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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马(里)关于延长一九六三年广播合作协定的换文

时间:2024-06-29 15:57:0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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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马(里)关于延长一九六三年广播合作协定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马里共和国


中马(里)关于延长一九六三年广播合作协定的换文


(签订日期1968年4月10日)
             (一)我方去文

马里国家电台台长拉辛·卡内亲爱的先生:
  四年多以前,当您来中国访问的时候,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和马里国家广播电台之间签订了第一个广播合作协定,为中马两国在广播方面进行友好合作创造了良好的条件,这对于增进两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发展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是有益的。
  台长先生,您在加强两国电台合作关系和宣传中马友谊方面是作了有益的工作的。为此我向您表示感谢。
  四年多以前签署的中马广播合作协定已于一九六五年八月三十一日期满,并于一九六七年八月三十一日延长期期满。为了促进亚非人民的团结,共同反对以美帝为首的帝国主义和新老殖民主义;为了加强中马两国人民之间的战斗友谊和团结;为了巩固和发展两国电台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我同意:只要任何一方不提出废止一九六三年签订的中马广播合作协定,该协定将继续有效。本函和您的复函作为我们双方的一项协议。
  顺致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代表
                          刘 路 明
                           (签字)
                      一九六八年四月十日于北京

             (二)对方来文

马里国家电台台长致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事业局代表刘路明先生亲爱的先生:
  为了回复您一九六八年四月十日亲切的来信,我荣幸地向您表示我同意继续延长我们两国电台之间的合作协定。
  对于加强这种合作,我想这种默许的延续将有助于巩固亚非反对新殖民主义斗争的阵线。
  我借此机会向您表示我和马里电台全体成员的祝贺,祝贺中国人民在伟大战士毛泽东主席的光辉领导下每天所取得的许多成就。
  中国人民在亚非人民解放斗争中所作的有益的行动在帝国主义阵营中引起了恐慌。
  对于在加强中马友谊方面所作的有益的贡献,我再一次向北京电台表示我的祝贺,并请您接受我的兄弟般的敬意。

                      马里共和国国家电台台长
                         拉辛·卡内
                          (签字)
                     一九六八年五月十三日于巴马科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隐匿私分企业财产行为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企字[2001]第221号


湖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五十六条应如何适用处罚的请示》(湘工商[2001]0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借改制之机、隐匿、私分企业财产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依法处理。对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应追回隐匿的财产;隐匿私分财产的,属于转移资金的行为,应责令补足转移的资金。并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八)项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行政责任、经济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00一年八月十六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轮流举办限制的函



国办函〔2000〕81号

国家体育总局:

  你局《关于申请放开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轮流举办限制的请示》(体竞字〔2000〕138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同意取消全国运动会由北京、上海、广东三地轮流举办的限制,允许有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举办全国运动会。

  二、申请和举办全国运动会,要本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勤俭效能的精神,根据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和申办省、自治区、直辖市“共同举办、共同负担、地方自筹为主、中央定额补助为辅”的原则进行。所需经费主要由承办全国运动会的地方人民政府自筹,中央财政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场馆设施建设所需资金由地方人民政府自行负担,中央财政不予补助。

国务院办公厅

二○○○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