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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作社经济纠纷案件

时间:2024-07-07 23:19:5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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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作社经济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恢复审理和执行涉及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和原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作社经济纠纷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
分院:
1998年11月18日和12月26日,我院先后下发了〔法明传(1998)403号〕《关于对涉及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问题的通知》和〔法明传(1998)463号〕《关于对涉及广东省
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被告和被执行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止审理和中止执行的通知》。现就恢复审理和执行原北海市大业城市信用合作社等十四家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简称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广东省恩平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等二十家城乡信用合
作社(以下简称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的经济纠纷案件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涉及被关闭的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的经济纠纷案件予以恢复审理和执行。
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被关闭后,中国人民银行已指定中国建设银行托管其中十二家城市信用社的债权债务。另有北海市城市信用合作社、合浦县城市信用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指定由中国工商银行依法予以清理。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被关闭后,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指定由广东发展银
行托管其债权债务。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1条、第271条的规定,在恢复审理或执行涉及上述信用合作社的经济纠纷案件过程中,应当变更有关清算组为当事人或权利义务承受人。
二、审理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原告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对被告可能发生转移、隐匿、变卖财产等行为的,应当根据清算组的申请,依法及时予以财产保全;对清算组没有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涉及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债权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如债务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不能自动履行的,应当告知清算组提出申请,依法及时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3.对清算组以原告身份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涉及北海市十四家城市信用社、恩平市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被告或第三人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1.为有利于清算组对被关闭的该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二十家城乡信用社的财产进行清理,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上述信用社为债务人的经济纠纷案件中,不宜对其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2.对涉及该十四家城市信用社和二十家城乡信用社为债务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包括关闭前),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中止执行。有关当事人可凭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到被关闭信用社的清算组进行债券登记,由清算组依清算程序予以清偿。清算程序
终结,人民法院即终结执行程序。
3.有关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债权数额持有异议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处理。
4.在恢复审理前未受理的案件,人民法院不再受理,可告知当事人按照有关公告规定,向被关闭信用社的清算组进行债权登记。



2000年4月15日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扬府办发〔2006〕75号



关于印发《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现将《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七月二十四日


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考核奖励办法

为激励先进,更好地促进我市招商引资工作,特制订如下具体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对象:
当年有招商引资实绩的市各相关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二、奖励标准:
1、基数奖。完成新批协议注册外资在基数范围内的,每100万美元,奖0.1万元人民币。
2、超额奖。超基数部分,每100万美元,奖0.3万元人民币。
3、规模项目奖。新批准注册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3000万美元以上、5000万美元以上、1亿美元以上的大项目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0.5万、1万、2万、4万元人民币。
三、考核奖励:
1、市政府成立考核奖励工作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公室、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监察局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具体考核工作,与考核各县(市、区)同时进行。
2、建立第一引荐单位制度。各单位为各地引荐项目后,必须立即携带项目落户地政府或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盖章同意的确认书,到考核领导小组备案。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引荐同一项目的,先备案单位为项目引荐单位。
3、引荐外资考核后确定的奖励由受益单位支付一半。
四、说明:
1、上述发放的奖金均为税后奖金。
2、奖励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
3、凡年初未下达引资指标的部门基数为零,设超额奖和规模项目奖。
附:扬州市机关部门引荐外资项目奖励申报核查表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市政办〔2005〕114号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八月十九日



桂林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

退休教师待遇实施办法



  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是加快国有企业改革的重大举措,是国有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也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要环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地方政府管理是分离企业办社会的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理顺办学管理体制的需要。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桂政办发〔2004〕19号)规定,结合我市目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本办法确定的退休教师的范围和对象为:1.学校是指驻市辖区的中央、自治区和市属国有企业办的中小学;2.退休教师是指退休前在上述国有企业办中小学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具有教师职务资格的正式退休人员。退休教师的身份认定,由市教育部门审核。

  二、对已经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

  尚未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企业上述支出,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市属亏损企业,由市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确有困难的中央、自治区亏损企业,由企业向各自主管部门申请中央、自治区财政补助。

  三、市属困难的亏损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企业上年人均月工资水平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2.企业连续亏损两年(含两年)以上。

  四、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市属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市财政给予解决;对已实施关闭破产的非市属企业,其关闭破产前所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由原企业破产清算单位向中央、自治区财政申请给予解决。

  五、今后在企业办中小学移交城区政府管理时,企业退休教师一并移交。在职人员的移交要在核定的编制限额内进行。移交后,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按照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执行。中央、自治区企业所办中小学移交城区政府管理后,由财政部门逐级分别向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申报,申请给予适当补助。

  六、今后移交城区政府管理的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的经费来源:1.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由城区政府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2.非市属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由原办学企业继续负担3年,但须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三年后由城区财政负担;

七、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退休金待遇的标准由所辖城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

八、需由财政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报送审批程序:1.市属企业如实填报《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补助申请表》和《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补助发放花名册》,并附上申报前两年经审计后的企业财务报表、上年企业在岗职工工资发放表,报送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2.市财政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补助经费拨付给有关部门,仍留在企业的退休教师的补助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发放,在职人员的补助费用由企业发放。3.中央、自治区企业按管理权限进行申报。

  九、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周密部署,狠抓落实。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将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妥善解决好,维护社会稳定。

  十、我市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剥离工作原有的规定如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各县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等问题,参照本办法执行。

  十一、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