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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4-07-24 05:10:5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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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
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
  《四川省对外劳务合作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6月24日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张中伟
一九九九年七月五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管理,规范工作程序,保障和促进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务院《办理外派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外经企业),按照与国(境)外有关政府机构、团体、企业、私人雇主所签定的合同,向国(境)外派出从事经济、科技、社会服务等活动的各类劳务人员(含劳务性质的研修生,下同),并依法取得
报酬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口管理全省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制定全省对外劳务合作的中长期计划及指导性年度计划,指导、监督和检查全省外派劳务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城镇劳动力外派工作。
第四条 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统计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境外(未建交国家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及澳门、台湾地区除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核对外劳务合作合同;负责办理在未建交国家(地区)、敏感地区以及国家规定的特殊地区开展
劳务合作业务的初审和转报工作。
其他部门不得办理外派劳务人员的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
第五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对外经企业对外签约、广告宣传、招聘劳务人员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外经企业开展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必须持有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颁发的《国外工程承包、劳务合作经营许可证》,按照国务院关于办理外派劳务出国手续的有关规定,凭对外签定的合同及有关材料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外派劳务出国任务批件》,
持该批件及相关手续到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劳务人员的出国(境)手续。
省外的外经企业外派我省劳务人员出国(境)的,应持有效出国任务通知书(出国任务批件)等有关材料,经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申请办理《四川省人民政府出国、赴港澳任务确认件》等劳务人员出国(境)手续。
第七条 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作需要申请护照延期的,外经企业应向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提供有关材料,经核准获得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延期执行合同的任务批件后,向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或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护照延期手续。
第八条 外经企业与外派劳务人员必须签定合同,明确在外从事劳务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外经企业应履行对外派劳务人员的监督管理职责,并负有依据合同和当地法律保障和维护外派劳务人员合法权益的义务。
外派劳务人员应遵守所在地法律,自觉履行合同,维护我国国际声誉。
第九条 外经企业收取服务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外派人员工资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禁止超标准收费。
第十条 外派劳务人员的个人收入,外经企业除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扣除服务费外,其余的应发给劳务人员本人。
第十一条 外经企业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或非法手段进行竞争。
第十二条 凡我省外派劳务人员,应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外派劳务培训中心接受出国培训、考核。外派劳务人员培训中心必须按规定对外派劳务人员进行政治、技术、外语等方面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派出。
第十三条 有关外派劳务人员的单位,应认真做好外派劳务人员的选审工作,对外派劳务人员的政治、业务、身体条件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 公民个人因私境外就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成都市对外劳务合作由成都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行政管理部门归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9年7月5日

关于恢复发放集镇电影院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恢复发放集镇电影院贷款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7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西藏不发):
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自1985年5月1日停止发放后,已历时两年。为便于各地做好恢复发放此项贷款工作和加强贷款管理,特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恢复发放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的时间与要求。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经过两年清理、整顿后,原定从今年1月起全面恢复发放。但由于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按规定将核减的此项贷款指标依期足额缴回总行,因而使原定计划推迟。凡已按照规定将核减的此项贷款指标全部缴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经建设银行总行和中影公司同意后,可以恢复发放此项贷款。否则,不得自行恢复发放。
辽宁、黑龙江、甘肃、青海已将应缴指标全部缴清,总行和中影公司曾于1986年10月23日以(86)建总信字第208号通知准予恢复发放贷款。据查,浙江省也将应缴指标全部缴清,可在收到本通知后恢复发放此项贷款。此外,鉴于宁夏、上海未做贷款指标调整,不需缴回贷款指标,也可恢复发放此项贷款。
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缴未缴的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指标,总行计划在1988年底前,一次或分次扣收(信贷计划资金来源方调增中央委托贷款基金结余;资金运用方相应调减借差额度)。请各有关分行协助将该项资金上划总行。
三、贷款的使用范围和注意事项。农村集镇电影院恢复发放后,除安排少量贷款用于农村集镇电影院维修外,绝大部分贷款应支持电影部门所属的城市专业电影院的更新、改造。但此项贷款只限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的房屋修缮、室内装修,增添冷热暖气设备、改革声光装置、更换座椅等项目,不准用于影院的新建和翻建。
四、发放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包括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更新改造项目),必须十分注意经济效益和有无还款能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过去发放此项贷款的经验教训,具体修定本地区贷款办法和实施细则,凡不符合贷款条件的项目,坚决不予贷款。
五、为管好、用活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资金,更好地支持城乡电影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贷款效益,今后,发放此项贷款,一律由当地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向建设银行统贷统还。贷款期限,(包括建设期)最长不超过五年;贷款利率,用于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仍维持原定利率月息2.4‰;用于城市专业电影院的更新改造贷款利率为月息2.7‰。贷款项目所需更改措施规模指标,由当地自行解决。
这项贷款的发放,一律集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审批。
六、为加速农村集镇电影院贷款资金的周转,各地对已到期的贷款要抓紧摧收。对逾期贷款,首先要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需要延期归还的贷款,要协助借款单位订出还款计划。
以上通知,请依照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柳州市市容卫生“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执行。





