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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4-07-25 03:08:0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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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政府


苏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苏府[2002]73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七月八日


苏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一、为了保障人民防空警报设施(以下简称警报设施)战时能有效发布警报信号、防敌空袭,发挥平时抗御重大自然灾害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及《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警报设施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高度、音响范围布点设置的警报音响装置。其主要作用是战时发放防空袭警报,平时发放重大灾害警报信号。
三、本市市区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四、警报设施的规划、建设和布点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建成的警报设施,由各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按照所辖区域负责组织管理。供电、电信、移动、联通、广播电视等单位应当优先提供警报设施所需的电源、通信条件以及为警报信号的发布提供及时、准确的服务。
五、警报设施一经确定设置地点,设置地点所在单位和个人应当提供方便,给予支持,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
六、警报设施由设置地点所在单位负责管理、维修,按照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及时保养的原则,使警报器、支架、电源、控制箱、遥控装置等有关部件处于良好状态,所需电源和维护费用由所在单位负责。
七、警报设施设置点所在单位,应当接受所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管理,警报设施维护管理人员应当做好日常维护管理工作,填写登记表,建立技术档案。
八、警报设施具有战备属性。已设置的警报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或移置。因特殊情况必须拆除、移置或者暂时拆除、移置警报设施的,应当经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审核后报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按规定及时恢复,所需费用由拆除、移置单位负责。
九、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负责对本市警报设施的鸣响率、日常维护登记和技术档案进行定期抽查;对维护管理警报设施良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对擅自拆除或损坏警报设施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责令依法赔偿损失。
十、我市防空警报信号依照国家统一规定分为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警报信号发放由市人民防空办公室组织实施。
十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每年将组织一次警报信号试鸣,并在试鸣前五日发布公告。各新闻单位应义务做好宣传报道工作;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确定每年4月27日(苏州解放日)为苏州市防空警报信号统一试鸣日,特殊情况除外。
十二、本规定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为了进一步优化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理顺财政资金分配渠道,加强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促进事业单位各项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的有关规定,我部决定自1999年起逐步对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归口管理的原则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在财政部门内部实行归口管理,有利于党和国家离退休政策的贯彻落实,有利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有利于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对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离退休政策,确保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按时足额发放;
(二)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促进各项事业发展,不增加财政支出;
(三)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和特点,体现差别,定额划转;
(四)积极稳妥,分步实施,平稳过渡。
二、归口管理的范围
(一)按照分步实施的原则,1999年实行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单位范围,是指中央财政给予以下事业费补助的事业单位:
1.地质勘探费;
2.农林水利气象等部门事业费;
3.工业交通等部门事业费;
4.流通部门事业费;
5.卫生经费;
6.税务等部门事业费中的劳动保障事业费;
7.抚恤和社会福利救济费中的其他民政事业费和残疾人事业费;
8.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检法司支出中的监狱支出。
符合以上划转范围、但经费指标不能满足离退休经费政策内支出需要的事业单位,待条件成熟后再实施归口管理。另外,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以及财政不给予经常性事业费补助的事业单位,不属于归口管理范围。
(二)归口管理的离退休经费范围,包括原在各项事业费中列支的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和公用经费。
1.个人待遇经费包括按国家统一项目、标准规定的离退休人员离退休金、护理费、各种补贴,以及离休人员的交通费、书报费、洗理费和生活补贴等;
2.公用经费包括按规定开支的离退休人员政治学习和文体活动费、邮电费、丧葬费、异地安置费、探亲路费,以及离休人员特需费、健康休养费、参观考察费等。不包括离退休人员住宅取暖费、维修费和服务车辆燃修等费用。
三、经费指标划转与1999年预算安排
1999年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划转指标,以1998年离退休经费决算数为依据,由各事业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实际支出水平核报,经财政部审核后确定。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定额划转办法,并直接作为安排1999年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依据。具体
划转指标另行通知。
从1999年起,实行归口管理的各部门事业费中“财政补助收入”预算指标中不再包括属于归口管理范围的离退休经费,离退休经费预算按照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的规定由我部社会保障司单独下达。
四、预算科目的使用
实行归口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统一使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的“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类核算。
(一)农业、林业、水利、气象等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在“农业等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二)地质勘探、工业、交通、流通、卫生及其他部门事业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在“其他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系统的离退休经费在“公检法司机关离退休经费”款中列支。
五、拨款手续和有关账务处理
(一)各主管部门接此通知后,请按离退休经费预算科目及《关于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的有关规定》的要求,尽快办理经费拨款手续,银行开户印鉴卡应分别送我部预算司和社会保障司。
(二)各主管部门及其事业单位,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单独设置相应的离退休经费会计账簿。并根据财政部下达的1999年离退休经费预算,以及国家统一规定的离退休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将年初以来已发生的离退休经费收支业务与事业
费分开,实行单独核算、单独列报,并做好相应的账务处理工作。年终单独编制离退休经费决算报送财政部,以完整反映当年离退休经费预算执行情况。
六、财务管理体制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后,仍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不影响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的财政拨款总量。各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原通过本部门和单位取得的各种合法收入统筹安排的离退休经费,要继续安排,以确保离退休费的按时足额发放。
七、以归口管理为契机,努力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
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后,继续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时,我部将根据离退休经费的特点,尽快研究制定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并在逐步理顺离退休经费预算指标的基础上推广零基预算管理办法。各部门和各单位也要建
立健全与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规范离退休经费支出范围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通过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大力加强离退休经费各项财务管理工作。
八、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归口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1999年是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实行归口管理的第一年,各部门、各单位要提高中央级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对于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推动事业单位各项改革和加强离退休经费管理重要意义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归口管理和经费指标划转中
的实际问题。在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过程中,不得因划转降低离退休人员待遇,不得因划转影响工作,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和平稳过渡。



