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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12 10:11:3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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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体育经营活动管理条例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0年5月28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促进体育经营活动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体育经营活动是指以体育活动为内容和手段,以商品形式进入市场的营利性的活动,包括:
(一)经营性的体育俱乐部、体育活动中心、体育度假村、体育场馆和其他有固定体育设施的场所的体育经营活动;
(二)经营性的体育竞赛、表演、健身、健美、娱乐活动;
(三)经营性的体育培训、辅导、咨询、信息服务;
(四)经营性的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活动;
(五)体育经纪活动、体育广告、展览及体育彩票的销售活动;
(六)利用体育竞赛、表演、专用标志或以体育组织名义进行的经营活动,以及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开发;
(七)体育活动、竞赛、表演及有关体育节目播映权的有偿转让;
(八)其他体育经营活动。
第四条 体育经营活动所涉及的体育项目,是指经国际体育组织认定的、国家体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展的和具有增强体质、娱乐身心作用的民族、民间传统体育项目。具体项目由省体育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五条 体育经营活动应当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工作的领导,引导和扶持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发展。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体育经营场所,从事健康有益的体育经营活动。
鼓励、支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组织和个人(以下称体育经营者),为实施全民健身计划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服务,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体育经营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体育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有关体育经营活动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体育经营活动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体育经营活动管理制度;
(三)制定各类体育经营活动的从业条件、标准和审批程序,对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体育经营者进行审查;
(四)对体育经营活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工商、公安、税务、物价、财政、卫生、规划、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对体育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办与审批
第十一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具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体育经营活动要求的场所;
(二)有必要的资金、符合国家标准的设施、设备和器材;
(三)有取得资格证书的体育专业人员;
(四)必须有安全保障条件;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从事专业技术性强、危险性大以及社会影响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具体项目由省人民政府公布。
从事体育竞赛、表演等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三条 对体育经营活动的审查批准实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条 申请领取体育经营许可证的,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书及有关证明资料;
(二)合同或协议书副本;
(三)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的资料;
(四)体育专业人员的资料;
(五)其他必要的资料。
申请从事危险性大的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同时提供可行性论证报告。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答复。予以批准的,发给体育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举办临时性体育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30日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资料。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十七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
获得教练员技术等级职称或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证书,从事相应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可以直接领取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十八条 从事体育经纪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经纪人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经纪资格证书。
第十九条 体育经营者需要变更经营项目或内容的,应当到原审批机关审批,办理变更手续。

第三章 经营与管理
第二十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体育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体育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保证服务质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体育经营者应当按照物价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明码标价,合理收费。
第二十二条 从事体育经营活动所使用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确保其安全和正常使用。
体育经营者对经营活动中可能危及消费者安全的事项,应当作出真实说明和明确警示,采取措施防止危害发生。
第二十三条 体育经营者不得聘用未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的人员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
第二十四条 体育经营者利用体育广告、销售体育彩票等方式筹集体育资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五条 将体育竞赛、表演和有关体育节目的播映权有偿转让给视听传播组织公开播映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利用体育竞赛、表演、专用标志或以体育组织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以及从事其他体育无形资产的商业性开发的,必须经体育竞赛和体育表演的主办者、体育组织、体育专用标志和体育无形资产所有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七条 体育经营场所不得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不得超过核定人数。
体育场所的人员容量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会同公安部门核定。
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渲染暴力、封建迷信、赌博、色情和其他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
第三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体育经营场所,不得侵占、破坏体育经营场所的设施、设备和器材,不得非法向体育经营者收取费用和要求提供无偿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取得体育经营许可证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停止体育经营活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或吊销体育经营许可证:
(一)聘用未取得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从事教练、培训、辅导、咨询、体质测定、体育康复、救护等工作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营项目或内容的;
(三)体育经营场所所容纳的消费者超出核定人数的;
(四)没有配备与经营项目相适应的体育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体育场所、设施、设备和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六)体育经营场所接纳未取得经营资格的组织或个人从事体育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五条 伪造、涂改、买卖、租借、转让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的,由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涂改、买卖、租借、转让的体育经营许可证和体育专业人员资格证予以吊销,伪造的予以没收;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在体育经营活动中从事渲染暴力、封建迷信、赌博、色情和其他危害消费者身心健康的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体育经营者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或同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条例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2000年5月28日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文化部 公安部 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通知


近年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过多过滥,一些地方监督管理不力,出现了大量违法违规经营现象,经营秩序混乱,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危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的身心健康以致生命安全,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目前已到了非彻底治理不可的地步。2002年6月16日凌晨,北京市海淀区无证经营的“蓝极速网吧”发生恶性火灾,致使25人死亡、12人烧伤,造成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深入整顿文化市场秩序,切实加强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专项治理工作。2002年7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国集中开展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专项治理。治理工作由文化部牵头,会同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部署组织进行。各地区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组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电信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专项治理工作。

二、坚决取缔非法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非法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一律予以取缔,没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全部器材和违法所得。


三、严肃查处违规经营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超范围经营、擅自出租或转让营业场所开设“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一律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并不得重新申请开办“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对擅自接入国际互联网提供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查处。

四、严格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进行重新审核登记。对已取得公安机关“安全审核文件”、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文化经营许可证》(包括先期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网络文化准营证》、《经营许可证》)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营业执照》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于2002年10月1日前,由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重新审核登记。重新审核登记的程序是:


(一)由县级以上(含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规定的开办条件进行审核,合格者发给开办条件核准文件;


(二)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的,由同级公安机关进行安全和消防检查,并经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后发给安全审核批准文件;


(三)对取得开办条件核准文件及安全审核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文化经营许可证》;


(四)对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办理登记注册。


未能获得重新登记注册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撤销批准文件,吊销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一律不得再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


五、暂停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也不得审核批准现有“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增添或更新设备。


六、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要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安全生产大检查、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认真检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问题。凡不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全或失效的,必须立即纠正。凡安装固定封闭门窗栅栏的,必须立即拆除。营业期间,不得封堵疏散通道,不得关锁门窗。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必须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缔。

七、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接入服务检查。对依法取缔和关闭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电信行政管理部门,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立即停止接入服务。对逾期仍不停止接入服务的,由电信行政管理部门按《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6条从严处罚。对于无经营许可证、擅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按《电信管理条例》第70条从严处罚。

八、认真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活动检查。要按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者营业活动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规定,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经营含有色情、赌博、暴力、愚昧迷信等不健康内容电脑游戏的,制作、复制、查阅、传播有害信息,危害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以及对上网用户实施上述行为疏于管理、不予制止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依照有关规定,从严予以处理。

九、严肃追究“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和监管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有关规定,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批和监管工作进行认真核查。对有失职、渎职行为,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审批和监管部门负责人和责任人,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严给予行政处分。

十、加强宣传教育和社会监督,营造有利于治理“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良好氛围。各地区在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的工作中,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切实做好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要通过公布有关部门的举报电话、建立必要的表彰奖励制度等方式,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打击违法违规经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活动的良好氛围。


十一、强化地方政府领导责任,加大综合执法力度,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成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充分认识开展“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对于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重要意义,将专项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落实职责,加强领导,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治理方案,协调有关部门,组织专门力量,联合行动,综合执法,坚决稳妥地开展工作,并妥善处理好“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取缔和关闭的善后等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确保专项治理取得成效。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将派出督查组,采取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检查。对治理工作成效显著的地区予以表扬,对行动消极迟缓、工作不力、未完成治理任务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限期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文化部、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广东省广州市人大常委会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2年12月13日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2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广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议案》,决定废止《广州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本决定自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