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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

时间:2024-05-16 10:21: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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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


湖北省扶持老区建设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4号)


(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6次会议于2001年7月27日通过,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扶持老区建设的行为,促进老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老区,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和抗日战争时期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老根据地。
扶持老区以乡镇为单位,具体扶持对象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负责扶贫开发的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内扶持老区建设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扶持老区建设工作。
第四条 扶持老区建设实行政府主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鼓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老区建设促进会等社会团体以及个人通过各种途径扶持老区建设,积极参与老区投资开发、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等促进老区发展的活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扶持老区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保证重点,通过各种途径,扶持老区建设,促进老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
被扶持的老区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根据实际制定本地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目标,充分利用扶持老区的优惠政策,发挥自身优势和潜力,努力发展特色经济,尽快改变落后面貌。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从财政预算的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省级财政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投入,在原预算安排的基础上每年递增一定数额的资金;市、州、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和财力状况,逐年增加对老区建设的财政投入。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水利、教育、民政、卫生等部门安排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应当按照省规定的出资数额列入计划,按时拨付到位。
省人民政府发展计划、农业、科技、林业、文化、广播电视等部门每年下达的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和其它扶持资金,应当对老区予以优先安排。
第八条 金融机构对于国家安排的扶贫信贷资金,应当安排部分用于老区的农民增收、财政增量的产业开发和资源开发的项目。
第九条 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包括中央下拨财政扶贫资金中的扶持老区发展的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配套资金、部门安排的资金以及社会捐赠的资金,主要用于卫生、饮水、用电、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文化、教育、科技等社会发展事业建设。
用于扶持老区建设的资金由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设立专户,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监督。
第十条 扶持老区建设资金实行项目管理,申请扶持项目的,由项目承办单位论证后向县级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报告,经逐级审查后,由省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下达。
老区建设扶持项目下达后,项目承办单位应严格按照该项目审批要求组织实施,不得随意变更。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扶持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扶持老区建设的单位,不履行扶持义务的,对单位负责人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对不按规定用途实施扶持项目和使用资金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扶贫开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在扶持老区建设工作中玩忽职守、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或者挪用、截留扶持资金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根据本条例规定,制定扶持老区建设的具体措施。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1年7月27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印发《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关于印发《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87年5月9日,国家计委、国家经委

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计经(1986)587号文件要求,一九八六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标准局对绵羊毛市场进行了监督检查。为了加强今后绵羊毛的市场管理,经与农牧渔业部、纺织工业部、商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标准局共同研究,制定了《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绵羊毛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进一步搞活羊毛的流通,加强羊毛市场管理,认真执行绵羊毛国家标准,打击羊毛经营中的掺杂使假、哄抬价格、非法倒买等违法活动。保护农(牧)民、商业和工业三方面的合法利益,保障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专业纤维检验工作的通知》及有关市场管理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部门或由以上部门委托的单位,必须对进入流通领域的绵羊毛加强质量监督和管理。
第二条 绵羊毛国家标准是羊毛在流通中统一的质量标准,是羊毛商品交换的依据。从事绵羊毛购销活动均必须执行这一标准。
第三条 从事绵羊毛购销活动的必须是:羊毛的生产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者以及以绵羊毛为原料的生产企业。
第四条 从事绵羊毛生产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只能进行自产羊毛的销售;以绵羊毛为原料的生产企业,采购的绵羊毛,只限自用,不得转手倒卖。
第五条 绵羊毛经营者、以绵毛羊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应具备绵羊毛业务、技术基本知识,熟悉绵羊毛国家标准,具备分选、整理的条件和鉴别羊毛等级的技术能力。
经营绵羊毛必须坚持分类、分等、优质优价,不得任意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
要加快按净毛计价试点工作,取得经验后,在全国范围推行。
第六条 绵羊毛是国家的重要纺织原料,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羊毛中掺杂使假,从中牟利。
第七条 专业纤维检验部门有权在农(牧)场、工厂、基层收购点、羊毛集散地进行质量检验、监督检验、复验仲裁。其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是质量凭证。
受检单位和个人,有义务接受检验,并提供方便(包括有关帐目和凭证等)。
第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专业纤维检验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没收货物、吊销营业执照,直至送交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一)不执行绵羊毛国家标准及有关规定的;
(二)无证照经营、非法倒卖的;
(三)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的;
(四)哄抬市价、变相提价和抬价抢购的;
(五)妨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专业纤维检验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
(六)其它违反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
第九条 对在绵羊毛经营中投机倒把、掺杂使假等违法行为积极检举揭发者,应给予奖励。
第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专业纤维检验人员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如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应从严处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部分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1]766号

2001-10-19国家税务总局

辽宁、河北、广西、北京、天津、上海、山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
  按照国务院有关电信重组,整体上市,分步实施的要求,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移动集团公司)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进行剥离重组,将其与移动通信业务有直接关系的权益整体上划至移动集团公司,由移动集团公司将其注入新设立的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再将7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的权益注入中国移动(香港)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征收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236号)精神,现对上述7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重组上市过程中涉及的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按照有关规定,纳税人新设立的资金账簿在启用时应计税贴花。但对移动集团公司及子公司的资金账簿,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对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公司因重组上市和“存续公司”——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上划移动集团公司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对新成立的北京、天津、上海、辽宁、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北京、天津、上海、广西、河北、山东省(区、市)通信服务公司、辽宁移动通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设立资金账簿时记载的资金免征印花税。
  二、上述免税资金在重组上市过程中经评估发生的资产增值部分及今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有关规定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