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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6-17 08:30:4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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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法发〔200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四日


  为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不断巩固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成果,不断强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的工作方针,全面加强法院队伍建设,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全国各级法院要在当前和今后的一个时期广泛、持续、深入地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

  一、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党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在圆满完成日趋繁重、艰巨的审判执行工作任务的同时,不断加强自身队伍建设,实现了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广大法院干警认真履行职责,兢兢业业工作,为加强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实践证明,全国法院队伍是一支党和人民信任、富有战斗力和奉献精神的队伍。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法院队伍的现状与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相比,与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相比,还存在较大的差距。一些法院干警的事业心、责任心不强,能力素质难以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办案质量不高、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仍未得到根本解决;一些干警为民意识淡薄、作风飘浮、方法简单、态度粗暴,严重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感情;极少数干警司法不廉、不公,严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要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状况,必须及时了解人民群众的感受和期待,虚心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全面审视法院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切实加强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纪律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开创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局面。

  “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化“三个至上”指导思想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进一步开展“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重要实践载体。各级人民法院一定要深刻认识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重要性,把开展好这项活动作为人民法院提高能力、转变作风、解决问题、应对挑战的良好契机。通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把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转化为推动人民法院队伍建设与各项工作的强大动力,为人民法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更好地服务科学发展和实现自身科学发展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政治基础和组织基础。

  二、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自觉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紧密围绕“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工作主题,认真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不断深化人民法院的领导班子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司法能力建设、司法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法院文化建设和制度建设,着力转变不符合人民群众要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和关心关注的突出问题,把“司法为民”的要求落实到审判执行工作之中,使人民法院的工作更加符合民情、体现民意、服务民生、赢得民心,使法院干部队伍真正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的总体目标是: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胡锦涛总书记对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以确保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强化思想教育、能力训练、作风养成、制度创新,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过硬、一心为民、公正廉洁的法院队伍,并以此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科学发展。

  ——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指导思想,进一步坚定“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自觉性;

  ——努力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积极落实各项便民利民措施,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满意度;

  ——切实加强法官培训,转变观念,提升能力素质。健全完善司法管理机制,进一步提升审判执行工作的质量、效率、效果和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全面加强以公正廉洁司法为核心的反腐倡廉建设,健全完善人民法院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改善法院队伍的纪律作风状况。

三、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基本方式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人民法院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一项全局性、长期性任务。各级法院要注意把此项活动有机地融入到人民法院业务建设和队伍建设的日常工作之中,做到全面协调与统筹兼顾相结合、近期安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本意见下发后,最高人民法院每年还要制定下发年度实施方案,对当年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重点内容提出指导性意见。地方各级法院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总体部署的框架内,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对开展活动的方式、时间、步骤作出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每年年底组织地方各级法院对当年的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各级法院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中,要把统一思想、深化认识贯穿始终,把查摆问题、解决问题贯穿始终,把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贯穿始终。要本着什么问题突出就着力解决什么问题的原则,努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广大干警受教育、队伍建设上水平、法院工作见实效、人民群众得实惠,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主题实践活动给人民法院带来的新变化、新气象。

四、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基本要求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要密切结合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工作,密切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队伍建设实际,有机结合本地区本单位正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教育活动安排,切实把握好以下基本要求:

  (一)突出实践特色。尊重司法规律,围绕司法职能,始终将主题实践活动的切入点和落脚点放在执法办案这个第一要务上、放在队伍建设这个根本任务上。要把活动的实践特色贯穿于活动的全过程之中,防止主题实践活动与人民法院的中心工作脱节。

  (二)注意统筹兼顾。主题实践活动要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以及地方各级法院组织开展的各种专项活动有机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并轨推进,避免各项活动重叠部署,重复安排,相互脱节。

  (三)注重解决问题。司法公正是司法为民的最根本要求。要把确保司法公正作为实现司法为民的重要内容,按照严格、公正、高效、廉洁、文明的要求,认真解决审判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等问题。

  (四)坚持因地制宜。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地方各级法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活动内容与步骤安排,解决好本地区本单位队伍建设中的薄弱环节以及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五)坚持群众路线。以满足人民的司法需求、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以加强民意沟通、方便群众诉讼、保护当事人诉权为切入点,不断拓宽司法民主的渠道,保障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把群众的要求和期待作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重点,把群众满意作为评价工作成效的重要依据,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

  (六)强化正面宣传。增强宣传意识,大力弘扬人民司法的主旋律,努力做好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着力增进社会各界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工作的了解、理解和支持,为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五、加强主题实践活动的组织领导

  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队伍建设的一件大事,也是事关人民法院工作全局的一件大事。各级法院要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一)要落实领导责任。各级法院党组要加强对主题实践活动的领导,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查,切实履行好第一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已成立“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地方各级法院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

  (二)要加强督促指导。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全面掌握下级法院的活动开展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要深入调查研究,加强分级分类指导,增强活动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要深入调查研究。各级法院在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过程中,要注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听取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每年年初,地方各级法院要将收集到的意见、建议,层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四)要注重检查测评。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都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本地法院亟待解决的重点问题、解决措施、工作要求和检查验收标准。在年底开展的检查验收中,要注意把人民法院的自我评价与社会评价、群众评价结合起来,采取适当方式进行群众满意度测评,确保检查测评结论具有全面性和客观性。

