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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企业科技管理机构相关信息的通知

时间:2024-07-07 20:04:5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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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报送企业科技管理机构相关信息的通知

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关于报送企业科技管理机构相关信息的通知


各中央企业:

  自2006年我局与中央企业建立科技管理工作对口联系部门以来,各企业科技管理机构及人员发生很大变化,为进一步畅通我局与中央企业科技管理部门之间的联系渠道,推动相关科技工作的顺利展开,请各中央企业于3月20日前将本企业科技管理机构相关信息(纸质材料)报送我局,电子版发送至我局科技处邮箱。需要提供的具体信息详见附件。同时,请企业确定一个日常联系人,并在附件中注明。今后相关信息如有变动,请企业及时报告我局。

  联 系 人:蒋晓红 方磊 闫宏

  联系电话:010-63193184 63193490 63193201

  传 真:010-63193161

  E-mail: keji@sasac.gov.cn

  附 件:《科技管理部门信息表》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8237/n258884/n7005094.files/n7005093.doc
                         国资委规划发展局
                               二○一○三月十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行车公寓管理规则》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路行车公寓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
现公布《铁路行车公寓管理规则》,请认真组织落实。原《铁路乘务员公寓管理办法》(铁劳〔1995〕28号)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车公寓的管理和建设,更好地为铁路运输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铁路行车公寓(以下简称公寓)是专为执行铁路运输任务的行车乘务人员提供食宿等服务的生产性设施,是铁路运输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公寓要始终坚持为运输安全生产、为乘务人员服务的宗旨,不断完善设施设备,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努力为乘务人员创造和提供安静、舒适、清洁、方便的食宿条件,使乘务人员精力充沛地投入运输安全生产中。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铁路局对公寓实行专业化管理,制定公寓管理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实施监督、协调、检查、指导。
第五条 跨局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道部批准;局管内公寓的设立和撤销由铁路局批准,并报部备案。
第六条 各级领导要把公寓工作作为行车安全和运输生产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经常深入公寓调查了解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三章 接待范围
第七条 按图定交路执行运输任务的机车乘务员(含指导司机)、客运乘务员(含乘警、检车员)、运转车长等行车乘务人员。
第八条 在满足图定交路的行车乘务人员食宿的情况下,可接待机械保温车乘务员、出入厂架修过路的机车乘务员以及其它执行行车任务的有关人员。

第四章 设施设备
第九条 公寓应具备完善、配套的设施设备,满足运输生产和乘务人员食、宿、浴、娱的需要,实现公寓标准化(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详见附件)。
第十条 要根据运输任务的变化,及时调整公寓的配置和规模,以满足运输需要。新建、扩建公寓用房和建筑的设计标准要严格执行《铁路房屋建筑设计标准》(TB10011-98),并根据地区需要安装空调和采暖设施,采暖与空调的设置应符合《铁路房屋暖通空调设计标准》(TB10056-98)的规定。公寓主管部门要参与新建、扩建公寓的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加强空调、锅炉、洗涤、炊事等机械设备的维修保养,保证正常运作,保养状态良好。
第十二条 公寓环境要绿化、美化,实现庭院化。

第五章 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搞好公寓职工技术、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公寓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标准、管理办法,做到管理有规定,作业有程序,工作有标准,质量有考核,实行标准化管理。继续开展标准化公寓创建活动。
第十五条 推行现代化管理,运用方针目标管理、全面质量管理等科学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公寓现代化管理水平。
第十六条 加强财务和财产管理,保证公寓费用的合理使用,搞好成本控制。
第十七条 逐步推行公寓内部清算制度,严格执行《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财函〔1995〕341号)。

