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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时间:2024-07-22 15:38:1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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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征收排污费实施办法
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事业单位改进经营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和省有关征收排污费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和个体商户。
第三条 凡排放含有污染废水的单位,应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标准排放废水、废气、废渣和噪声的单位,应缴纳超标排污费。
排污单位在缴纳排污费后,并不免除应承担治理污染、赔偿损害的责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章 排污费的征收
第四条 排污费按下列分工征收:
(一)云岩、南明区范围内的市属以上企业单位,由市环境污染源监督管理站征收;
(二)云岩、南明区范围内的市属及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由区环保站代收;
(三)花溪、白云、乌当区范围内的市属及市属以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由区环保站代收;
(四)各区所属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由区环保站征收。
第五条 排污单位所排放的废水、废气、废渣在同一排污口含两种以上超标污染物质时,应按缴费额最高的一种作征收基数,其余每超一种按基数的5%合并计收;
第六条 排放废水含国家发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规定的一类有害物质,应按车间或污染物处理设施的排污口超标浓度计收排污费,其他有害物质应按总排污口超标浓度计收排污费。病原体污水,应按卫生部《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征收超标排污费。
第七条 超标排放电镀废水的厂(点)每月计收基数500元。排放二氧化硫和超标排放烟尘的炉、窑、灶,在使用期内每月除按锅炉和茶水炉一蒸吨及一蒸吨以下30元(每增加一蒸吨增收30元)、窑炉一台60元,营业炊事炉一眼10元为基数计收排污费外,还应按实际耗用量
计收超标排污费。
第八条 排污费征收标准按本办法附规定执行。乡镇企业按《贵州省乡镇企业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

第三章 排污费的缴纳
第九条 排污单位应于每季终后10日内,分别向市、区环保部门如实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经核实后,发给缴纳排污费通知。缴费单位应在20天缴纳;逾期不缴的,每天增缴滞纳金千分之一。
污染物种类、浓度和数量,核实后如有变化,排污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重新核实。
第十条 缴纳排污费,企业单位从生产成本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等,从结余包干经费和预算外资金中列支,如有不足,可从事业费中列支。
提高征收标准费、滞纳金、加倍征收费、炉窑灶、电镀废水基数和补偿性罚款(以下简称“四项收入”),企业单位从利润留成或企业基金中列支(实行“利改税”的从缴纳所得税后的企业留利中列支);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部队等从自有资金中列支。
租赁、承包企业,须将污染防治计划和应缴排污费列入租赁、承包合同。前款所指费项均在企业留成中列支。
第十一条 排污单位缴纳排污费后,经过治理或加强管理,已达到排放标准或显著降低排污量和浓度的,可向市、区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经核实后停止或减少收费。未治理或治理不力继续超标排污的,应从开征第三年起,每年提高征收标准费5%。

