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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时间:2024-07-05 13:50:2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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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


黑龙江省注册会计师管理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注册会计师管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业行为,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作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是由省内注册会计师依法组成的对注册会计师进行管理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 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依法独立、公正执行业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注册会计师
第六条 注册会计师是依法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证书并接受委托从事独立审计和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的执业人员。
禁止非注册会计师使用注册会计师的名称或者以注册会计师名义从事有关活动。
第七条 参加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或者已经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独立审计业务2年以上的,可以由所在事务所按照规定履行注册会计师申报手续,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申请注册,经注册后成为中国注册会计师。
第八条 申请注册会计师的,应当由所在事务所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交下列资料: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申请表》:
(二)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非执业会员资格证书。
(三)学历、简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四)从事2年以上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五)所在事务所出具的工作证明及鉴定。
第九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决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准予注册的发给国家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证书》。
第十条 已经成为注册会计师的或者申请注册会计师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其注册或者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末满5年的;
(三)在财条、会计、审计和其他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行政处罚、撤职以上处分,自处罚、处分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未满2年的;
(四)受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处罚未满5年的;
(五)伪造注册申报手续,提供虚假材料的;
(六)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七)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不予注册的情形的。
被吊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的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撤销注册或者不予注册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财政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一条 注册会主师执行业务必须加入事务所。
第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按照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下列审计业务:
(一)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
(二)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三)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的报告;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办理下列业务:
(一)设计企业会计制度,培训会计人员,担任会计顾问;
(二)代理记帐,依法代理纳税申报;
(三)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的有关规定,承办资产评估业务;
(四)提供会计、投资等咨询服务业务,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代办申请注册登记,协助拟定经济合同、章程和其他经济文件;
(六)其他的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第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年度检验,检验合格者方可继续执业。

