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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时间:2024-06-29 11:55: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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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2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国税函[2002]7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2002年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家公司)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下发给你们。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1、附表2),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附件:1.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2.2002年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2002年石脑油生产供应计划

单位:万吨

供方单位名称
供应计划
使用单位名称
使用计划

总计
1 522.4 1 522.4
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小计 947.05 947.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燕山分公司 205.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84.6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84.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分公司 171.7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62.00
齐鲁石油化工公司 9.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71.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6.00
洛阳石化总厂 3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00
山东东明石化集团有限公司 4.0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2.5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4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5.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20.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6.0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8.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6.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70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2.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4.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4.20
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3.05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3.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20.6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40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1.10
上海永城助剂厂 3.6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茂名炼化股份有限公司 125.00 中国石化集团茂名石油化工公司 125.00
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6 上海平湖物资有限公司 3.60
上海金森石油树脂有限公司 3.60
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5.70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7.40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22.4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2.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12.00
宁波海利化工有限公司 0.5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9.00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9.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3.5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54.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3.8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8.2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1.1 岳阳兴辰建材有限公司 1.00
湖南巴陵油脂化工有限公司 0.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 6.6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1.60
安徽省安庆曙光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0.5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4.7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1.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15.00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1.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4.7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5.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2.0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2.00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9.3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巴陵分公司 4.95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4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8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80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1.4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40
青岛石油化工厂 25.6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5.00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4
天津石油化工公司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8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3.0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3.0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9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化肥分公司 0.60
塔里木油气化工有限公司 3.15 北京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东方化工厂 3.15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0.4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40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575.35 575.35
大庆炼化分公司 22.6 大庆石化分公司 16
大庆炼化分公司 2.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大庆石化分公司 51 大庆石化分公司 51
哈尔滨石化分公司 0.4 齐鲁石化分公司 0.4
前郭石化分公司 11.4 大庆石化分公司 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6
吉林松源化工有限公司 0.4
抚顺石化分公司 82.2 抚顺石化分公司 7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7
抚顺芳烃化工厂 0.2
鞍山炼油厂 4.25 辽阳石化分公司 3.6
鞍山古源精细化工厂 0.6
大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0.05
辽阳石化分公司 97.6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3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0.4
辽阳石化分公司 89
鞍山古源精细化工厂 0.6
辽阳宏伟化工总厂 0.5
辽化亿方化工试验二厂 0.5
辽阳宏伟聚兴化工厂 3
辽阳有机合成厂 0.2
葫芦岛扬帆化工厂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9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94
锦西石化分公司 1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锦州石化分公司 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4
大连石化分公司 17.5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12
大连石化分公司 0.5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4
西太平洋石化公司 83 广东茂名电白化工厂 1
齐鲁石化分公司 2
出口 80
辽河石化分公司 12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0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2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20.1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兰州炼化分公司 5
齐鲁石化分公司 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2.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3
天津联合化学有限公司 0.6
玉门油田炼化总厂 5 北京东方化工厂 1.5
齐鲁石化分公司 0.4
中石化长岭分公司 1.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5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1
武汉润帝化工有限公司 0.2
长庆油田马岭炼油厂 0.6 长庆轻烃厂 0.6
长庆石化分公司 16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4
金陵石化分公司 0.6
齐鲁石化分公司 1
武汉润帝化工有限公司 0.4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4
北京东方化工厂 6
华北石化分公司 16.7 天津联合化学公司 6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7
河北青县航天涂料厂 0.5
北京东方化工厂 5
河间长虹化工公司 0.6
中国华油集团公司 0.4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3.5
沈阳蜡化厂 1.5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5
黄金带炼厂 1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
黑龙江石化公司 1.2 大庆石化分公司 1.2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公司 1.8 大庆石化分公司 1.8
牡丹江石化厂 2 大庆石化分公司 2
长春农安炼厂 0.8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0.8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12.7 中原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0.4
吉化股份有限公司 2
盘锦乙烯工业公司 1.2
北京燕山石化公司 0.5
北京东方化工厂 8
天津石化乙烯厂 0.6

