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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08:32: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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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


本规定为非规范性文件

通知
市直各机关、事业单位、各县(区)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财文字(1996)2号和省财政厅(1996)187号文件通知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将重新制定的《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厦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工作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并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和省财政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差人员的住宿费实行限额凭据报销,超支自理的办法,按出差的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包干办法,按出差的自然(日历)天数计发。各单位要加强对差旅费的管理,对出差人员要定任务、人数、地点、时间。如因特殊情况,出差实际天数超过
原定计划天数的,须经单位领导批准。否则,其超过计划天数的费用,财务部门不予报销。
第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的交通费和住宿费开支标准。
㈠乘坐车、船、飞机和住宿的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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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 │ │ │其他│ 住宿费限额标准(元) │
│ │ 火 │轮 │ 飞 │ ├───┬───┬────┤
│ 等级标准 │ │ │ │交通│一 般│直辖市│经济特区│
│ │ 车 │船 │ 机 │ │ │省会市│ │
│ 职 务 │ │ │ │工具│地 区│单列市│北 京 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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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市长以上,以及相当职│软席│一等│一等│按实│160│200│ 240 │
│务人员 │车 │舱位│舱位│报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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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局长,以及相当职务│ │ │ │ │ │ │ │
│人员。被聘任或任命为市│ │ │ │ │ │ │ │
│级机关局总工程师,高等│ 软 │ 二 │ 一 │ 按 │ │ │ │
│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 │ │ │ │ │ │ │
│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 │ │ │ │ │ │ │
│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 │ 等 │ 等 │ 实 │ 80│100│ 150 │
│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 席 │ │ │ │ │ │ │
│(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 │ │ │ │ │ │ │
│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 │ 舱 │ 舱 │ 报 │ │ │ │
│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 │ │ │ │ │ │ │
│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 车 │ │ │ │ │ │ │
│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 │ 位 │ 位 │ 销 │ │ │ │
│术人员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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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硬席│三等│普通│按实│ │ │ │
│ 其 余 人 员 │车 │舱位│舱位│报销│ 60│ 80│ 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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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表列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㈢处级以上人员出差可乘坐飞机,其余人员须经单位领导批准。
㈣市级机关二级局的副局长以及享受相当于这一级待遇的被任命、聘任的正副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经济师等人员、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和住宿等级标准,一律按“其余人员”执行。
㈤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总和在189.5元以上(含189.5元),出差已享受软席等待遇的,现工资等级尚未达到五级的高级工程师及相当技术职务人员,仍维持原有待遇不变。
第四条 住宿费开支办法
㈠出差住宿费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全部自理。
㈡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含会议)或住在亲友家,无住宿费凭证的,一律不予报销住宿费。
第五条 交通费开支办法
㈠乘坐火车,从晚上八点至次日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六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
㈡副市长以上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飞机一等舱位。
㈢市内交通费包干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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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 差 地 区 │ 标 准 │
├───────┼───────┤
│ 省 外 地 区 │ 每 天 六 元 │
├───────┼───────┤
│ 省 内 地 区 │ 每 天 三 元 │
└───────┴───────┘
⒈副市长以上干部因公出差的市内交通费凭据实报实销。
⒉对出差人员经批准乘坐飞机者,其乘坐往返机场的客车费用可在出差人员市内交通费包干的范围外凭据报销。
㈣下列人员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办法:
⒈到基层单位实(见)习、支援工作、挂职锻炼,以及各种工作队、医疗队等人员;
⒉到外地参加会议(不包括订货一类会议)和各种训练班的人员;
⒊自带交通工具或接待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
⒋各单位认为不宜实行本办法的出差人员。
第六条 乘坐符合第五条第㈠款的规定而不买卧铺票的,按本人实际乘坐的火车硬席座位票价(另外加收的空调费用不计入座位票价之内)的下列比例计发给个人补助费:
㈠乘坐火车慢车和直快列车的,分别按慢车和直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60%计发;乘坐特快列车的,按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50%计发;乘坐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的,分别按新型空调特快列车和新型空调直达特快列车硬席座位票价的30%计发。
㈡符合乘坐软席卧铺条件的,如果改乘硬席座位,也按本条㈠款规定的硬席票价比例发给;但改乘硬席卧铺的,不执行本规定,也不发给软卧和硬卧票价补贴。
第七条 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六小时的,每人每夜按第八条㈠款规定的标准加发一天的伙食费。