第六章 工作质量
第十八条 服务质量
1.工作人员要按规定持证上岗,做到着装整洁,态度和蔼,仪容文雅,服务周到,文明礼貌。
2.工作人员熟知本岗位作业标准和作业程序,严格执行作业程序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上标准岗、干标准活。
3.设备、备品、卧具保持完整无缺,清洁卫生,摆放有序。
4.公寓实行昼夜服务,不间断供应饭菜、开水、热水,开放浴室,保持室内温度适宜。学习室、电视室、文娱室、阅览室接时开放,管理有序。
第十九条 饭菜供应质量
1.根据乘务员的需要,结合季节和地区特点,经常调剂饭菜花样品种,以单炒菜为主,实行营养配餐,做到品种多、质量高,并有方便携带食品。
2.食品加工符合操作规程和烹饪工艺,饭菜成品达到色、香、味、型俱佳。
3.加强成本核算制度,降低成本,做到价格合理,收支平衡,经济结果公开。
第二十条 卫生工作
1.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业卫生五四制》,杜绝食物中毒。接受辖区内卫生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
2.炊具、灶具、工作案台以及炊事机械设备及时清洗清扫,餐饮用具及时消毒,保持清洁卫生。
3.室内外保持清洁卫生,做到窗明几净,无灰尘、无垃圾、无积水、无异味。
4.卧具实行一人一换制度。
第二十一条 安全叫班
1.值(叫)班工作人员熟悉接待范围、列车车次,交路及房间、床位运用情况;值班室应有不同方向、不同性质的入寓登记簿。
2.值班员准确接受派班计划,作好记录,并及时输入微机叫班机,遇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主动与派班单位联系,机务派班室、车务乘务室(无派班和乘务室的由本地区车站)应及时准确地将派班计划通知公寓值班室,实行一车次一通知。
3.值班员根据派班计划,实行一派一叫,严格执行一叫、二签、三催、四复查的叫班制度,确保叫班准确无误,并做到叫班录音清楚,语言规范,登记齐全、准确。
4.严格值(叫)班对口交接,做到交接清楚、记录准确、互相签字。

第七章 住寓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住寓人员凭乘务报单或有效证件办理住寓手续,按值班员的安排住宿,不得擅自更换房间、床位。
第二十三条 公寓要保持肃静,不准在公寓有喧哗、打闹、吵架、饮酒、随地吐痰、乱扔脏物等不文明行为;不准私带客人进寓和留宿;不准在住宿房间从事娱乐活动;不准将易燃、易爆、有污浊异味等物品带入公寓;严禁在公寓进行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 住寓人员要爱护公寓的设备备品,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八章 共管共建
第二十五条 公寓要成立由公寓、驻寓单位、房建、水电、公安、卫生防疫及与公寓工作有直接联系的单位共同组成的共管共建委员会。共管共建委员会要制定工作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沟通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公寓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各部门要各负其责,共同努力,切实把公寓建成两个文明阵地。
各驻寓单位应派得力干部驻寓,教育乘务员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组织乘务员学习政治、技术、业务知识,严格执行乘务员出乘前休息制度。
房建、水电部门要定期对公寓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故障及时抢修,保证设备处于完好状态。
计划、财务部门要把新建、扩建公寓,公寓空调、锅炉等大型设施设备维修及时纳入计划,保证公寓正常的经费开支。
公安部门要主动配合公寓整顿治安秩序,定期检查消防、防火、防盗工作,保证公寓秩序良好。
工会、共青团组织要在公寓开展“建家”活动,指导帮助公寓搞好群众性文化娱乐活动,建立图书点。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各铁路局根据本规则制定相应的管理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附件:铁路行车公寓设备备品配置标准
1.房间设备、备品
1.1住宿房间
1.1.1机车乘务员、运转车长的住宿房间设2-3张单人床,客运乘务员的住宿房间设3-4张单人床。
1.1.2按床位配备:床垫、被褥、床单、枕巾、枕芯、被罩、拖鞋;按地区需要配备:毛毯、毛巾被、蚊帐、凉席、枕席;各房间应配备桌、椅(机车乘务员房间可配沙发、茶几)、热水瓶、烟灰缸、脸盆、墙壁挂衣板、窗帘及更衣柜,根据地区需要配备电扇。
1.2值班室
设工作台、靠背椅、微机联网口叫班机、录音专用电话、钟表、应急照明灯具、手电等。
1.3电视室、学习室、文娱室、阅览室
1.3.1配备彩电、棋类桌、阅览桌、书报架、图书柜及椅子,有条件的可设乒乓球台或台球台。
1.3.2公寓应有报纸、图书、杂志。
1.4根据地区需要配备空调、取暖设备。
2.食堂
2.1厨房
2.1根据需要配备炉灶、工作台、冰柜、烤箱(柜)、保鲜柜、蒸箱、消毒箱(柜)及必备的炊事机械。
2.1.2应设有排水、排气、排烟、防暑、防蝇、防寒设施设备。
2.1.3有生熟分开加工的设施设备,有洗菜、洗餐具的洗刷消毒池,洗手池和管道疏通设备。
2.1.4对少数民族应设专用炊餐灶具。
2.1.5有存放成品、半成品的货架、盆、筐等容器和纱帘、纱罩等用具。配备够用的衡器。
2.2餐厅
2.2.1餐厅应配够用的餐桌椅(凳),有洗手池和开水桶。
2.2.2设有通风、降温、防寒、防蝇等设施。
2.3食堂仓库
2.3.1主、副食库分开设置。有良好的通风、采光、防潮、防鼠、防虫设施。
2.3.2副食库有加盖的缸、桶、盆、货架,有完整准确的大、小衡器。
3.浴室
3.1洗浴间应有够用的淋浴喷头,有良好的通风、排气、排水、照明设施,蒸汽管路有防烫装置。
3.2更衣间配够用的更衣箱、座椅,有穿衣镜。
4.厕所
4.1设水冲式大、小便池,有洗手池。
4.2厕所与盥洗室分设。
5.盥洗室
5.1应设冷、热水管,有照面镜、洗脸池、洗墩布池和污物箱。
5.2每层楼设开水炉(器)。
6.洗涤、烘干室
6.1配有保证卧具一人一换的洗涤烘干设施及相应容量的设备。
6.2洗涤室配卧具整理台、缝纫机及存放架。
7.环境
7.1院内要有绿地面积,道路硬化,设有集中垃圾箱。
7.2院内房舍间要有连廊或走廊。
7.3院内通道有适用的照明设备。
7.4公共场所设有痰盂和垃圾桶。
8.财务室、各仓库有防盗设施。
9.按规定配备消防、安全设施。
10.地面平整,盥洗室、厕所、浴室、厨房地面防滑。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规定
 
