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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时间:2024-06-21 13:46:3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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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 等


关于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复函
建设部建筑业司、劳动部综合计划与工资司



冶金部人事司、石化总公司工程部:
你部《关于冶金部直属施工企业调整百含包干系数的函》([1993]冶人字第732号);你总公司《关于申请调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系数的报告》(中石化[1993]建字第602号)收悉。经研究,冶金部所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
21%,石化总公司直属施工企业一九九三年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综合系数调整为18%。
特此复函。




1994年2月24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局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有关税收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

1988年7月13日,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有关税收规定,现就若干具体问题明确如下:
一、《规定》第十二条所说“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和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包括设在海南岛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和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私营企业。
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至(四)项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适用于1988年度及其以后年度开办的企业,包括1988年以前开办的,尚未建成投产的海南基础设施项目。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企业,在《规定》发布之前,已享有定期减征、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待遇的,可以继续按照原规定执行到期满为止。
三、《规定》第十二条第(三)项规定所说“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应含70%。须由企业持凭审核确认机关出具产品出口企业的证明文件,报当地税务机关审查确认后,方可享受当年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一律不准以税还款和用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偿还贷款。对原有企业经批准以税还贷或用税前利润偿还贷款的,可以继续执行到批准的期限期满为止。
五、对海南岛内的企业按商品和非商品流转额征收的税收,一律适用现行的产品税、增值税和营业税等税收条例。
六、《规定》第十五条所说的“原材料”,包括燃料、建筑材料以及饮食业营业用的餐具、餐料。
七、《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所说“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包括进口用于本企业或本单位职工生活的物品。客商个人携带进口自用的生活物品,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办理。
八、对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了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应照章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并且出口时不予退税外,其余均应于报关离境后,按照“征多少、退多少”的原则,退还已征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九、海南岛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在海南岛内市场销售,除了依照《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减征、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如其产品有含在免税进口料件的,应依照《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补征进口料件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十、对海南岛内的企业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营业收入,应依照营业税条例的规定,征收营业税。
对海南岛内原有的从事商业、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改征营业税以后,如果营业税的税率高于原征收的工商统一税税率,可以维持原税负不变,直至经批准的经营期(不包括延长期)期满为止。
对满南岛内的企业需要给予减征、免征营业税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一、对海南省内的自筹建设投资,从1988年度起至1995年底,免征建筑税。
十二、对海南岛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按照现行规定的范围征集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需要给予减免照顾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十三、本规定有关所得税的减征、免征,自1988年度起施行,有关产品税、增值税的减征、免征和退税,除原有规定者外,自1988年5月1日起施行。
附注:

国务院《关于鼓励投资开发海南岛的规定》中有关税收的条款有:
“第十二条 在海南岛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其中:
(一)从事港口、码头、机场、公路、铁路、电站、煤矿、水利等基础设施开发经营的企业和从事农业开发经营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二)从事工业、交通运输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其中被海南省人民政府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的,第六年至第八年减半征收年得税;
(三)从事工业、农业等生产性行业的企业,在按照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当年可以减按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和第三年减半征收年得税。
对海南岛内的企业征收的地方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三条 境外投资者在海南岛内没有设立机构而有来源于海南岛的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和其他所得,除依法免征所得税者外,均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需要给予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优惠的,由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五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进口本企业建设和生产所必需的机器设备、原材料、零配件、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物料,以及办公用品,均免征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的企业进口供岛内市场销售的货物,减半征收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出口。对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免征出口关税,除原油、成品油和国家另有规定的少数产品外,退还已征的产品税或增值税。
第十七条 海南岛内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岛内市场销售的,除矿物油、烟、洒和海南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少数产品减半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外,其余免征产品税或增值税。含有进口料件的,按照第十五条的规定,免征或者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企业生产的产品销往境内其他地区,除国家限制进口的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外,其余产品均可自主销售,但应照章征收产品税或增值税;含有进口料件的照章补征进口料件的关税、产品税或增值税。
海南岛内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内销,符合国家以产顶进办法规定的,可以申请以产顶进。”
“第十九条 境外投资者从在海南岛投资举办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从企业的外汇存款帐户自由汇往境外,免缴汇出额的所得税。
境外投资者将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税款的40%;如果投资用于海南岛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
境内投资者从海南岛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可以自由汇往境内其他地区。汇往境内其他地区的利润,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10年内不再补缴所得税。”


