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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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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并政发〔2008〕25号


关于印发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太原市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科学合理使用,促进节约型社会以及绿色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安排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煤炭开采企业依照《山西省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上缴的政府非税收入中留成我市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基金的安排,使用范围、使用审批程序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基金的使用执行“规划先行,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国库支付”原则。
第五条 市政府为市级基金安排使用的主体。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的收支预算管理,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基金安排使用的综合平衡和投资计划管理,市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基金安排使用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七条 基金主要用于企业无法解决的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支持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其他社会性问题。
(一)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主要治理内容包括:煤炭开采所造成的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大气环境和矸石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和沉陷引起的地质灾害及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等。
(二)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主要支持领域包括:重要基础设施,节能减排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煤化工业、煤炭工业、装备制造业、新材料工业、旅游业、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业发展等。
(三)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支持领域包括:分离企业办社会,棚户区改造,与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关系密切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就业和社会保障等社会事业发展,其他社会事业发展等。
第八条 基金用于跨区域生态环境治理、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解决因采煤引起的社会问题三个方面的支出,原则上按50%、30%、20%的比例安排。
 第九条 市级留成基金首先用于省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基金总量至少70%的比例应用于生态环境治理、转型转产发展和社会事业方面的重大项目。市级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度末上报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十条 县(市、区)留成基金应首先用于市政府确定的可持续发展基金重点项目配套,然后按照上述范围和比例安排其他支出。县(市、区)留成基金的使用情况每年年度末上报市发展改革、财政部门。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政府应编制基金使用规划。市级基金使用规划由市发展和改革委牵头,根据《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组织有关部门分别制定环境生态治理规划、资源型城市(产煤地区)转型和重点接替产业发展规划、社会事业发展规划等,报经市政府批复后实施。要建立健全基金使
用项目库。县(市、区)级规划参照市级规划编制,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 第十二条 基金使用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分成的基金安排使用由各级政府统筹管理,纳入同级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按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市级基金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和预算管理制度。凡使用市级基金的市属相关行业、领域主管部门,应提出项目计划,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县(市、区)属项目由县(市、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计划报同级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核汇总,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分别报送市发展改革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依据部门职责进行综合平衡。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要按程序组织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论及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基金安排建议计划报市政府决定。
根据市政府确定的基金实施项目建议计划,市发展和改革委编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项目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并报市人大审议后执行。市财政局根据煤炭产量、产能系数和征收标准编制全市和市级基金收入计划,并根据市政府审定的支出计划编制支出预算草案,报市人大批准后执行。
第十四条 根据审议批准的基金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按现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和财政预算管理规定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财政收支预算,财政部门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并加强对基金征收和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对于生态环境治理、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解决社会问题等非经营性项目,主要采用投资、投资补助辅之以贴息方式;对转型转产等经营性项目,主要以资本金入股、贴息入股方式投入,辅之以投资补助方式。以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项目,要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程序;采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方式的项目,在按规定权限完成核准和备案程序后,再履行资金申请报告审批程序。所有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已经批准的规划,具备土地、环评、节能、安全等许可手续。
第十六条 基金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政府投资管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制,政府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基金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政府每年向本级人代会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财政预决算报告时,应对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和预决算做出报告。
第十八条 各级审计部门及市稽查机构应当加强对基金安排使用全过程的审计监督和稽查监督,保证基金及时拨付和按规定使用,并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保证基金应收尽收和严格按预算使用。
第十九条 市政府重大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应对使用基金的重大项目进行稽查,稽查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基金安排使用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举报,全程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基金安排使用部门违反本办法、超范围安排使用资金的,市政府责令其撤销做出的项目投资安排,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基金使用项目主管部门或单位违反本办法、挪用所拨基金的,责令其改正,并全额追回所拨基金;情节严重的,取消本部门或单位基金使用资格,并建议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


第 271 号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9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2012年11月19日



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保障公众健康和城市运行安全,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以下简称主城区)内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生活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
  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投放、桶装收集、清洁直运,实现生活垃圾不外露、不落地、不遗洒。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确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统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保障生活垃圾治理的资金投入,完成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目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参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工作。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检查考核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
  各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建设、城乡规划、环保、房产、贸易、工商、财政、国土资源、公安、城管执法、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以及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期刊等媒体应当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的公益性宣传,普及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清洁直运、无害化处置等相关知识。
  各类学校应当结合教学活动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投放、无害化处置等相关知识的教育。
  第二章 治理规划和设施管理
  第七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本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
