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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5:11:59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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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育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



教考试〔2004〕1号


  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的要求和部署,根据近年来教育考试中面临的新形势和出现的新情况,结合实际工作,对原考务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特指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是国家教育统一考试。为健全高考考务工作制度,保障高考的正常实施,根据《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招生,除经教育部批准外,实行全国统一考试。

  第三条 高考的主要目的是为高等学校选拔新生提供考试成绩,同时也要有助于中等学校的素质教育和公民文化素质的提高。

  第四条 高考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公正、准确、规范。

  第五条 高考的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启用之前属国家绝密级材料。

  第六条 高考考务工作由教育部领导,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管理,地方各级考试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管理高考工作。

第二章 考试工作人员

  第八条 各级考试机构要配备与所承担的高考考务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考试工作人员。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第九条 考试工作人员的基本条件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思想品德良好,作风正派,遵纪守法,熟悉考试业务,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遵守保密工作规定。

  第十条 考试工作人员要实行岗位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经培训合格才能上岗。

  第十一条 实行回避制度。专职的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卷(含答题卡,下同);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

第三章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

  第十二条 高考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由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提供清样,省级考试机构负责印制。

  第十三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清样通过机要部门发往各省级考试机构。各省级考试机构由一名负责人亲自接收,签发回执,并负责本地区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保密工作。在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过程中,所有涉密事项,必须用加密方式进行联络。

  第十四条 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的清样须存放于省机要室或省级考试机构的保密室。

  第十五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提供的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如需变更,必须经教育部考试中心批准。

  第十六条 试卷的印制、运送与保管要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四章 考试实施

  第十七条 高考的科目和时间,由教育部公布。

  第十八条 根据教育部的部署,各省级考试机构在当地政府与招生委员会的领导下,组织实施和管理在本地区的考试工作。

  第十九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派督考员或巡视员监督、检查考试实施的情况,协助做好考试工作。

  第二十条 高考以地(市)或县(区)为考区,考区设考区委员会,由当地政府负责人任考区主任,教育行政部门及考试机构负责人任副主任,并有公安、监察等部门负责人参加。考区委员会领导、组织、管理本考区的考试实施及处理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考区设若干考点。考点应设在地、县政府所在地。因特殊情况要在地、县政府所在地以外设考点的,须经省级考试机构批准。

  考点设主考一人、副主考两人,由考区主任聘任。主考、副主考要遵守《主考、副主考职责》(见附一)。

  考点设立考务、保卫、医疗、后勤等小组,以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第二十二条 考点设若干考场。考场应安全、安静,通风、采光条件好,桌椅整齐,室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留有其他任何物品和字迹。

  每个考场考生数为二十五或三十人。考生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八十厘米以上。

  每个考场内配备二至三名监考员,考场外设若干流动监考员。监考员由考点主考聘任。监考员必须恪守《监考员守则》(见附二)。普通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高三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成人高考的监考员不得由补习班或辅导班任课教师或班主任担任。

  省级考试机构有权统一调派监考员。

  第二十三条 省级考试机构统一制作《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并制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十四条 考试机构对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制作、发放《准考证》。《准考证》存根保存半年。

  第二十五条 省级考试机构以县和科类为单位随机编排《准考证》号。《准考证》号的编排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考试机构和考试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考试实施程序》(见附三)实施考试;加强对备用卷的管理,启用备用卷应严格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考生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参加考试,考生必须遵守《考生守则》(见附四)。?

  第二十八条 用汉语授课、学习的考生,参加高考(除外语科外),笔试一律用汉字答卷。用本民族语文授课的民族中学毕业生,报考用汉语授课的高等学校,汉语文科目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命题,不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并用汉字答卷,其他各科(包括外语试题的汉字部分)可翻译成本民族文字,用本民族文字答卷。

  第二十九条 借考考生的答卷要单独装订、密封,由借考地省级考试机构于考试结束后立即通过机要部门送考生户口所在省级考试机构。上述考试机构应指定专人(两人以上)负责借考考生答卷的收发与保管。

  第三十条 考生答卷在统一评阅前,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拆封。

  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级考试机构应安排昼夜值班,值班电话应在考前告知上下级考试机构。遇有失密、泄密、大面积舞弊等重大事件,须立即报告省级考试机构并转报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

  第三十二条 考试结束后,省级考试机构要立即将考试情况书面简要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三条 副题的启用

  (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县未能按时实施考试,省级考试机构须及时报告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经批准后启用副题进行考试。