1999年7月22日

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租赁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承租者破产财产的复函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复函
电力工业部:
你部《关于不能将华东电管局出租的房屋给破产的承租者用以偿还债务的函》(电经函(1996)4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根据你部提供的资料,1983年,华东电业管理局(即中国华东电力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按照你部下达的项目任务书,并经上海市建委批准,建造了华东电力调度大楼(以下简称大楼)。由于大楼建造中涉及原址公管房屋(内有六个使用单位和一户居民)拆除,也涉及原
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现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前身,以下简称针织品公司)位于九江路218弄21号底层食堂及会场拆除,1983年12月26日,华东电业管理局与黄浦区大楼管理所签订了《关于拆除九江路218弄20号房屋协议》,同意华东电业管理局拆除该处房屋,并要求电
业管理局出资1495万元购买拆除公房的产权。1983年12月6日,上海针织品采购供应站与华东电业管理局签订《协议书》,同意电业管理局拆除由针织品公司租赁房管局的食堂及会场,并要求电管局在新建的大楼二层予以安排。按照《协议》规定,华东电业管理局用租用的公
房妥善安置了6户搬迁单位的用房;也于1988年12月23日,由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与上海针织品批发公司(针织品公司前身)签订了《房屋租赁协议》,明确华东电力大楼产权属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华东电业管理局将大楼的第二层楼面租给上海针织品批发公
司,并同时明确了承租方、出租方的责任。能源部华东电业管理局(集团公司)于1988年8月、1990年10月分别依法领取了大楼的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1994年11月,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宣告破产。1995年9月11日,华东电业管理局即集团公司给上海针织品总公司发函,要求终止与针织品公司的房屋租赁协议,将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及拖欠的租金收回;1995年9月21日,
针织品公司清算组回函,称大楼二层的使用权已依法列入破产财产,集团公司的要求不予解决。
根据上述情况,并根据《破产法》、《经济合同法》中有关条款规定,集团公司租赁给针织品公司的房屋使用权不能作为针织品公司的破产财产。



199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