  第八条 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环卫、建设、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管理技术规范,根据设施的工艺和规模,对设施周边地区实施规划控制。
  第九条 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满足生活垃圾分类和清洁直运的要求,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服务、环境保护等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用地平面图,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
  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转运站只能用于生活垃圾的接驳转运,不得配备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清洁直运规范要求的比例,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功能。
  第十二条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集中采购、配发。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采购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满足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要求,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在既便于垃圾投放,又便于收集、运输作业的场所,并保持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清洁、完好。
  第十三条 主城区内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应当拆除原有的生活垃圾敞开式压缩、分拣等现场处置设施,改造为符合清洁直运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
  主城区内已有的垃圾容器间应当按照垃圾清洁直运的要求改造为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
  第三章 分类与投放
  第十四条 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
  (一)可回收物,指生活垃圾中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
  (二)餐厨垃圾,指餐饮服务企业、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易腐性垃圾,如食品交易、制作过程中废弃的食品、蔬菜、瓜果皮核等;
  (三)有害垃圾,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如废充电电池、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废油漆、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废旧电器以及电子产品等;
  (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餐厨垃圾和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如家具和家电等,以及其他混杂、污染、难分类的塑料类、玻璃类、纸类、织物类、木类、金属类等生活废弃物。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需要,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
  第十五条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站点,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
  (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置,厨余垃圾和有机垃圾应当投放至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其中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站点或者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上门收集搬运。
  投放厨余垃圾应当装入可降解的垃圾袋并封闭袋口。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分类投放不当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指导、教育,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准确率。
  第四章 收集和运输
  第十七条 主城区内的生活垃圾采用清洁直运方式收集、运输。清洁直运的作业技术规范由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 主城区内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清洁直运单位依法取得城市生活垃圾清运、收集运输服务许可文件后方可从事生活垃圾清洁直运。
  第十九条 清洁直运单位在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清洁直运作业技术规范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二)除因道路通行条件限制外,不得采用接驳转运方式实施清洁直运;
  (三)作业车辆应当具备分类收贮生活垃圾的功能,或者按照分类后不同的生活垃圾类别,分别配置相应的作业车辆,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
  (四)作业车辆应当标示明显的清洁直运和生活垃圾分类标志,并保持功能完好、外观整洁;
  (五)收集、运输生活垃圾后,将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复位,清扫作业场地;
  (六)使用密闭的收集容器、运输工具收集、运输生活垃圾,不得在收集、运输过程中对生活垃圾进行敞开式压缩、分拣、转运;
  (七)不得在运输过程中丢弃、遗洒生活垃圾;
  (八)将生活垃圾运送至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确定的处置场所。
  第二十条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天定时收集。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根据区域生活垃圾的产生量确定收集频率、运输线路,并报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开服务电话、收集运输时间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损毁或者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封闭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得占用生活垃圾清洁直运作业场地。
  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接驳转运场所位于城市道路两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清洁直运的需要,划定禁止其他车辆停放的范围;位于居住区内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清洁直运车辆作业道路通畅。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及生活垃圾污染防范应急预案,并报市、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安全事故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服从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指挥。
  第五章 处 置
  第二十三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成分、物化特性,结合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产能状况及安全性、经济性,统筹安排生活垃圾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实施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应当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进行处置;
  (二)有害垃圾应当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三)餐厨垃圾应当采用生化厌氧产沼、堆肥、焚烧、填埋、高温消毒制成饲料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置;
  (四)其他垃圾应当采用分解后回收利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实施无害化处置,含有有害物质的应当交由具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二十四条 本市优先发展采用焚烧技术处置生活垃圾。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处置率。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积极推行生活垃圾生物处理技术、综合处理技术,提高生活垃圾处置水平。
  第二十五条 处置生活垃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生活垃圾处置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保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生活垃圾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物排放情况,并按照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监测报告。
  第六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生活垃圾清运费、处置费,具体办法按照《杭州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157号)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成本核定。
  第二十八条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负责生活垃圾的称重计量,并定期校准、维护称重计量设施。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的计量监督,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费用由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月支付给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制定相关生活垃圾管理制度和组织制定垃圾分类投放、清洁直运和处置的技术规范;
  (二)对生活垃圾处置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安全生产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向生活垃圾处置单位派驻监督员;
  (三)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要求配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五)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处理活动的投诉;
  (六)按年度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进行绩效评价;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管理职责。
  第三十条 区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履行下列生活垃圾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的作业水平、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区人民政府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
  (二)在紧急情况下对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进行应急管理和调度;
  (三)受理、处理社会公众对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等活动的投诉。
  第三十一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向社会公布上年度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管信息。
