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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5-16 09:43:1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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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 林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榆林市限价商品房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工作,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限价商品住房,是指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品住房用地时,提出限制销售价格、住房套型面积和销售对象等要求,由建设单位通过公开竞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和定向销售的普通商品住房。

本办法适用于榆林市行政区域内的限价商品住房审批建设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和管理应坚持政府主导、规划引领、市场运作、统一管理的原则,先期试行、分批组织实施。

第四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建部门会同市发改、国土、财政、规划等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情况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 市住建部门是全市限价商品房的行政主管部门。市国土、发改、财政、规划、人防、民政、税务、金融等部门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共同做好限价商品房的建设和销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建设

第六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应与其他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选择在交通相对便利、市政基础设施较为完善、比较适宜集中建设的地段进行布局,方便居住和出行。

第七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应遵循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限价商品房建设主要以高层、小高层为主;集镇或近郊区可按规划考虑多层建筑。

第八条 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80—120平方米之间。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户型占总量的70%以上。

在限价商品房中,可配建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小区建设严格遵循规划设计要求,总体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总建筑面积的20%。其中,临街的商业用房建筑面积不高于单体建筑面积的17%。

第九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由土地部门提供,采取出让方式供应。在定规划、限房价、限套型、定容积率的前提下,面向社会招拍挂,确定开发建设单位,应优先选择资质高、实力强、信誉好的开发企业参与竞标。

第十条 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可采取下列方式出让:

(一)限房价、竞地价(挂牌或拍卖)。即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在限房价、限户型、限容积率、限销售对象的前提下,合理确定土地的起始价,以报价最高者取得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权。

(二)竞房价、竞地价(双向招标)。即根据测算出限价商品房最高房价,确定土地最低起价,投标人对地价由低向高加价,房价由高向低减价的双向竞标,通过制定合理的评标分值和条件,以综合得分最高、方案最好、条件最优者取得限价商品房建设用地的开发建设权。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达到开发建设规定的条件后,由各相关部门按其职能、职责或其委托的单位与中标企业签订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相关合同。开发建设单位按相关规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后,与购房户签订限价商品房购房协议。

第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必须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中、省、市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应采用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三条 中标企业对限价商品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依法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第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项目中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应符合相关建设标准,与住宅同步建设并交付使用。

第十五条 限价商品房小区应按规定配套物业用房等设施。小区由开发建设企业统筹进行管理。



第三章 供应对象

第十六条 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家庭以及限价商品房征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涉及的家庭。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应为全市范围内具有城镇户口的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户口登记年限由各县区按实际情况具体制定年限标准。

第十七条 凡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得购买限价商品房。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住房,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第十八条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符合购房条件且当年准备购房的家庭,可持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住房房证(拆迁户持拆迁补偿协议)向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填写《购买限价商品房申请表》。购房申请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没有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申请表》中的收入情况和住房状况进行初审,情况属实的,加盖单位公章予以确认。

(二)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将其家庭人口、现住房面积、家庭收入等情况进行公示。公示15日无异议的,核发《购买限价商品房登记单》(以下简称《登记单》);对公示期间有投诉的,由县区住房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确实不符合条件的,取消购房资格,通知申请人。

(三) 申请人持《登记单》到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凭《登记单》和其他有关证件到产权交易部门办理商品房产权证书。没有《登记单》的,开发建设单位不予售房,产权交易部门不予办理产权证书。

第十九条 已确定为当年购房对象的家庭,当年内未购房的,取消当年获得的购房资格,隔1年后可重新申请。

第二十条 限价商品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5年内不得出售。售房家庭不得再次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



第四章 价格管理和政策支持

第二十一条 限价商品房价格组成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费用、应缴纳的各项费税、建安成本、配套建设费用、财务成本、合理利润(控制在房价的5-10%以内)、管理费(控制在房价的1-5%以内)。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低于同区域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20%以上,最终房价由县区政府确定。

第二十二条 限价商品房项目建设用地及在建工程可以向金融机构融资。

第二十三条 住建、国土、物价部门应定期公布不同地段限价商品房销售指导价格和土地基准价格。

第二十四条 限价商品房用地指标,纳入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供地计划,由国土部门统一安排,具体落实。

第二十五条 限价商品房项目依照中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住建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限价商品房的设计、工程招标、建设、审批、分配、管理等环节实施监管。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严格把关,提高效率,加快推进,按期完成规划目标和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七条 限价商品房承建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未按《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缴纳成交价格,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时限的;

(二)违反限价商品房价格管理有关规定的;

(三)擅自向未经住建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审定的销售对象出售限价商品住房的,由住建部门责令其限期收回。在此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 对用虚假资料骗购限价商品房的家庭,由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对有关单位弄虚作假,虚报限价商品房供应对象的,由住建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提请监察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限价商品房建设、资格审查、分配、管理等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已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各县区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实施或制订具体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1年5月25日起施行,有限期从2011年5月25日起至2013年5月25日止。






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应予征税的通知
海关总署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恢复按法定税率征税的通知(署税[1997]441号自1997年7月1日起本通知中有关内容相应废止。


现将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采取措施从严控制去港澳印刷的报告的通知》(国发[1985]141号)转发给你们。现对《报告》中提出的有关印刷品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报告》提出:“对内地去港澳加工运回的印刷品,不论有无商业价值,一律按百分之四十税率征收关税。”据此,《海关进出口税则》税号49·01—49·05,49·11内所列的免税的印刷品,从一九八六年一月十六日起,凡国内单位从香港运进时,都应按到岸价格征
收40%的进口关税,并照章征收产品税。至于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运回上列税号内的印刷品,仍可予以免征进口关税,但应照章征收工商统一税。
二、执行《报告》中的规定后,(83)署税358号和(85)署货字第312号文件中有关对从港澳厂商印刷后运回的印刷品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工商统一税的规定,即予废止。



1986年1月2日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美属波多黎各适用税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近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来函称:根据美国协调税制,美国关税区的法律定义包括美国50个州、哥伦比亚特区和波多黎各,中美1979年《贸易关系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应适用于美属波多黎各。
据此,请各海关自发文之日起,对于从美属波多黎各进口的货物按照优惠税率征税。2000年1月1日起至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准予退还。总署已对海关业务系统参数库进行了调整,请各关及时按以下数据接收文件:
1.节点名:ZS31
2.用户名:BULLETIN
3.目录名:〔.H883APP〕
4.文件名:COUNTRY.TXT《国别(地区)代码表》
特此通知。



2000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