第八条 出差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㈠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宿,每人每天补助标准:
┌───────┬────┬─────┬───────────┐
│ │经济特区│直 辖 市│ 一 般 地 区 │
│ 地 区 │ │省 会 市├──┬────────┤
│ │北 京 市│计划单列市│省外│省内(不含福州)│
├───────┼────┼─────┼──┼────────┤
│补助标准(元)│ 30 │ 25 │20│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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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含社教工作队)、医疗队、讲师团等人员,在基层工作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标准:
┌───────┬────┬─────┬─────┐
│ │经济特区│ │ │
│ 地 区 │ │ 省 外 │ 省 内 │
│ │北 京 市│ │ │
├───────┼────┼─────┼─────┤
│补助标准(元)│ 10 │ 7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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㈢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伙食补贴标准:
分配到机关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下基层锻炼,即到同安、集美、杏林区锻炼,按在基层锻炼的实际天数每人每天补助4元。
㈣工作人员出差到同安县、集美区、杏林区每天补助6元,岛外工作人员到市区出差的每天补贴6元。各单位要严格控制出差补贴,如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则不得报销出差补贴,出差不足一天,按半天发给补贴。
㈤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凡符合乘机条件改乘火车的,在途乘车超过12小时(含12小时)的,可凭车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㈥出差人员在飞机、舰艇上工作,必须吃空灶、舰艇灶的,除个人负担2元外,差额部分可凭证明回所在单位报销。
㈦市委办公厅机要交通处的机要交通员在押运途中的伙食补助费,不分乘何种交通工具,按途中一般地区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200%发给,即每人每天30元。
第九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会议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应由主持召开会议单位统一报支,不得回所在单位报销。但对到外地参加各单位召开的订货、配件、物资分配、产品验收、鉴定、评比和小型调查研究会等,其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由参加会议人员回所在单
位按差旅费开支规定办理。会场租赁费、会议公杂费、材料费、空房费等均由召开会议的单位开支,不得开具证明要与会人员分摊会议费,转嫁负担。
第十条 工作人员趁出差或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括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席条件的,含硬席中铺票价,符合乘坐火车软席卧铺条件的,含
软席卧铺票价;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符合乘坐二等舱位的,按二等船位票价计算. 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时,应凭车船票按实报支,不发绕道和在家期间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除按以上有关规定执行外,其他开支按下列规定办理。
㈠同居的父母、配偶、十六周岁以下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随同调动时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均按被调动工作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随同调动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㈡夫妇双方都是工作人员而又同时调动的,其交通费,住宿费均按职务高的一方的标准报销。
㈢工作人员调动工作,不得乘坐飞机。
㈣工作人员调动工作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不分工作人员和家属,每人在不超过500公斤非范围内按实报支(其中:生活上急需的物品,每人可在50公斤的范围内托运快件)。超过部分由个人自理。个人的书籍、仪器运费,可在以上限量之外凭据报销。行李、家具等包装费用,
均由个人自理。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可以使用集装箱托运行李、家具等,但报销的金额应以上述规定行李重量的运费为限,超过部分自理。集装箱内如有个人的书籍、仪器,因其运费无法分开计算,故不得作为限量之外报销。
㈤工作人员(包括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调动时,本人及其同行家属的旅费(包括行李托运费),由调出单位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㈥被调动工作人员的随同居住家属,应与工作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经调入单位同意的,可暂留原地,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随同居住家属,按照规定,经批准迁到被调动工作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差旅费,均由调入单位发给。
第十二条 职工搬迁家属路费,按有关政策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标准发放给旅费。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出差人员不准接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用公款进行的请客、送礼、游览。各接待单位要根据各类人员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和伙食补助费标准适当安排,不得以任何名义免收食宿费或只象
征性收费,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各县(区)部门可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实行,市财政局(92)厦财事字第37号《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和(92)厦财事字第63号《关于<厦门市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补充规定 ── 探亲路费的报销规定: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996年11月8日
  备受网络关注的山西神木法官张继峰索取入股煤矿分红一案已经尘埃落定,该案出现原告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戏剧性结局,并导致原告及一审办案法官均受处分。对此结果,司法系统及学界褒贬不一,莫衷一是。隐藏在该案被告的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问题也再次受到关注。据报道,张继峰法官入股煤矿的方式为隐名入股,这一投资方式下,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如何确认这一资格?对此问题一直存在颇多争议。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因隐名股东的股份身份引发的各类纠纷呈多发态势,且案情日趋复杂,包括隐名股东与公司之间、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股东身份确认纠纷、隐名股东或显名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等纠纷大量诉至法院。由于《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未对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各地、各级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形成了不同的裁判方法及处理结果,从而在隐名股东资格法律适用上造成了裁判尺度不一的困惑。本文拟从隐名股东出现的原因、法律地位、裁判方法等角度,对该类型案件的审理方法作浅陋的归纳,为审判实践提供些许借鉴。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形成原因

