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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规划城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时间:2024-07-07 06:06:20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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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规划城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梅州市人民政府


梅市府办〔2005〕9 号

印发梅州市规划城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梅州市规划城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梅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二日


梅州市规划城建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梅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粤机编〔2004〕22号)和中共梅州市委、梅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保留市规划城建局。市规划城建局是主管梅州市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市容环境卫生和城市管理的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


市建设局原承担的梅州市区燃气企业的管道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储灌站、瓶组供气站、供应站(销售点)的日常监督管理,以及《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使用许可证》审核、发证职能划入市规划城建局。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市政公用事业和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实际,研究拟订有关地方性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负责组织编制梅州市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组织有关规划的论证、审查和报批。


(三)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活动实行统一规划管理,依法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


(四)研究起草市政、公用事业、城市绿化、环卫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城市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维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八)负责城市户外广告的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工作,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十)负责城市供水节水、公共交通、燃气等公用事业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城市测绘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和省建设厅交办的其它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规划城建局设8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文秘、宣传、信息调研、保密、文书档案、信访、保卫、人大建议与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后勤工作;负责城建统计;负责普法、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三防”、扶贫等工作;承办局机关行政处罚、行政诉讼、复议等法律事务。


(二)人事科(与纪检组合署)


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党务、纪检、监察、出境审核报批、劳动工资、教育培训、职称、精神文明建设、工会、青年、妇女、计划生育及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


(三)规划科


组织编制各项规划;负责组织城市规划的审查和报批工作;办理规划设计方案的招投标;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和布局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负责核定项目的用地位置、界限、土地使用性质和建设内容,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负责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点,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负责协调有关部门、行业的专业规划;指导城市测绘管理。


(四)报建科


受理各类建设工程报建;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负责建设工程放、验线;负责建设工程批后管理;组织规划竣工验收;指导城建档案管理工作。


(五)市政工程科


编制市政工程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下达市政工程勘察测量设计任务;办理市政工程建设立项、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报建等工作;负责市政建设工程征地、拆迁安置、管线迁移工作;负责市政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预结算;管理工程建设档案;指导、检查市政设施维护工作;负责路政管理和相关市政设施管理工作。


(六)园林科


组织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建设计划;组织、指导和检查园林绿化建设工作;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征地拆迁和施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呈批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负责因建设需要征用或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审核;负责对各种绿化补偿、赔偿费以及配套绿化工程建设资金的审核。


(七)公用事业科


负责编制城市供水、公共交通、城市燃气、环境卫生等公用事业发展计划,并指导、监督其实施;负责城市燃气管理,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燃气使用许可证》;指导、协调、监督城市供水、公共交通、环境卫生、市场物业等公用事业管理工作。


(八)计财审计科


负责编制本局系统年度预算计划;负责各项规定费用的收取;负责城市维护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工作;指导、检查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本局系统内部审计监督;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监督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四、人员编制


市规划城建局机关行政编制40名。其中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不含纪检组长);正副科长(主任)19名。


核定后勤服务人员事业编制6名。


核定为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事业编制1名。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的通知

建村[2008]58号


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自治区、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自治区、新疆自治区建设厅,上海市建设交通委、重庆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批转煤电油运和抢险抗灾应急指挥中心关于抢险抗灾工作及灾后重建安排报告的通知》(国发[2008]6号),我部组织专家对有关省建制镇供水设施损害与抢修情况进行了调查,结合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编制了《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尽快转发到基层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水厂及设计施工单位,指导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八年三月六日



南方雨雪冰冻灾害地区建制镇供水设施灾后恢复重建技术指导要点



1 指导思想



  1.1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调度一切力量,全力以赴,突出重点,尽快恢复建制镇正常供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生产需要。

  1.2 立足当前、兼顾长远、统筹规划,各部门紧密配合,按轻重缓急,分步实施。各地政府要充分发挥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主导作用,以供水单位为主体,积极利用国家支持政策,组织多方力量进行建制镇供水设施的恢复重建。

  1.3 要进一步核实供水设施受灾情况,加强对灾害安全隐患的排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1.4 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首先恢复现有供水设施供水能力,适当提高供水设施新建的建设标准,增强抵御雨雪冰冻等极端自然灾害和各种风险的能力。

  1.5 按照《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要求,对设计、施工、验收等各方面加强管理,保障供水设施恢复重建的工程质量。





2 取水工程





  2.1 饮用水源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设置水源保护范围。保护区范围内严禁建设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和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以地下水做为饮用水源时,应建立取水泵房,设置围墙、大门、标识牌。

  2.2 因冰雪融化产生的山体滑坡、矿液外渗等问题,严重影响原有水源质量的,应尽快启用或寻找替代水源。

  2.3 取水设施的恢复应采取相应措施,便于取水输水管路和水泵的放空。



3 处理设施



  3.1 水厂的灾后恢复重建应根据原水水质、设计生产能力、处理后的水质要求及运行经验,对原有工艺流程进行评估论证。原处理工艺不合理的,应先改进处理工艺后再实施重建。

  3.2 生活饮用水必须消毒。抢修期间由于消毒设备损坏时,可采用漂白粉消毒,漂白粉的储存要防止受潮失效。采用二氧化氯、液氯等消毒方式的消毒间,重建时应预留临时保温或取暖的设施,如采用散热器等无明火方式取暖。

  3.3 使用库存较长的设施及器材时,应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进行评估后,再确定是否使用。需要新购的设施及器材应根据安全供水、抗冻性能、施工维护管理、经济造价等经过技术经济比较后采购。