  (二)因试卷丢失、被窃或其它原因造成试题失密、泄密,省级考试机构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扩散,并立即报告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查清失密、泄密范围后,考前则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立即停止考试,考后由教育部宣布在失密、泄密范围内的此次考试无效,经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启用副题重新进行考试。

  (三)启用副题进行考试的组织管理、评卷等工作均依照本规定相应条款执行,考试时间由教育部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教育部考试中心或有关省级考试机构负责提供副题及相应的答案和评分参考。

  第三十四条 由于试卷印刷有误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拖延了全国统一考试开考时间的,须由考区主任立即报省级考试机构批准延长考试结束时间,但延长的考试时间一般不应超过三十分钟。

第五章 评卷与分数报告

  第三十五条 评卷工作由省级考试机构负责组织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生答卷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保存期为半年。考试成绩在通知考生本人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任何人不得泄露。

  第三十七条 答卷的运送与保管应严格执行有关文件规定。

  第三十八条 承担评卷任务的高等学校设评卷点。各评卷点成立评卷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主管领导担任,省级考试机构派人参加。

  分学科成立学科评卷小组,组长由具有本学科高级职称的人员担任,并必须遵守《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见附五)。学科评卷小组在评卷结束后,撰写学科评卷工作总结和试题评价报告,经省级考试机构报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三十九条 评卷人员由评卷领导小组聘任。评卷人员以高校教师为主,有中学教师或教研员参加,其队伍应相对稳定。作文等非选择题评卷人员,应聘请责任心强、水平高的教师担任。评卷人员必须遵守《评卷人员守则》(见附六)。

  第四十条 评卷工作按照《评卷工作要求》(见附七)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评卷中发现一考场一科雷同卷超过五分之一以上或其他异常情况,应迅速报告省级考试机构查处,并及时报告教育部考试中心。

  第四十二条 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监督检查各地评卷情况。

  第四十三条 评卷结束后,考试成绩通知考生本人,省级考试机构制定具体的成绩通知办法和答卷复查办法。

第六章 考试信息管理

  第四十四条 建立、健全考试机构的多级考试信息管理、通讯网络,购置必要的设备,配备一定的专业技术人员,逐步实现考试信息管理科学化、规范化、现代化。

  第四十五条 考试信息包括考生情况,考区、考点、考场设置情况,考试情况,考试成绩等。各级考试机构要根据考试工作需要及时公布统一规范的考试信息项目及代码。

  第四十六条 下一级考试机构按要求及时向上级考试机构准确报告有关考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各级考试机构对考试信息的采集与处理要规定严格的管理程序和严肃的工作纪律,控制误差,保证考试信息的准确性。

  第四十八条 考试信息未公布前按国家秘密级材料管理。各级考试机构要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保证考试信息的安全。

  第四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教育部或省级考试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考试信息。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承担高考的有关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责任。各有关学校应为命题、考试、评卷等工作提供条件。

  第五十一条 未经教育部批准,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翻印、出版和在新闻媒体上公布教育部考试中心命制的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参考。

  第五十二条 各省级考试机构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在2004年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施行。1991年9月16日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公布的《普通、成人高等学校本、专科招生全国统一考试工作规则》同时废止。

附一 主考、副主考职责

  一、主考在考区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

  二、负责选聘和培训监考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三、布置考场及考点,做好考前准备工作。

  四、如因试卷不完整、字迹模糊、错装等原因须启封备用试卷,应报告考区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并须主考、副主考二人签名负责。

  五、负责对因违规需要终止其考试的考生和因违规需中止其工作的考试工作人员及偶发事件做出及时处理。

  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的答卷装订与密封,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到考区指定地点。

  七、切实组织好安全保卫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主任。

  八、考试结束后,向考区委员会报告本次考试情况。

附二 监考员职责

  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如实记录考试情况,保证考试正常进行。

  二、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读《考生守则》,宣布考试注意事项。

  三、检查考生《准考证》及规定的其他证件,督促考生填写姓名、准考证号等,并进行核对,发现填涂错误,应要求其改正。

  四、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五、考试中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

  六、制止非本考场考生和除主考、副主考、督考员、巡视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

  七、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不聊天,不抄题、作题、念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延考试时间。

  八、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BP机等无线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试卷、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

  九、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

附三 考试实施程序

  一、每科开考前二十五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甲、乙共同领取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等,检查试卷袋是否有破损,核对试卷袋上标明科目是否与本场考试科目相同,核对无误后直入考场。