第四章 排污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征收的排污费应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作为环保补助资金,专项管理,由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先收后用,不得超支挪用,如有节余,可转下年使用。
第十三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在当地工商银行开设“征收排污费专户”,用于排污费收入的存储和解缴,不得用于其他款项的收支。征收排污费不收现金。缴款单位无开户银行,或所缴费额达不到支票起点,确需缴纳现金的,环保部门收取后应及时存入专户。
第十四条 市、区环保部门应于每月15日前,将上月已收的排污费和本办法第十条二款所指费项,如数分级解缴金库:中央部属和省属单位的,由区环保部门缴入市环保局专户后,集中缴入省环保厅专户;市属单位的,由区环保部门缴入市环保局专户后,集中缴入市金库;区属单位
的,由区环保部门缴入区金库。
第十五条 环保补助资金应按下列规定使用:
(一)80%主要用于缴费单位治理污染源。其中:省级收入,55%补助缴费单位,20%交省作治理专项基金,5%作环境目标责任制奖励;市级收入,70%补助缴费单位,5%留市作治理专项基金,5%作环境目标责任制奖励;区级收入,由区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缴费
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治理方案后给予补助,也可参照市级收入的分配比例执行。
排污单位应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首先利用本单位自有财力,确有困难的,经过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可申请使用治理污染源补助资金。各主管部门也可申请统筹安排,集中使用。各单位和部门申请时,应按规定向市、区环保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附经论证的治理方案,以及资
金来源、项目预算、工程计划资料,分别由市、区环保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定;中央部属和省单位,由市环保部门审核汇总后报省审定。
(二)20%由环保部门安排使用。其中:省级收入,属市收的,6%交省环保部门,14%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省环保部门审定;属区代收的,6%交省环保部门,14%市、区环保部门各按7%,统一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省环保部门审定。市级收入,由市环
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定;属区代收的,市、区环保部门各安排10%,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区级收入,由区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区财政部门审定。
在“四项收入”中,省级部分,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报省环保部门审定后使用;市级部分,由市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定后使用(以上省、市两部分,属区代收的,由市环保部门根据各区情况给予补助);区级部分,由区环保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区财政部
门审定后使用。
第十六条 治理单位使用治理污染源资金,应按环保部门审定的治理方案和工程计划实施,各级环保、财政部门和建设银行有权检查工程进展和资金使用情况,发现不按计划施工或资金使用不当时,应停止拨款或追回补助资金。治理项目竣工,经试运行监测合格后,主管部门应及时审
核,将监测验收报告和项目结算书报送环保部门并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各级环保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按季和年度组织排污费会计结算,逐级编制、汇总上报会计报表,并报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审查。
市、区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的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报告同级政府和上级财政、审计部门。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排污单位除认真执行本办法,如实申报排污情况,按时缴纳排污费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推荐、环保和财政部门核准,可在环保补助资金中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励:
(一)积极治理污染,取得明显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
(二)切实加强管理,减少或杜绝跑、冒、滴、漏,做到文明生产、排污达标,居同行业先进水平的;
(三)综合利用“三废”,取得显著社会、经济、环境效益的。
奖励主要用于排污单位的环境保护工作,对有关人员的奖金不得超过总额的10%。
第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奖励,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区环保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审定;5000至2万元的,由市环保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定;2万元至5万元的,由市报省审批。
第二十条 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倍征收排污费,如数项并存,应累计加收。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布后,新建、扩建和挖潜、革新、改造的工程项目,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加两倍征收;
(二)污染处理设施闲置不用,擅自拆除或管理不善达不到处理要求,排放污染物超标的,加一倍征收;
(三)采取人为稀释办法向水体排放有害物质的,加一倍征收;
(四)逾期未完成治理污染任务的,加两倍征收;
(五)限期搬迁项目逾期未搬迁仍超标排污的,加两倍征收。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视情节轻重,对单位和个人处以污染环境补偿性罚款:
(一)非自然灾害事故,造成环境污染的;
(二)生产过程中跑、冒、滴、漏严重,造成环境污染的;
(三)对污染大气、水体、土壤的原料、产品、废弃物,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发生污染和造成中毒事故的;
(四)向渗坑、渗井、溶洞、裂隙排放污染物的;
(五)指使、纵容、包庇违反环保法规行为,造成污染环境的;
(六)拒报、谎报污染物种类、数量和浓度的;
(七)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八)违反第二十条(一)项的。
违反一至五项,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经济损失在5万元以下或致人伤残的,除对受害者赔偿外,对排污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30%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给国家和社会造成5万元以上或致人伤亡的,除给受害者赔偿外,对排污单位处以直接经济损失
30%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六项的,除按环保部门测试或核算的数据收费外,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七项的,除追排污费及滞纳金外,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八项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办有关手续。
上述罚款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由区环保部门决定;1万元至3万元的,由市环保部门决定;3万元至20万元的,由市报省环保部门审批。
造成水体污染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二条 违反第二十一条,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对征收的排污费有异议和对环保部门处罚不服的,应先如数缴纳款额,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环保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或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拒交、拖欠排污费或不履行处罚决定又逾期不起诉的,
由环保部门申请当地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第二十四条 环保部门及排污收费监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截留挪用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贵阳市征收排污费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附 表:排污费征收标准
一、废 气