  (五)要及时总结经验。各级法院要注意总结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的好经验、好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要经常组织交流,及时加以推广。要注意把好的经验和做法用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坚持下去,形成长效机制,确保主题实践活动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移民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移民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妥善解决库区移民生产生活问题,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确保库区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移民资金管理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移民资金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规定筹集的用于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和帮助库区移民发展经济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移民资金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按“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先收后支、专款专用、讲究效益”的原则,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共同管理。
第四条 移民资金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和非移民项目,当年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五条 移民资金包括按国家规定和省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库区建设基金、库区后期扶持基金、库区维护基金、移民扶助金、水库淹没处理补偿费(简称淹没补偿费)、库区开发专项资金、电力附加费、水费附加、移民定销粮差价补贴款以及其他专项用于移民工程和移民生产生活的资
金。
移民资金由有关代征单位征收后,及时足额缴入省财政厅在银行开设的预算外资金(移民资金)财政专户,移民资金的催缴工作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共同负责。
库区建设基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和用款计划将资金直接下拨到地(市、州)、县(市、区)移民机构;省财政厅归集的移民定销粮补贴款由省财政厅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用款计划及时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省移民开发局将资金拨付地(市、州)、县(市、区);凡
缴入财政专户的移民资金,由省移民开发局提出年度资金使用计划并商省计委、省财政厅,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执行,省财政厅按计划将资金拨付省移民开发局,由省移民开发局按工程进度将资金下拨至用款地(市、州)、县(市、区)的移民开发机
构。
第六条 严格实行移民资金项目管理和计划管理,实行包干责任制,省拨的移民资金由有关县(市、区)政府包干使用,资金、任务、责任落实到县(市、区)。
第七条 移民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移民区的农田水利、人畜饮水、用电、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开发性生产项目;
(二)部、省属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移民的遗留问题;
(三)新建水利水电工程库区的移民房屋补偿、生产开发、集镇迁建、专业项目复建;
(四)移民定销粮差价补助、开发性生产扶助和解决跨县(市、区)外迁安置区建设及遗留问题的处理。
移民资金必须严格按上述规定的范围使用,各级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 移民资金实行年度收支预、决算审批制度。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于每年12月10日前编制好下年度移民资金收支预算,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严格按批准的预算执行,如需调整预算,须由移民开发机构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并逐级上报,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年度终结后3个月内移民开发机构应编制年度收入和支出决算,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政府审批。年度收支决算报告要做到数据真实、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财政部门要逐级审核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
第九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应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和上一级移民开发机构报送财务报表。移民资金的预、决算报表格式及编制方法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制定。
第十条 各库区县市的用款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工程管理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移民开发局编报下年度移民资金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 凡是用移民资金安排库区移民基本建设和项目投资的,需经省移民开发局和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筹集的移民专项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是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7〕5号)的规定,免征营业税及其他一切税费。
第十三条 凡属移民资金投入和移民劳务投入所形成的国有、集体资产,由各级政府授权同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管理,任何非移民单位和非移民不得侵占。
第十四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财务会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财会制度和财会工作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和移民资金用款单位要严格财务管理规定,实行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一支笔审批。在新的会计制度出台前,暂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库移民管理单位会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和移民开发机构要加强对移民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
时纠正。省移民开发局和移民资金较多的地(市、州)、县(市、区)要建立移民资金内部审计制度。凡审计过程中没收的违纪资金一律上缴省财政,由省财政厅、省移民开发局专项安排用于移民安置和开发。
第十六条 各级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移民资金的专项审计和检查。
第十七条 各级移民开发机构编内实有人员经费和正常办公、业务经费从1999年起由同级财政纳入预算,据实核定安排。国家政策规定从移民资金利息收入中按比例提取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可用于弥补移民开发机构经费不足。少数移民大县经批准设立并经省移民开发局
核定的乡(镇)移民站编内人员的人头经费,按照规定的标准在到县移民资金中列支。移民培训经费、上访移民劝返费及移民工程规划费在移民资金年度计划中安排。
有关移民专项工作经费按国家的政策、规定执行。



1998年12月31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海洋和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设备、材料免征进口税收的补充通知
财税[1997]76号

1997-05-28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海洋石油总公司、新星石油公司、地矿部:
  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现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在我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和<关于在我国陆上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物资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7]42号)中的“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和“陆上开采石油(天然气)免税进口物资清单”(以下简称《清单》)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清单》中所列的进口设备和材料,凡属国内不能生产的,可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但性能或产量不能满足开采要求的,在限定具体设备、材料的名称、数量和金额的条件下可在一定期限内享受免征进口税收的优惠待遇;凡属国内能够生产,产品性能和产量能够满足开采要求的同类进口产品,一律不得享受免税待遇。具体商品目录将另行下达。
  二、项目主管部门应于每年9月底之前将下年度进口计划列明具体进口设备、材料名称(型号)和数量(金额),报海关总署。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商有关生产部门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海关总署另行规定)。
  特此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