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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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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广东省深圳市人大常委会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

  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一二八号

  《深圳经济特区中医药条例》经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4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2010年4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规范中医药行业管理,保护和增进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特区内从事中医药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中医药事业应当遵循继承与创新相结合、中医中药协调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政府应当坚持中西医并重,保护、引导、扶持、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将中医药事业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行政区域中医药工作的主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中医药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中医药发展规划的草拟和组织实施;

  (二)中医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资格许可和监督管理

  (三)中医药继续教育、师承教育、健康教育的管理以及对外交流工作;

  (四)中医医疗事故争议的处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和促进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第七条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成立中医药专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重大课题调研,为中医药发展提供建议;

  (二)整理、研究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技术,促进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发展;

  (三)为有关部门制定中医药管理政策提供专业咨询意见。

  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由名优中医师、名优中药师、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卫生行政部门的中医药管理人员等组成,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条中医药行业协会是由中医医疗机构、中药企业以及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自律组织,履行下列职责:

  (一)规范行业行为,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二)组织中医药学术和业务交流、中医药知识宣传普及、中医药技术推广、中医药行业从业人员培训;

  (三)开展中医、中西医结合重点专科和特色专科的评审;

  (四)调解行业内部争议;

  (五)法律、法规、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加强中医药文化和科普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用。

  每年10月22日为中医药宣传日。

  第二章 保障与促进

  第十条市政府设立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拟订促进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调解决中医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三)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中医药发展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卫生工作的领导定期召集,市卫生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发展改革、科工贸信、规划国土、财政、教育、公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文体旅游、市场监管、药品监管、城市管理等行政部门参加。

  第十一条 市、区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制定涉及中医药的政策时,应当征求中医药专家委员会的意见。

  第十二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逐步增加对中医药事业的财政投入,重点支持中医药特色服务、公立中医医院基础设施建设、重点学科和重点专科建设以及中医药人才的培养。

  市、区政府可以设立促进中医药发展的专项资金,用于中医基本医疗、教学、科研以及中医药科普工作等。

  第十三条 市、区政府应当建立对市、区公立中医医疗机构的资助补偿机制,制定有利于促进中医药特色医疗服务的资助补偿办法。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制定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事业的发展予以支持。

  市价格行政部门在确定诊疗收费标准时,应当体现中医药服务成本和技术劳务价值。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市价格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和广东省有关价格管理规定,会同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药服务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持在疾病预防与控制中积极运用中医药方法和技术。

  鼓励中医医疗机构发挥中医药在养生保健和亚健康诊疗方面的优势,开展预防、保健服务。

  第十六条 有关行政部门在确定社会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的定点医疗机构时,应当平等对待中医医疗机构。

  第十七条 市、区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当完善中医药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制定有利于中医药人才培养和评价的政策。

  第十八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可以在市卫生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开展名中医师、名中药师的评选活动。评选的具体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中医药行业协会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中医药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诚信档案和诚信风险预警公告制度,加强行业自律性监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的会员,可以给予警告、业内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等惩戒。

  第二十条 对涉及中医专业医疗事故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二分之一。

  第二十一条鼓励和扶持中医药传统产业的发展。符合高新技术企业、项目或者重点文化企业条件的,依法享受高新技术和文化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鼓励使用、推广和保护中医经典处方、中医经验方、中药协定处方。鼓励开发中药新药,促进中药产业化。

  鼓励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成立中药制剂中心,集约资源,实现规范化配置。

  第三章 中医医疗机构与从业人员

  第二十三条市、区政府应当将中医医疗机构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完善医疗服务网络。

  第二十四条中医综合医院、中医专科医院应当以中医药服务为主,中医或者中西医结合临床科室的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三分之二。

  综合医院应当设置中医科室,二级以上综合医院的中医科室床位数不少于本医疗机构总床位数的百分之五。

  一级综合医院、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中医药服务。社区健康服务机构应当配备中医师。

  第二十五条设置中医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一)有三个以上中医临床科室以及相应的设备和诊疗器具;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的中药营业区、诊疗室、候诊室;

  (三)中医馆主要负责人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取得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

  (四)有四名以上中医医师,其中具有副主任中医师以上和主治中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各一名,两名以上护士,一名以上具有中药士以上技术职称的中药人员,每个科室至少有一名中医师;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药品零售药店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区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

  (一)已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零售中药饮片和中成药;

