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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17:1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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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


市政〔2007〕5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帮扶小组要注意总结试行中遇到的情况并及时反馈给市经委,市经委要认真加以研究,适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完善本办法的意见。

                

桂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OO七年二月二日



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

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奖励办法(试行)

  

为明确帮扶小组职责,规范帮扶小组工作,调动帮扶小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职责

  (一)督促指导企业制定五年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

  (二)帮助协调解决企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三)督促企业完成年度发展目标。

  (四)督促企业完成技术改造、招商引资任务。

  (五)按时完成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要求

  (一)积极深入企业,每15天至少深入企业工作一次。

  (二)积极想办法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对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向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报告,并跟踪落实。

  (三)积极协助企业落实有关政策和争取资金扶持。

  (四)每个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帮扶工作情况。

  (五)不得干预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要求,杜绝“吃、拿、卡、要”,不得增加企业负担。

  三、奖励对象

  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

  四、考核办法

  (一)按照《桂林市重点工业企业年度发展考核办法》,对重点扶持工业企业进行考核,其考核分数作为帮扶小组的工作分数。

  (二)每年企业对帮扶小组工作满意度进行评价。获满意评价的记15分、较满意的记10分、基本满意的记5分。

  (三)根据帮扶小组考核、评价得分和年度工作实绩,由市重点工业企业扶持与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考核,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五、奖励办法

  (一)帮扶工作奖励:根据考核结果,设一、二、三等奖,一等奖10名,每组奖金2万元;二等奖20名,每组奖金1万元;其余考核合格的为三等奖,每组奖金0.5万元。

  (二)招商引资奖励:帮扶小组引进的项目或资金,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按实际投入资金的0.5%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争取扶持资金奖励:帮扶小组为企业争取到本市以外的各种无偿扶持资金,以实际到位资金,减去企业前三年获得同类扶持资金平均数后,按5%给予一次性奖励。

  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按比例支付。

  六、工作经费

每年由市财政向各帮扶和联系部门拨付工作经费2万元,用于企业帮扶工作。

  县区政府要相应成立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拨付专项工作经费,配合市派重点工业企业帮扶小组工作;县区帮扶小组的工作职责、工作要求及考核奖励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47号)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6月8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10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汪啸风
                          2001年9月17日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进名牌战略,提高我省产品的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海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省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或者在国内国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同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经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确认的海南产品。
第四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推进海南省名牌产品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采取措施培育名牌产品,支持、督促有条 件的单位和个人争创名牌产品。
第五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公开、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以下简称认定委员会),负责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认定委员会由质量技术监督、经贸、农业、科技、工商等政府有关部门,消费者协会、总商会等有关社会团体,以及新闻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
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认定办)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认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申报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一)产品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或者达到国内、国际先进水平;
(二)产品质量长期稳定,产品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最近组织的监督检查中连续3次以上(含3次)检验合格,未出现重大质量责任事故,或者近3年出口商品检验合格;
(三)产品符合市场需求,市场占有率、出口创汇率、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企业年销售额、工业成本费用利用率、总资产贡献率居同行业前列;
(五)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市场评价好,消费者(用户)满意度高;
(六)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有效运行。
第八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申报认定的程序:
(一)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向认定办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申报材料;
(二)认定办受理申请,组织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告征求意见;
(三)公告期满后,由认定办将初审名单、初审意见、申请报告及征求意见结果等有关材料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四)经审查确认的海南省名牌产品,以认定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颁发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并通过媒体公告。
国家免检产品或者市场知名度高、市场占有率高及经济规模在本省同行业排名 第一的产品,可以直接由认定办统一通过媒体公告。公告期满,由认定办将公告结果报认定委员会审查确认。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的公告费由申请人负担。
第九条 申请人对海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认定委员会提出异议或者申请复审。
第十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可以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进行广告宣传,但应当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 已经获得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在产品的铭牌、标签、包装、装潢和说明书中,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应当注明有效期。不得擅自转让海南省名牌产品证书和标志。
第十二条 需要在海南省名牌产品有效期满继续使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者,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并通过媒体公告:
(一)产品质量下降,消费者反映强烈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三)质量保证体系运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五)弄虚作假骗取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
第十四条 未获得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不得冒用海南省名牌产品称号或者标志,不得通过媒体或者其他形式擅称名牌;在商品上伪造、冒用海南省名牌产品标志,或者冒用名牌产品企业名称生产、销售商品的,依据《海南经济特区反不正当竞争条 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参与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应当保守所接触到的企业商业和技术秘密,遵守职业道德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认定。
第十六条 参与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委员会可根据本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海南省名牌产品认定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关于印发《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的通知

1987年6月3日,交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办),烟台、徐州、洛阳市交通局,交通企事业单位:
《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已根据各单位提出的意见作了修改,现印发给你们。望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并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具体实施规定或办法。

附:全国交通信息工作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全国公路、水路交通系统信息通报及时、准确,反馈灵敏、迅速,更好地为各级领导机关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交通行业的宏观控制和行政管理,加快交通事业的发展建设,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由交通部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及烟台、徐州、洛阳市交通厅(局、办),以及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组成。
第三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主要收集、整理、传递和通报全国公路、水运重要信息,为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服务。

