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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中药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8 22:0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5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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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实施中药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组织实施中药材市场整顿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去年9月和10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发[1994]53号)和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4]285号)下发后,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真开展了中药药材专业市场清理整顿工作,摸清了基本情况,对
不符合规定的经营者进行了清理,查处了一违批违法经营者,中药材市场情况有明显好转。今年4月,经国务院原则同意,国家中药管理局、国家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和我局又联合下发《关于印发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的通知》,颁布了《整顿中药材专业市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
)。随后于5月14日至15日,国务院又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省市加强药品管理工作座谈会议,进一步研究贯彻国发[1994]53号文件精神,检查落实有关措施。按照国务院领导同志在会议上的指示精神和国务院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现就组织实施中药材市场整顿工作作如
下通知:
一、对符合《标准》有关规定仍需继续保留的中药材专业市场,要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中医药管理部门,责令开办单位按规定重新申报,申述中药材专业市场继续保留的理由及整顿后符合《标准》的情况。首先由市场主办单位填写《药中材专业市场整顿申报表》(见附件),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医药管理部门(或卫生部门)共同研究,并报所在县(市)级人民政府签署同意保留还是同意关闭市场的意见,然后报地(市)级工商行政管理、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和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再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
依序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批。为了使这项工作能够有序地进行,现拟就了《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申报表》式样,一式四份,并附必要的文字说明材料,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今年8月底前,将《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申报表》报我局市
场监督管理司。
二、对发现继续在中药材专业市场中以公开的或隐蔽方式销售中成药、西药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坚决予以查处,甚至清理出场,绝不允许弄虚作假。发现欺上瞒下不执行国发[1995]53号文件精神的,要严肃处理。
附:中药材专业市场整顿申报表(略)



1995年6月8日

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革委会


颁发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革委会



国发[1979]178号文件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关于重新修订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请示报告已印发各地,现将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和国务院国
发[1979]178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近几年来,我省境内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日益增加。仅一九七八年碰撞各种车辆就达一百一十八辆,伤亡五百零五人;今年上半年又碰撞各种车辆六十四辆,伤亡二百二十四人,造成人民生命财产的巨大损失,并使铁路正常运输秩序受到严重影响。
为了保证铁路行车安全、畅通,铁路部门要加强铁路沿线的防护设施,教育职工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向人民群众作好铁路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发生铁路路外伤亡事故。事故发生后,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文件规定和本办法进行妥
善处理。

附:关于执行《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
遵照国务院转发铁道部、交通部、公安部重新修订的《火车与其他车辆碰撞和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我省情况,特制定以下具体实施办法:
一、凡发生铁路路外人员伤亡事故,就近车站站长应立即向发生事故的所在市、县(区)政府或人民公社报告。接到报告的市、县(区)或人民公社应迅速通知有关单位会同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部门,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一般路外伤亡事故,在市、县(区)或人民公社领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车站(段)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人民公社和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
多人伤亡的重大事故,在县以上政府领导下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由铁路分局主持,铁路公安和有关铁路业务单位以及市、县有关单位和伤亡者所属单位的代表组成。
发生火车与机动车辆碰撞事故,必须通知当地交通监理单位派代表参加。
对事故经过查明原因,分析确定事故责任后,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处理的记录上签字。铁路车站站长应根据事故调查处理记录,写出事故处理报告,按规定报送有关单位。事故调查处理记录由铁路公安派出所存档。
二、对铁路路外事故的受伤人员,应急送就近医院抢救,就近医院必须收留。属受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责任的,住院期间的费用和粮票由受伤者本人或所属单位负责。受伤者本人交纳住院费确有困难的,由受伤者所属单位支付;对一时难以查明所属单位的,暂由铁路部门垫付。受伤者
本人住院期间,确无粮票来源或来源不足的,其所属单位应提出申请(伤者的籍贯或所属单位不明时,可免申请),由医院和铁路公安单位共同出具证明,当地粮食部门给予解决。
三、对铁路路外事故受伤,经过住院治疗和医生会诊鉴定可以出院的,应立即出院,不得拖延,拒不出院者由所属单位负责领回。对因伤致残本人生活不能自理,又无法查寻亲属或所属单位认领的,由铁路公安单位向省级以上的报纸连续登载认领启事三天,在二十天内仍无人前来认领
,可送事故发生的地市民政部门收容安置。
四、对铁路路外事故造成伤亡者的救济或抚恤,无论是职工、城镇居民、农村社员,一律按照《暂行规定》第六条处理。非铁路责任而发生的死亡事故,若死者身后遗有幼年子女或老年父母,其生活困难较多,可按特殊情况处理,由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提出建议,由铁路部门酌情增加
一次性救济费,但增加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暂行规定》原定数额的一倍。铁路部门给予救济或抚恤后,伤者、死者的幼年子女或老年父母,生活来源发生困难时,属于职工由所属单位按“劳保条例”规定处理,属于农村社员由所属生产大队按《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第四
十七条规定给予补助,属于城镇居民由民政部门酌情救济。
五、火车与其他车辆相撞,经过事故调查处理委员会分清事故责任后,按国家规定价格,赔偿损失费用,一律不赔偿实物。
牲畜跑到火车道上,被火车轧死轧伤,不予赔偿。因此而造成铁路损失,要追究放牧单位的领导责任并赔偿铁路损失。
在厂矿企业专用线内发生事故,属于铁路部门的机车肇事,由铁路部门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处理,属于厂矿企业自备的或租用铁路的机车肇事由厂矿企业按《暂行规定》和本办法规定处理。
六、关于尸体火化问题按省革命委员会[1975]47号文件规定处理。
七、本办法文到之日起,一九六二年济南铁路局、山东省公安厅《关于铁路行车路外人员伤亡及铁路与公路车辆冲突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的具体执行办法》即行废止。



