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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

时间:2024-06-16 13:19:0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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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修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4年9月24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进行修正



第一条 为保障矿山生产安全,防止矿山事故,保护矿山职工的人身安全,促进自治区采矿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以下简称《矿山安全法》)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境内从事地质勘探、矿山设计、建设、开采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矿山安全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矿山安全工作的领导,贯彻执行矿山安全法律、法规,督促有关部门和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研究处理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区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矿山安全工作实施统一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矿山安全工作进行管理。
矿山企业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和工会,对本企业矿山安全工作实行群众监督。
第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矿山安全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负责管理兵团所属矿山企业的矿山安全工作,并接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兵团各师、团的矿山安全工作受当地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矿山安全监督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并颁发矿山安全监督员证书。
矿山安全监督工作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矿山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必须有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的安全设施。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并须有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工会组织参加。
矿山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总体设计文件,应当有论证矿山开采安全条件的内容;矿山建设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应当编制安全专篇。
矿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修改或变更设计文件涉及安全内容的,必须按原审批程序办理。
第九条 从事矿山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工单位的施工安全资格进行审核。
第十条 矿山企业必须取得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和劳动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方能生产。
第十一条 矿山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培训考核。
第十二条 矿长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矿长,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任职。
矿长和主管安全生产工作副矿长的安全技术业务培训工作,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考核,共同签发《矿山企业矿长安全资格证》。《矿山企业矿长安全资格证》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十三条 矿山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按照国家《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矿山企业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课时和要求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国家没有规定课时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新进矿的井下作业人员,不少于七十二小时,新进矿的地面作业人员和露天矿作业人员,不少于四十小时;
(二)所有生产作业人员每年不少于二十四小时;
(三)调换工种和采用新工艺作业的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培训。
矿山企业应当对参加安全教育、培训的职工进行考核,经考核合格的方可上岗。考核内容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矿山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病的防治工作。对作业场所中的粉尘、毒物浓度、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以及井下高温、噪声等进行定期检测,超过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当采取措施限期改正。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专门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定期对矿用特殊安全要求的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以及其他安全设备和作业环境进行检测、检验。经检测、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矿山企业不得使用,经营单位不得销售;对不符合
要求的作业环境,责令矿山企业限期改正。
第十六条 矿山爆破作业或制造、储存、运输、试验或销毁爆破材料,应当按照国家《爆破安全规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 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矿山安全标志》的标准,在作业场所和其他安全生产重要地段设置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矿山企业必须从矿产品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必须用于改善矿山安全生产条件、预防矿山事故和职业危害以及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在所管辖范围内有权进入现场检查,参加矿山企业召开的有关会议,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矿山安全监督员发现矿山企业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应当要求企业整改,必要时可以对企业或有关人员发出《矿山安全监督指令书》;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的紧急险情时,应当要求现场负责人立即处理。
第二十条 发生轻伤、一次重伤二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五万元以下的一般矿山事故,由矿山企业负责调查和处理。重伤事故的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报当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重大矿山事故,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及时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并组织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公安、监察部门和工会、矿山企业进行调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参加:
(一)一次死亡二人以下,一次重伤三人以上九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县(市)以下所属矿山企业,由县(市)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中央、自治区、州(市、地)所属矿山企业,由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当地
