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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6:13: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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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甘肃省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酒政办发〔2010〕208号


肃州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房地产管理局《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2010年8月31日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酒泉市城区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一条 为确保酒泉市城区范围内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工作顺利实施,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市房管局〈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酒政办发〔2010〕 号)精神,结合酒泉市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酒泉市城区(以下简称辖区)范围内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自愿购买城区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廉租住房购买管理工作。市、区民政部门配合做好本辖区内廉租住房的购买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对申请家庭的收入、最低生活保障资格、保障人口等情况进行审查,对廉租住房购买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肃州区政府、市财政、发改(物价)、建设、国土资源、规划、统计、税务等部门及肃州区各相关部门、街道社区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辖区用于购买的廉租住房范围、购买面积、购买价格的核定,按照《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需要进行调整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申请购买城区廉租住房的低收入家庭,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肃州区5年以上城镇常住非农业户口;
  (二)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肃州区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家庭无住房或自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四)家庭成员未享受房改优惠政策购买过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建房。
  第六条 在市政府重大公益性项目的拆迁区域范围内,家庭人均月收入在800元以下,存在家庭人口多、有重大疾病或老弱病残等特殊情况,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商品房,户主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经市房地产管理局、市民政局、肃州区民政局和所在社区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可允许其购买。
  第七条 申请购买廉租住房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由民政、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状况证明材料;
  (二)由所在单位、户口所在地社区出具的家庭住房证明材料,有房户应提供现居住房屋的所有权证或相应权属凭证,租房户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交纳收据。
  (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
  (四)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当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第八条 户口所在地社区受理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为15日,并将初审意见、公示情况和申请材料报送肃州区民政局。
  第九条 肃州区民政局在收到社区报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是否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收入是否符合廉租住房申请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公示,公示期为15日,经公示无异议的,转送市房地产管理局。
  第十条 市房地产管理局在收到肃州区民政局转送的申请资料后,应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保障条件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审批,审批后的结果转肃州区民政局,由肃州区民政局对符合购买条件的廉租住房对象进行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第十一条 肃州区民政局应根据准予登记家庭的实际困难程度、房源供应情况,按批准或轮候顺序,在待购房源范围内向申购的保障对象配购廉租住房,核发《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老、弱、病、残、军烈属和两代以上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无房低收入家庭可优先购买。廉租房的配购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十二条 申请家庭取得《廉租住房准购批准通知书》后,到市房地产管理局签订购房合同,办理购房入住手续。
  第十三条 已租住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如愿意购买现住廉租住房的,可向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直接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可办理相关购买手续。
  第十四条 在轮候期间,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及时申报,经审核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取消轮候。
  第十五条 纳入市财政廉租住房资金专户管理的购房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条 购买廉租住房涉及的付款方式、权属登记、上市交易、继承与抵押、物业管理、住宅物业维修资金管理、监督管理等事项执行《酒泉市城镇廉租住房购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酒泉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4〕33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湖南省乡镇企业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4〕2号)精神,湖南省乡镇企业局改组为承担行政职能的副厅级事业机构,加挂湖南省农业产业化办公室牌子,归口省农业厅管理。
一、职能调整
(一)将有关工业企业和工业经济管理的职能划归省经济委员会。
(二)划入省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的农业产业化管理职能。
二、主要职责
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乡镇企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湖南省发展乡镇企业若干规定》,负责对全省乡镇企业(不含工业企业,下同)进行规划和指导,依照有关政策和法律维护乡镇企业合法权益。
(二)依据国家产业政策,研究提出发展乡镇企业及农村第三产业的有关政策,指导乡镇企业进行产业、产品结构调整。
(三)研究提出全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规划,负责做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指导、协调、服务工作。
(四)组织指导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合作工作,负责乡镇企业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
(五)指导乡镇企业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全省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的统计汇总及上报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为乡镇企业提供融资、技术、人才、培训、信息、创业等服务工作。
(七)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政府扶持乡镇企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的资金。
(八)承办省人民政府、省农业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以上职责,省乡镇企业局设5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承办会议组织、文电文秘、信访信息、档案工作,拟定机关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机关行政后勤工作。贯彻执行发展乡镇企业的法规政策,维护乡镇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规划统计处
承担全省乡镇企业(含工业企业)统计工作,拟定乡镇企业、农村第三产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资产评估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组织乡镇企业开展招商引资,对外经济技术以及地区间、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负责组织出口企业产品展销工作。
(三)农业产业化指导处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划协调农业产业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业规划发展和农产品流通服务;拟定有关农业产业化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对农业产业化的资金扶持办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农产品质量和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四)农村第三产业指导处
研究农村第三产业的发展,负责提出扶持农村第三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向第三产业转移,对农村第三产业发展进行宏观指导并提供服务。
(五)人事教育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教育培训等工作;指导乡镇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培训及人才引进交流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机构按有关规定设置,人员编制在局机关编制总额内单列。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省乡镇企业局机关核定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5名(含机关后勤服务编制2名),管理人员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纪检组长1名;内设机构级别按省委、省政府湘发〔2004〕2号文件规定办理,核定正副处长职数9名(含机关党委和纪检〈监察〉负责人),所配干部级别暂维持现状。


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印发《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8]6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切实推动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的生产与利用,特别是支持推动汶川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我们研究制定了《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再生节能建筑材料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 政 部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附件: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财政补助
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推动汶川大地震建筑垃圾处理与再生利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国家财政将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为加强该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是指利用建筑垃圾等废弃物生产的再生建材以及新型节能建材。
本办法所称“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与推广利用方面的资金。
第三条 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主要包括:再生节能建筑材料企业扩大产能贷款贴息;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相关技术标准、规范研究与制定;财政部批准的与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利用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中央财政贴息资金将按再生节能建材生产企业扩大产能实际贷款额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贷款期限不长于3年的,按实际贷款期限贴息;贷款期限长于3年的,按3年贴息。
申请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再生节能建筑材料生产企业需满足技术、经济等相关条件,具体条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均可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资金,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建设部门负责对申报企业的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根据贷款合同及结息凭证等,对企业申报的贴息资金予以审核确认。贴息期为上年的6月29日至本年的6月30日。财政部将不定期地组织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补助资金申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再生节能建筑材料推广利用奖励办法另行制订。
第六条 补助资金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各级财政、建设部门要切实加强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补助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