二OO七年四月十日





柳州市市容卫生

“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柳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进一步改善市容市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创建最佳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一切临街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划定区域,承担市容卫生“门前三包”(以下简称“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条 市容管理局是实施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协调各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执行,制定“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检查考核标准。各城区政府负责本辖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内容

(一)包搞好环境卫生

1. 责任单位负责责任区域内门前地面的保洁,做到地面无烟头、瓜皮、油污、果壳(核)、纸屑、积水、痰迹和包装废弃物等各类垃圾;不得将垃圾(杂物)扫入道路、下水道,或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

2. 经营门店(摊点)应配置相应的垃圾容器,并放置在门槛(拉闸门等门)以内,不得沿街摆放及放置在绿化带、树池内;垃圾容器应保持干净、整洁,污物、污水不得外溢,污染路面。垃圾实行袋装,按环卫部门规定的时间,统一由环卫部门有偿服务,上门收集。

(二)包搞好美化绿化

1. 责任单位不得依树搭棚、践踏草坪,不得擅自占用绿地和损坏花草树木等。

2. 责任单位的门窗、招牌、橱窗、装璜陈列样品、广告标志、雨蓬、阳台应保持整洁、美观,无明显陈旧或破损,无乱张贴和涂画。外墙面及门前台阶、空旷地、人行道路每月清洗不少于一次,保持建(构)筑物立面整洁,玻璃墙体、门窗明亮洁净、路面见原色。“牛皮癣”广告的清理涂料应与底色相一致,不得留有明显的清理痕迹造成二次污染。

3. 责任单位的建(构)筑物的灯光亮化设施应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门店招牌、遮阳雨蓬的设置应符合《柳州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

(三)包维护市容秩序

1. 责任单位不得跨槛占道经营、占道作业、店外设摊,杜绝使用高音喇叭招揽顾客以及其他影响社会秩序的行为。

2. 不得乱堆乱放、乱拉乱挂、乱搭乱建,乱立广告牌(灯箱)、乱设置遮阳(雨)篷(布);门前不得随意停放自行车、摩托车等车辆,实行车辆停放划线管理的路段,应整齐有序停放。

第五条 “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划定

(一)街道两侧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有围墙的以本院围墙为界,外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无围墙的,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人行道道板连接处为责任区域。

(二)街巷内的责任单位、居民住户以相邻交接中心线为界,门前墙根至道路中心线为责任区域。

(三)城市公共设施,由市政、公安交警、电信、邮政、供电、铁路、有线电视等部门按照业务分工和产权所有,分别做好日常管理工作;辖区政府负责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评。

(四)开设早夜市的地段,由早夜市举办单位负责管理;辖区政府负责监督、检查、考评。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出租的门面店铺“门前三包”责任制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可将“门前三包”责任纳入租赁合同。

第七条 对无责任单位的地段,由所在辖区环卫所负责实施。“门前三包”面积所需经费,由市财政从城市维护费中解决。

第八条 “门前三包”采取责任单位出资委托代包和自包两种形式。

第九条 代包委托方应与受委托方签订代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十条 责任单位应就其内部产生的垃圾与环卫部门签订委托代运垃圾合同,并按指定的位置存放,在规定时间内清运。

  第十一条 代包实行有偿服务,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自包的责任单位,必须有专职值勤人员,自备保洁工具,按本办法规定,履行“门前三包”责任。

  第十三条 所有的责任单位须与所在城区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执行下列规定:

  (一)指定一名主管责任人负责“门前三包”工作;

  (二)落实定人、定岗、定责制度,严格履行职责;

  (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主管部门和城区政府的监督、检查、考核。

  第十四条 各城区人民政府在与责任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后,应在责任单位门前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标明责任区域。

  第十五条 “门前三包”值勤人员应当做到: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规范服务,按时出勤,尽职尽责,从严管理,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三)佩带统一标志(值勤人员的统一标志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订制及发放)。

  第十六条 责任单位在“门前三包”责任区域内,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违反“门前三包”要求的,应当予以劝阻和制止;劝阻和制止无效的,应及时报告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查处。

  第十七条 各城区政府应对各责任单位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每周最少一次),并按标准进行考核评比。

  第十八条 对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成绩突出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方案由各城区自行制定)。

  第十九条 市市容管理局负责对各城区实施“门前三包”责任制情况的检查考评,考评情况纳入该城区《柳州市城市管理目标责任制》的考评总分,市人民政府将根据得分情况进行评比。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单位和个人,由城区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市市容管理局对责令改正情况进行督察。

(一)每月四次检查不符合要求的,对直接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实行自包的,取消其自包资格,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代包管理,费用由责任人支付;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代包单位不认真履行代包职责的,由辖区政府对责任单位和代包单位的主要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是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的,报请相关部门取消该单位卫生先进单位或文明单位称号。

  第二十一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管理、环保噪声污染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和新闻媒体有权监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可以向城区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各城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设置举报电话,并在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三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不按本办法规定履行检查、监督和管理职责或检查、监督、管理不力的,由市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柳州市人民政府1994年9月印发的《柳州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柳政发〔1994〕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