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二)一次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一次重伤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由州(市、地)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中央、自治区所属矿山企业,由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州(市、地)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三)一次死亡十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由自治区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中央所属矿山企业,由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 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复,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处理。重大问题报请人民政府决定。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按照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参加下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矿山事故调查工作;也可以会同同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对下级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的矿山事故进行复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四条 一般矿山事故处理工作不得超过六十日;重大矿山事故处理工作不得超过九十日,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矿山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五条 矿山企业必须为井下作业人员和在露天从事危险性较大工种的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职工因工伤亡抚恤或补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或安全监督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矿山事故或在矿山事故抢险救灾中有功的;
(三)研究和推广矿山安全科学技术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提出矿山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被采纳后效果显著的。
第二十七条 实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罚款处罚,数额为二千元至一万元。
实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罚款处罚,数额为一万元至五万元。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等级证书承担矿山工程设计、施工的,或者向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交付设计、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安全资格承担施工或者向无施工安全资格的
单位发包工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在收到《安全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仍不整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第三十一条 矿山安全监督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自治区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一项中“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的内容,修改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二项中“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的内容,修改为“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第三
项中“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故”的内容,修改为“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事故”。
二、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等级证书承担矿山工程设计、施工的,或者向无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交付设计、发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未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施工安全资格承担施工或者向无
施工安全资格的单位发包工程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三、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的,依照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处理。”
四、将第三十条修改为:“存在严重安全事故隐患的矿山企业在收到《安全监督指令书》后,逾期仍不整改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
五、删除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94年9月24日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
1993年3月15日,财政部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定了《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有铁路运输企业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附件:运输(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一、总 说 明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铁路运输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国有企业的年度会计报表应同时报送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6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特殊行业的企业不宜合并的可不合并,但应将其会计报表一并报送。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会 计 科 目
(一)会计科目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 |一、资产类
1 |101| 现金
2 |102| 银行存款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4 |111| 短期投资
5 |112| 应收票据
6 |113| 应收帐款
7 |114| 坏帐准备
8 |115| 预付帐款
9 |119| 其他应收款
10 |120| 制服垫款
11 |121| 材料采购
12 |124| 材料
13 |125| 燃料
14 |129| 低值易耗品
15 |133| 委托加工材料
16 |135| 库存产品
17 |136| 商品
18 |139| 待摊费用
19 |151| 长期投资
20 |153| 拨付所属投资
21 |161| 固定资产
22 |165| 累计折旧
23 |166| 固定资产清理
24 |169| 在建工程
25 |171| 无形资产
26 |181| 递延资产
27 |185| 特准储备物资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28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 |二、负债类
29 |201| 短期借款
30 |202| 应付票据
31 |203| 应付帐款
32 |204| 预收帐款
33 |209| 其他应付款
34 |211| 应付工资
35 |214| 应付福利费
36 |221| 应交税金
37 |223| 应付利润
38 |229| 其他应交款
39 |231| 预提费用
40 |236| 上下级往来
41 |238| 运输收入往来
42 |241| 长期借款
43 |251| 应付债券
44 |261| 长期应付款
45 |271| 特准储备资金
| |三、所有者权益
46 |301| 实收资本
47 |302| 上级拨入投资
48 |303| 铁路建设基金
49 |311| 资本公积
50 |313| 盈余公积
51 |315| 所属上交利润
52 |321| 本年利润
53 |322| 利润分配
| |四、损益类
54 |401| 运输收入
55 |403| 完成工作清算
56 |404| 运输支出
--------------------------------------
续表
--------------------------------------
顺序号|编 号| 名 称
------|------|----------------------
57 |411| 运输税金及附加
58 |412| 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
59 |413| 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
60 |414| 工附业支出
61 |415| 代办业务支出
62 |421| 管理费用
63 |422| 财务费用
64 |431| 投资收益
65 |441| 营业外收入
66 |442| 营业外支出
--------------------------------------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略)

三、会 计 报 表
(一)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
--------------------------------------------------------
顺序号| 编号 | 会计报表名称 |编报期
------|------------------|------------------|--------
1 | 会铁01表 | 资产负债表 | 月报
------|------------------|------------------|--------
2 | 会铁02表 | 损益表 | 月报
------|------------------|------------------|--------
3 | 会铁03表 | 财务状况变动表 | 年报
------|------------------|------------------|--------
4 |会铁02表附表1 | 利润分配表 | 年报
--------------------------------------------------------


资 产 负 债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日 单位:元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流动资产: | | | |流动负债: | | |
货币资金 |1 | | | 短期借款 |46| |
短期投资 |2 | | | 应付票据 |47| |
应收票据 |3 | | | 应付帐款 |48| |
应收帐款 |4 | | | 预收帐款 |49| |
减:坏帐准备 |5 | | | 其他应付款 |50| |
应收帐款净额 |6 | | | 应付工资 |51| |
预付帐款 |7 | | | 应付福利费 |52| |
其他应收款 |8 | | | 未交税金 |53| |
存 货 |9 | | | 未付利润 |54| |