1990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二十四号




  第一条 为加强科学技术成果推广管理工作,使科学技术成果尽快转化为生产力,推动技术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系指具有新颖性、先进性和实用价值的应用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和生物以及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对促进科学技术、经济与社会的发展起重大作用的软科学研究成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科技成果推广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 本规定由各级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领导,把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和健全科技成果推广体系,发展科技成果推广事业。


  第六条 科技成果推广实行分级计划管理,分国家级、省级、市(地区)级。


  第七条 国家科委编制的《国家科技成果重点推广计划项目》,由省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市(地区)计委会同同级科委编制本级科技成果推广中长期发展计划。
  省、市(地区)科委编制科技成果推广年度计划(草案),报同级计委综合平衡后,纳入省、市(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科委会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各级科委和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设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或专、兼职人员,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各级科技成果推广管理机构和专、兼职人员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组织实施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三)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关的信息。
  (四)总结和交流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经验。
  (五)负责科技成果推广的统计工作。


  第十一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专、兼职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有关科技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有一定专业技术水平。
  (三)具有一定的组织推广能力。
  (四)热爱科技成果推广工作,有开拓精神。


  第十二条 对科学研究和事业单位中从事科技成果推广的机构和专、兼职人员。暂不削减国家划拨的事业费。


  第十三条 从事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科技人员,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评定职称范围的,应与其他科技人员同样对待。


  第十四条 企业、事业单位科技成果推广机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创办各种形式的经济实体,从事技术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 列入计划的科技成果推广项目所需原材料和物资,由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报请有关的物资管理部门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省、市(地区)、县应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一)各级财政部门可视财力情况,安排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基金。
  (二)各级科委和业务主管部门应从年度有关经费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科技成果推广活动经费。
  (三)省直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地区)科委完成省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由省科委认定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从受益单位纯增或节约效益中,提取2-5%的资金,作为科技成果推广工作的活动经费或基金。此项活动经费或基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各有关银行应根据科技成果推广和信贷资金的可能,发放科技开发贷款,积极扶植科技成果推广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完成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取得的收入,经科委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允许在两年内,从增收或节约效益中提取不超过5%的资金,用于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按规定纳锐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申报减免税。


  第十九条 科技成果推广计划项目完成后,由科委或科委委托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在科技成果推广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各级科技成果推广计划的项目,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积极推广应用。对不积极推广应用的,不能享受有关资金、物资等优惠待遇。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推广科技成果造成损失的,由同级科委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与国家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本省以往有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