  二、开考前二十分钟(第一科前移十分钟),监考员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核对《准考证》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指导考生对号入座。

  在第一科考试前二十分钟,监考员应认真向考生宣读《考生守则》及考试注意事项。

  三、开考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分发答题卡和草稿纸,并指导考生填涂答题卡的姓名、准考证号及科目。

  四、开考前十分钟,监考员当众启封试卷袋,并认真核对,若发现有试卷数量不符、错装、漏印、重印、错印等,立即请示主考,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考试实施。

  五、开考前五分钟分发试卷。

  六、试卷分发完毕后,监考员应指导考生清点试卷,在试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自己的姓名、准考证号及座位号等。

  七、开考信号发出后,监考员宣布开始答卷。

  八、考试开始后,监考员甲在前台监试,监考员乙持《准考证》存根再次逐个认真核对考生在试卷上所填写的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是否正确,考生本人与《准考证》上的照片及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是否相符。若有问题,立即查明,予以处理。

  九、开考十五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监考员对缺考考生试卷和空白试卷应分别在总分处和答题卡的姓名处加盖“缺考”或“空白”印章,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座位号也由监考员填涂。

  十、开考六十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出场。

  十一、监考员对试题内容不得作任何解释,但对于试卷印刷文字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予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板书当众公布。

  十二、监考员应监督考生按规定答卷,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并将考生违规情况和考试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中。

  十三、考试终了前十五分钟,监考员应当众宣布离终考所剩时间。

  十四、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监考员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题。

  监考员检查核对考生所填写的准考证号是否准确,试卷页数是否完整,并按座位号(包括缺考考生)从小到大(小号在上、大号在下)的顺序整理好考生答卷、答题卡和草稿纸后,考生起立,依次退出考场。

  十五、监考员将整理好的考生答卷、答题卡交主考验收合格后,装订、密封。

  十六、每科考试结束后,监考员应清理考场。

  十七、外语科听力考试部分有关程序由教育部考试中心另行规定。

附四 考生守则

  一、考生在报名时应认真阅读《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保证书》的有关内容,同意后填写。

  二、考生必须自觉服从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

  三、凭《准考证》和省级考试机构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参加考试。

  四、考生入场,除2B铅笔、书写蓝(黑)字迹的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直尺、圆规、三角板、橡皮外(其它科目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

  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

  考场内不得自行传递文具、用品等。

  五、考生入场后,对号入座,将《准考证》等证件放在桌子上以便核验。考生领到答题卡和试卷后,应在指定位置和规定的时间内准确清楚地填涂姓名、准考证号、座位号等栏目。凡漏填、错填或字迹不清的答卷、答题卡无效。

  六、开考信号发出后才能开始答题。

  七、开考十五分钟后不准入场,考试开始六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外语科听力考试要求另行规定),交卷出场后不得再进场续考,也不准在考场附近逗留或交谈。

  八、在答卷纸的密封线外或答题卡规定的地方答题。不准用规定以外的笔和纸答题,不准在答卷、答题卡上做任何标记。

  九、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夹带、旁窥、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答题卡,不准将试卷、答卷、答题卡或草稿纸带出考场。

  十、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人员询问。

  十一、考试终了信号发出后,立即停笔,根据监考员指令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考场逗留。

附五 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职责

  一、在评卷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本学科的评卷工作,按时完成评卷任务。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在评卷前组织试评。在试评和学习、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的基础上,制订评分细则。

  三、培训评卷人员,使每个评卷人员正确、熟练掌握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

  四、检查执行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的情况,纠正执行过程中的偏差。

  五、负责本学科评卷的质量,裁决有关执行答案和评分参考及评分细则的分歧意见。

  六、评卷结束后,对本学科答卷情况进行分析,做出对试题、试卷的定性分析报告,并对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提出意见,报有关考试机构。

附六 评卷人员守则

  一、严守纪律,保守秘密,严格执行评卷的有关规定。

  二、严格掌握评分标准,防止偏宽、偏严和错评、漏评,按时完成任务。

  三、在规定的地点集中评卷,凭《评卷工作证》出入评卷场所。

  四、不得将答卷、评卷及统分的文件、资料等带出工作场所,评卷情况不得外传;工作时间不会客,不打电话;不得私自进入答卷保管室和登分处;不准查询考生分数;不准将寻呼机、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带入评卷场所。

  五、评卷一律使用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其他笔不得带入评卷场所,记分要清楚,如更改,必须有组长和复核人员签字或盖章。