第三章 事务所
第十六条 事务所是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设立并承办注册会计师业务的机构。依法批准设立的事务所,为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合伙事务所和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
合伙事务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七条 申请设立的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中国公民;
(二)在申请注册所在地连续居住1年以上;
(三)不在其他单位从事工作;
(四)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有效证书,并有5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经历的证明;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八条 申请设立合伙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名以上符合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注册会计师为合伙发起人;
(二)聘用8人以上符合国家规定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注册会计师3人以上;
(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施;
(五)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的事务所,应当由合伙发起人向省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合伙事务所的申请书;
(二)合伙人协议;
(三)合伙人基本情况表;
(四)注册会计师在事务所从事独立审计业务的证明及业务总结;
(五)合伙人出资形式及资金落实情况;
(六)事务所章程;
(七)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八)其他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表;
(九)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条 申请设立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
(二)有10名以上国家规定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5名注册会计师;
(三)事务所主要负责人及简历和有关证明文件;
(四)出资证明;
(五)办公用房的产权证明或者租赁证明;
(六)审批机关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批准。
事务所分支机构在同一城区内的,均由事务所统一管理,统一承接业务,统一出具报告,统一收取费用,统一承担连带责任。
事务所分支机构在异地的,应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二十二条 事务所受理业务,不受行政区域、行业的限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人委托承办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 本省以外的事务所在省内执业,应当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登记,并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业务监督。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在本省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于批准后30日内,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下列资料:
(一)财政部批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批文副本;
(二)财政部发给的常驻代表证书的复印件;
(三)办公地址及通讯、传真设施号码;
(四)常驻代表姓名、简历。
第二十六条 在本省设立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常驻代表机构,依照省财政部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业务,不得从事审计业务。临时办理有关业务时,应当经省财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依法与事务所共同举办中外合作事务所。举办中外合作事务所的条件和审批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业务时,应当按照省财政、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收费,或者通过招投标形式,按照协议价格收费。
事务所跨行政区域执行业务,应当按照执业所在地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四章 注册会计师协会
第二十九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对本省注册会计师和事务所实行管理、监督、指导。
第三十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主要职责:
(一)办理注册会计师注册和设立事务所的有关事宜,并对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和执业情况进行年度检查;
(二)审批和管理本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
(三)负责贯彻落实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拟订本省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四)制定注册会计师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培训工作,加强注册会计师的后续教育,提高专业素质;
(五)组织本省注册会计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的有关事宜;
(六)组织开展业务交流活动,沟通业务信息,总结工作经验,提高服务质量,推动本省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发展;
(七)向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反映注册会计师的意见和建议,支持注册会计师履行职责,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指导事务所的工作,协调所际关系,调解业务争议;
(九)代表本省注册会计师,组织开展与外省、外国会计师团体之间的交往活动;
(十)管理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的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对
经批准的香港、澳门、台湾和外国会计师事务所在本省境内临时办理有关业务,实行监督、检查:
(十一)承担省财政、审计部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宜。
第三十一条 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三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事务所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合同,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注册会计师业务。
事务所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依照前款规定承办的业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有下列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曾在委托单位任职、离职后末满2年的;
(二)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与委托单位有投资、借贷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委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或者财务主管有近亲关系的;
(四)担任委托单位的常年会计顾问或者代为办理会计事项的;
(五)事务所与委托人有除业务收费之外的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
(六)其他为保持执业独立性应当回避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对在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委托人书面同意或者法律、法规规定提供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拒绝出具有关报告:
(一)委托人示意其作不实或者不当证明的;
(二)委托人故意不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和文件的;
(三)因委托人有其他不合理要求,致使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不能对财务会计的重要事项作出正确表述的。
第三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出具报告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明知委托人对重要事项的财务会计处理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而不予指明;
(二)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直接损害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予以隐瞒或者作不实的报告;
(三)明知委托人的财务会计处理会导致报告使用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产生重大误解,而不予指明;
(四)明知委托人的会计报表的重要事项有其他不实的内容,而不予指明。
对委托人有前款所列行为,注册会计师按照执业准则、规则应当知道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注册会计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执行审计业务期间至审计完结后6个月内,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买卖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或者与被审计单位有财产买卖、借贷、租赁和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二)索取、收受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或者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业之便,谋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三)接受委托催收债款;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五)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事务所执业;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八条 事务所应当执行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事务所对其分支机构的收支应当统一核算,不得承包经营。
事务所应当按期向省注册会计师协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的财务监督。
第三十九条 事务所应当按照财政部的规定建立职业风险基金,办理职业保险。
事务所应当依法纳税。
第四十条 负有限责任的事务所原发起单位不得要求事务所上缴收入或者结余,也不得以任何借口收取管理费。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经批准承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注册会计师业务的,由省财政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
第四十二条 事务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经营业务或者予以撤销。
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由省财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暂停其执行业务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
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出具虚假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省财政、审计部门和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逾期未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由省财政部门负责应用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7年2月16日

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决定

共青团中央


 

关于在经济体制改革中充分发挥共青团作用的决定

(1984年12月14日通过)

 

  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正在推动着以城市为重点的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展开。这场改革,是我们党领导亿万人民群众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其目的就是为了建立充满生机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实现党的十二大提出的在本世纪末全国工农业年总产值翻两番的总目标。

  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就是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地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需要。共青团要为实现这一根本任务而努力奋斗。在厉行改革、振兴经济的新形势下,共青团担负着推进经济改革、造就一代新人的重大历史责任。各级团组织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创造性地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带领广大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改革,立志学习成才,创造美好生活,并在这一过程中进一步开创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一、带领青年为经济振兴而投身改革

