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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25: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4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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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的通知

交通部


交通部文件

交水发[2002]358号



关于发布《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JTJ280-200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由我部组织中港第三航务工程局等单位制定的《港口设备安装工程技术规范》,已经审查通过,现批准为强制性行业标准,编号为JTJ280-2002,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交通部水运司负责管理和解释,由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章)
二○○二年八月五日


喀什地区地税局税收减免政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地税局


喀什地区地税局税收减免政策

 

一、税收减免政策

(一)所得税
1、对我地区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全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对在我地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所得税。
3、对在我地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一年免征所得税,第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4、对在我地区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5、对在我地区进行投资的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6、我地区为国家确定为“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可在三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
7、我地区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8、区外投资企业(区外独资企业以及区外投资者出资额达到25%以上,经营期十年以上的合资、购并、参股企业,或承包、租赁在五年以上的企业,下同)在我地区投资新办的生产性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8年,期满后在一定期限内,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地区新办非生产性企业,自经营之日起,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3年。
9、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在2010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0、为鼓励区外投资者在我地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凡区外投资企业在我地进行技术转让,对其技术转让和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培训、技术服务、技术咨询等技术性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1、外地投资在我地区新办的棉纺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免征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外地投资喀什原棉纺企业扩改建新增加的生产能力,也实行相应的优惠。
12、对在我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在2010年以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对在我地区新办的内资企业,报经自治区地税局批准,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交通(公路、铁路、航空、运营和管道运输)、电力(电力运营)、水利(河流综合治理、防洪除涝、灌溉、供水、水资源保护、水利发电、水土保持、河道疏浚堤防建设等)、邮政(邮政运营)、广播电视(广播电视运营)、农产品加工、旅游内资企业,其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14、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给予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的照顾。
15、失业保险基金由企业缴纳的2%部分准予从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16、我地区新办的城镇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当年安置城镇待业人员超过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可免征所得税三年。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减半征收所 得税两年。
17、城镇失业人员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制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给予免征企业所得税两年的照顾。
18、用人单位(各类性质企业)新招收失业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人数达到本单位职工人数3%以上的,每年度增加1%,减征当年应缴企业所得税款的1.66%。
19、在我地区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办服务性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20、我地区现有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其新增加的岗位,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递交书面认定申请。经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同意,三年内对年度应缴的企业所得税额减征30%。
21、我地区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三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新办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的三年内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 00%)×2。
22、我地区民营科技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
23、我地区民营科技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和分流人员占民营科技企业全部职工总数50%以上的,经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24、凡在我地区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其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25、经劳动部门批准在我地区新组建的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社区就业劳动组、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取得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

(二)流转税
26、提高营业税起征点,按月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每月400元提高到每月1000元,按次(日)纳税的起征点由原来的50元提高到100元。
27、对我地区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8、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营业税。
29、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组成的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30、我地区对以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为主体(50%以上)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企业和集体企业,从事现行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三年的照顾。
31、以城镇失业人员为主体,新办的集体企业和股份合作制企业、私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达企业总人数50%以上(含50%)的,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取得的收入,给予免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两年的照顾。
32、在我地区新办服务性企业(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3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所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对其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34、经劳动部门批准新组建的以民营经济为依托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如劳务派遣公司、社区就业劳动组织、公益性劳动组织),组织失业人员就业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3年。
35、区外投资者在我地区推广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进行技术转让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36、在我地区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含30%)以上的,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三年内免征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三)其他地方各税
37、区外投资者,来我地区开办矿山企业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暂缓征收资源税5年。
38、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外投资企业,兴建我地区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自生产经营之日起,8年内免征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建设期内免征土地使用税。
39、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于我地区生态环境建设、科技教育和旅游的企业,在十年内免征城市房地产税。
40、在我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其自有自用房产,自生产、经营之月起,免征城市房地产税五年,自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41、在我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自领到工商营业执照之月起,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十年。
42、在我地区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自建成投产之月起,在开发经营期前五年,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
43、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3年。


