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4 05:15:0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04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安监综合字〔2005〕28号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12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作出了重要部署。为切实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全国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广大干部职工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五一”黄金周期间对各类煤矿的安全监察工作和对地方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搞好瓦斯集中整治,及时消除各类隐患,确保煤矿安全整顿、安全检修、安全生产。

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

“五一”黄金周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当前,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的势头,煤电油运仍然紧张,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等方面安全生产面临压力很大。特别是“五一”黄金周即将到来,旅游开始进入旺季,人员出行大量增加,安全生产任务更加繁重。为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过一个欢乐、安全、祥和的节日,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切实做好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扎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要进一步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亲自研究部署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分管负责同志要亲自督促检查落实情况,并组织力量深入安全生产的重点部位,针对薄弱环节严密制订防范措施,坚决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加强对设备设施的检查和维修,及时消除隐患。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要安排专人24小时严密监控。

  二、狠抓煤矿安全生产措施的落实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6号)要求,采取有力措施,把煤矿瓦斯防治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并针对季节特点,全面加强对透水、冒顶等事故的防范。各地区煤矿瓦斯集中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和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措施、责任到人。煤矿安全生产督导组要深入生产一线,加强检查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情节严重的,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关闭整顿力度,加强检查监督。按规定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该关闭的坚决予以关闭。对已关闭矿井、报废矿井、基建矿井及停产整顿矿井等要切实加大巡查和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杜绝非法生产。各煤矿企业要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防范措施,严禁超能力生产,及时更换陈旧失效的风机、继电器、自救器等影响安全的设备设施,确保质量良好。节日期间,已安排停产检修的,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安排生产的,要认真落实煤矿负责人井下带班作业制度,确保班班作业都有一名矿领导。

  三、切实加强交通安全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大交通安全监管和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交通、铁路、民航等部门要根据客流量,合理安排船期,车次、航班,确保旅客出行安全。各类运输企业要加强对司乘人员的安全教育,严防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违章驾驶,严防疲劳驾驶、酒后驾驶;要对各类运输工具技术性能和状态进行全面检查,防止带隐患运营,严禁农用车载客、严禁车船超载、超限。要加强对乘客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坚决防止将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带上车(船、飞机)。

  四、严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事故的发生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全面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和废弃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监管工作,依法取缔各类非法经营的企业和网点。特别要加强对运输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剧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严防危险化学品在运输过程中丢失、流散或泄漏。要认真落实烟花爆竹等民用爆炸物品以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管理责任,依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的行为,并妥善做好已关闭或停产企业的药料、成品、半成品处置存放工作。

  五、确保公众聚集场所安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节日期间公众聚集场所安全,立即组织对游船、缆车、索道等游客运载工具及带有危险性的登山、探险、漂流等旅游项目和大型游艺机等设备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加强设备维护和管理,达不到安全要求的一律停止运营。各有关单位要切实搞好各种体育、文化、娱乐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公安机关要做好大型公众聚集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妥善制订安全防范措施。合理疏导群众,严防拥堵、踩踏等突发事故的发生。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文化娱乐、宾馆饭店、车站、码头、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确保消防设备设施齐全完好。

  六、 加强对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负有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在节日期间深入生产一线,加大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不仅要重点抓好煤矿、危险化学品、道路交通等事故易发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也要全面加强对非煤矿山、石油、化工、冶金、有色、建筑、建材、轻工、纺织、电力等行业和领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监察执法,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章违纪、蛮干乱干导致事故的,要严格责任追究,依法从严、从重处理。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恪尽职守,密切配合,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和单位通力协作的联动机制。要做好各类突发事件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防范工作,妥善制订应急预案,一旦发生事故,能够以最短的时间、最快的速度,把损失控制在最小范围。

  要切实加强节日值班工作。各地区、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昼夜值班,领导同志要在岗带班,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确保信息通畅,对各种突发事件和异常情况必须立即组织力量妥善处理并按规定及时、如实上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要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加强督促检查。5月8日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节日期间安全生产简要情况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由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汇总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2005年4月16日


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的通知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的通知


国科发财字〔2006〕99号



机关各厅、司、局,各直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规范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我部研究制定了《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学技术部

二OO六年四月七日

附件:

科技部科技计划课题预算评估评审规范



第一条 为了提高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或项目,以下统一简称为“课题”)预算管理的科学性,推进和规范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明确相关各方职责,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质量,充分发挥评估评审活动对课题预算决策的咨询作用,根据《关于国家科研计划实施课题制管理的规定》和《国家科研计划课题评估评审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预算评估是指科技部或其授权的单位(以下简称“管理部门”)在审定课题预算前,按照专业化的原则,委托具有科技评估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评估机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预算进行的专业化咨询和评判活动。