(一)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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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害物质名称 │超标排放量│浓度超过每
│ 每公斤 │10立方米
──────────────────┼─────┼─────────
二氧化硫、二氧化碳、硫化氢、氟化 │ │
物、氮氧化物、氯、氯化物、一氧化 │ 0.04 │
碳 │ │
──────────────────┼─────┼─────────
硫酸(雾)、铅、汞、铍化物 │ │0.03-0.10
─┬────────────────┼─────┼─────────
生│玻璃棉、矿渣棉、石棉铝化物 │ 0.10 │
产├────────────────┼─────┼─────────
性│ 电站煤粉、水泥粉尘 │ 0.02 │
粉├────────────────┼─────┼─────────
尘│ 炼钢炉粉尘、其他粉尘 │ 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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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单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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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
类别│ 锅炉、茶水炉、工业窑炉及灶烟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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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倍数 │ 4以内 │ 4.1-6 │ 6.1-9 │9以上
一 ├───────┼──────┼──────┼──────┼──────
│林格漫浓度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每吨燃料收费 │ 3.00 │ 4.00 │ 5.00 │ 6.00
──┼───────┼──────┼──────┼──────┼──────
│ 超标浓度 │201-300 │ 301-400 │401-500 │501以上
│ │毫克/立方米 │ 毫克/立方米│毫克/立方米 │毫克/立方米
├───────┼──────┼──────┼──────┼──────
二 │林格曼浓度 │ 2 级 │ 3级 │ 4级 │5级以上
├───────┼──────┼──────┼──────┴──────
│每吨燃料收费 │ 3.00 │ 4.00 │ 5.00
├───────┼──────┴──────┴─────────────
│工业窑炉及大灶│ 每吨燃料收费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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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烟尘排放标准,本市两城区环境保护目标功能分区的地域,对照《贵阳市环境保护目标规划图》执行;白云、乌当区政府所在地、小河镇、花溪风景游览保护区(东至棉花关、北至大水沟、南至桐木岭、西至半边山)、疗养区、名胜古迹等,按200毫克/立方米执行;其? 虬矗常埃?立方米执行。
(2)烟尘排放标准,执行300毫克/立方米的,按一类收费;执行200毫克/立方米的,按二类收费。
(3)烟尘超标浓度501毫克/立方米以上的,每增加排尘100毫克(含100毫克以内),增收超标排污费1元。
二、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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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浓度超标倍数
有害物质或项目名称 ├────┬────┬────┬────┬────
│5 以内 │ 5-10 │ 10-20 │20-50 │50以上
─────────────┼────┼────┼────┼────┼────
汞、镉、砷、铅及其无机化 │0.15- │0.20- │0.30- │0.45- │0.90-
合物,六价铬化合物 │0.20 │0.30 │0.45 │0.90 │200
─────────────┼────┼────┼────┼────┼────
硫化物 、石油类、挥发性 │ │ │ │ │
酚、▲化物、有机磷、铜、 │0.10- │0.15- │0.20- │0.35- │0.60-
锌、氟及其化合物,硝基 │0.15 │0.20 │0.35 │0.60 │1.00
苯、苯胺类、镍、铁、锰 │ │ │ │ │
─────────────┼────┼────┼────┼────┼────
悬浮物、CoD、BoD、PH│0.04- │0.06- │0.10- │0.15- │0.20-
值、色度氨氮 │0.06 │0.10 │0.15 │0.20 │0.30
─────────────┼────┴────┴────┴────┴────
病 原 体 │ 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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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放污水 │ 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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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PH值超出6-9,每高、低1倍,按超标倍数5以内基数(0.04-0.06)的1倍计。
三、废渣
单位:元
────────┬──────┬────────┬───────
有害物质名称 │向水体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无专设的堆放场
│ 排放每吨 │ 堆放每吨、月 │所堆放每吨、月
────────┼──────┼────────┼───────
含汞、镉、砷、六│ │ │
价铬铅、氰化 │ │ │
物、黄磷及其他 │ 36.00 │ 2.00 │
可溶性剧毒物 │ │ │
废渣 │ │ │
────────┼──────┼────────┴───────
电厂粉煤灰 │ 1.20 │ 0.10
────────┼──────┼────────────────
其他工业废渣 │ 5.00 │ 0.30
────────┴──────┴────────────────
注:(1)排放、倾倒或无防水、防渗措施堆放剧毒废渣的,除收费外,应予制止,并责成清理。
(2)“电厂粉煤灰”一项,只适用《环境保护法(试行)》公布前,建成投产而未建灰场,已向水体排放燃煤的电厂。其余电厂(包括上述电厂扩建)排放粉煤灰,适用其他工业废渣的标准。
(3)在尾矿坝、灰场、废渣(包括煤矸石)专用堆放场等设施内堆放的,暂不收费。
超标环境噪声
───────┬──┬──┬──┬───┬───
超标值dB(A)│1-3 │4-6 │7-9 │10-12 │13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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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额(元/月)│200 │400 │800 │1600 │3200
───────┴──┴──┴──┴───┴───
注:(1)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环境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征。若有不同地点的作业场所收费金额逐一计征。
(2)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收费金额按本标准分别计算,迭加征收。
(3)声源一月内超标不足15天(昼或夜),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1991年12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案件受理费如何计算等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收费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试行后,你们向本院请示:(一)财产案件受理费应如何计算?(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在1985年提起上诉的,如何收取受理费?对上述问题,本院经研究后,答复如下:
(一)财产案件受理费的计算方法,是以《办法》规定的超额递减率对诉讼标的额分段计算,然后相加,其总数即为应收数额。现举例说明如下:
某一遗产继承纠纷案件,原被告之间争议的遗产为金额六十万元的存款,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办法》的规定,应收取案件受理费三千五百二十元。其具体计算方法是:
千元以下部分应收30元;
超过千元至五万元部分应收49000×0.01=490元;
超过五万元至五十万元部分应收450000×0.006=2700元;
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部分应收100000×0.003=300元;
30元+490元+2700元+300元=3520元。
(二)《办法》第五条规定:“上诉案件受理费与第一审的标准相同”。1985年1月1日以前受理的一审案件,依《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仍按当地原来规定的标准收取案件受理费。在1985年提起上诉时,第二审法院按第一审相同的标准收费即可。