待摊费用 |10| | | 其他未交款 |55| |
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11| | | 预提费用 |56|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12| | |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57| |
其他流动资产 |13| | | 其他流动负债 |58| |
流动资产合计 |21| | |流动负债合计 |65| |
------------------------------------------------------------------------------------------------
续表
------------------------------------------------------------------------------------------------
资 产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行次|年初数|期末数
------------------------|----|------|------|------------------------|----|------|--------
长期投资: | | | |长期负债: | | |
长期投资 |22| | | 长期借款 |66| |
拨付所属投资 |23| | | 应付债券 |67| |
固定资产: | | | | 长期应付款 |68| |
固定资产原价 |24| | | 其他长期负债 |75| |
减:累计折旧 |25| | | 长期负债合计 |76| |
固定资产净值 |26| | | | | |
固定资产清理 |27| | |所有者权益: | | |
在建工程 |28| | | 实收资本 |78| |
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 |29| | | 上级拨入投资 |79| |
固定资产合计 |35| | | 资本公积 |80| |
无形及递延资产: | | | | 盈余公积 |81| |
无形资产 |36| | | 未分配利润 |82| |
递延资产 |37| | | 所有者权益合计 |85| |
无形及递延资产合计 |40| | | | | |
其他资产: | | | | | | |
其他长期资产 |41| | | | | |
资产总计 |45| | |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总计|90| |
------------------------------------------------------------------------------------------------
补充资料:1.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元;
2.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元。
损 益 表
会铁02表
编制单位: ----年--月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月数|本年累计数
------------------------|----|------|------------
一、主营业务收入 |1 | |
减:营业成本 |2 | |
营业税金及附加 |4 | |
二、主营业务利润 |7 | |
加:其他业务利润 |9 | |
减:管理费用 |10| |
财务费用 |11| |
三、营业利润 |14| |
加:投资收益 |15| |
营业外收入 |16| |
减:营业外支出 |17| |
四、利润总额 |20| |
----------------------------------------------------

财 务 状 况 变 动 表
会铁03表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一、流动资金来源 | | |一、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 | |
1.本年利润 |1 | | 1.货币资金 |41|
加: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 | | 2.短期投资 |42|
(1)固定资产折旧 |2 | | 3.应收票据 |43|
(2)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 |3 | | 4.应收帐款净额 |44|
(3)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 |4 | | 5.预付帐款 |45|
(4)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 |5 | | 6.其他应收款 |46|
(5)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 |6 | | 7.存货 |47|
小 计 |12| | 8.待摊费用 |48|
2.其他来源: | | | 9.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 |49|
(1)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 |13| | 10.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 |50|
(2)增加长期负债 |14| | 11.其他流动资产 |51|
(3)收回长期投资 |15| | | |
(4)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 |16| | | |
(5)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 |17| | | |
(6)资本净增加额 |18| | | |
小 计 |22| | | |
流动资金来源合计 |23| | 流动资产增加净额 |52|
------------------------------------------------------------------------------------------------------------
续表
------------------------------------------------------------------------------------------------------------
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 |行次|金额| 流动资金各项目的变动 |行次|金额
----------------------------------------------|----|----|----------------------------------|----|------
二、流动资金运用: | | |二、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 | |
1.利润分配: | | | 1.短期借款 |53|
(1)应交所得税 |24| | 2.应付票据 |54|
(2)提取盈余公积 |25| | 3.应付帐款 |55|
(3)应付利润 |26| | 4.预收帐款 |56|
(4)应交特种基金 |27| | 5.其他应付款 |57|
小 计 |32| | 6.应付工资 |58|
2.其他运用: | | | 7.应付福利费 |60|
(1)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 |33| | 8.未交税金 |61|
(2)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 |34| | 9.未付利润 |62|
(3)偿还长期负债 |35| | 10.其他未交款 |63|
(4)增加长期投资 |36| | 11.预提费用 |64|
小 计 |38| | 12.其他流动负债 |65|
| | | 13.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 |66|
流动资金运用合计 |39| |流动负债增加净额 |69|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40| |流动资金增加净额 |70|
------------------------------------------------------------------------------------------------------------

利 润 分 配 表
会铁02表附表1
编制单位: ----年度 单位:元
----------------------------------------------------
项 目 |行次|本年实际|上年实际
------------------------|----|--------|----------
一、利润总额 |1 | |
减:应交所得税 |2 | |
二、税后利润 |3 | |
减:应交特种基金 |4 | |
加:年初未分配利润 |5 | |
上年利润调整 |6 | |
减:上年所得税调整 |7 | |
三、可供分配的利润 |8 | |
加:盈余公积补亏 |9 | |
减:提取盈余公积 |10| |
应付利润 |11| |
四、未分配利润 |12| |
----------------------------------------------------
(二)会计报表编制说明
资产负债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月末、年末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情况。
二、本表“年初数”栏内各项数字,应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如果本年度资产负债表规定的各个项目的名称和内容同上年度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各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照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年初数”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和填列方法:
1.“货币资金”项目,反映企业库存现金、银行结算户存款、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途资金等货币资金的合计数。本项目应根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货币资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2.“短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他投资。本项目应根据“短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应收票据”项目,反映企业收到的未到期收款也未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收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已向银行贴现的应收票据不包括在本项目内,其中已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