  青年是构成我国劳动者大军的主体部分。党和人民热切期望青年一代在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中发挥生力军作用。青年拥护改革,改革需要青年。农业改革的伟大实践已经证明,改革可以进一步为青年提供用武之地,打开成才之门,展现幸福之路。带领青年投身改革是共青团的重要使命。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通过有针对性的、生动的宣传工作和教育工作,帮助青年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认清这场改革的性质、任务和目的,激发投身改革的热情和责任感,把个人的前途同国家的富强、民族的振兴紧紧联系在一起,在本职岗位上英勇劳动,多做贡献。要引导青年服从改革的大局,勇于到艰苦的地方和繁重的岗位上去,到人民迫切需要的、有广阔发展前途的服务行业中去,抢挑重担,争做表率。要教育青年适应现代化大生产的需要,增强自身素质,提高工作效率,做勤奋工作、遵章守纪的模范。要引导青年认清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树立全局观念和科学态度,以无所畏惧的精神和百折不挠的韧性,把改革事业推向前进。正在全团开展的学习教育活动,应该同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在帮助广大团员正确认识改革、自觉参加改革方面取得实际成效。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从本地区、本单位经济改革的需要出发,扩大团的工作领域,开展各种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利于发挥青年聪明才智的活动。在近几年的改革实践中,农村各级团组织为促进农业生产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转变,帮助青年建立“两户”(专业户、科技示范户)协会、科技咨询、信息服务机构和旨在发展商品生产、安排农村剩余劳力的各种经济联合体;城市一些团组织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组织青年承接各种类型的“青字号”工程,建立“五小”协会、青年管理小组、科技攻关小组、青年班组、青年承包队等,这些都是争当新长征突击手活动的新发展,是服务经济建设、扩大团的工作领域的有益尝试,对此应认真研究,总结推广,不断创新。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就要大力激发和鼓励青年的创造精神,支持青年改革积极分子。要支持有真才实学的青年主动担负起管理企业的重任和带头搞承包,不要把他们看作是“出风头”;要支持青年创办各种类型的集体、个体企事业,发展服务行业,不要把他们看作是“低人一等”;要支持青年在本职岗位上勤奋工作,争创一流,先富、快富起来,不要把他们看作是“一切向钱看”;要支持青年自立、自强,敢于发表独立见解,敢于在业务技术或学术上有所创造、有所建树,不要把他们看作是“狂妄自大”。在改革实践中,已经涌现和正在涌现出一大批有朝气、有胆识、有作为的青年改革积极分子。团组织要大力宣传他们的先进思想和先进事迹,引导他们既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又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做到胜不骄、败不馁、夸不倒、骂不垮。总之,团组织要热情支持青年的改革精神和改革行动,使他们在改革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带领青年投身改革,还要正确对待改革中出现的两种不同的问题。改革是群众性的探索和创新的事业,它在发展过程中要逐步完善、提高,还要不断排除各种干扰。对于青年在改革中由于经验不足造成的失误甚至失败,我们要采取关怀爱护的态度,帮助他们总结经验,吸取教训,继续探索;对于那些从本单位和个人的利益出发,假借改革之名不择手段谋取私利,损害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败坏改革声誉的歪风邪气,我们要提高警惕,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坚决地与之斗争。

 

二、引导青年为中华民族的腾飞而立志成才

  当前,中华民族正处在一个新的腾飞时期,我国经济面临着正在世界范围内兴起的新技术革命的挑战。经济的振兴有赖于科技的进步,生产力的发展取决于劳动者素质的提高,改革成败的关键在于能否发现人才、培养人才、使用人才。为了尽快缩短我国在科学技术和管理方面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差距,为了适应改革和四化建设的迫切需要,为了亿万人民的富裕幸福,我们必须引导青年发愤图强,刻苦学习,立志成为既有远大理想、高尚情操,又掌握现代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富于创造精神,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

  各级团组织要广泛宣传提高劳动者科学技能对于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大作用,帮助青年认清学习一切先进的包括资本主义国家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知识、经验的重大意义,端正为祖国而学习的动机,树立终生学习、终生受教育的观念。要通过开办扫盲班、文化补习班、自学辅导站、技术培训班、各种知识讲座,建立智力开发中心、青年读书小组等多种形式,支持青年自学成才,鼓励和带领他们把学习、实践、创造融为一体,在掌握先进的生产技能和提高操作水平方面奋发有为;在学习、运用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引进、消化、应用新技术方面奋发有为;在捕捉新信息、开发新产品和新市场方面奋发有为。