  六、不得私自拆密封答卷册,不准撬看密封线内的考生姓名、准考证号等内容,不得涂改考生答卷及成绩。

  七、爱护答卷与各种资料,不得损坏答卷。

  八、保证评卷场地安全、安静。

附七 评卷工作要求

  一、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一)选择题采用机器评卷。

  (二)成立机器评卷领导小组,组织机器评卷工作。

  (三)培训评卷人员,做好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设备的调试工作。

  (四)编制评卷软件。评卷软件必须经过试运行。在正式评卷中,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

  (五)标准答案输入计算机须由两名以上专职人员负责,保证准确无误,标准答案在计算机中的存贮必须采取技术手段加密,防止人为改动。

  (六)制定严格的评卷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

  1.评卷人员的工作用笔为红色字迹签字笔或圆珠笔,不准携带其它笔、橡皮、软盘等进入评卷场所。

  2.评卷组备有专用铅笔和橡皮,由专人保管。

  3.任何人不得修改答题卡的内容。对有问题的答题卡进行技术处理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如需复制无法阅读的答题卡,原答题卡保留备查。

  4.建立责任制。各小组要有工作记录,小组之间要履行严格的交接手续,并由专人负责数据文件的管理。任何人不得擅自修改、拷贝数据文件。必须进行技术性修改时,要填写登记表,写明修改前后的数据,并要有机器评卷组负责人在内的两人以上同时在场。

  (七)评卷过程中,应有专职技术人员负责维护计算机、光电阅读器等技术设备的正常运转。

  (八)评卷过程中,每个工作单元要做好数据备份,加强计算机磁盘使用的管理,防止计算机病毒的破坏。

  (九)加强机器评卷的质量检查。

  (十)选择题评卷结束后,应将考生成绩按要求存入磁盘,制作备份盘,保存好数据。

  二、非选择题评卷注意事项

  (一)非选择题含作文、计算题、证明题和论述题等,采用人工评卷。

  (二)评卷人员在评卷过程中应按规定签署姓名。

  (三)记分要准确、工整。用阿拉伯数字记分,只记得分,不记扣除分数。

  (四)计算分数时,对每题和小题中小数点以后的分数不作四舍五入,每科积分时才作四舍五入处理。

  (五)作文由两人分别评阅,两人给出的分数在评卷小组设定的评分误差范围内的,取两人所评分数的平均值;超出评分误差范围内的,由评卷小组讨论确定。其他题目采取一人一题单独评阅。疑难问题由评卷小组讨论解决。

  (六)各学科每天的复查量不得少于当天评卷数的20%。若有与原评卷教师不同意见,由学科评卷小组组长裁决。

  积极推广电脑监控和人工复查相结合的方法,提高评卷质量。

  (七)积分复核人员对各题分数、全卷分数全面复核。

  (八)分数订正由评卷点指定专人负责。订正后,加盖评卷点分数校对章。

  (九)评卷人员、复查人员、积分复核员及分数订正人均应签字负责。

  (十)对有异常情况的答卷(如雷同卷、字迹前后不一致、在密封线外写有考生姓名、考号或标记的考生答卷等)先评分,同时填写《答卷异常情况登记表》,由评卷领导小组裁定,报省级考试机构处理。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 185 号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已经2013年2月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朱小丹


                          2013年3月27日


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评,是指考评主体对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核、评价的活动。
  第四条 全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具体的组织实施工作委托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负责。
  第五条 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级负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六条 依法行政工作应当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政府绩效考评体系。


第二章 考评主体和考评对象

  第七条 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各地级以上市和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第八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分别负责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考评。
  第九条 各地级以上市、各县(市、区)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当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条 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依法行政状况,由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进行考评,并书面征求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 考评指标和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本省依法行政考评以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为依据,具体包括下列指标:

  (一)制度建设情况;

  (二)行政决策情况;

  (三)行政执法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情况;

  (五)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情况;

  (六)行政监督情况;

  (七)依法行政能力建设情况;

  (八)依法行政保障情况。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治政府建设任务和形势的变化及实际需要,适时修订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并重新公布实施。
  第十二条 制度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政府立法、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科学性、民主性明显增强,质量明显提高;

  (二)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制定规范性文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评估机制健全,制度执行力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三条 行政决策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决策规则明确、程序完备,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基本形成;

  (二)民意调查、听取意见、专家论证、社会听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成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