4.“应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因生产经营业务等而应收取的各种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收帐款”科目所属各明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合计填列。
5.“坏帐准备”项目,反映企业提取尚未转销的坏帐准备。本项目应根据“坏帐准备”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其中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6.“预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付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付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付帐款”项目内填列。“应付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如有借方余额的,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7.“其他应收款”项目,反映企业对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应收和暂付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收款”及“制服垫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8.“存货”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实际成本,包括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等。本项目应根据“材料采购”“材料”“燃料”“低值易耗品”“库存产品”“商品”“工附业支出”“代办业务支出”“委托加工材料”等科目的期末余额合计填列。
9.“待摊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以后各期分期摊销的费用。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期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待摊费用,应在本表“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待摊费用”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预提费用”科目期末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增设“外汇价差”科目的企业,该科目如有借方余额,在本项目内反映。
10.“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项目,反映企业在清查财产中发现的尚待批准转销或作其他处理的流动资产盘亏、毁损扣除盘盈后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所属“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明细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企业待处理的固定资产净损失,应在本表“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项目另行反映。
11.“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反映企业除以上流动资产项目外的其他流动资产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


12.“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长期投资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债券,应在流动资产类下“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项目单独反映。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的期末余额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3.“拨付所属投资”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余额,按该科目期末余额数填列。
14.“固定资产原价”项目和“累计折旧”项目,反映企业的各种固定资产原价及累计折旧。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产权尚未确定之前,其原价及已提折旧也包括在内。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原价并应在本表下端补充资料内另行反映。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科目和“累计折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5.“固定资产清理”项目,反映企业因出售、毁损、报废等原因转入清理但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的净值,以及固定资产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变价收入等各项金额的差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期末借方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16.“在建工程”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各项未完工程的实际支出和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交付安装的设备价值,未完建筑安装工程已经耗用的材料、工资和费用支出、预付出包工程的价款、已经建筑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建筑安装工程成本、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等。本项目应根据“在建工程”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7.“无形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各项无形资产的原价扣除摊销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8.“递延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尚未摊销的开办费、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以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递延资产”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19.“其他长期资产”项目,反映除以上资产以外的其他长期资产,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物资”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0.“短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下的借款。本项目应根据“短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1.“应付票据”项目,反映企业为了抵付货款等而开出、承兑的尚未到期付款的应付票据,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票据”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2.“应付帐款”项目,反映企业购买材料或接受劳务供应而应付给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帐款”科目所属各有关明细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合计填列。
23.“预收帐款”项目,反映企业预收接受劳务供应单位的款项。本项目应根据“预收帐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预收帐款”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有借方余额的,应在本表“应收帐款”项目内填列;如“应收帐款”科目所属明细科目有贷方余额的,也应包括在本项目内。
24.“其他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应付和暂收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款项,如应付保险费、存入保证金等。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5.“应付工资”项目,反映企业应付未付的职工工资,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工资”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应付工资”科目期末如为借方余额,本项目以“--”号表示。
26.“应付福利费”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福利费的期末余额。本项目应根据“应付福利费”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为借方余额,应以“--”号填列。
27.“未交税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各种税金(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交税金”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8.“未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期末应付未付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多付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利润”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29.“其他未交款”项目,反映企业应交未交的除税金、应付利润以外的各种款项(多交数以“--”号填列)。本项目应根据“其他应交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0.“预提费用”项目,反映企业所有已经预提计入成本费用而尚未支付的各项费用。本项目应根据“预提费用”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如“预提费用”科目有借方余额,应合并在“待摊费用”项目内反映,不包括在本项目内。
