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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13 12:11:5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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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贯彻落实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通知

国食药监安[2004]3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国办发〔2004〕44号),卫生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57日联合召开了全国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动员和部署严厉打击非法采集、收购原料血浆,违法手工采集血浆,超量频繁采集血浆等违法行为。并于2004年5月3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督发〔2004〕174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为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与重点内容
  (一)3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一)。重点检查《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包括是否有违法收购原料血浆行为;是否定期报告血液制品产量及血浆来源和数量;原料血浆供应数量,耗材销售使用数量以及血液制品生产数量的匹配情况;是否建立原料血浆投料前“检疫期”制度;批签发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是否按药品GMP组织生产。具体检查项目及内容按照血液制品GMP检查评定标准和批签发的有关规定进行(见附年二)。

  (二)生产用于血源筛查试剂的生产企业,重点核查是否执行批批检定制度;申报批量和实际批量是否相符;试剂的效期和操作方法是否与国家批准的相一致;是否按药品GMP组织生产。

  (三)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包括一次性使用塑料血袋、一次性使用采血器、一次性使用输血器、一次性使用采血针和相关检测试剂等30类111种产品和271家企业(名单见附件三)。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无菌医疗器械按照《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的要求进行全项审查。其它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则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考核办法》等要求进行质量体系检查。以上检查要按照《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日常监督调度管理规定(试行)》等规定进行记录和上报。

  二、具体安排
  (一)首先由企业按要求进行自查。今年7月15日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按照检查范围和重点内容,全面摸清本辖区有关的药品、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制定专项整治工作计划,并分别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医疗器械司。

  (二)今年7~9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本辖区内的涉及企业进行检查。需要寄送样品的应于7月底前完成一次性输液(输血、注射)器等医疗器械产品的抽样和寄送工作。

  (三)今年7月开始,我局将结合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换发《药品GMP证书》,组织对36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进行现场检查。

  (四)今年9月到10月,我局组织对各地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五)11月到12月,进行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开展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精神,按照《实施方案》和本通知要求,切实发挥职能作用,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好安排,保证检查工作落到实处,收到实效,同时要积极配合政府各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二)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违法采集、收购原料血浆的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要依照《药品管理法》《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检查(考核)时,要重点对产品的销售去向进行检查,发现有销售给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窝点的要及时通知由公安、卫生、监察、食品药品监督四部(局)组成的同级案件查处组。对企业进行检查(考核)时,要按照《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抽验方案》的品种等方面要求抽取样品,寄送相关检验中心检验。发现无证生产、擅自降低生产条件、产品质量不合格等违法行为的,要本着“从重从快”的原则,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有关规章的规定严肃查处。

  (三)要把打击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对重点环节要突出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逐步完善日常监管体系,形成长效监管机制。要切实与卫生行政部门建立起血液制品生产企业的原料血浆采集与血液制品生产年度审核制度,保证血制品生产企业血浆的来源合法,保证血液制品、医疗器械质量。

  (四)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确定专项整治工作领导组织形式,指定具体联系人员,并将联系方式报我局药品安全监管司备案。为及时沟通情况和信息,专项整治工作实行月报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应在每个月的3日前,将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报我局。

  今年11月底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局应将专项整治工作情况总结报我局。内容包括专项整治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及案件查处情况、存在问题、今后打算及意见和建议等方面内容。在工作中有何具体问题、意见及建议,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药品安全监管司联系人:卫 良
  电 话:010-68313344转1032
  传 真:010-88363227
  医疗器械司联系人:马长城
  电 话:010-68313344转1103
  传 真:010-88363234


  附件:1.血液制品生产企业所在地
     2..血液制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调查表
     3.与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有关的医疗器械产品目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


  注:附件略


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总司函海油字〔2005〕60号
 
关于开展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为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精神,加强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经研究,拟定于2005年10-11月对海洋石油现场安全管理状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HSE管理体系建立及落实情况;

  (二) 建设项目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情况;