  (三)行政决策后评估、跟踪反馈、责任追究等制度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有效推行,执法行为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

  (二)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基本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全面落实;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要求:

  (一)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健全,配套制度完善;

  (二)坚持依法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度;

  (三)社会公众依法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在法定时限内得到处理和答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法律权利得到充分保障。
  第十六条 社会矛盾防范和化解的基本要求: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总责、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体制有效建立,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联动机制基本形成;

  (二)行政复议申请渠道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得到依法、公正处理,生效的行政复议决定得到有效履行;

  (三)行政应诉规则完善,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得到有效执行,司法建议得到妥善处理;

  (四)信访事项得到依法处理,社会和谐稳定得到有效保障。
  第十七条 行政监督的基本要求:

  (一)行政监督制约机制完善,行政问责制度健全;

  (二)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民主监督、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人民群众对政府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得到依法保障;

  (三)政府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得到加强,监督效能明显提高。
  第十八条 依法行政能力建设的基本要求:

  (一)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机制健全、制度落实,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明显增强;

  (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开展法律知识培训考核实现制度化、规范化,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

  (三)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
  第十九条 依法行政保障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的领导协调机制健全,规划部署到位;

  (二)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措施得力,督促检查到位;

  (三)具体负责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机构健全,责任分工到位;

  (四)依法行政工作经费落实,财政保障到位。


第四章 考评方法和考评程序

  第二十条 依法行政考评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被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考评工作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代表参加。
  第二十一条 依法行政考评的标准、过程和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年度实施,每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三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下列程序实施:

  (一)考评主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系统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部署,每年制订下发年度依法行政考评方案,明确考评工作的组织安排、考评对象、内容标准、方式方法、程序步骤、具体要求等事宜。
  (二)被考评对象对照考评方案,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总结,形成依法行政年度报告,连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统计表一并上报考评主体。
  (三)考评主体通过审阅年度报告、核查相关统计表、听取工作汇报、现场查阅相关文件资料、抽查行政执法案卷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内部考核。
  (四)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考评主体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必要时,亦可由考评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五)考评主体根据内部考核、社会评议等情况,确定被考评对象的综合得分和考评等次,并书面通知被考评对象。
  (六)被考评对象对考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评结果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考评主体书面提出复核申请;考评主体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被考评对象。
  第二十四条 依法行政考评按百分制计分,其中,行政系统内部考核分值不超过80%,社会评议分值不低于20%;各项考评指标的分值比例按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确定的标准执行;对政府工作部门的考评,可以根据相关部门是否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能,分门别类对考评指标及其分值比例作适当调整,并在考评方案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 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项分别增加2分:

  (一)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成绩突出,获省部级(不含省直部门,下同)以上机关表彰奖励,或者被省部级以上机关评定为先进单位、示范单位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部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或者专项法制工作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作为典型经验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行政机关负责人亲自出庭应诉行政案件的;

  (五)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评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第二十六条 被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考评指标项按零分计算,并且在总得分中再扣除2分:

  (一)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作出行政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违法行政或者行政不作为,引发恶性事件或者重特大安全、环境等事故的;

  (三)未依法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合法权益造成严重损害的;

  (四)在行政诉讼中不答辩、不应诉或者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

  (五)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或者考评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累计扣分超过10分的,以10分为限。
  第二十七条 本省依法行政考评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三个等次。各考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与部门分开、区分政府部门类别的原则,对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并且排名居前20%的被考评对象,评定为优秀等次;综合得分达80分以上但排名未进入前20%的,评定为良好等次;综合得分未达80分的,评定为一般等次。
  第二十八条 考评主体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在书面征求被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意见的同时,请当地人民政府按百分制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主体的考评得分占80%、当地人民政府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被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考评主体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当在书面征求被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意见的同时,请上一级主管部门按百分制对被考评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打分,并按照考评主体的考评得分占80%、上一级主管部门的考评得分占20%的原则,综合计算被考评对象的最终得分,确定相应的考评等次。