31.“其他流动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流动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流动负债。本项目应根据“上下级往来”及“运输收入往来”科目的期末贷方余额填列。
32.“长期借款”项目,反映企业借入尚未归还的一年期以上的借款本息。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3.“应付债券”项目,反映企业发行的尚未偿还的长期债券的本息。本项目应根据“应付债券”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4.“长期应付款”项目,反映企业期末除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以外的其他各种长期应付款。如在融资租赁方式下,企业应付未付的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费等,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应付款”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5.“其他长期负债”项目,反映除以上长期负债项目以外的其他长期负债。本项目应根据“特准储备资金”等有关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中,将于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在本表“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项目内另行反映。上述长期负债各项目均应根据有关科目期末余额扣除将于一年内到期偿还数后的余额填列。
36.“实收资本”项目,反映企业实际收到的资本总额。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7.“上级拨入投资”项目,反映企业期末上级拨入投资未结转“实收资本”的余额,按该项目的期末余额数填列。
38.“资本公积”项目和“盈余公积”项目,分别反映企业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的期末余额。应分别根据“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
39.“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尚未分配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和“利润分配”科目的期末余额计算填列。未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内以“--”号反映。
损益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月份、年度内利润(亏损)的实现情况。
二、本表“本月数”栏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在编报年度报表时,填列上年全年累计实际发生数,并将“本月数”栏改成“上年数”栏。如果上年度损益表的名称和内容与本年度损益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数”栏。本表“本年累计数”栏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本月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及其填列方法:
1.“主营业务收入”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收入总额。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收入”“完成工作清算”科目发生额(不包括铁路建设基金收入)分析填列。
2.“营业成本”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等主要经营业务的实际成本。本项目应根据“运输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3.“营业税金及附加”项目,反映企业运输业务应负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本项目应根据“运输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4.“其他业务利润”项目,反映企业除运输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收入扣除其他业务的成本、费用、税金后的净利润(如为亏损应以“--”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内部供应和销售收入”和“内部供应和销售支出”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企业增设有关科目核算其他收、支业务的,其实现的净利润,也在本项目内反映。
5.“管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管理费用。本项目应根据“管理费用”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6.“财务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发生的财务费用。本项目应根据“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填列。
7.“投资收益”项目,反映企业以各种方式对外投资所取得的收益,其中包括分得的投资利润、债券投资的利息收入以及认购的股票应得的股利以及收回投资时发生的收益等。本项目应根据“投资收益”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如为投资损失,本项目以“--”号填列。
8.“营业外收入”项目和“营业外支出”项目,反映与企业生产经营业务无直接关系的各项收入和支出。这两个项目分别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发生额分析填列。
9.“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
财务状况变动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在年度内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以及各项流动资金的增加或减少情况。
二、本表左方反映流动资金的来源和运用情况;右方反映各项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的增减情况。左方流动资金来源合计数与流动资金运用合计数的差额,与右方流动资产增减净额与流动负债减增净额的差额,都反映流动资金增减净额,两者应该相等。
三、本表“流动资金来源和运用”的内容及填列方法:
1.“本年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用“--”号表示),本项目应根据“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本年累计数”栏的数字填列。
2.“固定资产折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提取的折旧,本项目应根据“累计折旧”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
3.“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摊销”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累计摊入成本、费用的无形资产及递延资产价值,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分析计算填列。
4.“固定资产盘亏(减盘盈)”项目,反映企业在营业外列支的固定资产盘亏减去盘盈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和“营业外收入”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盘亏损失扣除固定资产盘盈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5.“清理固定资产损失(减收益)”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由于出售固定资产和固定资产报废、毁损发生的净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中固定资产清理损失扣除固定资产清理收益后的差额填列。
6.“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项目,反映不包括在以上项目中的其他不减少流动资金的费用和损失。本项目应根据“营业外支出”科目所属有关明细科目分析填列。
7.“固定资产清理收入(减清理费用)”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清理固定资产发生的变价收入、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收入以及因固定资产损失而向过失人或保险公司收回的赔偿款扣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分析填列。
8.“增加长期负债”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长期负债累计增加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特准储备资金”科目的贷方发生额分析填列。企业年度内归还长期负债累计数,应在本表“偿还长期负债”项目单独填列,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但一年内到期的长期负债应从本项目内扣除后在“流动负债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
9.“收回长期投资”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收回的长期投资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长期投资”科目贷方发生额填列。年度内企业增加长期投资应在本表“增加长期投资”项目单独反映,不从本项目数字内扣除。
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应在“流动资产本年增加数”部分单列项目反映,在填列“增加长期投资”项目时,应按扣除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债券投资后的数额填列。
10.“对外投资转出固定资产”项目和“对外投资转出无形资产”项目,分别反映年度内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累计数。这两个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科目贷方发生额有关数字与“累计折旧”“长期投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有关数字分析填列。
11.“资本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的资本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实收资本”“上级拨入投资”“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科目的年末余额与年初余额差额的合计数填列。
