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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26 13:49: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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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广东省广州市政府


广州市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管理暂行规定
广州市政府


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农村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所辖八区范围内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使用集体土地的,适用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广州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是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主管机关。
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镇国土所负责实施本辖区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的管理。
第四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符合区、镇(街道)、村建设规划。
第五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闲地和荒山、荒坡地,严格控制使用耕地。
第六条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限于使用人兴建自住房屋,禁止非法买卖、出租或以合作建房的形式变相买卖土地。
第七条 下列人员可申请使用农村宅基地:
(一)本村有常住户口的村民。
(二)离婚后返回本村落户的原本村村民及其抚养的子女。
(三)回原籍落户的职工、复退军人和离退休干部。
(四)回家乡定居的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
申请住宅建设用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出售、出租、赠与住宅或将住宅用于其他用途后,再申请新的宅基地的。
(二)不合理分户超前建房的。
(三)不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
(四)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农村居民兴建住宅,每户用地最高限额不得超过下列标准:
(一)人均耕地不足0.5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40平方米;5至7口人户5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60平方米。
(二)人均耕地不足1亩的地区:4口人以下户50平方米;5至7口人户6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70平方米。
(三)人均耕地1亩以上和边远山区:4口人以下户60平方米;5至7口人户70平方米;8口人以上户80平方米。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七条,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个人住宅的,向所属村民委员会申请,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在城市规划发展区外,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或荒山、荒坡地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意见,镇国土所审核后报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和其他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经镇人民政府、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规划发展区内,使用村内原住宅用地、空闲地、荒山、荒坡地、耕地或其他土地的,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办理,经镇人民政府,区、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成片规划建设农村居民住宅的,参照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条 申请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必须提供下列证件:
(一)户主身份证明。
(二)住宅建设用地申请表。
(三)经实地测量绘制的用地界址图(比例尺1∶500)。
(四)审核批准机关认为需要的其他文件。
在城市规划发展区内申请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新建住宅的,还须具备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 农村居民依法批准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设住宅的,领取由市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二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房屋报建的批复文件和图纸,是办理农村集体土地房地产权登记的合法凭证。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造的住宅进行转让,必须符合《广州市土地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凭《房地产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受让人不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范围的,由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区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申办土地征用、出让手续后,到广州市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交易手续。
农村居民兴建的合法住宅可以依法继承,继承人凭《房地产证》办理继承公证。
第十四条 超出批准的用地面积建房或进行违法建筑,一律按违法用地和违法建筑处理。
第十五条 《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自领取之日起2年内必须建设住宅。逾期该证自行失效,由发出批准书的机关注销。
凡失效的《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不能申请办理建房报建手续。
第十六条 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由区以上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七条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和国家工作人员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文件,非法占用土地兴建住宅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应及时制止,由区以上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
第十八条 非法买卖或以合建形式变相买卖《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及时制止,区以上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吊销其《农村居民住宅建设用地批准书》、没收非法所得、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买卖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实施前区人民政府颁发给农村居民的宅基地证书,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级市的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用地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5年7月11日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补充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工业产品质量管理,调动企业厂长(经理)的积极性,根据粤府〔1987〕120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对产品获国家级质量奖称号的企业的厂长(经理),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产品获国家金质奖或金杯奖的,当年另给厂长(经理)一千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八百元奖金;
(二)产品获国家银质奖或银杯奖的,当年另给厂长(经理)八百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六百元奖金;
(三)产品获国家优质产品称号期满复查合格仍保持称号的,给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分别晋升工资一级,不占当年职工调升工资指标。
第三条 对企业获国家、部、省质量管理奖称号的厂长(经理),按下列规定给予奖励:
(一)企业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的,当年另给厂长(经理)一千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八百元奖金;
(二)企业获部、省质量管理奖的,当年另给厂(经理)八百元奖金,给副厂长(副经理)六百元奖金;
(三)企业获国家质量管理奖称号期满复查合格的,给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分别晋升一级工资,不占当年职工调升工资指标。企业获部、省质量管理奖期满复查合格的,给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向上浮动一级工资。
第四条 企业获国家一级计量合格的,当年另奖给厂长(经理)奖金八百元,奖给副厂长(副经理)奖金六百元。
第五条 本补充规定第二、三、四条所列各项奖金、晋升工资和浮动升级工资在本企业利润留成中解决。
第六条 同一企业在当年同时获两级奖(如省质量管理奖和国家质量管理奖)以上的,按最高级奖进行奖励,不得重奖。
第七条 获本补充规定的第二、第三条各种称号的企业,经国家、部或省统一抽查复查不合格并经整改后仍不合格的,追还获奖时发给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奖金。对因质量问题被国家撤销国家优质产品和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称号的企业的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取消获奖时晋升、向上浮动的工资。获国家一级计量合格的企业期满复查不合格的,追还合格时发给的奖金。
第八条 第七条规定的对企业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的处罚由省标准计量局负责执行,所追还的款项作为省表彰质量管理好的企业的奖励基金,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由省经委统一安排,该项基金的收支使用接受省财政厅检查监督。
第九条 在我省范围内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工业产品质量管理奖惩,可参照本补充规定执行。



1989年10月4日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通知

常政发〔2008〕13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为切实贯彻执行《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常政发〔2007〕95号),全面推进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建设,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现将加快推进我市各类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设立的各类企业,都应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并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应及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变更登记手续,继续按时足额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中断。如改制后中断缴存的,应自本通知发布后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
  三、劳务派遣企业在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时,应当明确劳务派遣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承担和缴存方式;未明确的,被派遣劳动者的住房公积金由劳务派遣企业缴存。
  四、单位和在职职工个人都应当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的义务。单位为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按照规定列入单位成本或者费用;在职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及其在职职工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在职职工所有,并依法享有提取和使用权。
  五、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制度,做好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运作工作。要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常州市市区住房保障规划(2007年—2011年)》等文件的要求,定期会同市相关职能部门,组织对辖市、区内各类企业建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不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或者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经济处罚或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将违法行为作为企业社会信用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作为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和社会信用管理的依据。
  六、市政府将辖市、区政府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列入住房保障年度工作目标管理,在每年年底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考核目标责任履行情况。
  七、各辖市、区政府应当高度重视住房公积金工作,把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作为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和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要明确分管领导、职能部门以及年度扩面工作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工作,加强扩面工作考核督查力度,做好住房公积金扩面工作。
  八、市发改委、国资委、经贸委、工商、财政、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建设、总工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