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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黄红麻种子生产和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时间:2024-07-04 21:07:37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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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黄红麻种子生产和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 农业部


商业部、农业部关于加强黄红麻种子生产和购销管理工作的通知(摘录)
商业部、农业部



一、加强黄红麻种子生产管理工作。近几年各级农业部门和种子部门在红麻种提纯复壮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建立了国家级黄、红麻种子基地,使红麻种子质量有所提高。今后仍应加强这方面的工作,不断提高红麻种子质量。各地种子公司和供销社在资金上对红麻种的提纯复壮也应给
予一定的支持,有关措施一定要落实。同时,要注意新品种的选育,凡区域试验和生产示范证明是好的新品系,要抓紧审定,以便逐步推广。
二、加强黄红麻种子购销管理工作。从当前黄红麻种子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来看,购销渠道不宜放得太宽。各地要加强对黄红麻种子经销单位的管理。种子公司和供销社的业务部门(含棉麻公司、土特产公司,下同)应该成为种子经营的主渠道。在经营方式上,可以协商划定范围各
自经营,也可以实行联营。其具体做法,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经营麻种都必须具备能鉴定麻种的种类、品种、质量的技术人员和经营设施,依据种子管理条例申请取得“三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质量合格证)和营业执照才能经营。各级种子主管部门应配
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对无证经营和以次充好、掺杂使假者严加查处。



1992年11月10日
  名誉权与言论自由博弈中的平衡

杨涛

近日,《三晋都市报》报道,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检察长何书生从事检察官职业16年来,亲自指挥和办理了近百件涉贪涉贿案件,他个人曾5次立功,一次获得山西省“五一”劳动奖章,8年内连续4次被评为山西检察系统的先进工作者,数十次被评为市、区劳模。然而,在一篇名为《中国贪官大全》的文章中,他却被非常清楚地登载了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与胡长青、成克杰、陈希同等全国家喻户晓的巨贪一起刊发于一本名叫《走进WTO》的内参杂志里,接着又“入选”《中国贪官名录》,继一家诗歌网站率先发帖后,被国内近十家网站连连转登。
在无法达成共识的情况下,何书生选择了法律途径。2003年11月,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对何书生诉辽宁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名誉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辽宁世界贸易组织咨询研究中心没能提供转载的真实来源,该研究中心应该对登载的《中国贪官大全》负有审查核对的义务,其过错行为客观上贬损了何书生的名誉,构成侵权。法院以虽然咨询研究中心事后采取了补救措施,但不足以消除何书生在精神和物质方面所受损失为由,判决咨询研究中心收回杂志,补偿经济损失9.5万元,并赔偿精神抚慰金36万元。但在另外一起诉讼中,在“诗生活”网站进行公开赔礼道歉后,2004年4月21日,何书生撤回了要求法院判决网站赔偿巨额精神损失费的诉状。
这二起诉讼,结果虽然差别很大,但在笔者看来,这体现了法律对于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的区别对待,体现了法律在名誉权与保护言论自由博弈中进行努力的平衡,这样的结果,大体还是公正和能加以接受的。
传统的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中的BBS〈电子布告板〉、聊天室等最显著的区别就是后者没有传统意义上的新闻把关人,因为网络中负责一般事务性管理的“版主”人员,每天面对海量的帖子,除了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黄色有害信息及明显辱骂他人的帖子外,根本没有时间和能力去核实帖子内容的真假。没有把关人,这给言论的自由带来极大的空间,它使公民的表达不受限制,变得非常容易,同时也给信息的传播带来极大方便,可以说,这就是网络媒体吸引人气最主要的一个特征。但是,任何事情都有正反二面,其利也许就是弊,信息传播的自由,从另一方面便表明其的随意,因而造成:一方面网上的信息的公信力较差;另一方面,也给人传播谣言,诽谤他人提供方便,给他人名誉权带来侵犯。
正因为网络媒体具有这种特性,因而,法律必须将传统的纸质媒体与网络媒体区别对待。纸质媒体通常有新闻把关人,具有较高的公信力,因而其对所发布的新闻必须负起复核的责任,出现新闻与事实不符等侵犯名誉权的事件,要承担因为复核不严的过错责任。但是,如果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也与纸质媒体同等要求,那无疑扼杀了网络媒体的言论的自由表达与快捷性,等版主一一核实信息的来源,那恐怕公民表达的自由和快捷都荡然无存。因此,法律必须在公民的自由言论表达与保护公民名誉权之间的博弈中进行利益平衡,避免过度强调某一方面而有损于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
因而,在我看来,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等这些内容服务提供者,在涉及名誉侵权的情形下,负有以下义务:对明显危害国家安全、黄色有害信息及辱骂他人的帖子负有删除义务;在因明知侵权发生或经侵权人提出确有证据的警告后,负有采取移除侵权内容等措施、停止侵权内容继续传播的义务;在涉及诉讼中,应有关司法部门的要求,负有提供侵权人的网络注册资料、IP地址等资料的义务。但是,这些网络媒体并不负有复核帖子内容真实的义务,不因为在帖子失实引发的侵害名誉权案件中承担责任。
然而,我们也要将网络媒体中的BBS、聊天室等信息传播方式与网站自行发布信息、新闻的行为区别开来,网站自行发布信息、新闻与提供BBS供他人发帖子不是一回事,后者网站只是提供物质载体,前者是网站的自己的行为,自己当然应当对发布内容的真实性有把关和保证其真实的义务,因而在网站发布的信息、新闻失实引发名誉侵权案件中,网站当然应当负有过错责任。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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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国家教委


国家教委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0-7-26

国家教委关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

办学招生广告审批权限的通知教成〔1990〕0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委员会、高教局、教育厅(局),北京市成人教育局、天津市第二教育局、上海市成人教育委员会,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国家教委各直属高等学校:

一个时期以来,一些电视、广播、新闻出版单位刊播了许多跨省区办学的招生广告。由于多种原因,包括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不严,在一些办学招生广告中存在着滥招生、乱许诺文凭和待遇的现象。既损害了高等教育的声誉,干扰了劳动人事制度,又助长了“乱办学、乱收费、乱发证”等社会不正之风的蔓延。有的甚至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贯彻七届人大三次会议的精神,有效地加强对办学招生广告的管理,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中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经征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现将国家教育委员会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招生广告的权限分工明确如下:凡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的教学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层次、学员学习时间(自然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学招生广告,均须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方可刊播。其中,国家高等教育事业计划内的跨省区的招生广告,由学校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经办,统一刊播。其它办学招生广告,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