  (二)有与开展诊疗工作相适应的独立诊疗室;

  (三)医师应当取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从事临床工作五年以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对符合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设立条件的申请,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批准并核发《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中医馆《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一年,中医坐堂医诊所《医疗机构筹建批准书》自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六个月。

  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应当向区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设立条件,制定设置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的基本标准和许可实施办法。

  第二十九条中医馆、中医坐堂医诊所及其执业医师应当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使用西药,不得开展手术治疗。

  第三十条 中医坐堂医诊所是药品零售药店的内设机构,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对中医坐堂医的诊疗活动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应当遵守中药处方与调剂有关规范的要求,按照诊疗常规开展诊断治疗,不得诱导或者欺骗患者购买不必要的药品或者接受不必要的诊疗服务。处方中不得包括医疗器械、保健品或者与治疗无关的其他物品。

  第三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的从业人员应当以中医药专业人员为主,中医药科室的负责人应当由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非医疗机构不得以“中医治疗”的名义开展推拿、按摩、刮痧、拔罐和美容等活动。

  第三十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医医疗市场的日常监督和检查,依法规范中医医疗市场秩序。

  第四章 中药与制剂

  第三十五条开设中医医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中药服务,其药事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中药专业技术人员。中药的调剂发药应当由中药专业技术人员操作。

  开设中医医疗项目的医院药学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备人员:

  (一)三级医院药学部门分管中药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副高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二级医院药学部门分管中药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一级医院药学部门分管中药的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以及本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三十六条中药的采购、检测、验收、贮存保管、炮制、煎煮、制剂以及中药处方和调剂应当遵守中药处方和调剂的有关规定。

  市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生产流通领域的中药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具备制剂许可资质的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中医师对患者开具的处方要求,将处方用药配制成相应的传统剂型。

  第三十八条鼓励中医医疗机构设立中药炮制室,按照中药加工炮制规范和传统工艺,炮制临床自用的中药饮片。

  第三十九条鼓励与扶持医疗机构申报中药制剂批准文号。鼓励中医师向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疗效确切且使用五年以上的经验方、科研方。

  第四十条 市、区政府应当扶持建设开放型中药实验室,为中药新药、新剂型、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提供便利。

  第四十一条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组织中医药专家研究确定治疗方案和中药协定处方,指定符合条件的中医医疗机构集中代煎中药,并可以调剂使用,但应当在五日内按照有关规定报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 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

  第四十二条市、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完善中医药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制度,定期制定中医药专业人员培训计划。

  中医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有关规定,组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继续教育,并在资金、时间上提供必要的条件。

  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继续教育活动,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四十三条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和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传承工作。扶持名中医师、名中药师选择本市中医临床和中药技术人员,传承其学术经验和技术专长,培养高层次的中医临床人才和中药技术人才。

  市、区政府应当对传承工作给予资助。

  第四十四条市、区政府应当支持开展中医药基础理论、诊疗技术、疗效评价的系统研究,鼓励挖掘整理中医药文献资料和民间中医药诊疗方法,推动中药新药和中医诊疗仪器、设备的研制开发,加强重大疾病的联合研究和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中医药防治研究。

  第四十五条市、区政府应当重视中医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将其纳入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采取资金扶持、政府采购服务等措施推广、应用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

  科工贸信行政部门在核定高新科技项目时,应当对中医药科研项目和成果转化予以支持。科工贸信行政部门在核定科研课题时,中医药科研课题数不少于医疗卫生科研课题总数的十分之一,中医药科研课题评审的中医药专家不少于评审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文体旅游行政部门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中医药项目应当予以扶持,纳入文化强市建设项目。

  第四十六条发展中医药理论与技术,应用、推广具有知识产权的中医药科学技术成果,扶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中医药产品。

  经中医药专家委员会认定的名方、验方、中医适宜技术和手法以及器械,取得中医药专利或者在中医药理论研究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有良好社会效益的,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鼓励中医药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申请中医药专利和申请注册商标。

  第四十七条市、区政府应当支持中医药学术交流,加强对中医药专家委员会、中医药行业协会和中医药学会、中西医结合学会等团体的指导和建设,推进对港澳台地区和国际间的中医药学术交流、技术合作、科技成果转让、科研课题合作研究等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原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