  隐名股东,又称隐名投资人,是指实际向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或认购出资,但基于规避法律规定或其它原因,对其股东身份并未进行工商登记及公司内部记载,从而不具备股东资格形式特征的出资人。因"股份有限公司强调的资本的紧密结合,其人合性被弱化,股东持有的股份一般情况下可以自由流通,有关隐名股东的争议一般很少发生", 本文所指的隐名股东,仅适用于有限公司,并不涉及股份有限公司。

  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概念是显名股东,即将隐名股东向公司的投资所对应的股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对外公示其为出资人的股东。具体可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并未实际出资,而将隐名股东的出资份额公示在其名下;第二种情况,虽实际出资,但公示在其名下的股权中有部分份额实际为隐名股东出资。

  隐名股东存在的基础是隐名投资行为,在这种行为中,隐名投资人实际出资设立公司或向已设立的公司认购出资,但基于以下原因,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资料却显示为他人,即显名股东。

  (一)规避法律的规定

  1、规避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主体等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前者如部分境外投资者为规避我国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准入制度,以隐名出资方式进入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领域。后者如法律禁止公务员、法官、检察官等特殊主体进行投资经营,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作为投资主体向其他行业投资设立公司等,使得这些特殊主体以隐名方式进行投资。

  2、规避法律对有限公司股东人数的限制。《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应为50人以下,在投资人超过50人的情况下,部分投资人不得不采取隐名投资的方式,将自己的出资"挂靠"在其他人的出资份额上。

  3、规避法律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部分股东向他人转让股权,为规避该条款的规定,协商不在股东名册及工商登记上进行变更登记。

  4、规避法律关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设立主体的规定。《公司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实践中,部分投资者在已经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下,如欲再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不以他人名义设立,从而使自己成为隐名股东。

  (二)规避优惠政策的限制

  如利用国家关于下岗职工再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创业减免税收等优惠政策设立公司。近年来,部分地方政府推行招商引资,为外省市投资者提供税收、土地等优惠措施,亦使不少投资者纷纷改头换面,以外地客商挂名公司股东,自己退居幕后,换取优惠政策。

  (三)投资者基于自身情况或商业需要的考虑

  部分投资者存在害怕"露富"的心理,不愿意公开自身经济状况,或本人存在尚未清偿的债务担心债权人追索,以他人名义出资并进行登记;或基于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是否进行工商登记或公司内部登记无关紧要。部分投资者由于不符合合作对方对合作伙伴的要求,因此只能依附于符合条件的显名股东之后,作为隐名投资人进行投资,也是隐名股东产生的原因之一。

  (四)受托人的过错或故意行为

  如设立公司时,出于对投资伙伴的信任或他人的信任而委托其办理公司登记注册,股东之间仅签订出资合同并实际出资,但在公司股东登记时,由于受托人违反诚信原则或由于其他原因不能而将股东登记为受托人,而委托人仍以公司股东的身份行使股东权利。产生事实上的隐名投资和隐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认定

  (一)认识上的分歧

  隐名股东实际上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没有隐名股东这一称谓,所谓的"隐名股东"只是学界对由自己筹集资金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登记的实际出资人的通俗的叫法。司法实践中,部分省市法院也采用这一称谓。由于我国公司法相关理论在认定股东资格上分为两类依据:一是形式特征,即工商部门的股东登记、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的记载;二是实质特征,即实际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及实际享有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因仅具备出资的实质要件,缺乏公司文件记载、工商登记等形式要件,故对于其是否具有股东资格的问题上历来存在分歧。

