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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时间:2024-07-02 17:40:3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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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查处冒充专利行为暂行规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专利管理,制止冒充专利行为,维护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冒充专利行为是指将非专利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行为。
下列行为也视为冒充专利行为:
(一)将已申请专利尚未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二)将已撤回、被视为撤回、被驳回的专利申请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三)将已被撤销、被宣告无效、被终止专利权的产品或方法,宣称、标明为专利产品或方法的。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冒充专利的产品或方法做广告宣传,不得销售冒充专利的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的技术。
第四条 市(地)级以上专利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受上级专利管理机关委托,县级专利管理机关可以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协助专利管理机关查处冒充专利行为。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机关举报冒充专利行为。
专利管理机关应为举报人保密,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第六条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有权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有权查封冒充专利的标记、产品和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
专利管理机关在调查冒充专利行为时,应对所涉及的商业秘密保密。
第七条 有冒充专利行为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其停止冒充行为,公开更正,收缴冒充专利的标记,没收制造冒充专利标记的模具、印版和其它专用工具,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或者非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为冒充专利的产品和方法做广告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销售冒充专利产品或中介转让冒充专利技术的,由专利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非法所得额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专利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处罚决定书。罚没财物应当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票据。
罚没收入一律上缴同级财政。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专利管理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做出处罚决定的专利管理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拒绝、阻碍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机关或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河北省专利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3月21日

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的通知


财建[2009]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的通知》(财建[2009]213号)的精神,我们制定了《“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节能产品惠民工程”高效节能房间空调器推广实施细则
http://www.sdpc.gov.cn/zcfb/zcfbqt/2009qt/W020090525657958778890.pdf
  

财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八日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程序暂行规定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规范对贵州省因特网网络经营行为的登记审核,加强对网络经营行为的监管,根据《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的程序包括受理,审查、核准、发放网络经营标志及编号、网上公告。
一、申请
贵州省网络经营登记统一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申请网络经营登记应当提交如下材料:
(一)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或经营者个人签署的《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
(二)加盖原登记机关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其他经济组织负责人、经营者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因特网接入单位出具的接入证明文件;
经营范围中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贵州省网络经营行为登记申请表》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该表格可以在“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网站下载,也可以到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
二、受理
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申请材料,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受理。
受理的职责是检查提交的书面材料是否齐备,需填写的表格内容是否完整,经审查符合要求后方予受理。受理后,根据其申请的网络经营方式,填写受理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审查人员。
三、审查
审查人员负责网络经营登记的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申请材料,核实申请人的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审查合格后,由审查人员填写审查意见并将书面材料转递核准人员。
四、核准
核准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对受理和审查意见进行复查,根据复查结果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签署核准意见。
五、发放网络经营行为登记标志及编号
经核准登记的网络经营者,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编制网络经营登记编号、颁发网络经营登记标志、建立登记档案、以电子方式通知申请人。
经核准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其网站(或链接)首页左上方设置登记标志及编号。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负责网络经营登记标志的设计、制作、颁发、管理和网络经营登记编号的编码、颁发、管理。
六、公告
经核准登记的网络经营者,由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贵州工商红盾信息网”上发布公告。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