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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时间:2024-07-23 00:15: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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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农业部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农业部等部门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报告的通知

国办发(2000)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9年,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地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方针政策,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1999年年底开展的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有力地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落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进一步提高了广大干部依法行政和农民依法履行义务的自觉性。但当前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形势仍然严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工作不能有丝毫放松。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办公厅
二000年四月二十六日

关于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报告

国务院: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1999]14号)要求和全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1999年10月到2000年1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大检查工作取得的成效
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各地从10月份开始,积极部署、精心组织了大检查工作,普遍成立了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领导小组或办公室,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具体检查方案,并抽调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同志参加检查。整个大检查工作以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减轻农民负担政策的核心,以检查整改存在的问题为重点,以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为突破口,通过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发现和解决了一些问题,促进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 广泛宣传了中央减轻农民负担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检查中,省、地、县、乡共组织干部培训班子67822期,培训各级干部625万人资助,召开各种座谈会43.7万次,走访了692万农户。各地普遍反映,这次大检查是近几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中涉及面最广、影响最大的一次活动。通过检查,广大干部特别是基层干部受到了一资助深刻的政策和法制教育,进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同时,也使广大群众进一步体会到党中央、国务院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增强了积极履行应尽义力、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 切实解决了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检查中,各地对发现的问题大多提出了整改措施,做到了边查边纠。据统计,各地共取消7831个不俣理收费项目,减轻农民负担37.7亿元。此外,大检查还有力地配合和推动了有关政策的落实。全国已有96%的县实行了提留统筹费一不定期三年不变的政策。通过整顿农村电价,使农村电价平均每度降低了0.1元,全年共减轻电价负担230亿元。通过治理报刊摊派,全国农村削减不合理报刊征订任务367万份,涉及金额1.89亿元。各地还精减乡镇干部、村组干部、教职工共276.2万人,减少开支47.7亿元。

(三)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纪案件。各地大检查统计结果表明,1999年全国共查结7507起涉及农民负担案悠扬,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干部4800人。1999年发生的恶性案件,大部分得到了处理。

