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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10:07: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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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下发《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2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
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转知所属认真执行,切实做好贷款的审查、发放与回收管理工作。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银行分行经管地质勘探投资管理的业务部门具体负责。本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条例》、《借款合同条例》及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为进一步支持我国地质勘查事业发展,支持地质勘查单位尽快查明国家急需的矿产资源,促进地质勘查行业队伍结构调整,开展多种经营,建设银行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原则,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是:
1、地质勘查单位、地质勘查基金管理部门从事国家地质勘查工作或执行特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由于季节性生产,材料、物资集中购置与储备等原因,出现资金周转不足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2、地质勘查单位、省级地质勘查管理机构兴办的多种经营单位(含地质附属厂,下同),为完成生产经营计划所需要的正常、合理的流动资金超过单位的实有流动资金时,可向建设银行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
第四条 申请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
2、已在建设银行开立基本结算户,通过建设银行办理资金往来。
3、按照国家规定已拥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并建立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制度。
4、经济效益较好,具有还本付息能力,并有贷款银行认可的经济担保或固定的还款来源。
第五条 贷款按以下程序申请和审批
1、申请多种经营和一般矿种地质勘查流动资金贷款的单位,应根据有关的年度计划,在充分挖掘资金潜力的基础上,按照实际需求向建设银行经办行提送借款计划及借款申请书,建设银行经办行审核签证后,报送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审批。各省级分行应根据经办行上报的贷款计划,审查汇总后于每年三月底以前编制贷款计划上报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计划部各一份。
2、执行制定矿种储量承发包任务的地质勘查单位所需流动资金,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批准的年度地质工作计划及与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签订的储量承发包合同,编制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借款计划,填制借款申请书,报送建设银行总行审批。
第六条 建设银行总行对各省级分行报送的贷款计划和主管部门报送的借款计划进行审查,根据实际需求在年度贷款规模内平衡安排,下达年度贷款计划。
第七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指标管理。
1、用于多种经营和一般矿种地质勘查的流动资金贷款指标,由总行切块给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由分行统筹安排,周转使用;
2、用于特定矿种地质勘查工作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总行将指标戴帽下达到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分行负责发放、回收,并将回收的贷款如数上交总行,由总行重新安排。
第八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收到上级行下达的贷款指标后即可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将贷款转入借款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存款帐户,借款单位通过存款户支用贷款。
借款合同采用建设银行统一制定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文本。
第九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一般为六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条 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利息实行按季实收,不予挂帐。
第十一条 建设银行经办行依据贷款管理原则,检查监督借款单位的贷款使用情况。对借款单位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而挪作他用的,贷款银行将对挪用贷款部分加罚50%的利息,并限期纠正。限期内不改的,贷款银行可提前收回部分直至全部贷款。
第十二条 借款单位必须按合同规定及时还本付息。逾期不还的,建设银行经办行可直接从借款单位在本行开立的存款帐户(或结算户)中扣收或通知担保单位代为归还贷款本息。同时,对逾期贷款部分加收20%的利息。
第十三条 发放地质勘查行业流动资金贷款所需信贷资金由各分行自行筹 措解决。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嘉峪关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的通知

嘉政发[2009]18号


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已经2009年2月20日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四日




