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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4-06-28 18:19:4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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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通知
卫生部


近年来,随着卫生法制建设的发展,全国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维护了国家行政权威和法律尊严,有力地保护了公众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环境和饮食的安全卫生,促进了社会的稳定和经济发展,取得了明显的社会效益。但是,上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不
协调问题在一些地区影响了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各项卫生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职能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要认真做好预防性和经常性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县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辖区内被监督单位实施卫生监督、监测。地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下列原则指定若干被监督单位(一般应是同级行政隶属关系以上的)由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实施卫生
监督、监测(直接管辖);
1.监督、监测技术难度大的;
2.社会影响大的;
3.重要涉外的。
二、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必须对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进行业务领导、技术指导,对辖区内的卫生监督、监测工作进行全面管理。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完成工作任务有困难或需要时,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应予协助或联合工作。
三、地市级以上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的单位,要对食品卫生、劳动卫生、放射卫生、学校卫生、环境卫生和化妆品卫生等几项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并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卫生监督、监测职责。
四、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直接管辖的单位,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不得重复监督、监测。上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在直接管辖单位进行卫生监督、监测时,应参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安排的重要活动,并按时将统计资料送当地卫生监督、监测机构。
五、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对被监督单位违法事件进行处理时,凡涉及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将涉及案件的所有资料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卫生监督机构处理。但遇紧急事件,在移送前必须采取应急措施。
六、同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他们的共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上、下级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因管辖发生争议时,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各省、市、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办法,并将执行情况报我部。



1991年6月12日

黑龙江省中小型饭店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卫生厅


黑龙江省中小型饭店卫生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卫生厅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污染,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乡所有的国营、集体和个体的中小型饮食饭店。
第三条 各级食品卫生监督部门,监督本办法的执行。
第四条 中小型饭店的主管部门负责本系统的食品卫生工作。
第五条 中小型饭店应符合以下卫生要求:
一、室内布局应符合工艺流程卫生要求,防止交叉污染,餐厅与灶房面积比例不得少于一比一至一点五。
二、中型饭店灶房面积不得少于三十平方米,应设有主食制做间、副食加工间、前处理间、配菜间。主、副食加工间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及灶台应镶贴瓷砖,辅助设施应有主食库、副食库、杂品库、更衣室、办公室等。餐厅出售冷荤、凉菜的应有专用房间或专柜。
小型饭店灶房面积不得少于二十平方米,应设有主食间、副食间、前处理间。主、副食加工间应为水泥或水磨石地面,墙壁及灶台应镶贴瓷砖,辅助设施应有主副食库。无溜炒的饭店总面积不少于二十平方米,餐厅、灶房比例合理。
三、灶房内应有排烟、排气装置,防尘、防蝇、防鼠设施。要设隔墙灶,无改造条件的旧饭店可设防灰灶。应有与营业量相适应的冰箱、冷藏柜、冰窖等防腐冷藏设施。
四、应有上下水设备,无自来水的地方应有自备水源,无下排水设备的地方需修简易的下水道,上水应符合国家的城乡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餐厅应设流水洗手设备。
城乡中小型饭店的卫生要求,应区别对待。具体标准,由省卫生厅另行制订。
第六条 饭店从业人员应经《食品卫生法(试行)》和卫生知识考核合格、体检合格,持有健康证方能上岗,非从业人员不得参加生产经营。
第七条 饭店应设有餐具洗、刷、冲、消毒设施,有专兼职消毒员,做到餐次消毒。消毒过的餐具应放入清洁柜内。饮具、酒具也应做到餐次消毒。生熟食品用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机械化炊具用后应立即清洗干净。
第八条 饭店周围二十五米以内不准有污染源。
第九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和卫生制度。采购、贮存、加工、销售应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采购的生肉应有兽医检疫证明和发货票。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本办法与国家规定有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5日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农业局


关于印发《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杭农办(2003)85号


各区、县(市)农业局、林业局、财政局、农口有关部门,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农发局、财政局,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经发局、财政局:

  为了加快我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进程,促进优势和特色产业发展,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加农民收入,推进农业现代化建设,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将《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三年六月十六日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实施办法(试行)

  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现就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建设,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建设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基本要求

  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要重点围绕我市农业的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产业化经营为抓手、以科技进步为动力。按照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规模化经营的要求,采取业主投资、政府适当扶持、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的办法,使之成为我市效益农业的集聚区、现代农业的先行区、先进科技的示范区和安全农产品的生产区。

  示范园区(基地)建设采取市县联动,分批推进。从2003年开始,每年安排50个左右,至2006年,全市共新建或认定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200个,其中优势产业120个,产业分布为:茶叶20个、花卉苗木20个、水产20个、节粮型畜禽20个、蔬菜25个、竹业15个;特色产业44个,产业分布为:蚕桑12个、水果15个、干果12个、中药材5个;粮油、生猪等传统产业20个;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多种经营型等16个。各区、县(市)要根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和本实施办法的要求,制订区、县(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实施意见,实行两级联动,整体推进我市的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建设。