2002年溶剂油生产计划

单位:万吨

单 位 数 量
合计 193.9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134.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0.2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 1.3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4.0
天津石化公司华隆实业公司 2.4
中国石化齐鲁股份有限公司 1.0
齐鲁石化胜炼化工厂 4.0
齐鲁石化齐隆化工公司 0.8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 1.0
石家庄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油田分公司南阳石蜡精细化工厂 2.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中原油田分公司石油化工总厂 1.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高桥分公司 5.5
中国石化茂名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7
中国石化茂名石化实华股份有限公司 4.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5.0
中国石化镇海炼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7.0
福建炼油化工有限公司 1.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北海分公司 0.5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金陵分公司 17.0
扬子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5.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长岭分公司 6.2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九江分公司 3.6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3.0
中国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荆门分公司 0.5
杭州炼油厂 4.0
中国石化集团岳阳石油化工总厂 1.0
扬州石油化工厂 1.2
中国石化集团清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9.5
青岛石油化工厂 8
江苏泰州石化总厂 10.0
西安石油化工厂 2.5
塔里木石化公司
湛江东兴石油企业有限公司
中国石化中原油气高新股份有限公司 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股份)公司小计 58.70
大庆石化分公司 0.60
吉化股份公司 6.00
抚顺石化分公司 1.70
辽阳石化分公司 3.00
锦州石化分公司 16.00
兰州石化分公司 2.20
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 7.10
克拉玛依石化厂 1.00
独山子石化分公司 1.10
玉门炼化总厂 4.00
南充炼油厂 5.40
华北石化分公司 4.20
大港石化分公司 4.10
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 0.50
胜华炼油厂 1.80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淮政发〔200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部省属驻淮单位:

现将《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实施。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淮安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建设整洁、优美、文明的新淮安,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城市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卫生、环保、园林绿化、交通、水利、人防、广电、贸易、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街巷、桥梁、公共广场、公共厕所、公共绿地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产权归特定部门或单位的,则由该部门或单位负责。

(二)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站点,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穿城公路、地下通道、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

(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城市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以及省城市容貌标准和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主要责任内容和要求:

(一)责任区内保持市容整洁。无占道经营,无店外设摊,无乱倒垃圾,无乱堆乱放,无乱拉乱挂,无乱停车辆,无乱搭乱建,无乱泼污水,无擅自占用绿地、损坏花草树木等行为。

(二)责任区内保持环境卫生整洁。地面无暴露垃圾、粪便,无积水、污迹和废弃物,无抛洒渣土,按照规定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并保持整洁、完好,生活垃圾实行袋装化,定时、定点投放。

(三)责任区内保持建筑物、构筑物立面整洁。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和其他附属设施应当定期清洗、出新,灯光亮化设施完好、无缺损,空调外机安装、广告灯箱、店招店牌、遮阳雨棚、卷帘门、阳台封闭应符合规定,建筑物门窗应保持整洁完好,无乱涂乱贴等现象。

第七条责任区内产生的垃圾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和清运;市容环卫责任人也可以将责任区内的具体工作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承担。

第八条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区市容管理主要街道和重点地区分级管理情况,配备相应专职执勤人员,实行日巡制度。

第九条对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制成绩显著的市容环卫责任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城市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严重影响市容的,予以通报。

第十条市容环卫责任人对在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劝阻,有权提请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市容环卫责任人违反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一条公民有权监督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的实施,对不认真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单位和管理部门的失职行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各县城市管理部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恶意诉讼,起源于英美侵权行为法的概念,一般指故意以他人受到损害为目的,无事实根据和正当理由而提起民事诉讼,并致使相对人在诉讼中遭受损失的行为。我国恶意民事诉讼主要是指行为人滥用民事诉权,恶意提起诉讼,以获得不正当利益为目的,损害对方或第三方利益的诉讼行为。恶意民事诉讼不仅妨害了正常的民事诉讼秩序、侵害了相对人的民事权益,还破坏了民事诉讼的诚信原则,严重背离了诉讼救济合法权益的诉讼目的,容易引起人们对司法权威的不信任。