第五章 考评结果应用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依法行政考评主体应将考评结果在行政系统内部进行通报,对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评对象予以表彰,对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被考评对象予以批评,并在有关政府门户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予以公示。
  第三十条 依法行政考评主体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考评,应将考评结果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并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将考评结果抄告被考评对象所在地人民政府、党委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评,应将考评结果抄告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被考评对象的上一级主管部门。
  依法行政考评结果应当作为被考评对象的负责人职务任免、职级升降、交流培训、奖励惩处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被考评对象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考评主体可以将其确定为本地区或者本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示范创建单位。
  考评结果被评定为一般等次并且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由考评主体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建议相关机关取消被考评对象当年度各项评选优秀、先进、模范单位等资格。
  第三十二条 被考评对象拒不落实整改,或者连续两年考评综合得分未达60分的,依法追究被考评对象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 被考评对象在考评工作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或者消极应付的,依法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考评主体工作人员在考评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追究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省各级行政机关开展涉及依法行政内容的考核、评比、检查项目,应当与依法行政考评相衔接,避免重复考核、评比、检查。
  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开展行政执法考评或者行政执法检查的,应当统一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畴,并报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统筹安排。
  各级行政机关开展其他考评,其考评结果能够直接体现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指标情况的,应及时将考评结果报送同级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工作领导协调机构,实现考评结果资源共享。
  本省依法行政考评与其他考核、评比、检查事项相衔接的具体办法,由省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对本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派出机关、派出机构和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组织的依法行政考评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各考评主体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年度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人事部关于坚决杜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通知
人事部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努力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保证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开展。但是,也有少数地方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在档案管理中出现了一些问题。最近,湖南省永州市等市、县人才流动服
务中心在向福建省惠安县等地输出教师过程中,出现了假文凭、假档案材料以及乱收费的现象。湖南省人事厅正在查处此事,涉及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已被责令停业整顿。此外,还有个别地方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现了丢失档案,审查把关不严,甚至伪造、涂改档案等严重问题。为了进一步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问题的出现,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弄虚作假等问题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干部人事档案是历史、全面地考察了解、正确评价和使用人才的重要依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逐渐增多,搞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和合理使用,保证人才队伍素质,具
有重要意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弄虚作假等问题,不仅影响了人才流动工作的正常发展,扰乱了人才市场秩序,损害了人才市场声誉,而且严重违反了干部人事工作的职业道德规范,违反了党的纪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造成了很坏的社会影响。各级人事部门及人才流动服
务机构要从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高度,进一步提高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严格执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切实维护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和严肃性。
二、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各级人事部门接到通知后要立即组织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自查,并在此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专门检查。检查的重点,一是人才引进、输出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有无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等
弄虚作假的问题,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严格审查把关,有无默认甚至参与弄虚作假的问题;二是档案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是否健全,档案的收集、整理、利用与保管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档案转递是否符合程序;三是从事档案管理的人员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管理档案的物质条件是否具备
;四是档案管理的收费标准是否符合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
要通过这次检查,坚决纠正档案管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和乱收费等突出问题,严禁此类问题再次发生。
三、严肃处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中违纪违法行为
各级人事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高度重视,查清事实,分清责任,严肃处理,决不能姑息迁就。对在档案管理中不认真审查或审查把关不严的,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对伪造档案材料、出具假档案的人员,要坚决查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
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工作不负责任、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等不适合做档案管理工作的,要坚决调离或予以辞退。同时,对出现上述问题的单位负责人和主管领导,要追究领导责任。
对检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要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要马上停业整顿。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依法吊销许可证或勒令停止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对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中乱收费的,要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所收费用要限期如数退还。对社会
上制假贩假人员,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
四、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严格收费管理
各级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业务,应严格执行有关的法规,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抓紧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审核制度和管理责任制。对每一份档案的进出,都要明确审核管理的内容、程序和责任人,建立登记制度。要严
格遵照“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执行国家和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规范收费标准,绝不允许以赢利为目的,高额收取费用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五、加大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舆论的监督,认真倾听各方面意见反映,建立办事公开、举报等群众监督制度。要把档案管理作为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年检的一项重要内容,定期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单位自查和逐级抽查相结合,专人分管,分级负责。对检查不合格的,取消其管理流动人员人
事档案的业务资格,逐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监督机制。
六、加强对人才流动工作的领导
要认真履行人事部门的管理职责,保证各项政策法规的落实。要精心组织好这次检查工作,指定一名领导专门负责,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计划和措施。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选择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同志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同时要开展业
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提高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素质。要依照有关的法规,加强对成立人才市场中介机构、广告审批、人才招聘、举办人才交流会等市场活动的管理,维护人才市场的秩序,树立人才市场的良好形象,促进人才市场健康发展。
各地要从湖南永州等地发生的事件中吸取教训,举一反三,通过对弄虚作假等问题的查处,对全系统进行一次遵纪守法的教育,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及人才市场的管理。各地要将落实此通知的情况,于今年底报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



199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