1985年1月24日

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4〕7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州、县(市)政府机构改革的意见》(鄂办发[2004]36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2004]36号)精神,组建荆门市经济委员会,加挂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的牌子,为市政府的工作部门。荆门市经济委员会(荆门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是负责调节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体制改革和发展的综合协调部门。

  一、划入的职责

  (一)原市经济贸易委员会的部分职能。

  1、调节国民经济运行职能;

  2、电力行政管理职能;

  3、交通协调职能;

  4、经济信息与监测职能;

  5、参与制订工业产品结构调整规划职能;

  6、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实施行业指导职能;

  7、参与拟定全市企业技术进步的方针、政策,指导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引进、技术改造职能;

  (二)原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中小企业发展局)的职能。

  (三)盐业行政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一)监测、分析全市国民经济运行情况,调节国民经济日常运行;组织重要物资的紧急调度,负责交通运输协调工作,协调平衡主要生产要素,解决日常经济运行中的突出和重大问题,并向市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依据国家和省关于国民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定发展规划和参与草拟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指导相关的行政执法和减轻企业负担工作。

  (三)指导、促进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指导企业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经济信息;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的具体职能;负责磷化、盐业、医药食品、医药储备、煤炭、包装业的行政管理工作。

  (四)制定煤炭、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的行业发展规划,实施行业指导。

  (五)指导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新产品开发和技术开发机构建设,为中小企业提供各类信息、咨询及技术转让和转化等服务工作,推动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

  (六)制定中小企业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中小企业创业辅导体系;指导中小企业人才引进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的职称评审工作。

  (七)指导全市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等工作,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促进建立和发展中小企业产权及相关要素市场。

  (八)研究改善中小企业、乡镇企业融资环境的政策措施,引导和推动民间资金和风险投资机构投资中小企业;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的发展,促进建立和完善信用与担保制度。

  (九)监测分析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县域经济发展动态,协调解决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统计工作。

  (十)组织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开展招商、引资、引智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国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主要职责,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设11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了解、掌握全市经济、县域经济、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的情况,收集传递政务信息;负责工业志编纂工作;拟订委(局)工作计划,协助委(局)领导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工作;负责委(局)机关文秘、机要、保密、档案、信访及政务督办工作;负责全市性会议和全委(局)重要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维稳工作;负责委(局)机关的财务管理等工作。

  (二)法规与调研科负责调查研究中央、省、市有关经济工作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负责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体制改革方面重大问题的调研;参与全市经济发展战略制订和重大发展问题的研究;参与研究起草相关的规范性文件,检查督促有关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依法维护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承担中小企业行政复议与应诉工作;负责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宣传和理论研究工作;草拟综合性材料和工作报告。

  (三)经济运行科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工业经济运行年度调控指导计划,提出相应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工业经济运行及监测分析,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突出问题;建立和完善工业经济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对全市工业经济运行情况进行考核督导;负责重要物资(重要原材料、燃料)的紧急调度,提出动用国家储备物资的建议;负责工业特许、特种行业、企业生产经营资格的认定和管理;负责协调经济运行中涉及财税、金融领域的政策性问题,协调银、企关系和工业生产流动资金;组织协调军工生产和军转民的有关问题。