  帮助青年学习,要实行分类指导,对文化基础不同、技术水平不同、工作岗位不同的青年要提出不同的要求:农村青年包括乡镇企业青年,要一手抓致富,一手抓学习,走科技致富道路;城市在职青年,要从本职岗位的需要出发,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尽快提高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在校的大、中学生,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增强能力,开拓知识面,为投身四化建设做好准备;受过高等教育的青年和具有各种业务专长的青年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科研工作者,要不断更新知识,努力成为向科学技术进军的骨干力量;国防战线的青年,要努力学习掌握现代军事科学技术和参加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本领,把自己培养成合格的军地两用人才。

  在普遍提高青年一代科学技能、生产技能和文化素质的同时,要特别注重做好培养、扶植、推荐各种青年人才的工作,鼓励青年冒尖。四化建设和改革迫切需要大批青年科学家、工程师、企业家、文学艺术家及各行各业的行家里手。共青团的各级组织要加强在青年知识分子中的工作,团的干部要努力做青年人才的知心朋友;对他们之中的成绩突出者,要大力宣传和表彰;要关心他们政治上的成长和进步;还要尽力为他们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充分发挥作用创造良好的条件。

  鼓励和引导青年一代刻苦学习、立志成才,是关系国家未来、民族兴衰的一项战略任务。各级团组织要协同社会有关方面,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明确奋斗目标,制定长远规划和具体措施,为青年成才搭桥铺路。全体青年都要立下这样的决心:经过一代、两代的顽强奋斗,使整个中华民族的科学技术发达起来,进入世界先进行列。

 

三、倡导青年为克服旧观念和创造美好生活而努力奋斗

  《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要一起抓,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共青团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同时,还要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生动、具体、实在地抓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教育广大团员、青年树立坚定的共产主义信念、道德和人生观。在当前,要紧密结合改革的实际,带领青年自觉地克服“左”的思想和旧的传统观念、习惯势力的影响,倡导与生产发展和社会进步相适应的新的生活方式,推动改革顺利进行。

  应当看到,在十年内乱中泛滥起来并给党和国家带来巨大灾难的“左”的思想至今并没有彻底肃清,从长期封建社会沿袭下来的旧的传统观念、习惯势力的影响仍不可低估。比如,把发展商品经济、运用价值规律视为“搞资本主义”;把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看作“两极分化”;把实行对外开放当作“崇洋媚外”,以及不思进取、惧怕变革、墨守成规的保守观念;习惯于吃“大锅饭”、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的平均主义观念,囿于资历、嫉贤妒能、不愿任贤举能的论资排辈观念,等等。所有这些,都是阻碍改革事业、影响青年成长的无形羁绊。共青团要发扬“开风气之先”的光荣传统,一方面,要带领青年同社会上以及自身的“左”的思想影响和旧观念、旧习惯决裂,坚决抵制资本主义思想的侵蚀;另一方面,要引导青年从自己做起,树立变革的思想,勇于冲破阻碍改革的陈规陋习、条条框框,极大地振奋起积极的、向上的、进取的精神,并以这种精神状态去影响他人,带动社会,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不断发展。

  倡导青年创造美好生活,推动生产方式的变革,也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一般地说,生产方式制约和决定着生活方式,但生活方式的变革也会对生产方式的进步产生促进作用。一个大的社会变革,往往是同生活方式的变革联系在一起的。在变革生活方式的实践中,青年是一支最积极、最活跃的力量。为了适应现代化的生产方式,他们要求快节奏、高效率地处理各种事务;要求在生产发展收入增加的前提下,逐步使自己的物质生活更富足,精神生活更充实,这些都是正当的。不能把现代生活方式当作资产阶级生活方式,更不能把贫穷当作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应该而且能够创造出比资本主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从而使广大人民群众生活得更美好。共青团要引导、带领青年破除那些落后、愚昧、腐朽的东西,在全社会率先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要鼓励和指导青年合理消费、科学消费,既反对忽视消费对生产的促进作用,限制消费的倾向,又反对不顾生产状况,提出过高消费要求的倾向;要加强青少年活动阵地的建设,采取多种形式,美化青年的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日益充实、丰富。在鼓励青年大胆追求美好生活的同时,也应使他们认识到,刻苦学习、勤奋工作是获得美好生活的前提和基础,从而自觉地把追求的愿望同创造的实践结合起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在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同时改善个人生活。