  1、肯定说。这种观点认为,股东资格的取得源于对公司的出资,形式要件只是对出资这一事实的记载和证明。登记性文件只是证权性文件,对第三人具有宣示性作用。因而,不能因为登记的形式要件与实质要件不一致就否认当事人的实体权利,这有违实质公平正义。现行法律并未对隐名股东予以禁止,因此如隐名股东能证明对公司出资的事实,并以股东身份直接享有行使股东权利,即应承认其股东资格。这是对公司和出资人真实意思的尊重,也有利于提高投资人的积极性,促进经济发展,适应现实需要。

  2、否定说。这种观点认为,公司股东登记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公司股东情况为交易相对人知悉,并基于对登记内容的信赖而与公司、股东发生交易,从而保障交易秩序和安全,这是商事外观主义原则的体现,在认定股东资格问题上应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如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将会使显名股东从事的交易行为被否定,损害善意股东与第三人的利益,也不利于公司的登记管理,并可能为某些禁止成为公司股东的特殊主体利用进行暗箱操作。

  3、区分说。这种观点认为, 在处理因公司的交易行为等公司外部行为而引发的涉及到债权人等第三人介入的股东资格争议时,由于交易行为与工商登记的公示力有关,因此应以工商登记文件中对股东的记载来确认股东资格。在处理公司内部股东则个确认纠纷时,隐名股东可依出资协议等实质证据直接对抗显名股东。因为就公司内部而言,其改变的仅仅是公司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分配,这种权利义务的分配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时,可以一般契约原则加以调整。

  (二)司法实践中的不同案例

  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问题形成了不同的裁判结果。

  案例一:南国酒店公司股权纠纷案。京山公司是南国酒店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华兴公司签订协议,由华兴公司出任合资方但不实际出资,京山公司出资但不作为股东成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南国酒店公司。后京山公司把自己在南国酒店的股东权益转让给京华公司后注销,京华公司主张其在南国酒店公司的股东权益,南国酒店公司不承认京华公司的股东权益,产生股权纠纷。广东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判决确认京山公司在南国酒店公司的股权,确定京华公司的股东资格。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2009年元旦、春节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函〔2008〕3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部机关各司(局),全国老龄办,各直属单位:


  2009年元旦、春节将至,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和有关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是各级民政部门的重要职责,是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践行“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核心理念的必然要求;是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保发展、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各级民政部门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要求,从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密切党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高度,从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困难群众生活安排工作的极端重要性,认真履行为民解困的重要职能,到基层去,到群众中去,察民情,解民忧,纾民困,有效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确保每一个困难家庭都能度过一个温暖的新年。为切实做好这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扎实做好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保障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


  各地要抓紧解决灾区群众的安全过冬问题。要结合实际情况,加大对农户重建住房的支持帮扶力度,及时解决重建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大力推进重建进度。对于无法在永久性住房中过冬的群众,要切实摸清底数,统筹考虑鼓励借住公房、投亲靠友、活动板房、棉帐篷等多渠道解决住所,保障过冬棉衣被、供暖设施和取暖燃料,保证受灾群众温暖过冬。要切实做好今冬明春灾民生活救助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本级投入力度,科学制定救助方案,严格界定救助对象,狠抓基层规范落实,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限期将救灾粮款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保证救助工作落到实处。要认真做好汶川地震灾区灾民救助政策的衔接工作,汶川地震灾区的国家后续救助政策结束后,对生活困难仍需救助的受灾群众,要区分不同情况及时纳入冬春灾民生活救助、城乡低保和农村五保等现行灾民救助和社会救助制度。全面掌握各类救助对象的情况,制订可行性方案,保证政策平稳过渡,切实做到不漏一户,不漏一人,有效保障受灾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各地民政部门要结合救灾捐助活动,及时将御寒衣被发放到灾民手中,想方设法为困难群众援助取暖设备和燃料,保障受灾群众不受冻,过节有粮、有肉,能和全国人民一道欢度节日。同时,要继续做好新灾应急准备工作,尤其是元旦、春节期间如有新灾发生,要及时上报情况,启动相应预案,确保应急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切实解决困难群众冬季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要按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增发实物、现金或消费券,适当提高低保对象补助水平和“两节”的消费水平;要进一步改进城乡医疗救助工作操作程序,缩短办理时限,加大救助力度,尤其是医疗救助资金节余较多的地区,元旦、春节期间要提高对患重病、大病救助对象的补助水平,最大程度地发挥救助效果;大力开展临时救助工作,对遭受各种特殊困难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给予必要的救助,帮助他们缓解生活困难;要组织力量对城乡社会救助工作进行全面督查,检查各项社会救助工作政策、资金落实和困难群众生活安排情况,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当地有关部门抓紧研究解决;要积极主动地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气候寒冷的地区,要采取主动救助方式,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并及时安排返乡或妥善安置;要积极协调组织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社会各界对城乡困难群众特别是灾区群众、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和各类社会福利机构进行走访慰问,福利机构要为老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节日活动,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每一个困难群众心中。


