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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持三门峡库区贫困移民发展生产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时间:2024-06-17 20:32:2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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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扶持三门峡库区贫困移民发展生产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扶持三门峡库区贫困移民发展生产周转金使用管理的暂行规定
陕西省人民政府



为了帮助三门峡库区移民中的贫困户尽快脱贫,实现温饱,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国家决定从一九八九年度开始,逐年安排有偿低息周转金(以下简称周转金),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为了切实管理好用好这批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周转金由各级移民部门负责承借、分配和管理使用。周转金的年度计划由省移民办下达。
二、周转金扶持的对象是安置在合阳、澄城、富平、白水、薄城、潼关县境内及大荔县北部旱原地区和已经返回大荔、华阴、潼关库区的一九八八年人均收入在250元以下的贫困移民。
三、扶持原则。
(一)发放周转金实行“有借有还,谁借谁还,按期归还”的原则和逐级担保的制度。
(二)周转金只能用于扶持移民发展生产,不能用于生产救济和非生产性开支。
(三)周转金扶持的移民开发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开发规划和“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好”的要求。根据移民安置地区实际情况,应重点发展移民户办的种植业、养殖业。有条件的也可以发展移民户办、联办的小型工副业、运输业、服务业以及移民(每户只限一人)占
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的乡、村、组办企业,或采取以资带劳方式扶持贫困移民到企业当工人(每户只限一人)。
四、扶持标准。
(一)移民户办、联办开发项目,其借款额每人一般一百至二百元,最多不超过三百元。
(二)企业借款,按企业中移民职工总数计算,每个移民职工一般三千元,最多不超过四千元。
(三)每个移民贫困户只能享受兴办或参加一个开发项目的借款扶持,不能同时多项开发重复享受扶持。
五、审批权限
移民户办、联办开发项目借用周转金由县移民办审批。
企业借用周转金:总数在五万元以下的(含五万元)由县移民办审批;五万元至二十万元的(含二十万元)由地区移民办审批;二十万元以上的由省移民办审批。
六、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移民户借用周转金的程序是:(1)由移民户选择好生产项目,提出开发计划,基本掌握该项目的经营技能,落实担保人并出具担保书,备足20%的自备金后即可提出用款申请。(2)村委会和乡政府对移民户的申请审查同意后,及时报县移民办审批。
(二)企业借用周转金的程序:(1)由企业(或筹备单位)提出项目任务书,报县计委审查立项;(2)由企业制定项目建设计划,落实30%的自备金及其它方面的建设资金,担保单位出具担保书,并制订出还款计划,报县移民办审批;(3)超过本级移民办审批权限的,转报上
一级移民部门审批。
(三)县移民办审批的项目,须报地区移民办备案,地区移民办审批的项目须报省移民办备案。
七、周转金的承借与发放办法。
(一)省移民办根据上级安排的周转金计划,将年度控制指标下达给地区移民办;地区移民办再分解下达各县移民办。
(二)县移民办根据本级和上级审批的项目及投资情况(各项目年度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年度控制指标),向地区移民办办理承借手续;地区移民办汇总后,向省移民办办理承借手续。
(三)周转金由县农业银行根据县移民办同有关部门审查确定的扶持对象、项目、款额、负责发放和回收。县农业银行从发放和回收款额中提取千分之十二(放四收八)的手续费。这部分费用,由省、地移民办从各县借款总额中核销。
八、借用周转金,省上由省水利水土保持厅向水利部担保。渭南地区由地区行署向省移民办担保,各县由县政府向地区移民办担保。移民户借款由具有一定实力的个人或单位担保,企业借款由经济效益好的单位担保。担保人和担保单位不仅要监督周转金的管理使用,并要协助按时收回