 

四、搞好团的自身改革,增强团组织的活力

  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共青团也面临着自身改革的任务。这既是客观形势提出的严峻课题,也是团的工作发展的内在要求。近年来,为改变共青团工作不适应现实生活要求的状况,全团做出了不懈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应该看到,目前,共青团的工作和自身建设的许多方面仍然不适应改革形势的要求,其突出表现是:团的组织特别是基层组织缺乏应有的活力,团在推动经济建设和团结教育青年、为青年服务等方面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团的自身改革应着眼于增强团组织的活力,从全局出发,从实际出发,以适应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生产力高速度发展、更好地为青年服务为目标。

  当前,要进一步确立并在实际工作中贯彻落实“以四化为中心活跃团的工作”的指导思想。在此基础上,要从工作内容、组织形式、活动方式和领导方法等各方面不断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团的工作内容,要紧密围绕经济建设和改革需要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团的思想教育,要运用善启发、多激励、生动活泼的方法,注重发掘青年内在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团的基层组织要根据行政区划、部门和生产、经济组织的变化因地制宜地来设置;团的活动方式,要从基层和青年的实际需要出发,灵活、多样,特别要多开展在统一思想指导下的、自下而上的中小型活动;各级团委机关对基层工作的领导,要由指令多变为多指导,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青年服务。

  为了增强团组织的活力,要进一步树立“全团抓基层”的思想,下决心搞好团的基层建设,使每一个基层团委、团支部,都成为全团工作的活跃的“细胞”。当前,在巩固农村基层团组织整顿成果的同时,要根据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大力抓好城市企业团的工作。一定要明确,企业改革后,团的工作不能削弱,而是要在适应改革的过程中得到加强。有作为才能有地位。企业团组织要迅速适应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之后的新情况,在党委领导下,围绕提高经济效益、增加企业活力和提高青工素质开展团的工作;要注意发挥知识分子团员的作用;要把团的工作纳入企业责任制,使团的工作成为企业工作不可缺少的有机组成部分;广大团干部要进一步发扬创新精神,大胆实践,摸索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有利于青年健康成长、有利于团组织充分发挥作用的新路子,开创企业共青团工作的新局面。

 

五、大力加强团干部队伍建设

  在新的历史时期,共青团担负着带领青年在经济改革和四化建设中发挥作用和为党的事业培养、输送各种优秀人才的双重任务,这就对团干部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在各级党委的关怀下,目前全团已拥有一支数量可观、素质较好的团干部队伍。但也应看到,还有不少同志的思想理论修养、文化知识、科学技能、工作能力等,还不能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对共青团提出的新要求。近几年大批团干部走上新的岗位,为党的事业输送了人才。但由于补充不及时,一些团委班子出现了程度不同的缺额现象。各级团委要高度重视并主动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切实抓好团干部的选拔、配备、管理工作。

  抓好团干部队伍的建设,要体现改革的精神,努力探索适应改革新形势的新途径、新办法。当前,特别要注重选拔那些有开拓精神、有知识、有能力、热爱青年工作的优秀党员和优秀团员担任团的各级领导职务,搞好各级团委领导班子年龄上的梯形配备;要调整团干部队伍的专业结构和知识结构,着力发现、选拔一批具有各种专门知识和技能的优秀人才到团的领导岗位上来,同时要采取在职学习和脱产轮训等方法,提高在职团干部的思想理论水平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要在不违背团章规定的前提下,逐步摸索和完善基层团干部的聘选、招考、交流等制度;要改变单纯依靠专职团干部开展工作的状况,尽快建立一支以专职为骨干、专兼职相结合的、具有各方面人才的宏大的团干部队伍;还要切实解决团的工作中存在的“干多干少、干好干坏一个样”的现象,逐步做到团干部的工作成果和他的政治荣誉及物质利益密切相联。