  3.4 构筑物间的连接管道应采用埋地、保温包裹等措施,闸阀应采用修建闸阀井等措施,构筑物的恢复重建宜考虑设置放空措施,成套供水处理设施应在设备制造厂的指导下安装。

  3.5 恢复重建后水厂宜根据经济水平,配备有效的水质化验设备,出水水质应达到国家饮用水水质标准。



4 输配设施



  4.1 根据建制镇的特点,因灾受损供水管网应以尽快恢复供水为首要目标。对已经毁坏的管材、管件、闸阀、仪表等供水器材宜先因地制宜的进行局部检修、更换,供水管网严重损坏的可明敷临时的供水管网,先行恢复供水。

  4. 2  供水管网重建工作要科学、务实,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兼顾增强抗灾能力,经过综合评估后,因地制宜地提出输配设施全面修整或重建方案。加强对管线设计方案、施工图的审查工作,重点审查建设规模与管线布局的合理性,管道连接方式及主要工程材料的选型是否科学、经济,管道转弯处的处理方式与管道埋设深度等是否合理。

  4.3 埋地管道优先采用PE塑料管、柔性接口的PVC-U塑料管或柔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一户一表的进户管道优先采用PP-R塑料管。DN800以上的管道,可选用球墨铸铁管、PCCP管、钢管等,优先选用PCCP管;DN200~DN800的,可选用球墨铸铁管、钢管、优质PE管及DN400以上的预应力水泥管等,优先选用球墨铸铁管及球墨铸铁配件;DN200~DN100的,可选用优质PE管、钢管、钢塑复合管等,优先选用优质PE管,高一等级的PE配件;DN100以下的,可选用钢塑复合管、优质塑料管等,优先选用钢塑复合管,钢塑配件。

  4.4 供水器材选购要符合相关产品的国家、行业标准,宜优先选用规模企业的合格产品。对原来库存期较长的物资、器材要对外观、尺寸、性能等方面先行评估再行确定是否使用。

  4.5 供水管网及器材安装与施工要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9-97)等相关标准、规程、规范的要求。

  4.5.1 供水管道应埋地敷设。原则上,在道路、绿化带、人行道等下的,要按规范要求考虑车辆荷载;有防冻要求的,应埋设在冰冻线以下,否则需做防冻处理。当在岩石、架空等不宜埋地敷设时,应采用相应的防冻和防护措施,如上埋覆土、保温包裹、外表防护等。

  4.5.2  PE塑料管道的焊接应按照生产企业提供的操作规程、规范进行,并根据天气条件适当调整,要加强施工培训,加强过程控制,保证管道系统的安全,施工条件恶劣地方可采用柔性接口方式或电熔管件连接方式。

  4.5.3 管道敷设时,其转弯半径不得超过其有关要求,并根据所选用管材的有关要求,在适当位置加支撑处理。

  4.5.4 金属管道施工时要进行内外防腐处理。

  4.5.5 水表、水表箱宜暗埋设置或设置在室内、避风处等位置,并有防冻保护措施。水表以容易排净表内积水的方式安装,如立式安装,设置泄水阀。

  4.6 供水管网须设置空气阀,并在管网最低处以及各段的最低处宜设置泄水阀。





5 运行管理



  5.1 受灾停电停水期间,应尽快将取水管道与取水设施、水厂构筑物与连接管、供水管网与配水管路等整个供水系统内的水放空,防止冰冻损坏。

  5.2 供水设施受灾抢修期间,各级加压设备应采用“负荷由低逐步提高”的原则进行运行,防止恢复供水后水压过高引起供水设施二次损害。

  5.3 长时间断电的水厂恢复供电后,应按照水厂操作规程对各供水机电设施进行检查和试运行;对主要输水管线进行检查,特别是进气排气阀门应能正常动作;在各主要系统均能正常使用后再投入带负荷运行。

  5.4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加强检查更新输配设施。

  5.4.1 阀门出现拉裂现象的,除更换优质阀门外,可在适当位置加装伸缩器;DN300以上的,必须在阀门井内加装伸缩器。

  5.4.2 管道埋设较浅的,可适当增加覆土深度。

  5.4.3 管道埋设时间长,管道质量差,已出现或易出现漏水事件的,且管道本身质量已影响管网的安全运行,可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年度更换或改造计划,有目的地进行更新改造。

  5.4.4 水表出现故障的,需集中采购国家认可、质量过关的优质水表进行更换

  5.5 供水设施恢复运行后,要排查受损管道,加强检漏工作,并及时修复漏点。

  5.6 供水设施全面恢复重建后,各地加强日常运营管理,建立保障安全供水的长效机制。应根据当地受灾与重建情况,修改和完善运行管理技术规程,进行运行管理人员培训,增强职工防冻抗冻意识,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6 应急预案



  6.1 建立健全有关应急管理制度,建立灾害应急领导小组,确立应急预案责任人,确保应急处理反应及时,信息畅通,措施得力。

  6.2 取水泵房和水厂的供电宜采用双回路电源,有条件的地区,应按照最大单位设备用电负荷设置柴油发动机等备用动力设施。经天气预报得知将要发生极端低温天气时,应检查备用电源或柴油发动机的运行状况及柴油的储备量。

  6.3 备用应急水源。考察确定符合水源要求的1~2个应急备用水源,并采取相应保护措施。制定应急水源在灾害时临时启用的供水方案。

  6.4 储备应急物资。确保储备足够的混凝剂、消毒剂、柴油等应急物资,尽可能增加清水池的蓄水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8年第14号

商务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

2008 年 第 14 号

  为规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涉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监控化学品等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均应依照商务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9号令)的规定执行。
  本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陈德铭
                           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