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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

时间:2024-06-28 23:5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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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

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708号



  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和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已列入该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管理。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停止受理上述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2年2月1日起,各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停止受理新建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和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兽药GMP验收申请。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继续受理:

  (一)持有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产品或转瓶培养生产方式兽用细胞苗产品新兽药注册证书的;

  (二)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具有从投料到分装全过程自动化控制、密闭式生产工艺的;

  (三)采用动物、动物组织或胚胎等培养方式改为转瓶培养方式生产兽用细胞苗的;

  (四)在原批准生产范围内复验、改扩建、重建的。

  三、本公告发布之日前已开工建设但尚未完工的兽用粉剂、散剂、预混剂生产线项目和转瓶培养生产方式的兽用细胞苗生产线项目,经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停止受理时间可延长至2012年6月30日。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经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六家石化企业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该债券发行、兑付的总代理。该债券采用了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由各分行和社会各证券中介机构自愿认购。需要承销该债券的分行,请于11月15
日前,将承销数量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筹资部。
为了做好该债券的代理发行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实施办法
为了筹措资金,支持石化建设,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理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六家石化企业发行1992年第二期石化企业投资债券(以下简称本债券)5亿元。为做好本债券的代理发行和有关管理工作,现根据国家计委、人民银行文件精神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所属的大庆石油化工总厂、巴陵石油化工公司、天津石化工公司、茂名石油化工公司、辽阳石油化纤公司、上海石油化工总厂为本债券的债务人。
第二条 中国石化总公司为本债券提供担保。
第三条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为总代理,负责本债券印制、调运、发行、兑付、销毁等工作。
第四条 本债券向社会公开发行,发行总额计人民币5亿元。
第五条 本债券票面值一律为人民币壹仟元。
第六条 本债券期限三年,年利率10%,计单利,1992年10月20日上市发行,计息期为1992年10月20日至1995年10月20日,1995年10月20日起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另计付利息。
第七条 本债券发行期二个月,12月20日后即可上市转让。本债券可抵押,但不记名、不挂失,不得作为货币流通。
第八条 本债券视同现金管理,发行时不另盖发售章,1995年10月20日起在全国建设银行通兑。
第九条 本债券采用承购包销的方式发行,由各分行和社会有关证券中.介机构自愿认购。分行的债券资金由总行通过联行于12月19日一次划付;社会各证券中介机构承购包销的债券资金,必须于12月16日前划付我行(帐号609600025)。
第十条 债券发行劳务费为2‰,由总行在收到债券款之后一次划付给承销单位。2‰发行劳务费的一半即发行额的1‰应在发行结束后按实际发行额支付给一线发售人员,春余1‰各行或各承销机构自行安排。
第十一条 本债券调运工作由筹资、财会、保卫等部门共同负责。参加调运的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押运员守则》。
第十二条 本债券调拨时,由总行开具二期石化债券调拨单,分行根据调拨单开具出库单。调运人员持调拨单、出库单、单位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到总行指定地点办理领券手续。
第十三条 本债券在对外发售前,各行要做好宣传工作,宣传内容要全面、准确。
第十四条 各分行要建立债券资金辅助和实物券台帐。资金辅助帐用以反映发售、上划、下拨、兑付等各个环节债券资金的运行情况。实物券台帐用以反映债券发行条件和未发售、已兑付实物券在领取、分发、销售、兑付、上交、销毁、结存等各个环节的状况。
第十五条 在本债券发行期内,要求承销本债券的各分行证券主管部门每月向总行报告发行进度。发行期结束后,要将发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建总发字(91)第179号文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证券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建总发字((2)第77号文件《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发行和兑付债券会计核算手续》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总行。