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财政部

批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你局报王部长并部务会议的《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已经审核同意,可以照此贯彻执行。

附 关于落实我局“三定”方案明确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问题的请示
王部长并部务会议:
国务院正式任命了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的领导班子,局内机构的“三定”方案也已基本落实,初步具备了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目前,全国4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已有17个地区建立了副厅、局级的机构;有12个地区建立了处、科级机构。为了有利于我局和地
方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工作的开展,根据国务院对各单位落实“三定”方案的各项要求,我们根据7月20日部领导意见,再次讨论了如何落实我局“三定”方案,以及如何逐步理顺和财政部有关业务分工协作关系的问题。
我们认为,资产管理工作和财政管理工作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通过优化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保护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既是我局的主要任务,也符合财政部的宏观管理要求,大目标是一致的。但部、局职能的侧重点不完全相同,对有关业务必须有一个基本
的分工,才能在明确职责的基础上紧密配合、协调工作。
现根据“三定”方案赋予我局的任务、职责、结合上述精神,对现阶段我局与财政部有关业务处理上的分工协作问题请示如下:
一、全国性预算内外、境内外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国有资产产权的调查统计、产权的界定和登记、产权的转让和处分、资产价值的评估,以及国家基金增减变动等管理制度的拟订或修订,以资产局为主办理,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发布后,以资产局为主组织实
施。
财政部在制订、修订预算、成本、折旧等法规以及国营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时,对有关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面的规定,资产局参加讨论和会签。
国有资产交纳所得税后的产权收益和产权处分收入的管理制度是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今后由资产局为主制定。在全面实行税利分流和税后还贷之前的过渡阶段,有关企业承包利润上交等制度,以财政部为主,资产局参与制定。
二、组织预算内外、国境内外,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产权现状和变动情况的调查统计、产权界定和登记管理工作,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并将有关资料报送财政部。
各地方和各中央主管部门汇总的国有企业和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决算,在主报财政部的同时报资产局;财政部在审批决算时,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的增减变动,由资产局审核和会签。今后随着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制度的健全,有关国有资产产权的报表由资产局审批,抄报财政部。


三、在全面实行税利分流前,有关国有资产的发包、租赁、合资、联合经营等工作仍以财政部为主管理,资产局参与决定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的分配和管理。当前,资产局要积极参与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工作。待全面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和税后承包后,产权收益工作由资产局为主
管理。
四、税利分流试点工作由财政部为主组织进行,资产局参加试点。了解有关情况,研究实行税利分流、税后还贷后,资产局如何加强对国有资产产权收益管理工作。
五、国有资产参加股份制经营的工作现由体改委牵头,资产局会同财政部参与股份制具体方案的审批,并由资产局以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身份,对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实行产权管理,组织收取红利,解交国库。
六、国有资产兼并、拍卖、折股出售、破产清理等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存量资产产权变动收入、国有土地使用权等有偿转让收入,由资产局按国家规定收取并解缴国库,纳入预算,专项反映,并按国家规定的用途使用。
七、国有资产的评估工作,包括审核评估机构的资信,签发评估许可证,组织评估活动,确认评估结果等,以资产局为主办理。对评估结果的财务处理,由资产局审核提出方案报财政部批准。
八、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收益分配、产权转让审批及其收入,由资产局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规定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中涉外财产纠纷或诉讼的处置,由资产局报请财政部长或部务会议审定。
九、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组织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积极参与清理整顿公司的工作,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的清理、界定、保护和划转等项工作。
十、推动闲置国有资产有效利用的工作,以资产局为主会同财政部办理,并制定相应的办法。
国有资产管理局刚刚组建,在进行产权管理的改革过程中,有许多新事物、新问题需要探索、研究,工作的开展需要财政部的有力支持。与计委等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我们将另行研究,提出意见,报请审议。



1989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