  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应当按市市容环卫、环保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向社会公开环境参数。
  第三十二条 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接受公众监督。对单位和个人举报、投诉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市容环卫、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第三十三条 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每次50元罚款,对单位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未按规定投放、收集、运输餐厨废弃物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二)清洁直运,是指利用装备有密闭、压缩设备的作业车辆,将生活垃圾从投放点、收集容器集置场所分类收集后,直接运送或者经密闭接驳运送至相应垃圾处理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置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方式。
  (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包括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垃圾房、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垃圾运输车辆停放维保场等设施;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包括果皮箱、废物箱、垃圾箱(桶)等设施。
  (四)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是指用于集中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便于大型清洁直运车辆收集作业的场所。
  (五)生活垃圾接驳场所,是指用于小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作业车辆向大型作业车辆进行密闭式转移、集中生活垃圾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生活垃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发布,并根据2004年7月2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0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机动车辆清洗站管理办法〉等24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修改的《杭州市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湖南省衡阳市人民政府


衡阳市人民政府文件
衡政发〔2005〕1号
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市人民政府2005年第1次全体(扩大)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十二日

衡阳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二、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监督,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政府。三、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四、各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五、市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六、市人民政府实行市长负责制,市长领导市人民政府的工作。副市长协助市长工作。七、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和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八、副市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市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市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九、秘书长在市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市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十、市长出访期间,受市长委托,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市长主持市人民政府工作。十一、市人民政府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市审计局在市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三章 科学民主决策程序十二、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应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完善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十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改革开放的政策措施、区域发展规划和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产业政策、重大建设项目、社会保障和就业等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由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国土审批、规费减免以及其他市政府文件规定需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十四、各部门提请市人民政府讨论决定的重大决策建议,应深入调查研究,以基础性、战略性研究或发展规划为依据,经专家或研究、咨询、中介机构论证评估;应进行法律审查和分析;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充分协商尽量取得一致意见;涉及县市区的,应事前征求意见并采纳合理意见;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应通过社会公示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十五、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四章 依法行政要求十六、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规范行政权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权,强化政府责任,推进各项工作向依法决策、依法管理、依法运行转变,不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十七、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改革开放和确保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章统一实施的需要,适时制定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废止不相适应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确保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质量。十八、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省人民政府规章、决定、命令、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应由市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发布决定和命令,或由有关部门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部门规范性文件应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十九、提请市人民政府审议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或组织起草。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承办。二十、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必须依法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实施审批、许可、登记、发证以及行政检查、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合法、适当、及时和有效。二十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追究制,切实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按照行政执法与经济利益脱钩、与责任挂钩的原则理顺行政执法体制,科学配置执法机关的职责,加强执法机关的执法协调,推进综合执法试点。第五章 行政监督二十二、加强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的监督,提高行政效能,促进廉政建设,确保政令畅通。二十三、市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向其报告工作,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接受市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办理建议案和政协委员提案。二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按照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规定,接受司法监督。各部门同时要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专项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查处和整改,重大问题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二十五、加强行政系统内部监督。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和下级 政府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国家方针政策情况的层级监督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及时发现并纠正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依法受理和办理行政复议案件,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下级政府及其部门有权对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工作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二十六、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进一步完善信访工作制度,确保信访渠道的畅通;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及各部门负责人要亲自阅批重要的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处理重要信访问题。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接受新闻媒体和群众的监督,重视反映的工作中的问题,积极主动地调查处理和整改。推行政务公开,运用有效载体,发布政务信息,便于群众知情、参与和监督。二十八、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必须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并在年中和年末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执行情况。对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的重大决策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市人民政府实行督查制度。第六章 会议制度二十九、市人民政府实行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和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制度。