恶意民事诉讼形成原因是多方面的,但目前法律对恶意民事诉讼行为未作规定,惩戒力度不够,并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应是最主要的原因。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制形成统一认识,对于大力惩戒恶意民事诉讼的行为大有裨益。

一、恶意民事诉讼的构成要件和分类

恶意诉讼的构成要件有:第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恶意。所谓恶意民事诉讼中的“恶意”,是指行为人提起诉讼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或致使他人受到损害等其他非法目的。第二,行为人实施了恶意诉讼行为。行为人故意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作虚假陈述,伪造、变造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替其伪造、变造重要证据等,以达到其不法目的。第三,损害后果的存在。所谓损害,是指一定行为或事件造成相对人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即不良后果和不良状态,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第四,恶意诉讼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民事责任只有在侵权的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第五,特别要件:行为人的恶意民事诉讼行为已经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予以认定。这里包括两层意思:一是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人,在客观方面伪造、变造了重要证据,或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伪造、变造重要证据作为支撑其诉讼请求的事实,人民法院查明并在判决的事实部分和证据分析部分予以认定,其在主观方面具有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在论理部分予以揭示;二是行为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人民法院支持。在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下达前,相对人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行为人赔偿损失,这是因为,行为人的民事诉讼行为的性质还处于不确定状态,相对人此时不具有取得赔偿请求权的基础。

根据启动恶意诉讼程序的当事人是否享有诉权,恶意诉讼可以分为没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和有诉权的恶意诉讼。前者是指无民事案件诉权而起诉企图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的行为,主要是虚假诉讼;后者是指有一个正当的诉权,但是起诉后为追求正当诉权以外的非法目的不当诉讼的行为,属于滥用诉权。

二、惩戒恶意民事诉讼行为的法律依据

虽然我国现行民事法律规范中没有提到恶意诉讼这一概念,也没有关于恶意诉讼实质、具体的规定,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民事恶意诉讼不受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制。恰恰相反,根据宪法第51条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性规定,以及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我们有充足的依据对民事恶意诉讼行为进行侵权惩戒。

刑法中对恶意诉讼也有法律依据。涉及对诉讼中的恶意行为进行惩处的有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罪名。

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许多条文对恶意诉讼也有规定。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2)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3条规定:在诉讼中发现与本案有关的违法行为需要给予制裁的,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25条规定:由于当事人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当事人负担等等。

三、加强对恶意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

根据宪法和《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可以对民事诉讼环节的受案、立案监督审查,并加强对执行环节的监督。

一要加强与法院立案庭的沟通、联系。对于不符合民事诉讼案件受理条件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从源头上堵住恶意民事诉讼。

二要确立恶意诉讼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在民事法律中设定恶意诉讼侵权制度,在诉讼程序中对有证据证明诉讼正在或将要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案外人,赋予其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的权利。完善第三人申诉制度,准许利害关系人向有关机关申诉,或者直接赋予第三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损害赔偿范围不仅包括受害人参加诉讼所花费的财产损失,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

三要加大对恶意诉讼行为的惩罚力度。对认定为恶意诉讼的案件,除承担法律规定的惩罚措施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对恶意诉讼的当事人进行失信认定,通报银行、行政机关等部门后录入征信系统作为不良记录。对情节严重,涉嫌伪证罪的,检察机关要督促相关机关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对律师参与的恶意诉讼案件,检察机关要及时向司法局提出检察建议,对代理律师予以惩戒。

(作者单位:重庆市云阳县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