(四) 完善了各项监督管理制度。各地通过大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党政一把手负总责的制度,明确了部门专项治理责任制度,加强了农民负担监督管理的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和财务公开制度建设。这些制度的完善和健全,为下一步加强对农民负担的监督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 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各地检查上报和我们抽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 一些地方的检查工作还不够扎实。在乡镇自查中,有的乡镇检查工作要求不严、标准不高;有的乡镇认为当地负担不重,检查流于形式;有此乡镇担心大检查认真开展起会自找麻烦,没有进行检查。在县级全面检查中,有的县没有真正按照国务院要求的检查内容逐项进行检查,有的县借口人手少、时间紧,认为检查组只要到了所辖乡镇就完成任务了。还有不少地方的部门自查自纠走了过场,没有取得应有效果。总的看,大检查工作存在三个不平衡:一是地区之间不平衡,领导重视、减轻农民旬担机构比较健全的地方力度大些,相反就小些;出了恶性案件的地方力度大些,没有出事的地方力度小些。二是上下之间不平衡,省、地两级党委和政府比较重视,动作较大也较快,县、乡两级有的没有完全按照中央和上级精神开展大检查,约有20%的乡和40%的村没有进行大检查工作。三是条块这间不平衡,地方党委、政府的动作大一些,认真部署了检查,抓得紧一些;相对来说,有些部门行动慢一些,没有真正对涉农项目下大力气清理。
(二) 仍有一些违反中央政策规定的问题没有解决。有些地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对此,农民还有意见。
1. 乱集资仍很突出。一是从各地反映情况看,一些地方仍在向农民进行教育集资,没有按规定停下来。甘肃省安西县布隆吉乡1999年向农民每人收取教育集资45元。湖北省大悟县有的乡镇直到1999年底还在收取教育集资,农民人均17元。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已没有中小学危房改造任务,但仍在审批和进行教育集资。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溧河乡为缓解建校资金不足,擅自向在校生每人收取100元借款,变相搞集资。二是借农村电网改造之机搞集资。农村电网改造本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但有的地方借此向农民乱集资、乱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的个别乡镇,在开展农村电网改造的过程中,借换电表、装入户线这机变相集资,每户少则一二百元,多则几百元。此外,道路集资、合作医疗集资在一些地方仍未禁止。
2. 乱收费仍较严重。一是中小学校乱收费。中小学校乱收费是农民反映突出的问题,虽经多次治理,但在一些地方仍很严重。河南省襄城县山头店乡一中违反规定收取择校生费,每个学生每学期130元。贵州省遵义市、黔西南州有一半县存在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贵州、湖南两省的部分学校还向学生收取垃圾费、建档入机费、政府办学费、留级费等花样翻新的项目。四川省南溪县和简阳市一些学校去年向学生收费,小学生300-400元,中学生400-600元,相当于农户家庭上交提留统筹费的几倍。二是农村建房乱收费。农村建房方面的乱收费在一些地方仍比较突出。四川省简阳市金马镇全胜村农民新建住房,要向有关单位交纳9种税费。湖北省大冶市城建部门把面向城镇收取的市政配套设施费扩大到农村,按每平方米30元收取。三是计划生育乱收费。一些地方计划生育乱收费仍屡禁不止。四川省一些地方办理计划生育指标,一对夫妇要收150元,属于超标准收费。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三岔乡,要求外出务工的农民在办理流动人口计生证明时,交工本费30元,而且要求一年一换。此外,结婚登记搭车收费现象在不少地方仍然存在。
3. 摊派依然存在。一是税费平摊。一些地方的农业特产税和畜禽防疫费仍存在按人头或田亩平摊的现象。湖北省大悟县夏店镇松林村和新城镇沿河村,违反规定将农业特产税按人均21元和17元平摊收取,畜禽防疫费按人均2元平摊收取。甘肃省仁怀市、兴义市向农户摊派收取畜禽防疫费,标准分别为5元和8元。二是报刊乱摊派。报刊摊派是各地普遍反映的问题。据甘肃省调查,有的村除规定的几种报刊外,还按方方面面的要求订阅其他报刊杂志达16种。贵州省兴义市敬南镇,从1996年到1999年订报金额逐年增加,年均增长11%。江苏省在农村摊派报刊征订任务的有30多个部门,涉及100多种刊物,一般的村每年要开支5000元左右,高的达1.2万元。
(三) 一些地方恶性案件时有发生。据统计,在1999年10月至12月大检查开展期间,安徽、贵州、甘肃、山东、江西等5个省又发生8起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
(四) 有的地方乡付负债严重,加重了农民负担。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地方教育、计划生育、卫生等方面脱离实际的达标升级已经造成乡村两级沉重的债务包袱,仅靠乡村自身解决,短期难以消化。以湖南省为例,目前乡镇平均负债为200-300万元。村级平均负债为10万元左右。有的上级部门以促进工作为名,把达标升级与基层干部的政绩和奖金挂钩,规定出资、出劳和筹资比例,使乡村两级背上了沉得的债务负担。这些负担已经开始或最终要转嫁到农民身上,成为加重农民负担的重要原因。

三、 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
从这次大检查的情况看,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形势不容乐观,要切实解决农民负担问题,必须下更大的力气,采取更有力的措施。为了巩固大检查成果,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 切实抓好政策落实。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今年关键是要抓好落实。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减轻农民税费负担的政策,规范税费征管,禁止平摊农业特产税、屠宰税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违规收税,依照有关规定继续做好贫困地区和灾区的税收减免工作,大力推行提留统筹费一定三年不变的政策。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于治理"三乱"的有关政策,禁止任何形式的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今年重点对农村教育、报刊征订、农村电价方面的"三乱"进行专项治理。农村教育集资除危房改造外,要继续暂停。上半年要对农村中小学乱收费问题集中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整顿,尽快将农村中小学收费项目、标准和办法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内对报刊摊派要进行一次检查,除中央规定的党报党刊要向群众宣传、积极订阅外,其他报刊一律不得要求农民订阅。在农村电网改造中绝不允许乱集资、乱收费,已经搞了的要产即停下来。要进一步落实中央关地禁止在农村开展达标升级活动的政策,凡是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一律停止。要坚决制止乡村新的不良债务发生。乡村办集体生产公益事事,绝不能盲目举债乱铺摊子,形成机关报的债务。对已形成的债务,要尽快制定办法,分类处理,逐步消化。化解乡村全力要依法办事,严格掌握政策界线,维护农民的权益。不得将乡镇政策和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欠债务分摊给农民,也不得借机向农民乱收税费。
(二) 进一步抓好制度建设。要保证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的落实,必须完善各项制度,使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制度化、法制化。要进一步完善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责任制,加大地方各级领导的责任。要建立"三乱"专项治理部门责任制,哪个系统发生的"三乱",由哪个主管部门负全责治理。要进一步完善农民负担预决算、监督卡、专项审计制度,积极推进村级财务公开制度建设,增加村级财务透明度,加强村民监督,强化提留统筹费的使用管理。
(三) 积极抓好治本措施。在有效遏制农民负担加得的同时,要积极探索,抓好治本措施,办求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重的问题。要按照中央的部署,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村税费改革试点,总结经验。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精简机械我,压缩人员,减少支出。要改进基层干部政考核办法,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同时要结合县级"三讲",搞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增强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增进对农民群众的感情,改进工作作风。
(四) 继续抓好监督检查。要认真抓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大检查整改措施的落实。去年没有开展大检查的地方,要在今年上半年完成补查。已经进行大检查的地方和部门,要针对这次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排查,对不合理收费项目要坚决纠正过来,违反政策收取的款物要如数退还给农民。要继续加大监督检查的力度,严肃查处加重农民负担的违法违纪行为和涉及农民负担的恶性案件。凡是因农民负担问题发生严得事件或恶性案件的地方,县、乡党政主要领导不得提拨得用,实行"一票否决"。纪检、监察、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力度,对因农民负担问题引发的恶性案件要发现一件,查处一件。通过案件的查处,促进各项政策的落实。对加重农民负担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要继续做好涉及农民负担的来信来访工作,及时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建议批转各地区、各部门贯彻执行。