三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各局局长、各委员会主任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部署市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报市内外形势等重要情况。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三十一、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组成,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议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分析形势,通报情况。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根据需要可安排、邀请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为有效。三十二、市长办公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市长办公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市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和有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出席。三十三、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召集和主持;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研究处理协调市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问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可以安排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出席。三十四、提请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市长确定。三十五、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议题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主办部门应在会前主动进行协调,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由主要负责人签署。经协调意见不能取得一致的,报分管副秘书长或分管副市长协调;仍不能取得一致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并提出倾向性意见。未经协调的事项,不安排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三十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报市长签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由市政府办公室分管研究室工作的副秘书长或副主任审定。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市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报主持会议的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阅,报市长签发。三十七、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向市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前提出。各部门、县市区政府应由主要负责人出席 (列席)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不能出席(列席)会议的,应向秘书长请假,由秘书长集中向市长报告。三十八、严格控制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的全市性会议,部门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召开全市性会议,必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应由各部门召开的全市性会议,不得要求以市人民政府的名义召开;不得邀请县市区政府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必须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三十九、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工作会议,应当贯彻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减少会议数量,控制规模、会期;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严格执行会议定点及服务采购的有关规定。第七章 公文审批四十、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衡阳市人民政府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及有关规定。除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机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也不得越级向市人民政府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市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四十一、各部门、县市区政府报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市长审批。四十二、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决定、命令,向市人大或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市长签署。四十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报市长签发。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若文件内容仅限于办公室内部具体工作,由秘书长签发;若文件内容涉及到办公室以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报市长签发。四十四、市人民政府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应及时公布。四十五、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公文,制发公文应少而精,注重实效。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已发文作出明确规定,市相关部门没有提出新的规定和具体落实措施(实施细则)的拟发文稿,市人民政府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不再行文;省委、省政府的文件已发至县市区的,市政府不再就同一内容向下行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不得要求市人民政府批转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要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提高公文办理效率。第八章 内事活动制度四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应集中精力研究处理全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除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或批准的会议、活动外,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确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的会议、活动,主办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四十七、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市州领导同志和其他重要客人来衡考察访问,需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接待陪同的,接待部门、单位应事前报告,经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批准。省长、副省长、省政府秘书长、副秘书长、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一把手到衡检查、指导工作必须报告市长。第九章 外事活动制度四十八、市人民政府副市级 (含)以上领导同志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报市长审批。市人民政府审批环节完成后,再报市委、省人民政府审批。四十九、各部门、单位和县市区政府非主要负责人出访,经出国任务归口部门和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出国任务批件由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批;各部门一把手和县市区长出访,出国任务批件须报市长审批。五十、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会见来访的重要外国人士、港澳人士、华侨知名人士和出席重要涉外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外事侨务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会见来访的台湾重要人士和出席涉台活动,由主办单位提出报告,经市台湾事务办公室初审,市人民政府主管外事工作的副市长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市长批准。第十章 作风纪律五十一、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做学习的表率,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密切关注国际国内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不断充实新知识,丰富新经验,刻苦钻研业务,精通本职工作。五十二、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市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市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市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市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事先须经市人民政府同意。五十三、市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办理,对不符合规定和政策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五十四、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央和省、市委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应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礼和宴请,不得接受地方和下级的送礼和宴请。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关系、谋私利。五十五、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特别要深入到困难地区、困难企业、困难群众中去,体察社情民意,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下基层调查研究,要减少陪同和随行人员,简化接待,轻车简从,不迎送,不陪餐。五十六、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一般不为部门、单位和地方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情况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核提出意见,报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签发的贺信、贺电和题词一般不公开发表。五十七、副市长、秘书长离衡出差 (出访)、休假,应事前报告市长,并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市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衡出差(出访),未出省的,事前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意;出省的,应事前报告市长、分管副市长,由市长批准。各县市区长离衡出差(出访),应事前报告市长,由市长批准。第五十八、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