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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时间:2024-07-23 01:16:0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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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

(2003年12月27日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批准外交部部长唐家璇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于2002年12月2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



调查取证权是律师践行正义的必要保证
       杨涛
“有事找我律师”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的口头禅。但一直以来,律师调查取证权缺乏法律保障,和面对公检法机关不同的是,许多单位和个人以各种理由拒绝律师的调查。这种状况有望通过修改律师法得到改变。(《新京报》5月16日)
无论在民事、行政还是刑事诉讼中,律师的取查取证权利都非常有限。这一方面跟律师仅仅是提供法律的工作者,不享有公权力有关,更主要是法律的规定存在缺陷,这在刑事诉讼中更为明显。
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那么,从保障事实真相的查清以及程序正义的原理来看,这一规定应当理解为证人、被害人等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向作为侦查机关的控方和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应当都有作证的义务。
然而,实践中,被害人、证人的这种作证的义务却往往异化为仅仅向司法机关作证的义务。因为,首先法律规定了证人、被害人应当向司法机关作证,并明确规定了司法机关向证人、被害人调查取证的各种程序;其次,司法机关拥有强大的公权力,对拒不作证特别是作伪证的证人有权采取剥夺其权利的措施,能保证其目的得以实现。而作为不享有公权力的法律工作者的律师,法律对其向被害人、证人取证设置了重重障碍。辩护律师要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首先要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要经作证人本人的同意;辩护律师向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要经他们的同意。由此可见,律师与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权严重的不对称。
但是,律师这种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仅意味着对律师执业权利的设置了障碍,更重要的是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设置了障碍,不利于人权的保护。因为在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为被告人辩护,是行使被告人权利的体现,进一步而言是帮助公民权利的得以实现。正如北京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陈兴良教所说,律师的权利不是国家的权力,也不是社会权利,而是公民个人权利的延伸。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不利于事实真相的发现,公民可能因此而蒙冤,近来出现的诸如佘祥林案、胥敬祥案等冤假错案,多少跟律师辩护权不能充分行使有相当关系。
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弱化,使用控辩之间力量进一步失衡,不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法庭之间的控辩交锋,是拥有强大公权力的国家机关与势单力薄的被告人的一场博弈。因此,要让被告人能充分阐述自己的意见,要让其的辩护权得以充分行使,进而让其感受到这场审判不是国家对其权利的赤裸裸剥夺,而是一场公平与正义的审判,就必须保证其的辩护律师有充分的调查取证权,能提取到对其有利的事实和证据。律师拥有与司法机关对等的调查取证权,才能有可能与控方进行有效的博弈,从而使程序正义得以实现。
因此,赋予律师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以有效的调查取证权显得非常重要,这不仅有助于改变当前律师在诉讼特别是刑事诉讼中作为的空间狭小的境况,也能让司法机关在面对律师能有效获得证据的情形下增强其积极搜集证据和规范取证意识,更重要公民在面对国家的追诉时,能借助这种调查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我们期待着,律师法在修改时能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给予充分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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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安排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安排工作问题的若干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在党的三中全会以来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感召下,有些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返回我省工作。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侨务政策,使有用之才都能为祖国的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现根据中央
有关部门文件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工作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各地各有关单位要热情欢迎已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其中的讲师、工程师、助理研究员、主治医师等及其以上的专业技术骨干)回来参加祖国的四化建设。各级干部和广大群众对他们要热情相待,不得歧视。他们回来工作后,如果要求再出去的,还可以申请出去。


二、关于工作安排问题。对出国和去港澳后要求回来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均应积极接收,认真做好安置工作。一般应根据专业情况和本人要求,由原单位按照专业对口,发挥专长的原则安排适当工作。如原单位已无法按其专业分配工作时,原则上亦由原单位负责联
系,尽可能在本系统或其他部门安排与其专业专长相近的工作。原籍福建在外省工作的专业技术骨干出国和去港澳后要求返回我省工作的,根据我省的四化建设需要,也应热情欢迎,积极安排。
三、关于工资待遇、业务技术职称和工龄计算问题。对出国和去港澳后回来安排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其工资待遇一般应按照现行有关文件规定,恢复其原工资待遇。其中工资和业务技术职称与现在同级人员相比偏低的和出国、去港澳后有新的成就的,应根据其实际业务工作能力,经
过考核,按有关规定,经单位研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该升级的,应给予升级,该晋升业务技术职称的,应给予晋升。
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安排工作后,原领取的离职退职金原则上应退回复职单位。有实际困难的,可根据其本人具体情况,分期退还或酌情减免。
工龄计算问题。出国和去港澳前的工龄可以和回来安排工作后的工龄合并计算。
四、关于增人指标和干部编制问题。安排工作后所需增人指标,在省当年劳动指标内统筹解决。所需编制,由接收单位解决。如接收单位编制已满,安排上述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受安置单位编制和工资总额的限制。
入户口和粮食供应问题,由接收单位开具证明,报当地公安、粮食部门办理。
五、出国和去港澳的专业技术人员回来后的子女就学问题。其所在单位和有关部门应予以妥善解决。随同出境的子女,原则上仍回原校就学。原就读单位与父母不在同一地区,现在分开又确有实际困难的,可随其父母一起在同地区安排就学。
回来后的住房问题,本人能解决的应尽量自己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由安排工作单位给予解决。
六、关于审批手续问题。上述出国和去港澳回来安排工作的专业技术骨干和安排到省属单位工作的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由地市人事局或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局审批,安排在地、市、县工作的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由各地市人事局审批,并报省人事局备案。



198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