预算评审是指管理部门在审定课题预算前组织评审专家组,由专家组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对课题预算进行的咨询和评判活动。

第三条 科技部归口管理的国家科技计划课题,应引入预算评估评审机制,建立课题立项与预算评估评审之间既相互衔接、又相互制约的机制。因重大自然灾害、突发重大疾病疫情等需要紧急决策的国家特殊目标的课题,可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但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决策审批程序,由条件财务司商业务管理司提出预算安排建议,报部务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对课题申报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评价,目的是为管理部门对课题预算决策提供咨询。预算评估评审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并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实行归口管理,分级组织实施。科技部主要负责预算评估评审工作制度和程序的制定、对评估评审过程和结果的检查和监督、财务专家库队伍建设以及预算评估评审信用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上重大课题原则上采取预算评估的方式,由科技部条件财务司组织;专项经费1000万元以下的课题一般采取预算评审的方式,由承担科技计划过程管理工作的相关部属事业单位或科技部授权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评审组织单位”)组织。预算评审工作可以在课题立项工作完成后开展,也可与课题立项评审工作同时进行,但必须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保证其独立性。

第七条 管理部门应逐步建立评估评审机构信用记录和动态调整机制,促进评估评审机构的良性发展,保障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八条 评估评审专家是课题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的重要支撑,应大力加强财务专家队伍建设,逐步建立统一的预算评估评审财务专家库,动态更新和调整评估评审专家,并加强对专家的培训工作。

第九条 预算评估评审应坚持以下要求:

(一)政策相符性。课题预算应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和科技经费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如有关预算科目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二)目标相关性。课题预算应以任务目标为依据,预算支出应与研究任务紧密相关,预算的总量、强度与结构等应符合研究任务的规律和特点。

(三)经济合理性。参照国内外同类研究开发活动的状况以及我国的国情,课题预算应与同类科研活动的支出水平相匹配,材料、设备费等支出应与市场同类产品一般价格水平相匹配,在考虑技术创新风险和不影响研究任务的前提下,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第十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依据是课题正式申报的预算书、计划任务书以及在评估评审过程中采集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来源和支出的总量、比例结构、人均强度以及与预算支出相应的实物量等方面的合规性、合理性。

人员费:重点审核列支人员费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及相关管理规定,课题组成员从专项经费预算中列支人员费的合理性,参与课题研究的流动人员列支人员费的情况。

设备费:重点审核仪器设备预算与课题研究内容的相关性、仪器设备共用共享情况,符合《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按其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重点审核国际合作与交流费预算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压缩一般性出国考察任务。

间接费用:重点审核列支间接费用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依托单位提供的各种支撑条件与课题研究任务的相关性。

协作研究支出:协作研究支出应严格控制,必须以课题任务书中明确列示的协作研究任务为依据。重点审核协作研究支出与任务内容的相关性及开支合理性。

对材料费、测试化验费等业务性支出,重点审核各项支出内容是否存在交叉重复,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和公允性原则,支出结构和总量是否符合经济合理性原则等。

第十二条 预算评估活动包括形式评估、基本评估、重点评估和报告形成与提交四个基本程序。

(一)形式评估。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受理委托方提供的待评课题的材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核查,包括材料的完备性和规范性、关键数据的一致性与平衡关系等。

(二)基本评估。评估机构对课题预算的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形成基本评估结论。如果还存在疑难问题,则启动重点评估程序,否则,进入报告形成和提交阶段。

(三)重点评估。本程序为非强制程序,当课题预算存在问题较多或分析判断难度较大时,启动本程序。评估机构根据课题的具体情况,确定重点评估的内容和方法,如对申请购置的大型设备进行专题论证,对重点问题深入咨询调研或组织答辩等。

(四)报告形成和提交。评估机构综合上述工作,形成预算评估正式报告提交给委托方。

第十三条 预算评审活动主要包括以下基本程序:

(一)材料核查。评审组织单位受理课题预算申报材料,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核查。

(二)聘请评审专家。评审组织单位按规定遴选评审专家,并将专家名单报科技部条件财务司备案。在聘请评审专家时应向专家阐明评审的目的、任务与要求、行为准则,对有关评审内容和课题背景作必要的介绍与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费用。

(三)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组织单位召开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对课题预算进行评审,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