农 业 部
国务院纠风办
财 政 部
国 家 计 委
国务院法制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团名单(1965年8月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访问印度尼西亚共和国代表团名单

  (1965年8月6日第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团 长
  李雪峰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委员、书记处书记
副团长
  曾 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广东省副省长
       广州市市长
团员(按姓名笔划排列)
  高树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委员
       河北省副省长
  刘清扬(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常务委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妇女联合会副主席
  孙亚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秘书室副主任
       兼法律室副主任
秘书长
  邵宗汉 外交部研究室副主任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土地开发整理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


喀署办发[2008]79号


关于印发《喀什地区土地开发整理考核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地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做好各县市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根据中共喀什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制定了《喀什地区土地开发整理考核办法(暂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具有较强操作性、实用性,对于推动我区土地归并整理、增加农民人均耕地占有量、增加农民收入都有重大的意义。现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日





喀什地区土地开发整理考核办法(暂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喀什地委扩大会议精神,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增加农民人均耕地占有量,结合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实行土地开发申报制度
各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开发前,必须向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申报,并将开发土地的1:1万现状图、位置坐标、分宗地统计表等有关资料报送地区国土资源局。由地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地区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到实地调查确认后实施,凡是不申报或者申报资料不完备的,将不予验收。
需要开垦未利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开垦土地所在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开发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1、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设计任务书或县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文件;
2、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
3、发展改革、农业、水利、畜牧、林业、环保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4、土地开发用地项目呈报审批表;
5、土地开发用地现状图、规划设计图及勘界图。
未经依法审批开发增加的耕地,不得纳入年终考核指标。
二、实行土地归并整理报批制度
各县市实施土地归并整理前,必须以乡镇为单位绘制整理土地的位置草图,注明土地面积及田间道路、渠道等线状地物的长度、宽度,经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有关部门核实现状后上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局。由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地区农业、林业、水利部门实地踏勘,确定土地归并整理前的面积和位置。
三、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验收
土地开发整理单位和个人,按要求完成土地开发整理任务后,应及时向地区国土局提交验收申请,由地区国土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对各县市当年土地开发符合要求的耕地,认定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对符合土地归并整理要求的,按照整理后的现状,核定新增耕地面积,两项之和作为各县市当年新增耕地量。未提出验收申请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一律不纳入当年新增耕地面积考核。
四、开发新增耕地纳入国家后备耕地
开发土地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开垦区内,按下列规定权限审批:
1、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450亩)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地区行政公署备案;
2、一次性开垦荒地30公顷(450亩),不足60公顷(900亩)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批准;超过60公顷(900亩)不足600公顷(9000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3、一次性开垦荒地超过600公顷(9000亩)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所谓一次性开垦,是指用于同一个项目,在同一宗土地上进行的开垦。
地区、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受理土地开发单位和个人申请后,凡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0日内上报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有权属争议的土地,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开发。
五、建立土地开发整理统计制度
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统计、农业、林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年度进行土地开发治理新增耕地面积统计,每年11月30日前将新增耕地详细档案资料报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由地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审核当年土地开发整理情况,并建档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