  (三) 海洋石油专业设备检验与发证检验制度执行情况;

  (四) 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运行情况;

  (五) 承包商作业责任划分与现场监督管理;

  (六) 安全生产许可证办理情况。

  二、检查方式

  检查主要采取听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抽查等方式。检查对象以现场作业单位为主,并抽查作业现场、作业过程和作业人员。必要时观摩现场应急演习。

  三、 检查组成员

  检查组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及其各分部、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

  四、 检查要求

  (一) 请被检查单位为检查组成员提供必要劳动防护用品,提供陆岸到油田的交通工具,并准备汇报材料。

  (二) 请海油分部、石化分部、中油分部统筹安排好其他工作,选派3-4人员参加检查。

  具体行程另行通知。

  联系人: 孙隆福

  联系电话:010-64463038(兼传真)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体委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加强社会气功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党委宣传部、体委、卫生厅(局)、民政厅(局)、公安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气功是中华民族宝贵的历史遗产。科学的气功锻炼有益于人的身心健康,深受广大群众喜爱。近些年来,我国参加气功锻炼的人员日益增多,各种气功活动空前活跃。气功已经成为一项日趋广泛的群众性社会活动,在全民健身、祛病养生、提高身体素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气功活动的迅速发展,一些不良现象也在滋生蔓延。有人借机诈骗钱财,进行封建迷信宣传,有的甚至危害社会治安。为引导社会气功活动健康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央领导同志最近关于对社会气功要加强管理的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会气功是指社会上众多人员参与的健身气功和气功医疗活动。其中群众通过参加锻炼,从而强身健体、养生康复的,属健身气功;对他人传授或运用气功疗法直接治疗疾病,构成医疗行为的,属气功医疗。
  二、加强社会气功活动管理。健身气功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气功医疗由中医药行政部门负责管理;社团组织的登记、管理由民政部门负责;经营性单位的活动和一些活动中的经营性问题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涉及治安问题由公安部门负责管理;新闻宣传方面的重大问题由党委宣传部门把关,其中的业务内容由体委、中医药行政部门审核。有关部门要对社会气功活动的管理工作予以充分重视,列入领导议事日程,制定必要的行业规章制度,认真、全面地进行管理。
  三、有关部门在进行管理时,既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义要相互通报情况,配合工作。凡涉及其他部门的问题,体育、中医药等业务主管部门应与有关部门联系商办,有关部门也应事先征求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遇有重大问题或一时不易区分职责的工作、需要协调办理的事务,由体育行政部门牵头,共同协商解决。是否成立经常性协调组织,不作统一规定,由各地酌情自行确定。
  四、当前社会气功管理的重点是:较大型的社会活动;在公共场所举行的活动;新闻宣传;经营性活动;涉及重要政治内容的事项;社团组织的重要事务和重大活动;关系到社会治安的问题和涉外活动等。进行管理的方式主要是单位或个人申报,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活动,否则将予以制止、处罚;
  五、要组织制定关于授功和从事气功医疗人员的资格审查等制度,授功、行医者必须经考核后,持证才能进行活动。具体办法由体委、中医药等部门另行制定。
  六、从严掌握气功社团组织的登记审批工作。切实加强对气功社团组织的管理。气功社团组织应依法进行健康活动,并接受有关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七、社会气功活动涉及面广,对其加强管理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有关部门要针对不同情况,区分不同性质的问题,逐步将社会气功活动纳入规范化、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对社会气功活动中的不健康现象,有关部门要认真负责地进行管理,依法坚决制止非法行医和封建迷信宣传,严厉打击利用气功进行诈骗等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对一般群众性练功活动要注意引导。既要保护群众的积极性,鼓励严肃、认真的科学探索,又要反对虚幻的夸张渲染,坚持为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服务和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服务的宗旨。
  加强对社会气功活动的管理事关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社会的稳定,各部门要认真依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办法,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中共中央宣传部      国家体委
                卫生部    民政部    公安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