九、周转金的借用期限一般为一年到两年,最长不超过三年。各县具体项目的周转金借用期限由各县根据生产周期分别确定。
十、周转金的占用费(即利息)及其回收和留成。
(一)周转金占用费率省对地、地对县之间均按国家规定执行。县地移民户和企业的占用费本着不同类别项目执行不同占用费率的原则确定。一九八九年的占用费定为:种值业、养殖业月息三厘三;服务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月息四厘五;工矿企业、交通运输业、以资带劳月息六厘。从
拨款之日起计算。以后年度的占用费率,由省移民办根据上级规定,在下达年度计划时一并下达。
(二)移民部门暂行存放农业银行的周转金,农业银行应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三)占用费的回收办法是:移民户办、联办项目,在借款时一次扣清,企业的借款按年收交。
(四)移民部门之间相互借用的周转金应按合同规定期限,按期归还本息。
(五)各县回收的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占用费(包括银行存款利息),每年结算一次,70%留县移民办,30%上交地区移民办;各县上交总额中70%留地区移民办,30%上交省移民办。这部分资金,由各级移民办建立扶持移民工作基金,分别用作开展扶持工作的管理费、技术
培训、奖励和省对水利部的担保经费。
十一、加强管理。
(一)各级移民部门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负责专抓此项工作。要严格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周转金专款专用,不准挪作他用。
(二)移民部门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利私,不走后门,不贪污受贿。
(三)省、地移民办每年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检查情况。
十二、奖惩。
(一)对扶持工作搞得好,经济效益高,并能按期回收借款(包括占用费)90%以上的县,按回收款额的千分之一予以奖励。
(二)对到期回收借款(包括占用费)达到总额75——90%的县,不奖不罚。
(三)对按期回收借款(包括占用费)不足总额的75%的县,回收期可再宽限三个月,到期后如仍不能达到本条第二款的数额,停止其下一年度借款,直到借款(包括占用费)收回后,再予借款。
(四)移民部门的工作人员,违犯十一条二款规定的由主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989年12月12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20号




现公布《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九年二月二十六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



为进一步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增设一款,作为第二款:“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二、将第十八条修改为:“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1年11月21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发布 根据2006年5月1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等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9年2月2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我省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促进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省科技奖)。

省科技奖分以下类别:

(一)自然科学类;

(二)科学技术进步类;

(三)技术合作类。

第三条 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促进科学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方针。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评选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省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设立安徽省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选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学科)评审组,具体负责省科技奖的评审。专业(学科)评审组由评审委员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 鼓励社会力量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

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省科技奖授予的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省科技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人员。

第八条 省科技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下列人员、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方法、材料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人员;

(二)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三)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社会公益性工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人员或者组织;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的组织。

第九条 省科技奖技术合作类授予省外、境外的下列人员、组织:

(一)在我省传播先进科学技术知识、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二)与我省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社会效益的;

(三)促进我省与省外、境外进行科学技术合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十条 省科技奖除技术合作类奖不分等级以外,分为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或者技术发明的公民,对完成具有特别重大意义的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可以授予特等奖。

对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人员,授予重大科技成就奖。重大科技成就奖每年授予人数不超过2名。

省科技奖每年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180项。

第三章 省科技奖的评审和授予

第十一条 省科技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 省科技奖候选人由下列组织和个人推荐:

(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省人民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中央驻皖科研机构;

(四)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组织、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组织,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时,应当组织有关方面的科学技术专家对候选人完成的科学技术成果进行初审,并提出奖励类别、等级的建议。

第十四条 推荐组织和个人限额推荐省科技奖候选人;推荐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推荐人为组织的,应当提供科学技术成果初审结论;推荐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推荐人对科学技术成果的评价意见。

第十五条 专业(学科)评审组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并向评审委员会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

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建议,作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决议。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评审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在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决议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在安徽日报上刊登公示公告,公开征求公众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的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期为30日。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获奖人选及其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均可在征求意见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

第十七条 省科技奖由省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奖金,其中的重大科技成就奖由省长签署。

第十八条 省科技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规定。

重大科技成就奖的奖金数额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九条 省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省财政列支。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或者以提供虚假数据、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二十一条 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省科技奖的,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及有关活动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规则由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不设立面向全省的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人民政府1986年2日3日发布的《安微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规定》、1993年9月14日发布的《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奖励有突出贡献科技人员的暂行规定》、1997年8月19日发布的《安徽省农村科技奖励办法》、《安徽省自然科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政办发 [2006] 20号


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日



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湘政发〔2005〕4号)精神,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9号)要求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对《湘西自治州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县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统计局、州财政局、州农业局等有关部门,根据《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农业结构调整等实际情况,结合省人民政府确定我州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对各县市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征收使用管理以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提出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三、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年年初州人民政府与各县市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年底由州国土资源局组织对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标准是:

(一)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

(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

(三)非农建设占用耕地不突破当年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非农业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的,按建设项目和行政区域实行考核,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质量同占用的相等。

(四)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严格按有关规定征收和使用、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实施、验收、档案管理。

(五)耕地违法案件较上年度减少,及时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符合上述五项标准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四、考核采取自查与核查相结合的办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于12月中旬前,将履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情况报告州人民政府。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农业局、州监察局、州统计局、州审计局、州财政局等部门,对县市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12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州人民政府。

五、全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数据,作为考核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农户,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巡查和监测,每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州农办、州农业局、州统计局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材料。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州农办、州农业局对各县市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质量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六、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州级支配的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时给予倾斜;对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对该县市申报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七、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州国土资源局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八、各县市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乡镇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