  第四十九条中医馆、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设置条件和基本标准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规定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药品、器械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罚款;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由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五十一条中医馆、设置中医坐堂医诊所的药品零售药店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使用的药品、器械及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由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罚款,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零售药店,由药品监管行政部门吊销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区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暂停其一年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中医医疗机构及其执业医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对中医医疗机构处五千元罚款,对执业医师处三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分别责令暂停三个月执业活动。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罚款。

  第五十四条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中医药管理工作中违反本条例,不履行管理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中医药,指中医、中西医结合医、民族医和中药、民族药等;

  (二)中医医疗机构,指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的医院、门诊部、中医馆、诊所和中医坐堂医诊所;

  (三)传统剂型,指汤剂、丸剂、散剂、膏剂、丹剂、酒剂、茶剂、锭剂、胶剂、露剂、条剂、线剂、炙剂、曲剂等。

  第五十六条本条例规定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的,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制定。

  第五十七条本条例自2010年7 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空调已比较普遍地应用于公共建筑和居民住宅,在改善人们生产生活条件的同时,也消耗了大量电能。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精神,促进科学使用空调,节约能源资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有效保护环境,经国务院同意,现就严格执行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重要意义

多年以来,我国公共建筑的空调管理比较粗放,空调温度设置不尽合理,导致能效不高,造成能源资源浪费,增加了环境压力,与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目标不相适应。实践表明,合理设置空调温度,科学管理空调的运行,既能提供比较健康、舒适的室内环境,满足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需要,又能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加强空调使用环节的节能环保工作,已日渐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和通行做法。我国人口多、底子薄,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任务十分艰巨,目前节能减排的形势十分严峻。今年夏季用电高峰即将来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提高认识,提前谋划,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空调节能工作。

二、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

所有公共建筑内的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除医院等特殊单位以及在生产工艺上对温度有特定要求并经批准的用户之外,夏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低于26摄氏度,冬季室内空调温度设置不得高于20摄氏度。一般情况下,空调运行期间禁止开窗。各地可在确保符合上述要求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气候条件等实际情况,进一步制订具体的控制标准。各级国家机关要带头厉行节约,严格执行空调温度控制标准,发挥表率作用。

三、切实落实空调节能管理措施

严格执行空调能效标识制度,严禁不合格的高耗能空调进入市场。加强对空调的节能诊断,实施合同能源管理,及时分析能耗状况,根据节能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采取加装变频器等方式,积极实施空调节能改造。要改进空调的运行管理,加强保养维护,定期清洗,充分利用室外新风,提高空调能效水平。要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对空调等高耗能产品,实行政府强制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制度。有关部门要抓紧出台具体办法。

四、加强督促检查

严格实施公共建筑空调温度控制标准是完成节能减排任务的一项重要措施,要纳入节能减排工作目标责任体系,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相关规定和措施不折不扣地得到贯彻落实。各级节能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指导,合理调配人力物力,把机关办公楼、宾馆、写字楼、商场、超市等空调使用大户作为重点,做好温度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公开处理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要注意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空调温度控制标准的行为。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特别是舆论监督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氛围。

五、大力倡导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

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合理控制空调温度的科学道理,增强全社会的资源忧患意识、节约意识和责任意识,培育科学使用空调、节约用电的良好风尚,倡导广大家庭合理控制空调温度,使之成为每一位公民的自觉行动。

二00七年六月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全面深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中国 俄罗斯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全面深化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应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邀请,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2010年9月26日至28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了国事访问。两国元首举行了大、小范围会谈,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吴邦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副主席习近平分别会见梅德韦杰夫总统。

  访问期间,梅德韦杰夫总统还在大连市拜谒二战苏军烈士墓,出席上海世博会俄罗斯国家馆日活动。俄方高度评价并支持中方举办上海世博会,中方向俄方表示感谢,强调愿同各方共同努力,将上海世博会办成一届成功、精彩、难忘的盛会,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交流、促进人类可持续发展作出贡献。

  两国元首回顾了中俄战略协作伙伴关系的发展状况,高度评价近年来两国各领域合作取得的重大进展。双方满意地指出,近年来中俄政治互信不断增强,务实合作稳步扩大,在国际和地区事务中保持密切沟通和协调,两国人民相互了解和友谊不断巩固。中俄关系具有战略性和长期性,成为当今国际关系中的重要稳定因素。