1979年11月7日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武政办〔2010〕11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已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

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东湖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国函〔2009〕144号)、《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意见》(鄂发〔2010〕4号)、《中共武汉市委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力推进武汉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决定》(武发〔2010〕4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办法的通知》(武政〔2010〕40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调动广大科技人员、经营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研发、科技成果转化与转移,提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点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建立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长效机制,形成试点单位、上级单位或投资人、员工之间的利益协调机制;
  (二)建立收益与责任、风险相匹配的机制,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三)有利于试点单位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形成持续发展能力和核心竞争力;
  (四)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并在不损害企业利益相关者利益的基础上,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五)现有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同一激励方式的条件和标准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条件从宽、标准从优的原则进行试点;
  (六)鼓励试点单位开拓思路,大胆创新,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研究提出适合本单位特点、操作性强、效果明显的激励方案。
  第三条 选择若干单位先期进行试点。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试点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逐步向其他有条件的单位推广实施。
 

  第二章 试点范围、激励方式和激励对象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示范区内的以下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
  (三)其他科技创新企业。
  第五条 股权激励,是指企业以本企业股权为标的,采取以下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一)股权奖励,即企业无偿授予激励对象一定份额的股权或者一定数量的股份;
  (二)股权出售,即企业按照不低于股权评估价值的价格,以协议方式将企业股权或者股份有偿出售给激励对象。
  (三)股票期权,即企业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行权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分红激励,是指企业以科技成果实施产业化、对外转让、合作转化、作价入股形成的净收益为标的,采取项目收益分成方式对激励对象实施激励的行为。
  绩效奖励,是指企业完成绩效考核目标后,将税后利润超额部分按规定比例计提激励总额,自批准之日起分年度匀速兑现。
  增值权奖励,是指企业给予激励对象的一种权利,在规定的有效期内根据其持有增值权份额和所对应的账面价值的增加额度,作为由企业支付的行权收入。
  第六条 激励对象应当是重要的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对企业科技成果研发和产业化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人员,包括企业内关键职务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重大开发项目的负责人,对主导产品或者核心技术、工艺流程做出重大创新或者改进的主要技术人员,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研究开发和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主要技术人员;
  (二)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经营管理人员,包括主持企业全面生产经营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企业主要产品(服务)生产经营合计占主营业务收入(或者主营业务利润)50%以上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企业不得面向全体员工实施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企业监事、独立董事、企业控股股东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参与本企业股权或者分红激励。
 
  第三章 组织落实

  第七条 成立由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国资委,市金融办、法制办,市科技、财政、工商、国税、地税、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监察、审计、知识产权、质监局,湖北证监局、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专项工作组(以下简称试点工作组),在省、市建设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市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具体组织开展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
  第八条 试点工作组设在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试点单位方案的受理、备案、初审、政审工作;组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为试点单位提供相关服务;将有关重大问题提请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和省、市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对试点单位实施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的进展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在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和省、市领导小组会议上予以通报,供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掌握情况,便于国资、财政、国税、地税、科技、教育等相关部门进行监督。
 
  第四章 工作流程

  第九条 拟参加试点的单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后,向试点工作组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材料,经试点工作组审核同意后即列入试点单位名单。
  第十条 试点单位根据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采用试点工作组制定的规范文本,制订激励方案和相关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应当包含试点单位的专班负责人名单及联系方式、试点工作计划及预期达到的目标、相关风险及有关提示等。
  第十一条 试点单位应当规范且严格地履行激励试点的各项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试点单位向试点工作组报送激励方案、工作方案、咨询机构的保荐情况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试点工作组受理并初审通过试点单位激励方案和工作方案后,对其进行联合审批。
  第十四条 试点单位的激励方案和工作方案经审批后,应当及时组织实施,并依法办理资产评估、国有资产变更、工商登记、税务缴纳等手续。试点工作组将跟踪方案实施情况,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试点工作组对有条件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的企业进行免费辅导或培训;与中介服务机构合作,帮助企业建立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所需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独立记账体系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试点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工作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进行试点。对弄虚作假、侵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第十七条 示范区范围之外的市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院所转制企业以及国有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参照本意见执行,并在试点工作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