  三、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营造扶危济困的社会氛围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今年10月,民政部会同中宣部等部门组织开展了全国“送温暖、献爱心”——向汶川地震灾区捐赠衣被活动,广大共产党员和社会各界人士积极响应、热情参与,为汶川地震灾区群众送去温暖、奉献爱心。元旦、春节前,各地要深入学习贯彻刚刚闭幕的中华慈善大会精神,继续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送温暖、献爱心”活动,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捐款捐物,同时要及时公布捐赠款物的分配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民政部门动员社会捐赠的公信力,增强经常性、制度化动员社会捐助的影响力。汶川地震灾区民政部门要根据灾区群众的实际需要,认真做好分配方案,尽快把捐赠衣被和捐款发放到受灾困难群众手中,做到随时接收,随时发放,为解决受灾群众过冬御寒困难和安排受灾群众过冬生活提供援助。


  四、进一步落实优抚安置政策,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拥军优属活动


  元旦、春节前,各地要进一步认真落实好各项优抚政策,针对今年出台的有关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等一系列政策文件要求,制定具体实施办法,采取有力措施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真正把涉及广大优抚对象切身利益的政策落实到位、兑现到人;要认真做好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的发放工作,确保抚恤补助优待金能及时足额发放到每一位优抚对象手中;要全面深入了解优抚对象的实际生活状况,对享受抚恤补助后生活仍有困难的优抚对象,要依据相应的政策给予社会救助,同时纳入相应的社会救助体系;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拥军优属和走访慰问活动,帮助广大优抚对象解决实际问题,安排好生产生活;要在春节前认真组织开展挂光荣牌和送春联等活动,共同营造尊重和关爱优抚对象的良好社会氛围。


  五、进一步做好信访和安全工作,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民政部门要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强化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做好节日期间维稳和安全工作。要做好元旦、春节期间的信访工作,制定处理群体性、突发性事件的预案,注意收集研判各类信息,准确掌握上访动态,及时发现和就地化解不稳定因素,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置不当引发的大规模群众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各级民政部门及其直属单位要在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下做好安全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起安全工作的全面责任,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对责任不落实,发生重特大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要切实做好民政部门管理的福利机构、福利设施和其他事业单位的安全工作,特别是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救助管理站的安全工作,杜绝安全伤亡事故。元旦、春节前,各级民政行政机关和民政部门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都要认真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查找隐患,堵塞漏洞,确保民政对象的安全,确保国家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六、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坚决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


  各级民政部门和部直属机关干部职工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带头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精神。元旦、春节期间,领导干部要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坚决禁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不得用公款搞相互走访、相互宴请等拜年活动,不得用公款大吃大喝、游山玩水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机关干部要深入基层,做到摸实情、办实事,轻车简从,不加重基层负担。要关心民政系统干部职工的生活,尤其是关心基层民政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切实帮助他们排忧解难,以饱满的精神状态迎接新一年的工作。


  七、切实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和政务信息报送工作


  各级民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认真落实值班工作的各项制度,严格岗位责任制,选配有经验的人员昼夜值班,保证24小时岗不离人,有关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此外,信访、救灾救济、优抚安置、社会救助等部门也要安排人员带班。各地要在2008年12月29日前和2009年1月23日前分别将元旦、春节期间值班安排情况报民政部值班室。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遇到紧急、重大情况要及时请示报告,确保节日期间民政系统信息渠道畅通。同时,要安排专人负责政务信息上报工作,对重大、突发性事件,除按信息报送渠道报当地党委、政府外,要及时报告民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