  两国元首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大变革大调整大发展之中,世界多极化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和平和发展的潮流更加强劲,国与国相互依存更加紧密,多边主义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深入人心,开放合作、互利共赢原则成为国际社会多数成员共识。双方愿继续加强各领域合作,在选择各自发展道路和维护彼此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维护世界和平与稳定,建立更加公正、合理、民主的国际秩序等方面加强相互支持。

  为此,两国元首声明如下:

  一

  (一)双方将继续保持密切的高层及其他各级别的交往,就双边关系和共同关心的重大国际问题深入交换意见,不断增进中俄战略互信。

  (二)双方认为,在涉及国家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等两国核心利益问题上相互支持是中俄战略协作的重要内容。俄方重申坚定支持中方在台湾、涉藏、涉疆等问题上的原则立场,支持中方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中方重申支持俄方为维护本国核心利益和促进整个高加索地区乃至独联体的和平稳定所作的努力。

  双方重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论不容改变,反对篡改二战历史、美化纳粹和军国主义分子及其帮凶、抹黑解放者的图谋。

  (三)双方认为,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为中俄合作应对这些威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有效履行该协定并完善两国在应对其他现实威胁与挑战方面的合作,双方应加强中俄反恐工作组活动,将其职能扩展至应对所有新威胁和新挑战,并定期召开工作组会议。

  (四)双方携手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推动两国经贸合作实现回升。两国将根据各自现代化和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完善双边贸易结构,规范和转变双边贸易增长方式,扩大机电产品和高科技产品贸易,建设现代化物流和贸易平台,加强在建立经济特区、保护知识产权等领域的交流与合作,加快实施双边大型合作项目,为中俄经贸合作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创造条件。

  (五)双方肯定去年6月两国元首批准《中俄投资合作规划纲要》后双方企业在机械制造、通信技术、电信、银行、保险、创新与应用科学开发、化工、林业、采矿、地方合作等领域开展的合作,希望进一步发挥中俄投资促进会议机制的作用,改善投资环境,采取更加务实、灵活的方式推动重大投资合作项目,不断提高中俄投资合作的质量和水平。

  (六)双方肯定中俄能源谈判机制的重要作用和效率,高度评价两国在能源领域签署的各项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双方指出,中俄原油管道竣工是两国能源合作的重大成果,有利于促进中俄两国的经济发展。双方决定继续积极开展石油、天然气、煤炭、电力、核能、能效及可再生能源等领域合作,尽快就开工修建中俄天然气管道达成一致,促进煤矿综合开发,包括铁路、港口建设,进一步开展在电力贸易及电网改造等领域的合作。

  (七)双方将继续积极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东北地区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及东西伯利亚地区合作规划纲要(2009-2018年)》,大力推动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地区合作大项目,全面支持利用双方确定的合作机制开展两国地方合作。

  (八)双方对两国科技和创新领域合作持续发展表示满意,认为应进一步开展基础性和高科技关键领域及前沿技术的联合研究,积极推动研究成果产业化。双方认为有必要利用专项贷款支持科学研究和高技术研发领域的合作项目,共同实施大型科技创新项目。

  (九)双方表示将积极推动扩大双边金融合作,进一步发展本国金融市场,优化投资环境。双方支持人民币和卢布在双方银行间外汇市场挂牌交易,为开展双边本币结算创造有利条件,促进双边贸易和投资增长。

  (十)双方认为,两国在中俄总理定期会晤委员会环保分委会框架内开展的环保合作为中俄合作树立了典范。双方在污染防治和环境灾害应急联络、跨界水体水质监测与保护、跨界自然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领域的合作取得积极成果。双方联合监测表明,中俄跨界水体水质明显改善。联合监测已成为双方在合理利用和保护跨界水领域开展双边合作的牢固基础。两国中央和地方全面协作、上下联动,形成了卓有成效的中俄环保合作模式。

  (十一)双方高度评价中俄互办“语言年”对增进两国人民相互信任和友谊、巩固中俄关系社会基础发挥的重要作用。双方决定进一步加强在教育、文化、卫生、体育、旅游、媒体、电影、档案等领域的合作,尤其是搞好俄罗斯“汉语年”各项活动,办好中俄“国家年”人文领域的机制化项目等。双方指出,2010年暑期首批500名俄罗斯中小学生赴华夏令营活动取得了圆满成功,将精心组织好2011年第二批俄罗斯中小学生赴华夏令营活动。

  (十二)双方表示愿继续通过互办文化节等方式扩大两国文化交流与合作。双方认为,中俄互设文化中心对加强两国人文交流与合作具有重要作用,两国政府将对文化中心的运作予以支持。