  二、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主要内容

  ——改善基础设施条件。种植业类园区要求土地平整,地块方正,朝向一致。亩均配置沙石机耕路6米左右,主路宽4.5米,支路宽3.0米,两边衬砌路肩,农机具下田作业便捷;亩均配置排灌水沟(渠)10米左右,排灌分系,合理配置泵站、农电、库房等设施。畜禽型园区要求畜舍排列整齐,结构合理,环境清洁卫生,配有沼气池,80%的粪尿通过沼气处理或其它生态利用。水产型园区要求鱼塘排列整齐,布局科学合理,水深符合养殖品种要求,鱼塘塘埂有护坡或驳坎,并有足够的宽度,不漏水,园区内有机耕路,且平整、坚实,道路畅通。

  ——推行标准化生产和品牌建设。园区土壤、水分、大气等环境因子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标准。园区内主要农产品严格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科学合理使用肥料、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灌溉、养殖用水要符合标准,加强动植物病虫害的检疫、防疫和防治,主要农产品要有品牌,符合无公害农产品标准。

  ——提高基地(园区)与加工、流通的紧密度。发挥园区资源、产业优势,通过公司加农户、协会加农户等多种产业化经营方式,使基地(园区)与加工、流通融为一体,提高农产品附加值和经济效益。

  ——提高科技应用水平。园区内大力推广先进农业技术和无公害生产技术,全面推广和应用良种、良畜、栽培管理、植保、机械、饲养、防疫、农副产品加工、储运、销售等方面的先进适用技术,积极示范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机具和现代农业设施等农业高新技术。主要生产者和经营者能应用现代农业科技成果,提高科技含量和技术到位率,使园区成为农业先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孵化器”。

  三、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条件

  1、具备一定的生产规模。种植业园区连片种植1000亩以上或区域性规模3000亩以上(核心示范区连片500亩以上);大棚等设施园区连片200亩以上。畜牧园区要求区域化养殖规模:生猪存栏5万头以上、奶牛存栏800头以上、羊存栏1万头以上、兔年出栏10万只以上、蜂饲养3000箱以上、蛋禽存栏30万羽以上、肉禽年出栏50万羽以上(示范区核心单元规模要求生猪存栏5000头以上、奶牛存栏200头以上、羊存栏300头以上、兔年出栏1000只以上、蜂饲养100箱以上、蛋禽存栏5000羽以上、肉禽年出栏2万羽以上)。水产园区连片1000亩以上或区域性规模2000亩以上(核心示范区连片500亩以上),水库网箱、网围养殖适度规模。休闲观光园区连片500亩以上,投资1000万元以上。山区和具有较好发展潜力的新兴产业,其生产规模可适当放宽。

  2、产业选择要符合导向。依据《杭州市发展都市农业实施意见》,优先安排茶叶、花卉苗木、水产、节粮型畜禽、蔬菜、竹业六大优势产业;积极扶持水果、干果、蚕桑、中药材、蜂业五大区域特色产业;支持休闲观光、生态农业园区建设;适当安排粮油、生猪二大传统产业。

  3、产品有稳定的销售渠道和较好经济效益。园区内主要农产品销售要依托农业龙头企业、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营销大户,具备稳定的销售渠道,或该产品本身在市场上供不应求。园区内主要农产品比当地同类产品经济效益高出5—10%。

  4、具备明确的实施主体。园区主要建设单位或实施主体应是具有较强带动能力的龙头企业、产业协会、农场、种养大户和其他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5、园区生产环境具备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应通过环境检测,园区所在地的土壤、水分、大气等环境因子应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或通过1—2年的治理和改造,能达到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环境标准。

  6、园区建设应已纳入当地经济发展计划,与城市、城镇(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符合农田保护区有关要求。

  7、对于已通过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园区建设、产业化基地建设和中低产田改造等项目的实施,具有一定基础的园区或基地,通过短期改造,达到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标准的,给予认定。

  四、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申报和验收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实行申报制,由经营业主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级业务主管部门,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项目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上报市农业项目管理协调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财政局按以奖代补办法联合下达资金。

  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申报必须按标准文本提供材料,包括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项目实施书面总结、资金使用决算、单项工程验收证明、有关凭证、协议、合同,区、县(市)初验意见等。

  根据本办法第一、三条规定,具体制订各类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验收标准,验收采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为通过验收。具体验收标准由各业务主管局拟订,提交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讨论审议,经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予以正式下发。

  五、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建设的扶持政策。

  通过验收列为市级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的,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命名并按以奖代补原则给予资金扶持。具体标准为:新建园区经验收合格,给予20—3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园区经验收合格,给予5—10万元的奖励。具体奖励金额根据园区规模、资金投入、示范效果和验收分数确定。
本办法自二○○三年开始施行,由市农业产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杭州市都市农业示范园区(基地)验收标准》另行下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