1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缴纳的所得税。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所得税”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3.“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提取的盈余公积。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提取盈余公积”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计算填列。企业以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在本项目以“--”号表示。
14.“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已分配给投资者及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利润。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付利润”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15.“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应交财政的特种基金。本项目应根据“利润分配”科目所属“应交特种基金”明细科目的借方发生额填列。
上述利润分配各项目,均不包括调增调减上年利润相应调整的利润分配数。
16.“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净增加额”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增加固定资产净值和建造固定资产而支出的资金累计数,包括收回长期投资增加的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盘盈不包括在本项目数字之内)。本项目应根据“固定资产”“累计折旧”科目和“在建工程”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17.“增加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项目,反映企业年度内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资产增加累计数。本项目应根据“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及其他有关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除上述已列明项目外,其他各项目的减少数以“--”号表示。
四、本表流动资金各项目反映流动资产增减和流动负债增减情况,应根据“资产负债表”中各项流动资产、流动负债的年初数和年末数的差额直接填列。年末数大于年初数的为增加,在表上以正数填列;年末数小于年初数的为减少,在表上以“--”号填列。
五、为了全面反映企业流动资金增减变动的产生原因,便于财务分析,对于不直接影响流动资金增减的某些项目,在本表中也增列了项目予以全面反映;为如实反映企业流动资金来源、运用以及增减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本表中增加或减少有关项目。
利润分配表编制说明
一、本表反映企业利润分配的情况和年末未分配利润的结余情况。
二、本表“本年实际”栏,根据当年“本年利润”及“利润分配”科目及其所属明细科目的记录分析填列。
“上年实际”栏根据上年“利润分配表”填列。其中,“利润总额”项目应反映上年“利润总额”项目加、减“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应交所得税”项目应反映上年“应交所得税”项目加、减“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后的数字。如果上年度利润分配表与本年度利润分配表的项目名称和内容不相一致,应对上年度报表项目的名称和数字按本年度的规定进行调整,填入本表“上年实际”栏内。
三、本表各项目的内容:
1.“利润总额”项目,反映企业全年实现的利润。如为亏损,则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损益表”上“利润总额”项目的“本年累计数”一致。


2.“应交所得税”项目,反映企业本年利润应交的所得税。
3.“应交特种基金”项目,反映企业应上交财政的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4.“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反映企业上年年末未分配的利润,如为未弥补的亏损,以“--”号在本项目内填列。本项目的数字应与上年利润分配表“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本年实际”数一致。如因某种原因需要对上年利润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的,调整数应在本表“上年利润调整”项目单独反映,不调整本项目的数字,其中,调整增加利润应缴纳的所得税,还应在“上年所得税调整”项目单独反映;如为调减利润冲抵的所得税,用“--”号反映。
5.“盈余公积补亏”项目,反映企业用盈余公积弥补的亏损。
6.“提取盈余公积”项目,反映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
7.“应付利润”项目,反映企业应付给投资者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利润。
附:主要会计事项分录举例(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8月3日)

深府〔2006〕143号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三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支持业务协同,降低行政成本,推动政务信息资源的优化配置,增强政务信息资源的服务能力,拓宽服务范围,充分发挥电子政务在建设服务型政府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深圳市各区及市直各机关(以下统称机关单位)之间通过电子化、网络化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中有关术语定义如下:
  (一)政务信息资源包括各机关单位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机关单位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机关单位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二)信息资源共享指机关单位向其他机关单位履行政务职能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履行政务职能需从其他机关单位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三)基础数据库指储存基础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具有基础性、基准性、标识性和稳定性等特征。其中基础政务信息资源指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基础的、多个机关单位在其履行政务职能过程中共同需要的政务信息,包括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等基础信息。
  (四)平台数据库指除基础数据库外,集中整理和储存各机关单位管理的,与社会经济发展、城市管理密切相关的某一特定领域的政务信息资源的数据库,包括创新资源、人力资源、文化资源、社会诚信、城市管理、文件档案等数据库。
  (五)专业数据库指各机关单位自己管理的、与业务应用系统紧密结合的政务信息数据库。
  (六)节点数据库指各区范围内的综合政务信息数据库。
  第四条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需求导向。机关单位应当依照其职能提出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需求。
  (二)供方响应。掌握共享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应当对其他机关单位的共享需求及时给予响应。
  (三)协调确认。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需求及响应情况,界定全市共享信息的条目、种类及范围,制定《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凡列入《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共享。
  (四)统一标准。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归档和共享工作,满足信息共享的技术要求。
  (五)保障安全。依托全市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立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安全机制,确保共享信息的安全。
  (六)无偿共享。各机关单位之间应当无偿共享政务信息资源。
  第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依托《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与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按照基础层、平台层、专业层和节点层四个层次,整合全市政务信息资源,构建城市数字资源中心。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为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第一责任人,各机关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流程,明确目标和责任。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六条 信息采集是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前提和基础。各机关单位采集政务信息资源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采集共享信息应当符合《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要求。
  第七条 各机关单位采集的政务信息资源应当以电子形式记录、存储。市档案部门对各机关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存储方式及其实施进行指导,并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电子形式的政务信息资源归档标准,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进程。
