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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时间:2024-06-27 15:34:41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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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现役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指示

1951年4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

自婚姻法公布以来,各级审判机关绝大多数是认真地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贯彻了保护现役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但也有某些审判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没有按照这项规定办事,在工作上表现无原则以及不慎重、不严肃的态度,因而产生一些偏差:第一,不作调查研究轻率处理。如有的捏造“对方三年已无音讯”为离婚理由;有的隐瞒军属身份,谎称对方系普通老百姓,出外多年生死不明,要求离婚。受理法院不作调查研究,或者调查研究不切实,不慎重,受了欺骗蒙蔽,轻率判离。第二,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如有的革命军人配偶,不经离婚另找对象结婚,军人向法院提起控诉,受理法院不能坚持正确的原则依法处理,而认为:既已另外结婚,说服不回来,也没有办法,迁就非法的“既成事实”,抹煞革命军人合法的婚姻关系。第三,害怕负责,放弃原则。如有的军人配偶,因离婚要求不能取得军人同意,就以“拚死”、“自杀”要挟法院,法院不以积极负责的态度,从各方面教育军人配偶关心爱护革命整体利益,巩固其与革命军人的婚姻关系,而竟在这种要挟之下放弃了原则,轻率判离。
检查发生上述偏差的思想原因,是某些审判人员对于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重大政治意义认识不足,不了解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就是保护革命战争利益,就是与巩固革命军人的战斗意志,捍卫祖国保护人民的伟大爱国主义事业,有着直接的重大的关联,不了解革命利益是整体的,不能分割的,婚姻自由的利益是革命整体利益的一个方面,它应该而且必须服从革命整体利益。
为了端正思想,正确贯彻保护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特作如下的指示:
(一)处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遵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依法驳回;对于符合规定的离婚请求,应严格按照法定手续办理。
(二)对于以“多年不通音讯”为理由提出离婚者,首先应切实查明是否革命军人配偶,情况不弄清楚,决不允许轻下判决。对于革命军人婚姻案件,必须确切调查军人与家庭有无通讯关系,以及有多久时间没有通讯关系,不通音讯的原因,与如何证明等。在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期间内,革命军人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其配偶要求离婚者,应将申请书函经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没有该军人同意离婚的确实证明,不准离婚。无论准予离婚和不准予离婚的判决,均应经由该军人服务的团以上政治机关送达。公示送达的办法对于与家庭有通讯关系及查有下落的现役革命军人不应采用。同时对这类案件判决前后,仍应多方面向军人配偶进行耐心的充分的说服教育,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意外。
(三)违反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而判决革命军人离婚者,即使已经判决确定,亦应接受革命军人的申诉,按照再审程序重为审判。在再审判决未确定前,军人配偶不得另行结婚,其已结婚的亦为非法。
(四)对于破坏革命军人婚姻关系的不法分子,应依法制裁,对于军人配偶以谎骗或要挟法院作不正确判决者,也应给以批评教育。审判人员对革命军人婚姻案件的违法判决,应进行检讨,将检讨材料经由上级法院审核后转送该军人所在部队政治机关,必要时并在报上公开检讨。
(五)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革命军人婚姻案件时,应尽可能邀请当地驻军及妇联选派代表参加陪审,以求得更好的了解情况,正确处理,并通过典型案件加强关于爱护革命军人的爱国主义教育。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科教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细化审批流程,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我部编写了《农业部科教(转基因)行政审批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2013年5月8日


附件: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doc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KJJYS/201305/P020130521530082008986.doc



农业转基因生物材料入境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研发商首次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意见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境外贸易商申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进口]
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标识内容是否完整准确、规范;
3.标注部位是否准确、规范;
4.转基因生物入境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报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书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资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进行初步审查;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详细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的有效性;
2.申请资料是否符合《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要求;
3.申请资料是否符合《转基因植物安全评价指南》、《动物用转基因微生物安全评价指南》等安全评价指南的规定和要求;
4.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会同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部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委员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申请材料移送安委会评审。同时做好安委会技术评审的准备工作。
    (三)办理时限
1个月。
三、安委会安全评审
    (一)审查内容
1.农业转基因生物分子特征;
2.农业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性;
3.农业转基因生物食用安全性;
4.引进农业转基因生物在国(境)外已经进行的相关研究和获得的批准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
    (二)办理程序
安委会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形成安委会评审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2个月。
四、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技术评审的程序是否规范、有效;
3.技术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项材料及意见是否规范、齐全、准确;
4.安委会审核意见;
5.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办理签报,会签相关业务主管司(局),按程序报部领导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3个月加15个工作日。
五、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书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六、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将审批结果在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七、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部内签报和安委会评审意见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将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进行归档(申报材料等),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进口农业转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费品审批工作规范

为进一步明确农业转基因行政审批各环节职责任务,提升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工作规范。
一、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受理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人资质及基本信息是否真实有效,申请表内容填写是否准确齐全;
2.申请资料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并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审查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同时将申请资料和办理通知书分送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三)办理时限
2个工作日。
二、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初审
    (一)审查内容
1.转基因生物的特性;
2.转基因生物的用途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性;
3.转基因生物的流向;
4.转基因生物在产地国的批准状况及其他相关资料;
5.申报单位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审核意见,报农业部科技教育司。
    (三)办理时限
7个工作日。
三、农业部科技教育司审查报签
    (一)审查内容
1.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国家农业转基因安全管理相关法规、规定及政策要求;
2.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的审核意见;
3.批复文件与申请资料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审查意见,报司长(部长授权)签发后,制作批复文件,送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
    (三)办理时限
8个工作日。
四、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
    (一)审查内容
1.审批决定与领导签发意见复核;
2.不予批准理由表述是否准确规范;
3.批件内容与审批信息是否一致。
    (二)办理程序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对审批决定和批件进行复核。复核通过的,及时予以办结,并将批件或办结通知书按照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复核未通过的,退回农业部科技教育司重新办理。
    (三)办理时限
3个工作日。
五、行政审批结果公开
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办结行政许可申请的同时,通过农业部门户网站公开。
六、文件归档
农业部科技教育司负责司内签报的归档;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中资料(申请资料等)的留存、整理,保存时间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农业部行政审批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年办理通知书的整理汇总,并保存一年备查。


关于开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关于开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



为执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现对开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1.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各专业银行总行或其分行设立“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专用帐户”(简称“保证金专用帐户”)。
2.经批准在境外投资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境内投资者)在办理登记时,应按汇出外汇资金数额的5%缴存汇回利润保证金。保证金以境内投资者名义存入外汇管理部门指定银行的“保证金专用帐户”。外汇管理部门凭银行入帐通知书批准投资外汇资金汇出。
3.境外投资企业汇回利润累计达到汇出外汇资金数额时,开户银行凭外汇管理部门的批件退还保证金给境内投资者。并按开户行的存款利率支付利息给境内投资者。未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动用“保证金专用帐户”。
4.外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对开立“保证金专用帐户”的情况进行检查。



1989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