第二章 全国交通信息网组织及工作原则
第四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由交通部信息机构(办公厅)负责组织。该网第一级信息机构,由交通部信息机构直接指定:第二级以下信息机构,由第一级信息机构适情自行设立。信息网点的选定和设立的多少,以能为领导和领导机关进行决策和行业管理提供足量的信息为限。
第五条 交通部信息机构负责对全国交通信息网在业务上进行指导。并根据中央、国务院的要求和交通部行业管理需要,负责向中央、国务院上报交通行业的重要信息,适时部署通报信息要点,并定期对全国交通信息网的工作进行总结。
第六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的组织,要特别体现信息机构的精干、灵敏和高效的原则。交通信息人员的结构应注意专业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和年令结构的合理配备。对交通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要求是政治可靠,坚持原则,思想敏锐,工作勤奋,学习刻苦,作风严谨,保守秘密。
第七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应逐步成为上下联结、纵横通畅和反应灵敏的信息网络系统。全国交通信息网络的纵向信息系统由交通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办),各市(地)、县交通局和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组成。全国交通信息网络的横向信息系统由全国交通信息网络内相互联系、共享信息的各平级信息机构形成。信息的纵向指导和横向交流,要经常进行,互通情况,互相学习。
第八条 必须建立健全和认真遵守信息工作制度,保证信息工作的科学化、程序化和规范化的实现。
第九条 各级信息机构应以能否及时、准确地反映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主要情况为主要依据,对所属信息工作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条 全国交通信息机构,特别是一级信息机构,应在各方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逐步配备电话传真机、复印机、电子计算机和电子打印机等设备。
第十一条 给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上的便利。让信息工作人员多看一些有关文件、资料和参加一些会议,以明了领导和领导机关的方针、政策、工作意图和决策需要。为信息工作人员提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的条件,以熟悉、掌握本行业、本部门和本单位的情况。

第三章 交通信息的收集
第十二条 交通信息的主要来源渠道是,上级领导机关,所辖交通部门、交通企事业单位和平行的交通部门、单位。
第十三条 交通信息来源的主要形式是,各类文件、简报、情况反映、调查报告、领导批示、电报、来信来访、统计报表、口头汇报、会议发言和报刊等。
第十四条 交通信息收集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国务院和交通部重要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以及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二)对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或重大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情况,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提出的相应措施。
(三)对部领导关于交通工作的重要安排和部署,包括重大决定、政策性新规定和主要负责同志围绕当前工作做出的指导性讲话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重大政治性工作和交通经济业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思想和组织建设情况、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经济体制改革和其他改革的重要情况及对外开放工作情况等。
(五)新经验、新做法及重要的工作建议、意见和设想、带有倾向性的问题等。
(六)重要的思想反映和社会动态。
(七)重大突发性事件,包括罢工、罢课、游行和重大敌情、特情、涉外事件,以及重大事故、自然灾害等。
(八)有关交通运输其他方面的重要情况。
根据中央、国务院的指示要求,部将发布不同时期的信息通报参考要点。
第十五条 交通信息收集的方法可采取阅读收听法、调查法、索取法和交换法等。
第十六条 交通信息的收集应注意:
(一)针对性。注意按上级领导和领导机关部署的各个时期信息通报参考要点进行信息收集。
(一)真实性。信息的来源必须可靠。
(二)全面性。提取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信息。
(三)系统性。对具有重要意义信息的历史、现状和未来进行跟踪,不断续报。
(五)计划性。有具体的信息收集计划和安排。

第四章 交通信息的整理
第十七条 信息工作人员应通过对收集到的原始信息材料或低层次的信息材料的鉴别,确定信息的性质、使用价值和可靠性。
第十八条 对重要的信息资料,要核定或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然后再整理上报。
第十九条 交通部向中央、国务院上报信息,以《交通信息》为报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等交通厅(局、办)和各交通企事业单位编写的交通信息以《××省交通信息》、《××市交通信息》、《××港信息》等为报头。
第二十条 通报的信息,要标题简明,主题集中,结构严谨,语言简练。
第二十一条 交通信息种类
(一)动态性信息。迅速反映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发生的新情况、新问题、新动向、新变化和新发展。
(二)综合性信息。围绕某一个问题综合地反映一个地区或一个系统带全局性的动向、成就和问题。
(三)经验性信息。反映、交流某一地区、部门和单位工作或生产经营活动的新做法和典型经验。

第五章 交通信息的传递
第二十二条 部上报中央、国务院的信息,须经办公厅主任审阅后,报部领导签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交通厅(局、办)及交通企事业单位报部的信息,由主管信息的厅(局)长审核签发,或授权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
第二十三条 上报信息要及时。凡重大突发事件,要在两小时内报部,极个别因某种原因不能及时报告的情况,最迟也要在十二小时内报部。
第二十四条 交通信息传递的方式,可以是口头或书面方式。不论以何种形式上报的信息,都必须作文字记录备查。
第二十五条 交通信息传递的工具和形式,可以采用全国交通信息网电话传真或系统内的电话传递形式,也可以通过邮政传真、电话、电报和邮件形式。机密性较强的信息必须按密级加密传递。

第六章 交通信息的反馈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息反馈的主要任务和目的是,通过交通信息的反馈,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能得到及时、准确的调整,使之更加完善和更符合实际,以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七条 全国交通信息网各级信息机构要对贯彻中央、国务院的各项方针、政策、决定、重大决策和重大工作部署,对贯彻交通部的政策性规定、重要工作部署和决定,对贯彻本地区、部门、单位的工作部署的主要情况及时、准确地反馈到决策层。

第七章 交通信息的贮存
第二十八条 交通信息贮存的主要目的是,为对全国或本地区、本单位的交通事物发展过程进行动态的、系统的、全面的研究和对查询有关信息资料服务。
第二十九条 交通信息的贮存必须本着有利于保管和使用,以及便于排架、清点和更新的原则进行。应逐步建立健全各级交通信息机构信息库和采用科学的信息检索方法。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等交通厅(局、办),以及交通企事业单位信息机构,应遵照本章程并结合具体情况制订有关具体实施规定或办法。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自发文日期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