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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时间:2024-07-06 17:54:4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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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


陕西省公民旁听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试行办法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2月24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便于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议事情况,了解全省政治经济生活中的重大事项,密切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广纳民意,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召开时间和建议会议主要议程,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公告或在陕西日报等新闻媒体进行公开报道,便于公民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三条 年满18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省公民,均可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四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个人直接报名申请和有关单位推荐等方式,经同意后发给旁听会议通知和旁听证。
(一)公民个人申请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持本人身份证和单位介绍信,无工作单位的公民应持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村委会介绍信,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10日前,到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处报名申请。
(二)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单位可根据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推荐旁听人员。
第五条 领取会议旁听证的公民,应按旁听会议通知,按时参加省人大常委会会议。旁听会议时应佩戴旁听证,在指定席位就座,并遵守《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须知》和会场纪律。
第六条 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以旁听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为主,经许可后,可以旁听联组会议和分组会议。
第七条 旁听公民对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议题和本省国家机关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反映。必要时可召开旁听人员座谈会,听取意见。
第八条 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做好公民旁听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各项服务工作。
第九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



2000年2月24日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衢政办发〔2006〕76号
  
  
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国土局、市电力局制定的《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衢州市区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补偿办法
  市国土局 市电力局
  (二○○六年四月二十九)
  
  为保障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全省电网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118号)精神,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衢州市本级,柯城区、衢江区范围内电力线路工程的设计勘测与施工建设。
  二、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占地补偿标准
  电力线路杆基、塔基建设占用土地的补偿,按《浙江省输电线路工程建设政策处理若干规定》(浙计经〔1998〕215号),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建成后所占土地归电力主管部门使用,但不核发土地使用权证。
  (一)杆基、塔基占地面积的计算及补偿。自立塔、钢管塔的塔基占地面积按塔基基础露出地面部分的外边线计算;拉线杆(塔)的基础占地面积按每基杆(塔)5平方米计算,不带拉线电杆的按每基1平方米计算。杆基、塔基占地部分的补偿标准执行当地政府的区片综合价。
  (二)杆基、塔基占地面积以外开挖土方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施工需要,杆基、塔基基础底部浇筑时开挖的面积会超出基础占地面积,对该部分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市区范围内种植0.2亩以上成片盛产期柑桔(胡柚)的耕地按14000元/亩(含土地复耕费2000元/亩)予以补偿;其它属耕地的根据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不同,执行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并按2000元/亩补偿土地复耕费;非耕地的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只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不补偿土地复耕费。
  (三)杆基、塔基开挖土方向外堆土、施工堆放沙石料等压覆植被造成损失的补偿。因施工需要,塔基、杆基开挖土方向外堆土、堆放沙石料等物资时,会出现压覆植被的情况,对这部分造成损失的补偿标准:地面青苗和附着物的损失,按“先踏勘、再施工、后补偿”的原则,视受损程度按实补偿,市区范围内种植0.2亩以上成片盛产期柑桔(胡柚)的耕地按6500元/亩(含土地整理费500元/亩)补偿;其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视受损程度进行补偿,属耕地性质的土地追加补偿土地整理费500元/亩,非耕地类的不追加补偿土地整理费。青苗和附着物受损程度由所在乡(镇)、村会同电力部门的政策处理人员共同进行鉴定评估。
  三、电力线路施工造成的损失补偿
  电力线路立塔架线过程中,对沿线造成地面青苗及附着物局部损失的补偿方式:按“踏勘、施工、评估、补偿”的原则,视受损程度按实补偿;青苗和附着物受损程度由所在乡(镇)、村会同电力部门政策处理人员共同进行鉴定评估;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受损程度执行。
  四、电力线路工程建设涉及的建筑物拆迁
  电力线路通道和保护区内的建筑物,不能满足电力建设安全距离的,应予以拆迁。建筑物拆迁范围由项目设计单位计算后确定。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房屋拆迁标准执行。房屋拆迁安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指标由所在市、区国土部门负责落实。
  五、电力线路工程涉及各类管线迁移的补偿
  电力线路工程建设中涉及市建设局、广电总台、电信公司、长途电信传输局、移动公司、联通公司等单位的各种管线迁移,按市政府办公室〔2002〕112号抄告单规定执行。补偿标准如下:
  电力线路工程涉及各类管线迁移的补偿标准
类 别 补偿标准 备 注
高压杆 3000元/根
低压杆 2000元/根
电讯杆 2000元/根 含光缆
电视线杆 1000元/根 有光缆2000元/根
铁塔 10000—15000元/座
地下光缆 20000元/公里
广播杆 200—500元/根
变压器 2000—3000元/台
拆迁地块内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各种管线,不予补偿。

六、加强电力线路建设的规划和控制
  市、区规划部门应加强对电力线路工程的规划工作,协调处理好电力线路建设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区、乡(镇)规划之间的关系。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对经依法批准的电力项目的所址、路径加以保护;如确需在保护区域内重新进行规划定点、植树造林和采矿等,须事先征求电力主管部门的意见。
  七、严格按规定标准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电力线路沿线的区、乡镇(街道)应积极支持电力线路工程建设,负责协调所辖区域内的政策处理工作,严格执行补偿标准;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电网建设和电力设施保护的宣传,增强广大人民群众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发展改革、国土、公安、建设、规划、工商、交通、林业、邮电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全力支持,协同做好政策处理工作,努力为电力线路建设提供良好的建设环境。
  八、其他
  各县(市)政府和电力主管部门可结合各地实际,制定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工程的政策处理办法。
  本办法由衢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请示的批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
你公司《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有关二年内解除保险合同手续费条款进行解释的请示》”(国寿发〔1999〕210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1999〕57号)要求:“在订立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就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和退
保处理等争议较多的事项逐项向投保人解释清楚,退保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应在保险单或保险条款中列明,并要得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书面认可”。因此,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关于人身保险产品宣传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于由于保险公司未执
行有关规定所产生的纠纷,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应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1999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