如何成立软件公司

很多软件开发者自己或几个伙伴开发了个软件需要成立公司来运做,但是又没有成立公司的注册资金,颇为苦恼。找人垫资先成立公司,再将资金抽走,这是很多小公司成立的方式,但这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是要判刑的。其实,完全有其他合法的途径可走。下面就来介绍一下如何成立软件公司,以及软件的运做。
一、软件公司成立
成立公司最大的麻烦是要有最低的注册资本要求,最少十万元的注册资本是很多初创业者的成立公司最大的障碍,而实际上公司运做并不需要这么多的钱,尤其是软件公司,一个成熟的软件走上市场可能并不需要先期的资金,要的只是一个公司的名头,一个与外界打交道的身份而已。

软件公司也是公司,与其他公司的成立本来并没有特殊之处。按《公司法》的规定,成立公司只能以现金、土地、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五种方式出资。那么软件可以非专利技术或工业产权的名义出资。但是《公司法》同时又规定,非专利技术和工业产权不能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个比例太小,如果把软件视为高新技术成果,可以达到35%,但是要经过其他部门的审批,手续很烦琐,还是解决不了实际问题。

北京市中关村科技园区的相关优惠政策将这个问题解决了,中关村科技园区是个很大的概念,不仅仅只包括中关村一带,现在其他的区也创立了科技园区,同样享受中关村科技园区的优惠政策。按照这些园区的规定,用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可以达到100%(各个园区的政策并不一致,详细请与园区咨询),而且评估不是很严格。那么软件公司出资问题就顺利的解决了,直接用软件作价100%出资。

解决了出资问题,其他就是走程序了,比较简单,不清楚的话,可以直接进入北京市工商局的网站查看,这里略微介绍一下基本程序:

1、名称核准(确定公司名称)→2、办理工商登记→3、办理税务登记(含国税、地税)→4、刻章→5、办理银行开户→6、办理法人代码。其实取得营业执照后就可以运做起来了,大约一周的时间就可以办理完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需要的费用为
1、验资费,注册资本的千分之二,2、领照交费,注册资本的万分之八+500元公告费+10元执照费,3、刻章,(280元),4、办理银行开户(25元),5、办理法人代码(203元)等。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10万元的软件公司,成立的费用不到2000元就可以了。

总结以上,我们可以得到这样的结论:成立软件公司可以用软件出资,不需要投入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其成立的费用大致2000元就可以了,成立这样的公司大约一周的时间就可以了。
※:可以用知识产权100%出资,这是北京某些科技园区的规定,其他的地方以当地的规定为准。
二、软件公司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
软件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又不同,不同之处是软件公司可以享受大量的政策优惠,优惠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软件产品登记可以享受优惠

《软件产品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软件产品实行登记和备案制度。未经软件产品登记和备案或被撤消登记的软件产品,不得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符合本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根据该条规定,在我国软件产品实行的强制登记制度,对软件公司来说这并不痛苦,登记以后带来的是优惠。

1、税收的优惠
软件产品经登记生效后,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所退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政策的优惠
符合《软件产品管理办法》规定并经登记和备案的国产软件产品,均可享受《产业政策》所规定的有关鼓励政策。这个政策各地不一样,但是软件业作为倍受鼓励的行业,享受到的政策优惠是非常实在的。

软件企业认证后享受的优惠

(一)税收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专门有一章规定。其第三章五个条款全部讲的是对软件企业的“税收政策”可以归纳为:
1、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2、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3、软件企业人员薪酬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4、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5、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其他优惠
《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详细规定可很多项优惠政策,具体有:
1、投融资方面,国家从科技发展资金中拿出一部分,用于支持基础软件开发,对于软件企业上市给以优先政策;
2、出口政策方面:软件出口,享受优惠利率的信贷支持,如果达到一定规模,可享受软件自营出口权;
3、采购政策方面:国家投资的重大工程和重点应用系统,应优先由国内企业承担,在同等性能价格比条件下应优先采用国产软件系统;

软件产品和软件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来讲最直接的税收优惠,这两者的税收优惠政策会有重叠、冲突,不是一般的财务人员可以弄清楚的,要完全享受税收上的优惠,还得找税务部门详细进行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