专家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专家组依据预算申报材料,对课题预算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讨论与评价;每个专家独立填写专家意见表;专家组集中讨论评议,专家组组长综合整理各个专家的意见,形成专家组集体评审意见,完成正式的评审报告,并向专家组所有成员和评审机构代表宣布专家组评审意见。

根据课题预算规模、预算复杂程度等具体情况,在预算评审过程中,可以要求课题组对预算情况进行陈述,并对专家组的疑问进行答辩。但在专家组评审的其他程序,课题组人员应回避。

(四)报告提交。评审专家组向评审组织单位提交评审报告及各专家的评审意见,评审组织单位汇总形成正式评审工作报告,并对评审活动的重要内容进行记录存档。

(五)与课题立项评审合并开展的预算评审工作,应保证评审专家组中包括不少于两名财务专家,专家组在评审过程中应设置专门的环节对课题预算进行评议,并出具单独的预算评审意见。

第十四条 单独开展预算评审工作时,评审专家的群体组成应配置合理,专业具有针对性和互补性。专家组应包括熟悉课题研究内容的技术专家和熟悉财政财务政策的财务专家以及管理专家,每个课题的评审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且为单数,来自相同单位的专家不得超过2人。

第十五条 建立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控制体系,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预算评估评审活动的质量。建立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复核机制,课题负责人或依托单位对预算评估评审结果存在重大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复核工作由条件财务司组织。

第十六条 预算评估评审的正式结果为预算评估评审报告,在评估评审活动结束时提交。评估评审机构有义务对管理部门解释评估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评估评审报告内容描述应明确、具体和充分。除包括评估评审结论外,还应对评估评审活动的目的、范围、依据、方法等主要内容进行说明;预算数据应满足平衡关系,数据调整意见应与文字意见相符;较大幅度预算调整等重大问题必须在评估评审报告中反映。评审报告中除体现评审专家组的一致意见外,还必须对评审专家的不同意见作出说明,并将各评审专家的意见作为附件附于评审报告后面。

第十八条 评估报告必须经过评估主持人和评估机构负责人的审查,正式评估报告上必须有评估机构负责人签字以及评估机构公章。评审报告上必须有评审专家组组长的签字以及专家组全体成员名单。评审组织单位提交的工作报告,必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九条 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评审专家、课题依托单位及课题负责人等预算评估评审相关各方的行为准则与规范,按《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评审行为准则与督查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预算评估评审工作经费从计划管理费中列支,开支标准按照《科技部科技计划管理费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民政部关于社会团体复查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针对在社会团体的清理整顿和复查登记工作中遇到的一些主要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
在各级民政部门承担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正式手续成立的社会团体,应依《条例》的规定申请复查登记。其中,依据一九五○年《社会团体登记暂行办法》,经内务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核准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可到相应的民政部门办理换证手
续。
申请复查登记的社会团体,除提交《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交经有关部门批准其成立的文件、近两年主要活动情况和经济状况材料。
宗教性社会团体的复查登记范围,不包括教徒的活动场所,如寺庙、道观、教堂等。
二、关于社会团体内部设立分会的问题
社会团体内部分支机构的设立,原则上仍按《关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社发[1989]59号)文件精神办理。一些社会团体中,原有的二级协会、学会、研究会等,一般改作专业委员会,特殊需要的也可改为分会。
已有某种类型的全国性或全省性社会团体,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又按系统、部门横向设置的同类社会团体,除确属需要的外,一般应成为同类全国性或全省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以专业委员会或分会的形式设立。
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属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性团体,由所在社会团体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专业委员会或分会开展业务活动、刻制印章必须冠以所在团体的名称。
三、关于地方性社会团体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分会名称的问题
全国性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地方设立分会。少数历史悠久并在国际交往中确需以全国性社会团体分会名义开展活动的地方性团体,经所在全国性社会团体同意,并报民政部批准后,在国际交往活动中,可以使用全国性社会团体分会的名称。但这些团体仍应以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名称向当
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四、关于社会团体设立办事处或联络处问题
全国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社会团体一般不得在其会址以外的地区设办事处或联络处。如有特殊需要设立的,须经民政部批准。办事处或联络外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可根据其持有的批准证件,予以备案。
办事处或联络处是社会团体的派出机构,不具有独立性社会团体的资格,只能处理所属社会团体交办的事务,并接受所在地民政部门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五、关于街道、乡镇以下社会团体的登记问题
街道、乡镇及其以下的具备社会团体基本特征、又有一定活动规模的群众性团体,均应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的民政部门申请登记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街道、乡镇及其以下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应向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市辖区、不设区的市和县人民政府有关职能工作部门或党的工作部门的资格审查意见。



1991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