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24-07-09 13:3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438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襄樊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襄政发[2002]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二○○二年二月十日


  襄樊市市直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财务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核算工作,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务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财会集中核算制和零户统管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79号)和《湖北省财会集中核算制实施办法(试行)》(鄂财会发[2001]17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集中核算是指在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的前提下,取消单位银行帐户,通过财务核算中心对机关事业单位集中办理会计核算,融会计核算、监督、服务于一体的财务管理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范围包括市直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财务集中核算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户核算;

  (二)单位资金所有权、使用权、财务自主权不变;

  (三)依法规范管理,有效监督,确保会计核算质量;

  (四)按预算办理支出,量入为出,收支平衡。

  第二章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财务集中核算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财政局具体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中心(以下简称核算中心)是实施财务集中核算的具体经办机构。

  第六条财务核算中心的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二)集中办理单位资金的收支,进行财务核算,强化财务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提供真实全面的会计信息资料;

  (四)协助单位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管理水平。

  第七条核算中心根据《会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市直各单位业务需要,配备相适应的专职人员。

  核算中心人员必须具有中等财会专业以上文化程度,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核算中心财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九条纳入核算中心的单位必须确定一名财会人员负责报帐工作。负责审核、整理原始凭证,办理报帐手续,管好备用金,及时进行会计对帐工作,加强与财政部门及相关单位之间的财务会计事项联络工作。

  第三章收入支出管理范围

  第十条核算中心应在银行开设基本帐户,用于办理单位资金收支结算。

  第十一条核算中心在基本帐户下,分单位设立内部核算帐户。核算中心及时将单位的各项收支记入单位内部帐户,并做到帐证相符,日清月结。

  第十二条纳入核算中心集中核算的单位的收入包括:

  1、财政预算拨款;

  2、预算外收入;

  3、上级补助收入;

  4、其他应纳入集中核算的收入。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实行审核制。单位支出原始凭证由单位负责人审批签字,加盖财务专用章,经核算中心审核盖章、办理支付手续后,将原始凭证退回单位。

  1、工资性支出实行“编办核编,人事核标,财政核资,银行代发”的办法,直达个人工资帐户。

  2、购置商品属政府采购名录的,按《襄樊市政府采购实施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3、基建项目投资属财政性和自筹基建的应分别按《襄樊市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暂行办法》和《襄樊市市级财政性基本建设工程预决算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基建财务制度办理。

  4、专项支出按专项业务管理规定办理,专款专用。

  5、日常所需的零星支出,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备用金额度由核算中心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和单位实际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章会计核算与监督

  第十四条纳入核算的单位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单位负责人应对单位财务收支活动的合法性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二)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应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

  (三)单位应将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它相关资料及时按要求送交核算中心,办理报帐事宜;

  (四)对核算中心审核退回的不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和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五)单位应与核算中心签定委托书。

  第十五条核算中心集中办理单位会计核算。根据单位的不同性质和会计核算要求,按照会计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法建帐,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六条核算中心运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帐务处理,使用的软件及其生成的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它会计资料等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

  第十七条核算中心应按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经会计主管人员、核算中心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按照规定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核算中心应对单位资金情况及会计资料负责保密。

  第十九条单位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依照核算中心审核报帐后的原始凭证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条核算中心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结合内部管理的需要,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核算中心应依法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中编办字〔1995〕52号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并报国务院领导批准,现予印发。


一九九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1995年3月31日印发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构改革的方案〉和〈关于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发〔1993〕7号) 和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确定的社团机构改革的原则,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构改革方案确定如下:
  一、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的机构改革,要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按照《中国红十字会章程》有效地开展工作,本着"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分类归口、提高效率"的原则,调整并精简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使各项工作适应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努力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红十字会。
  二、主要工作任务 .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由卫生部代管。其主要工作任务是:
  1、制订中国红十字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国各地红十字会加强自身建设、组织建设和开展各项工作。
  2、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对伤病人员和其他受害者实施救助;参加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3、开展人道领域内的社会服务和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和现场急救;推动全国无偿献血和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工作的发展。
  4、组织红十字青少年开展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弘扬人道主义活动。
  5、与红十字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建立关系、友好往来,开展人道领域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
  6、向国内外宣传国际红十字和红新月运动确立的基本原则和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国和国际红十字运动等。
  7、 协助政府开展对台工作,促进两岸红十字组织的交往与合作。
  8、完成政府委托的其它有关事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任务,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内设四个部、室和机关党委
  1、办公室
  负责总会机关有关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秘书、机要、保密、档案、文电处理,综合性会议和较大型活动的组织;负责总会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负责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及国内外捐助款项的管理、指导与审计工作;负责对挂靠在总会的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
  2、国内工作一部
  负责统筹并指导各备灾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培训救灾骨干队伍,加强备灾工作;负责自然灾害发生后的灾情调查、积极参与救助灾民;负责向红十字国际组织和海内外通报灾情,发出争取援助的呼吁,组织社会募捐;负责赈灾款物的分配、救灾物资的采购,与财务部门共同进行赈灾财务管理及内部审计。
开展群众性初级卫生救护训练,普及卫生防病知识,在全国建立红十字自救互救网络;指导红十字会医院、血站、卫生站的建设;宣传和推动无偿献血,开展非血缘关系骨髓移植检索工作,管理中华骨髓库;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的动员、组织及有关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项工作。
  3、国内工作二部
  负责指导各级红十字会的组织发展与建设、会务知识的普及教育、专(兼)职干部的培训,会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的监督指导;组织红十字青少年的国内外活动与交往;进行中国红十字事业发展的方针及理论、国际国内红十字运动的历史、现状及未来的研究;组织起草红十字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性文件,宣传、检查、督促、指导红十字会法的实施;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宣传工作,组织全国性的重大宣传活动;向国内外宣传中国和国际红十字运动;对报刊社进行政策督导。
  4、联络部
  负责中国红十字会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的具体事宜;协助政府开展民间外交,实施对外捐助;负责与有关国际组织、各国红十字会的联系、交流与合作;统筹安排各业务部门涉外工作;搞好年度外事计划的制定,落实互访活动的组织安排与翻译工作。
  加强与港、澳、台红十字组织的交往、合作;检查指导地方红十字会有关港、澳、台方面的事务工作,促进红十字活动的双向交流;组织港、澳、台情调研,协助政府处理有关事务。
  5、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事业单位党的组织、思想、作风建设、纪检、监察和机关党委日常事务;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工作。
  四、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定编73名(其中行政编制45名,全额拨款事业编制28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3名单列。
  领导职数:会长1名(兼)、专职副会长3名(其中1名兼任秘书长); 副秘书长1名;部、室正、副领导职数9名(其中副局级领导职数5名,含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
  五、事业单位和编制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直属事业单位3个,自收自支事业编制157名,其中:
  1、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机关服务中心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20名;
  2、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报刊社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40名;
  3、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训练中心 自收自支事业编制97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9年12月26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袁其国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二、免去喻中升、张文仓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