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项目库建设工作,收集、筛选、储备、建设切合我市实际的新项目,加快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库建设的内容包括:
(一)工业、农业及第三产业项目;
(二)专利技术及科研成果项目;
(三)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能源、交通、电力及邮电通信项目;
(五)社会事业、文化旅游、房地产开发及产权、使用权交易项目。
(六)其他项目。
第三条 进入项目库的项目,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我市近期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三)具备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
第四条 发改委建立项目总库,牵头单位按分类建立项目分库,招商局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分库。
第五条 项目分库建设单位和项目库建设参加单位分别做好各部门、各行业项目的收集、筛选、初步论证工作,于每年年中、年末将达到入库条件的项目报发改委,由发改委最终确定汇入总库。各单位积极配合发改委做好项目的报批工作,努力争取项目建设资金,对符合对外招商引资的项目,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第六条 管理服务机构及项目分类
(一)项目总牵头单位:市发改委
1、发改委牵头管理,招商局协调落实市外投资项目;商务局主办、招商局参与,协调落实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外援助项目。
2、发改委牵头组织各个项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凡是能上报省上、国家立项的项目,要千方百计报批,争取立项,项目责任单位跟踪落实资金;发改委负责受理招商引资项目的政策兑现申请,按《嘉峪关市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提出兑现意见,财政审核后执行。
(二)项目分类及责任单位
1、城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1)内容:包括交通设施、城乡道路、民航机场、邮电通信设施;城市环境综合治理(绿化、照明、城市防风林带、公用设施等)、供排水、供电、供热、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乡电网改造;旅游基础设施;土地开发及其配套设施;房地产开发;其他基础设施。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建设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环保局、国土局、房管局、农林局、水务局、乡企局、供电公司、民航机场公司、邮政局、电信公司。
2、农业项目
(1)内容:包括农业基础设施、农电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综合开发、生态环境治理、沙产业开发、防护林带建设、旅游观光农业、特色农业、优良品种培育基地、农业示范工程、精品(珍品)农业、特禽养殖、农副产品加工、农产品保鲜、其他。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农林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建设局、财政局、环保局、国土局、水务局、乡企局、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科委(科协)、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供电公司、农行、农发行。
3、旅游项目
(1)内容:包括历史遗迹、旅游景点开发、旅游产品开发、旅游运输、旅行社、旅游公司、客源市场。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旅游局
(4)参加单位:文化广播电视局、发改委、农林局、经委、建设局、交通局、乡企局、体育局、环保局、国土局、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行、工行、中行。
4、工业项目
(1)内容:包括矿产品开发、冶金工业、工业品加工、轻工业、纺织业、食品加工业、化工、药品生产、建筑材料、电子电信和软件业、新材料、资源再生和综合利用、交通运输业、仓储业、产品及设备技术改造、技术创新、节能降耗。
(2)总负责人: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经委、工业园区办公室、科技局(科协)、招商局、乡企局、农林局、城区工作办、商务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工商联)、文化广播电视局、旅游局、粮食局、国土局、环保局、供电公司、电信公司、国税局、地税局、工行、建行、农行。
5、商贸流通项目
(1)内容:包括租赁、承包、购买现有商业设施、经营大宗物资(生产和生活资料)、市场建设及改造、商贸流通企业产权交易等。
(2)总负责人: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商务局
(4)参加单位:发改委、经委、市场管理中心、乡企局、城区工作办、粮食局、旅游局、供销联社、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
6、社会事业项目
(1)内容:包括建设经营医院、兴办教育事业、兴办敬老(养老)院、建设幼儿园(托儿所)、建设文化娱乐设施、经营文化产业、建设体育场馆设施、公共场馆及绿地建设、其他公益事业。
(2)总负责人:祁永安  市委副书记、常务副市长
杨 伟  市委常委、副市长
梁洪涛  副市长
冯 旭  市长助理、发改委主任
(3)牵头单位:发改委
(4)参加单位:卫生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教育局、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局、建设局、环保局、公安局、城区工作办、郊区工作办、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团市委、工会、妇联。
第七条 项目库建设单位和参加单位的职责:
(一)发改委负责项目总库建设。
(二)各牵头单位建立项目分库,并将符合入库条件的分库项目报发改委汇入项目总库。
(三)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对项目的论证。
(四)各参加单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按项目申报程序,由专人负责,跟踪报批。
(五)选择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投资方向的项目,争取纳入国家和省上规划,积极争取国家、省上资金扶持。
(六)对符合招商的项目,积极招商引资。
第八条 发改委和建立分库的牵头单位每年提出4个以上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各参加单位中,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按项目分类提出5-10个以上项目,非经济管理部门每年提出2-4个以上项目。
第九条 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各类企事业单位推荐项目。对入库项目中能够争取国家、省上投资的项目,由发改委会同各单位积极报批,项目责任单位争取建设资金;招商引资项目由发改委、招商局、商务局会同各单位对外招商;对适合我市企业、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中小型项目,由发改委会同招商局向全市不定期公开发布、推荐。
第十条 每年由市财政安排发改委项目前期费100万元,该项资金列入年度计划,由发改委负责管理和统一调拨。各项目单位使用前期费用,向发改委申报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发改委审定后,与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前期费使用计划。待项目实施后归还,继续滚动使用。
第十一条 市政府将项目库建设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进行考核,对未完成任务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嘉峪关市项目库建设暂行办法》(嘉政发(2000)82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3年10月28日,海关总署


去年7月以来,经我署审批设立的汽车保税仓库,对改善投资环境,方便外商投资企业购车,加强对进口汽车的监管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为进一步贯彻“促进为主”的方针,主动适应国家加强宏观监控的需要,加强对汽车保税仓库的监管,严格控制汽车的进口数量,经研究,对汽车保税仓库的有关监管问题,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署监一〔1993〕69号文件的精神,设立汽车保税仓库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未经海关总署批准的汽车保税仓库必须停止营业,并将情况上报总署。
二、保税区内设立经营汽车企业应统筹考虑。原则上每个保税区内可设一家,经营汽车转口贸易和保税区内企业免税车辆的进口。该类企业经保税区主管部门审批后,由海关认定和监管。目的销往非保税区的汽车,必须报经海关总署批准。
三、对进口保税汽车的转关运输,严格按照署监一〔1993〕1200号文件的精神执行。
四、汽车保税仓库的管理应遵循专仓专用,封闭式监管的原则,不得在异地设立分库。凡关区内设有汽车保税仓库的海关,须根据对保税仓库监管的有关规定,制订对汽车保税仓库监管的实施细则,并报总署备案。
五、各汽车保税仓库必须按审批的范围销售,审批时未明确销售范围的汽车保税仓库,限在本关区范围内销售。
六、加强对汽车保税的管理,有条件的海关应实施电脑化管理,堵塞汽车进、出库和运输过程中的漏洞。同时,应严格控制进口汽车的经营单位,以防止经营混乱,出现失控。
七、鼓励汽车保税仓库存入含有进口保税料件的国产轿车,鼓励三资企业购买国产轿车,促进国产汽车工业的发展。
汽车属国家限制进口的敏感商品,请各关重视对汽车保税仓库的监管,从严审批,从严管理,发现情况及时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