  (十三)双方商定互办旅游年,责成两国有关部门制定具体活动清单并确定举办日期。

  (十四)双方商定推动扩大组织电视频道在对方落地方面的合作。

  二

  (一)双方表示将与国际社会携手努力,应对各种全球性挑战,维护国际法准则,积极倡导世界多极化和国际关系民主化,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民主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为推动建立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和谐世界而不懈努力。

  (二)双方认为,当前世界经济出现整体复苏势头,但主要矛盾并没有完全消除。国际金融危机影响仍然存在,复苏基础仍不牢固。

  双方主张各国应推行协调、连续和稳定的宏观经济政策,在确保本国金融体系稳定的同时根据各国国情继续坚持刺激经济的举措,进一步推进国际金融体系改革,完善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反对各种形式的保护主义,愿与国际社会一道,共同推动建立完善、均衡、普惠、共赢的多边贸易体制。

  (三)双方认为,国际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不稳定不确定因素增多。全球性问题更加突出,国际和地区问题此起彼伏。传统安全问题有新发展,非传统安全威胁上升,两者相互交织,给世界和平与稳定带来严峻挑战。双方倡导在安全上相互信任、加强合作,主张通过对话和协商解决国际争端。

  双方认为,维护欧洲-大西洋地区和欧亚地区的和平、安全与稳定不仅对地区国家,而且对全世界都具有重要意义。中方积极评价俄方为应对新安全威胁和挑战,秉承安全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原则,团结各方力量推动制定《欧洲安全条约》,反对扩张军事联盟。

  (四)双方指出,联合国具有普遍性特点,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推动国际合作方面发挥着核心协调作用。双方支持对联合国安理会进行改革,提高其工作能力和效率,使其更具代表性。双方主张联合国会员国应通过最广泛的民主协商,争取就改革问题达成一致。

  (五)双方积极评价G20在应对国际金融经济危机和促进世界经济复苏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支持G20作为国际经济合作的主要论坛,继续关注世界经济、金融和发展等重大问题。双方认为G20机制应体现代表性、平等性和实效性,应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治理机制和国际金融体系改革,促进全球经济实现强劲、可持续、平衡增长。G20应确保在首尔峰会前完成匹兹堡峰会确定的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份额改革目标,保证如期实现财政稳定,推进金融监管改革,反对各种形式保护主义,加大对发展问题的关注。双方将在G20框架内就经济可持续增长框架、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等主要金融经济问题加强沟通和协调。

  (六)双方表示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坚持《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其确立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等原则。双方愿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成果基础上,与各方一道努力推进国际谈判进程,为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挑战作出积极贡献。

  (七)双方决心加强在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扩散方面的合作。

  双方重申支持建立无核武器世界的目标。为实现这一长远目标,各国应携手努力,维护全球稳定、国际和地区和平,在恪守各国安全平等和不可分原则的前提下,推动国际军控、裁军和防扩散进程。

  双方强调,防止核武器扩散对维护国际与地区和平与安全至关重要。《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国际核不扩散体系的基石。

  双方欢迎2010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审议大会取得的积极成果,愿共同努力,继续平衡推进该条约的三大目标,即核不扩散、核裁军、和平利用核能,同时不断巩固和加强条约的普遍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双方强调,有效的国际原子能机构保障体系对防止核武器扩散和促进和平利用核能合作至关重要。俄美签订的《关于进一步削减和限制进攻性战略武器措施的条约》,是在执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方面迈出的重要一步。

  双方支持《全面禁止核试验条约》早日生效,尽快启动日内瓦裁军谈判会议关于“禁止生产核武器用裂变材料条约”的谈判,推动包括首先是中东地区在内的地区无核化进程。

  双方决定继续在双边和六国框架内就伊朗核问题开展建设性合作,重申该问题应在各方恪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基础上,通过政治外交手段解决。双方强调,应达成全面、长期的谈判解决方案,以恢复国际社会对伊朗核计划仅用于和平目的的信心。为此,应积极采取切实措施,尽快重启伊朗和六国之间的谈判进程,同时努力落实伊朗德黑兰研究堆燃料供应安排。这一安排是一项增进各方信任的重要举措,对促进伊朗核问题其他环节取得进展具有积极意义。

  双方认为,加强核安全对促进核能和经济可持续发展,防范核恐怖主义,巩固国际和平与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各国共同利益。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这方面加强合作。