  第八条 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单位应当按照《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规定,负责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更新与维护,保证政务信息资源的及时、准确和完整。
  第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鼓励机关单位以共享方式获取其他机关单位已采集的信息,避免重复采集。
  第十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业务工作和公共服务的需要,建立完善各自的专业数据库,涉及共享信息的专业数据库建设应当符合《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及相关标准。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十一条 综合考虑保密级别、需求程度、共享服务能力等因素,可将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供所需机关单位无条件、无偿地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强制共享类;只能按有关规定提供给指定的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机关单位共享利用的政务信息资源称为不予共享类。
  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依据。
  第十二条 按照需求导向的原则,需求信息的机关单位按照统一格式填写并向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报送政务信息共享需求。
  掌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按照其他机关单位对本单位信息的需求情况及相关规定,列出本单位可共享信息的详细清单报送市信息化主管部门。
  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法制部门会同相关单位根据政务信息资源分类及相关规定审核后,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各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协调各机关单位分别确认,编制《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
  第十三条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是实现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机关单位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
  第十四条 《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详细列明各机关单位所需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标明共享信息的名称、提供单位、存储格式、字段定义、密级、类型、共享范围及更新时限等。
  第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的制定、发布及解释,并在市党政机关内网上发布。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各机关单位提出的共享需求变化,经协调确认后,对《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进行动态更新。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是全市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主要载体。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可采用在线查询、数据交换等方式共享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中的政务信息资源。
  第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单位依据全市电子政务规划和《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负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统一规划、建设、管理、运行和维护。在保障信息和运维安全的前提下,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的建设、维护可委托其他相关机构。各区信息化部门负责各自的节点数据库的管理、建设、运行和维护。
  第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构建全市政务信息资源交换体系,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与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之间数据交换的统一接口标准。
  第十九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依托深圳市机关专网,保证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与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之间的实时连通;各机关单位应当按《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规定的时限,向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和平台数据库上传并更新共享信息。
  第二十条 各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所提供的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机关单位如对其他机关单位提供的信息有疑义,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提供该信息的机关单位予以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 各机关单位根据《深圳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从城市数字资源中心中获取的信息,只能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不得转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商业目的。
  第二十二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专业数据库和节点数据库的基础上,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深化电子政务应用,支持面向社会和政府的服务。
  第二十三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各机关单位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人员,开展业务和安全知识培训。

第四章 信息共享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提供、获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保障制度,做好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关单位确保政务信息资源基础数据库、平台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各机关单位应当确保本单位专业数据库、节点数据库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六条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资源,提供单位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该保密信息的共享范围,共享该保密信息的机关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与该信息的提供单位签署保密协议。

第五章 评估监督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年初向市信息化领导小组报告上一年度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总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各机关单位提供共享信息的数量、更新时效、更新频率及利用次数等,制定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开发利用的评估体系,于年中和年底对各机关单位的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第二十九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监督部门负责督促检查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落实工作,将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督促检查工作纳入工作范围。市监察部门的电子监察系统对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实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条 机关单位如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机关单位有权向监督部门或市信息化主管部门投诉,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单位。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督部门对该机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及时共享的;
  (二)提供的共享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未按规定时限更新本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
  (四)将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用于本机关单位履行职责需要以外的;
  (五)对于监督检查机关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泄露党和国家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