  (四)科技技改科制订全市中小企业科技进步、技术改造和重点产品开发规划,并组织实施;制订推动企业技术进步的相关措施,指导中小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管理和协调全市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负责按照规定审核技术改造项目;负责企业招商引资项目的论证、审核、上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组织中小企业新技术、新产品及科技成果的鉴定、评奖和星火计划、科技进步项目的推荐、申报工作;指导中小企业产品质量工作,引导实施名牌产品战略;推动中小企业的专业化生产和大企业的产品配套;负责指导化工、轻纺、机械冶金、建材、医药、食品等行业发展;负责指导盐业专营市场的管理;承担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工作。

  (五)综合信息科参与制定全市产业发展战略目标及产业政策,会同有关科室组织、编制年度经济运行调控方案;负责综合分析经济运行和中小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参与全市经济效益年度计划目标的制订、考核和评价;负责全市有关经济数据、指标和经济信息收集、整理、监测、分析与发布;负责本系统企业信息化建设及本单位信息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

  (六)电力交通科(挂市“三电”工作办公室牌子)负责全市电力体制改革;负责监测分析全市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依法管理供电区域划分工作;参与制订电、热价格政策;履行《电力法》授予的电力监督检查权和行政执法权;指导市电力行业协会工作。参与制订综合交通发展规划及政策法规,指导培育有序开放的运输、电信市场;负责铁路、道路、水路、航空、管道、邮政电信等部门的综合协调;负责重点港、站的疏运工作;参与综合交通重点工程可研方案的审定;负责协调重要物资的紧急调运及特殊情况下的运输组织协调;组织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衔接,推进运输方式的改革;组织指导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工作。承担市“三电”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散装水泥管理工作。

  (七)煤炭管理科负责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炭经营管理办法》等法规,并做好煤炭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煤炭经营资格证,做好“两证”审查、申报、年检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煤炭生产调度月报和年报的统计上报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发展规划,认真贯彻煤炭产业政策及煤炭经济政策实施工作;负责全市煤炭行业安全管理协调工作,落实各级煤炭管理部门责任制;布置检查煤矿安全工作和煤炭经营市场运行情况;参与煤矿重大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全市煤矿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煤炭协会、煤炭学会日常工作。

  (八)县域经济科制定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草拟县域经济发展的政策,研究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的建议措施;引导县域经济以民营化为主体,走各具特色的新型工业化、产业化和城镇化之路;负责本系统报表的布置、收集、审核,汇总上报等日常工作;负责发展县域经济目标考核工作;承担民营经济协会的联系工作。

  (九)中小企业科贯彻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结构调整;研究提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并协调落实;编制中小企业奖金使用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督促检查;推动建立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发展基金,提出使用方向;研究提出全市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中小企业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人才引进等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中小企业服务市场;指导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改革重组,推进企业管理和制度创新;负责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负责中小企业协会的联系工作。

  (十)对外经济合作科参与研究制定中小企业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拟订中小企业外经、外贸、外事工作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与国际组织间的有关合作交流;研究掌握国内外推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动态,负责组织实施中小企业经济技术协作,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引导和组织中小企业到境外投资、创办企业;组织指导中小企业对外推介名优产品,联系重点外贸企业;承办中小企业利用国际组织、外国政府机构及民间的贷款、援助、合作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指导中小企业的招商引资、引智工作。

  (十一)人事教育科负责委(局)机关干部人事管理和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归口管理单位领导班子及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做好干部考核、任免等日常工作;指导直属单位劳动人事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企业劳动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及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市经济委员会(市中小企业发展局)机关行政编制18名(含纪检监察单列行政编制2名),机关事业编制14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4名,纪检组长1名,工会主席1 名;科级领导职数16名(正科11 名,副科5名),另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 1名、监察室主任1 名。机关工勤事业编制3名。

  五、其他事项

  (一)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商务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市经委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协调平衡全市进出口物资总量计划。商务局负责按总量计划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等重要产品由市发展和改革委会同市经委、市商务局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二)市经委与市发展和改革委的有关职责分工

  1、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全市技改投资管理。工业技改项目的申报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市经委参与;工业技改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组织实施、协调和服务工作由市经委负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参与。市经委负责指导全市中小企业开展技术进步工作。

  2、市经委作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安全用电、节约用电和计划用电工作;负责制定电力经济技术政策和指导全市电力体制改革;协调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日常生产调度工作;负责监督分析电力运行情况,协调处理电力运行和电网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制定电力行业发展规划,参与电价制定、整顿、改革;负责电力投资项目的管理;指导农村电气化发展规划及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