  双方高度重视中俄就反导问题开展坦诚对话,强调应维护全球战略平衡与稳定,兼顾各方利益,确保各国平等安全。双方重申将积极致力于在日内瓦裁谈会推动防止外空军备竞赛的国际努力。双方将在反导和外空问题上继续加强沟通与合作。

  (八)双方指出,亚太地区面临的威胁和挑战增多,需要地区各国在维护本地区安全稳定方面作出进一步努力。双方决定共同倡导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主张根据国际法和不结盟原则,照顾各方合法利益,致力于在亚太地区建立开放、透明和平等的安全与合作格局。强调地区各国摒弃对抗、相互合作不针对第三方的重要性。

  双方呼吁亚太地区所有国家在发展双、多边安全合作时,遵循以下国际公认的基本原则:

  尊重彼此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

  重申坚持平等和不可分割的安全原则;

  坚持防御性国防政策;

  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

  不采取、不支持任何旨在颠覆别国政府或破坏别国稳定的行动;

  本着相互理解、相互妥协的原则,通过政治外交手段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分歧;

  在应对非传统安全威胁方面加强合作;

  开展不针对第三国的双边和多边军事合作;

  发展边境地区合作,加强人员交往。

  双方指出,在亚太地区多边组织间建立伙伴联系,有助于推动落实上述保障安全的原则和措施。

  (九)双方表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全球和地区安全、深化成员国睦邻互信和务实合作以及推动国际关系进一步民主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上海合作组织的快速发展壮大及其威望的提高,符合全体成员国的根本利益。双方将进一步加强战略协作,努力巩固上海合作组织在维护地区安全、应对共同威胁和挑战、促进经济人文合作方面的作用。

  双方重申,坚持上海合作组织宪章所规定的开放性原则是进一步提升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威望的关键因素之一。双方将共同努力完善上海合作组织接收新成员的法律基础。

  (十)双方表示,在维护上海合作组织地区,包括中亚地区和平与稳定方面持一致立场。双方将继续根据上海合作组织其他成员国国情,促进成员国可持续发展,加强同成员国在政治、经贸和人文领域的合作,重点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毒品走私和跨国有组织犯罪,维护本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促进本地区各国经济发展与繁荣。

  (十一)双方对朝鲜半岛局势表示关切,主张有关各方应通过对话和接触改善关系,增进相互了解和信任。双方认为,应尽快推动六方会谈重启,全面落实“9·19”共同声明。

  (十二)双方强调,“金砖四国”开展对话与合作,符合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共同利益,有利于在多边主义、全球治理民主原则基础上建立更加和谐的新型国际体系。双方决定本着循序渐进,务实创新、开放对话精神,继续全面发展四国间各领域务实合作。俄方对中方决定举办2011年“金砖四国”领导人第三次正式会晤表示欢迎,并将积极向中方提供协助。

  (十三)双方将继续加强中俄印三方对话,共同致力于营造良好的亚太和国际环境。双方愿推动三方在救灾、农业、卫生等领域合作取得丰硕成果,加强三方学术界、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促进多边合作和国际关系民主化。

  (十四)双方重申,要坚定不移地在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基础上,遵循马德里原则、联合国安理会相关决议、“土地换和平”原则和“阿拉伯和平倡议”,致力于实现阿以冲突的全面、公正和持久解决。双方欢迎巴勒斯坦和以色列于2010年9月2日重启直接谈判,希望有关谈判取得积极进展。

  (十五)双方重申阿富汗应成为一个和平稳定、独立自主、发展进步、友善中立、远离恐怖主义和毒品犯罪的国家,总体积极评价阿富汗和平重建取得的进展,表示将继续积极参与这一重建进程。双方支持国际社会在发挥联合国主导作用的前提下向阿富汗重建提供援助,在尊重阿富汗独立、主权和领土完整的前提下共同促进阿富汗及其周边地区的和平、稳定与发展。

  两国元首会晤在友好、互信、合作的气氛中举行,取得重要实际成果。双方对会晤结果表示满意。

  俄罗斯联邦总统梅德韦杰夫邀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在2011年方便的时候访问俄罗斯。胡锦涛主席愉快地接受了邀请。访问具体日期将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俄罗斯联邦总统

                胡锦涛     德·阿·梅德韦杰夫

              二O一O年九月二十七日于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