  全团各级干部都要认清形势,刻苦自励,努力使自己尽快地具备多方面的优良素质。要提高思想理论水平,刻苦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要增强经济观念,关心世界经济发展状况和国家经济建设大局,了解本地区、本单位、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目标,从而使团的工作同四化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要提高科学技能,努力学经济、学技术、学管理,力争成为本行业、本部门工作的行家里手;要发扬创新精神,敢于冲破不符合实际情况的旧框框、旧套套,努力探索适应改革形势的共青团工作的新路子;要培养求实作风,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密切联系青年群众,关心青年利益,不讲空话,多办实事,扎扎实实地为党的中心任务服务,为亿万青年服务。总之,每一个团干部都要努力成为通晓本行业务,掌握现代化管理知识,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的优秀人才。

  共青团在六十多年的奋斗历程中,作为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在中国革命和建设事业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在实现四化、振兴中华的新的历史时期,共青团要为国家的兴旺发达和人民的富裕幸福再创新业绩。共青团十一届三中全会号召全团各级组织、广大团干部,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高昂振奋的精神状态、创新求实的工作作风、科学高效的工作方法,团结带领全国各族团员、青年,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英勇奋斗。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太 原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29号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市长 李荣怀

二00二年十月四日


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通过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以最低费用实现二氧化硫总量控制目标,促进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太原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二氧化硫排污交易是指:在总量控制前提下排污单位之间进行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的买卖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排放二氧化硫的排污单位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四条 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应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在政府的指导下,总量控制内的指标可以有偿转让。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二氧化硫排污交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计划、经济、法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从事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单位,不免除环境保护的其他法定义务。
第七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省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制定本市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年度二氧化硫削减计划。
第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申报、核准后的数据,在每个五年计划的第一年,按照总量控制目标制定五年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年度分配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各排污单位。
第九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给各排污单位的年度排放指标中的每一吨二氧化硫允许排放量,即为一个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第十条 因集中供热和关、停、并、转、迁、破产等原因造成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量减少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对其排放指标进行收回或调整。
第十一条 现有排污单位的改建、扩建、合并或分立,不予增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标。新建企业可通过交易获得每年的排放配额,在下一五年计划中参加二氧化硫排放指标的分配。
第十二条 排污单位所持有的二氧化硫配额可以进行交易,剩余配额可以储存。但排放配额不得提前使用。
第十三条 排污单位在使用储存配额时,需填写《太原市二氧化硫储存配额使用申请书》,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后,储存配额方可使用。
第十四条 配额的交易采取双方议定的方式进行,交易价格由双方参照二氧化硫削减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达成交易的买卖双方需签订《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交易合同》,并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备案后,合同方可生效。
第十五条 因实施本办法第10条等原因收回或调整后的配额,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进行拍卖。具体拍卖办法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第十六条 排污单位可通过竞拍获得排放配额,拍卖所得上缴财政,用于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第十七条 排污单位每年的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不得高于该单位年末所持有的二氧化硫排放配额。
第十八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二氧化硫配额跟踪系统和交易管理系统,设立二氧化硫排放账户,跟踪各排污单位的指标执行和配额交易情况,定期发布二氧化硫排污交易信息和交易指导价。
第十九条 排污单位应当安装连续在线监测装置,准确计量和掌握二氧化硫排放情况,定期将数据传给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第二十条 各排污单位必须在每季度末填写《太原市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季报表》,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如实填写上一年的《太原市排污单位二氧化硫排放年报表》,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准。
第二十一条 排污单位变更二氧化硫排放方式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变更。排污单位提交申请后20日内,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给予明确答复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二十二条 每年三月,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汇总全市排污单位的《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年报表》和《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配额交易合同》后,向社会发布上一年的《太原市二氧化硫排放和排污交易公报》,公布排污单位的二氧化硫排放指标和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排污单位年末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超过全年所持有排放配额的,每超过一个排放配额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第二十四条 未经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擅自交易的,视为无效交易,并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交易双方分别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其它有关规定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二氧化硫排污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排污单位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