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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时间:2024-07-12 17:39:2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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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聂荣臻、刘伯承、张鼎丞、蔡畅、周建人副委员长向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提出辞去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职务的请求

聂荣臻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年已八旬,且体弱多病,请求辞去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此致敬礼
聂荣臻
1980年8月8日

刘伯承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由于年迈体衰,长期卧病,不能再履行人民委托给我的崇高职责,恳切请求批准我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
我坚信,粉碎“四人帮”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的党和国家生机勃勃,团结兴旺,越来越多的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干部参加领导工作,老一辈革命家开创的无产阶级革命事业定能后继有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定能不断取得新胜利。
我祝愿代表大会成功。
刘伯承
1980年8月17日

张鼎丞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为了保证在本世纪内实现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的伟大目标,党和国家决定对干部制度进行改革,让更多年富力强的优秀干部担负各方面的领导职务。我认为这是一项富有远见的重要决策,并相信一定会得到全国人民的热烈拥护。
第四届、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选举我担任副委员长,我感谢人民对我的信任。由于我年已老迈,长期患病,难以继续担负这样的重任,我请求批准我辞去副委员长的职务。
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做了巨大的工作,全国形势越来越好。尽管在我们面前还有不少困难,我对我们伟大社会主义祖国的前途充满了希望和信心。我深信,全国人民一定会在党中央的领导下,更加紧密地团结在一起,同心同德,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繁荣昌盛的社会主义强国而努力奋斗!
张鼎丞
1980年8月16日

蔡畅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人大常委会转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
我因年老体弱多病,实难胜任人民交给我的工作,因此,恳请辞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的职务。
现在我国正处在一个继往开来的时期。我深感我们这样大的国家,这么多的人民,必须有一大批优秀的、年富力强的同志参加领导,才能担负起这样的重任,尽早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因此我衷心拥护干部制度的改革。我希望从我们这一代人开始,彻底根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等弊端。我们共产党人要为人民谋利益,不为自己谋私利。人老了,就要主动让位,这应该成为一个制度,使各级领导班子逐步年轻化,使我们的队伍永远朝气蓬勃,使国家的政治生活更加民主健全。看到我们为之奋斗终身的事业后继有人,这也使我感到最大的欣慰。
我辞职以后,仍要竭尽余力,为我国的革命事业贡献出微薄的力量。
此致敬礼!
蔡畅
1980年8月18日

周建人副委员长的辞职信
五届人大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我已年老,体力较差,请求退出人大副委员长职务,让年富力强的同志担任,对工作有利。
此致敬礼
周建人
1980年9月2日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 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
1998年3月31日,财政部 教育部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委、教育(高教)厅:
为规范高等学校会计核算行为,适应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结合高等学校会计核算特点,我们制定了《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从1998年1月1日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函告我们。
附件: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另行印发)


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出售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暂行办法
为了确保我市危陋房屋改造(以下简称危改)的顺利实施,按照提租促售房、售房促建房、危改与房改结合、房改促进危改的思路,特制定本办法:
一、按照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合理负担、有偿还迁、先售后租的原则,由产权单位向危改拆迁户出售还迁安置住房。
二、还迁安置住房按成本价出售。
1994年,市区新建单元楼房(砖混二等)成本价平均每建筑平方米1000元。成本价包括征地拆迁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贷款利息、管理费和税金等七项因素。由于危改还迁安置住房成本差异较大,各区新建住房成本价可根据实际
提出申请,经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改办)、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综合开发办)批准后,作适当调整。每套住房实际售价按市房改政策规定的调剂因素计算。
成本价要逐年调整,每年由市物价局商市房改办、市综合开发办公布一次。
三、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住房面积,按《天津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四、危改拆迁户交纳的住房改善费可冲抵购房款,暂不购买的,可留作今后购房时冲抵。
五、购买危改还迁安置住房,享受以下折扣政策:
1.现住房折扣。还迁安置住房按已住用公房出售,1994年现住房折扣率为5%。
2.工龄折扣。按购房职工建立公积金前的工龄给予工龄折扣。双职工家庭按累计工龄计算,单职工家庭按工龄的1.5倍计算,离退休职工按国家规定的离退休年龄计算。
3.一次付清房款折扣。为鼓励购房职工一次付清房款,给予一次付清房款折扣的优惠,折扣率为20%。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还迁安置住房无力一次付清房款的,可向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和建设银行区、县支行申请办理职工个人购建住房贷款。
4.按还迁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85%计算出售面积。
六、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住房后,未达到住房标准的,充许按成本价二次购买住房,并享受当年折扣政策。
七、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契税、工本费减半收费。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房改出售公房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津价房地字〔1993〕第215号、财综联〔1993〕31号)文件执行。
八、私房产权人购买还迁安置住房的,房屋补偿标准按市房管局当年公布的房屋补偿标准执行;补偿费可冲抵购房款。
九、还迁安置住房实际售价的计算方法:
还迁安置住房实际售价=〔成本价×95%×(1±调剂系数
之和)-工龄折扣〕×本套住房
建筑面积×85%×(1-一次付
清房款折扣率)
十、以成本价购买的还迁安置住房,给购房人全部产权;在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可依法进入市场出租、出售,收入归个人所有。
十一、异地安置的危改拆迁户购买还迁安置房的,按此办法执行。
十二、加强还迁安置住房的售后维修和管理。公有住房出售后,单元以内(非单元住房室内)的自用部分的维修,由购房人自理,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分担。
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费用,由原产权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10%,购房人另交购房款的1%,建立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维修基金解决。维修资金不足时,再由共同使用的产权人按各自住房的建筑面积分摊。
十三、加强还迁安置房售房资金的管理。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要存入建设银行市分行房地产信贷部,专款专用于危改。单位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所有权不变,存入单位住房基金。市直管公产房还迁安置住房售房款存入城市住房基金帐户,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由市、区房改领导小组
审批。
为鼓励出售还迁安置住房,市内六区和北辰、东丽区出售直管公房还迁安置住房的资金,70%留区用于危房改造周转金,30%上缴市住房基金。其他区、县的留缴比例另行规定。
十四、本办法由市房改办和市综合开发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199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