规实施中的问题提出执法或者立法方面的建议。

第九条 有关委员会应当在主任会议讨论审查报告后十日内,将本委员会的审查报告送交法制委员会。

第十条 法制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讨论意见,对有关委员会的审查情况、法规的实施情况和行政执法监督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并开展调查研究,在有关委员会送交审查报告后三十日内形成综合报告。
综合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对法规实施总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二)对加强执法工作形成综合意见和建议;
(三)对立法方面的建议进行汇总和分析,并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一条 综合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法制委员会应当在常委会审议综合报告后十日内,汇总常委会有关审议意见。

第十二条 常委会或者主任会议可以根据有关委员会审查报告、法制委员会综合报告中提出的建议以及常委会审议意见,安排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开展立法后评估,将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列入立法计划或者立法项目库。

第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应当将常委会审议意见通报市人民政府,将法规年度实施情况报告的提交情况通报法规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转换为非处方药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5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0号《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关于开展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转换评价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01号)的要求,经我局审定,盐酸萘替芬乳膏等34种药品(其中化学药品11种,中成药23种)转换为非处方药,现将药品名单(附件1)及其说明书(附件2)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接本通知后,要尽快将有关事宜通知本辖区相关药品生产企业。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即可进行以上非处方药品种的审核登记工作。审核登记工作的有关要求,按照《关于做好2002年非处方药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办〔2002〕195号)执行。


  附件:1.34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2.34种非处方药说明书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二月一日



附件1:

34种转换为非处方药药品名单

一、化学药品

序号
品名
规格(组成)
分类
备注

1
盐酸萘替芬乳膏 10克:0.1克(以盐酸萘替芬计) 乙  
2
氨酚伪麻那敏泡腾颗粒 每袋含对乙酰氨基酚500毫克、盐酸伪麻黄碱30毫克、马来酸氯苯那敏2毫克 甲  
3
联苯苄唑栓 0.15克 甲  
4
双扑伪麻口服溶液 每100毫升中含对乙酰氨基酚3.2克、盐酸伪麻黄碱0.3克、马来酸氯苯那敏0.2克 甲  
5
复方氨酚葡锌片 每片含对乙酰氨基酚30毫克、葡萄糖酸锌21毫克、盐酸二氧丙嗪0.3毫克、板蓝根浸膏粉75毫克 乙  
6
维生素AD滴剂 每粒含维生素A 1800单位,维生素D 600单位 乙  
7
多潘立酮分散片 10毫克 甲 双跨
8
苄达赖氨酸滴眼液 (1)8毫升:40毫克,(2)5毫升:25毫克 甲  
9
米诺地尔酊 60毫升:3克 甲  
10
硝酸益康唑气雾剂 30克:1.875克 甲  
11
叶酸片 0.4毫克 甲 双跨






二、中成药

1 功劳去火片 糖衣片片心重0.30克;薄膜衣片每片重0.50克 乙 双跨
2 强骨生血口服液 每支装10毫升 乙  
3 小儿双清颗粒 每袋装2克 甲  
4 头风痛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5 龙胆泻肝胶囊 每粒装0.25克 甲 双跨
6 忍冬感冒颗粒 每袋装12克 甲  
7
参龙虫草益肾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8
肠舒止泻胶囊 每粒装0.4克 甲 双跨
9 华佗膏   甲  
10 长春药酒   乙  
11 麝香舒活精 每瓶70毫升 甲 双跨
12 金银花露(含糖型) 每500毫升相当于金银花31.25克 乙  
13 颈痛颗粒 每袋装4克 甲  
14 知柏地黄口服液 10毫升 乙  
15 抗宫炎片 糖衣片每片含干浸膏0.25克;薄膜衣片0.32克(每片含干浸膏0.25克) 甲 双跨
16 百乐眠胶囊 0.27克/粒 乙  
17 抗宫炎胶囊 每粒装0.5克 甲 双跨
18 益肾补骨液   甲 双跨
19 青果片 每片重0.3克 甲  
20 养血安神片 每片重0.38克(相当总药材1.1克) 乙  
21 复方红根草片 每片重0.31克 甲 双跨
22 妇科调经片 每片重0.38克 乙  
23 疏痛安涂膜剂 每瓶装(1)20毫升 (2)120毫升 乙 双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