1992年11月2日
对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点思考

陆贵成
2004-06-07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不尽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国税稽查部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直是国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重中之重。国税稽查在整个国税征管流程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其主要职能是打击和防范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促进依法纳税,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由于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办案的第一线,因此,稽查部门和广大稽查干部始终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由于国税系统始终坚持一手抓税收,一手抓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既促进了税收工作的稳步发展,同时也教育和保护了广大税务干部。但是由于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少数税务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时有发生,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和副局长潘景山、江西省国税局原局长滕国荣、沈阳市国税局原局长赵士春、黑龙江省大庆市国税局原局长那凤岐等一批典型的职务犯罪案件相继被查处,涉案人数虽然不多,但给国家税收和税务机关及税务干部的形象造成了极大的损害,同时也毁了自己和家庭。为什么会有这么多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堕入腐败的深渊?为何在同样的环境下,绝大多数国家工作人员能够保持人民公仆的本色和正气,而有的人却沦为人民的罪人?综合剖析其犯罪根源,笔者以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关键在于如何创建一种让人不想腐败、不能腐败和不敢腐败的长效预防机制。
一、要创新教育学习方式,发挥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强化法制宣传教育,构筑起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犯罪。剖析李真、潘景山等税务干部犯罪案件可以发现,他们虽然违法犯罪的时间不同、表现不同、情节不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的犯罪都是首先起源于思想上的堕落。在这些人的脑海里,什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什么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早已忘的一干二净。他们为之追求的,是自己的升迁,自己的钱财,自己的后路,家人的享受和子女的“前程”。所以,他们的问题,看似经济问题,但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人生“总开关”的问题。实践证明,作为人生的这个“总开关”一旦出了问题,人生则不可能不步入歧途。由此可见,如何抓好学习和教育是我们税务机关党的建设、机关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同时也是税务系统的每一个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面临的终身任务。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中要始终保持人生的正确航向,只有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学习、学习、再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把握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才能明辨是非、抵卸诱惑、处事不乱。自觉坚持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收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推动税收事业健康发展。
二、要创新管理体制,构筑起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现代化技术手段为保障的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源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所以,预防此类犯罪,必须认真总结分析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两权”运作过程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着手,逐步健全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税收稽查权力依法、规范、有序运作。剖析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案例不难发现钻法律、法规和制度空子的固然有,但更多的情况还是有法不依、有章不循、有禁不止而导致犯罪的。制度建设重在创新、重在落实。这里有两方面问题值得反思,一方面是法规和制度本身是否与时俱进,有无漏洞、可操作性如何?应该肯定改革开放以来,就税收征管工作国家和税务机关颁布和出台了不少法规和制度,为推进依法治税,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和公正文明执法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一些法规和制度的内容亦需作必要的修订和完善,以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另一方面,法规和制度究竟落实如何?笔者以为当前法规和制度建设中带普遍性的问题是重制定轻落实。为此,必须在税务系统强化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意识。当前要以学习贯彻《宪法》、《行政许可法》、《税收征管法》、《税务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契机,针对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探索建立一个完善的、针对性和操作性强的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并狠抓制度落实,真正实现执法有依据,操作有程序,过程有监控,责任有追究,推动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此外,近年来一些地方积极探索运用信息化手段对“两权” 进行监督制约的尝试,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如有的地方开发了税收质量管理系统、执法责任制考核系统、税务执法监察系统和行政管理等系统软件。这些技术一旦成熟,希望有关部门能及早在全系统推广。相信这一成果的推广和应用无疑对强化“两权”监督,使传统的“人盯人、人管人”转变为“机器管人”,并最终实现“人机结合”,从而使“两权监督”手段发生质的飞跃,真正实现税收执法权和管理权的规范运作,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权钱交易”、权力滥用和“不作为”等违法犯罪的发生。
三、强化监督制约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构筑强大的监督制约和法纪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税务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证明,“两权” 监督制约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违纪不究,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诱发腐败。因此,抓住“两权”监督制约,加大查办税收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惩治当事者,震慑其他人是税务稽查部门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关键。在监督制约上,一是要注意总结创新。近年来,税务稽查部门认真总结“两权”监督制约的经验,建立了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相互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初步形成了一套“公开透明、信息共享、过程监控、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体系,促进了廉政和效能建设。但如何解决好现行监督机制中的操作难和落实难等问题,诸如“上管下太远,同级管太软,下管上太难”等,要拿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务求实效。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必须坚持,不健全欠完善的应进一步总结完善,纯形式无效果的应即废止。二是党要管党。通过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高全体党员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预防职务犯罪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努力创建一种与人为善,敢管、愿管和服管的良好监督氛围。三是要以责任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和巡查回访等制度,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全程实时监管。四是要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让权力始终置于群众和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下。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上,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践证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蔓延。因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害群之马,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发挥法律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让国家公职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牢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

作者单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
电子邮箱:szyf@tom.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