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交通部
港口装卸机械管理规定
1997年1月22日经第2次部长办公全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港口的生产和安全,加强港口装卸机械的管理(以下简称港机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交通部部属港口企业、交通部和地方双重领导港口企业、地方港口企业及其他自有专用码头的企业(以下统称港口企业)。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直属或者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的港务(管理)局负责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的港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港机管理工作。
港务(管理)局和地方港口管理机构港机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港机发展规划和管理规章;
(二)对本港区(长江干线为港辖区)或者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港机进行行业管理,并负责监督、指导和协调服务;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港机管理的先进经验和维修新技术;
(四)组织港机管理业务技术的培训工作和组织国内外的交流工作;
(五)参与特大港机机损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 港机管理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的方针,坚持维护与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港机管理是港口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港口企业应当采取技术和经济的措施对港机进行综合管理,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充分发挥其效能。
第六条 港口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港机管理综合体系,对港机的规划、选型、购置(或者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维护、检修、改造直至报废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七条 港机管理应当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维修技术,推行以技术状态为基础的维修方式,逐步提高港机管理和维修的现代化水平。
第二章 管 理
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东府办〔2006〕3号
关于印发《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市委宣传部反映。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我市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开展科学研究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的繁荣发展,为我市深入实施新的发展战略和工作思路,建设现代制造业名城、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试行办法》,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东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本《试行办法》所指的“优秀成果”包括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成果、学术理论研究成果和应用对策研究成果三大类,具体分为专著、译著、教材、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学术论文、调研报告、咨询报告等,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设置奖项,每奖项设一、二、三等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稹J腥嗣裾梢愿菔导市枰枇⑻乇鸾薄?
第三条 参评成果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应用价值,在学术研究上要有创新,在学科建设上要有建树。尤其要突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研究成果,突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的研究成果,突出东莞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重大问题的研究成果,突出哲学社会科学学科研究有重大突破的研究成果,突出社会科学普及有重大影响的研究成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管理工作。在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成立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工作。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奖励每两年举行一次。
第六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七条 凡属社会科学各学科(含交叉学科、新兴学科和边缘学科)正式出版的专著、教材、译著、古籍整理、通俗读物、工具书,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以及被党委、政府有关部门采纳的调研咨询报告、被选入研讨会等会议论文集的论文等研究成果均可列入评审范围。
第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申报必须是在我市从事哲学社会科学工作的人员(包括专业研究人员、教学人员以及实际工作者等)。
第九条 评审应坚持以下标准:
(一)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根本方针。
(二)具有创新精神,在某一领域提出了有创见性的新观点、新理论,对某一理论问题作出了新的补充、新的说明或进一步完善,言之有理,持之有据,具有较高的学术理论水平。
(三)在研究、探索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上有创见,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办法,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现实指导作用,或对各级党政领导机关决策有参考价值,收到较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
(四)对成果的学术价值和社会价值进行全面综合评价,对不同类型的成果在具体评价标准上有所侧重。
(五)研究方法科学、严谨。
第十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选按初评、复审和核准的程序进行。初评由指定的受理单位负责;复审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核准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十一条 成果作者(集体成果由署名排序第一主编或第一作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报。有关申报手续的具体要求,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 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和集体,须将申报材料上报所在单位,再由所在单位汇总向指定的初评受理单位申报。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受理个人申报。
第十三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评审工作接受社会监督,实行评审结果公示制度和异议受理制度。
第十四条 获奖成果经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核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奖项数量和奖金额度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委员会在各评奖年度另行决定。
第十五条 获奖者的获奖情况,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任用、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参考和依据。
第十六条 凡属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获奖项目,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奖励,追回奖励证书及奖金,并建议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评审委员会成员和学科专家评审组成员利用职务之便徇私舞弊的,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十七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奖金及评审经费由市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从市文化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审工作的实施细则,由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市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