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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6:49: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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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发我国政府与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国税函[2005]8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我国政府和马其顿共和国政府、塞舌尔共和国政府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分别于1997年6月9日和1999年8月26日正式签署,总局分别以国税函〔1997〕382号文和国税函〔1999〕585号文将上述协定文本印发给你们。上述协定已通过外交途径明确于1997年11月29日和1999年12月17日起生效,并自1998年1月1日和2000年1月1日起执行。经查,由于特殊原因,我局没有及时下发上述两个协定生效执行的通知,现予以补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和涉及香港台湾的离婚案件管辖问题的批复

1965年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安徽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民信字第468号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64〕豫法字第70号请示报告均已收阅。现答复如下:
(一)我院1963年8月28日“关于民事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正稿)”中规定:“县一级的主要负责干部的民事案件”“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这一规定的基本精神,在于避免因直接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而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和正确处理。基于此,所谓“县一级主要负责干部”,原则上是指县委书记和县长,不包括副职。
关于地、专一级的主要负责干部和省委各部委、省人委厅局长等负责干部(包括副职)的婚姻案件管辖问题,也可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受理。
(二)关于居住大陆的配偶一方要求与居住香港、台湾的他方离婚的案件管辖问题,我们基本上同意安徽省院的意见,即香港、台湾不是涉外问题,对于涉及港、台的婚姻案件也就不能作为涉外案件处理,一般的应当由要求离婚的一方的所在地县(市)法院作一审受理。对于这类案件的处理,根据各地以往作法,经我们研究认为:今后这类案件中除了那些对解放台湾有影响、有作用的蒋伪军政人员家属提出离婚,和双方现在还保持通讯关系的离婚案件,如需准予离婚时,必须在报请当地党委审查后,报各高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外,其余案件,一审案件在报请当地县(市)委审查后由县(市)法院处理;二审案件在报请当地地(市)委审查后,由二审法院处理,一般不需再向省院请示。但是,对于发往港、台的审判文书,必须经上一级法院审查。此复。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32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用地投资定额标准(试行)和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的通知》(成办发〔2004〕119号)中的《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成都市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为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特修订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一、关于工业项目建筑:
本规定所称工业项目建筑,包括直接用于生产的建筑、必要的生产配套办公用房和服务用房。

二、关于工业用地分类:
各层次城市规划编制成果中,应严格按《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工业用地原则上分类至中类(即一类、二类、三类工业用地),不再细分。
三、关于工业用地强制性规划指标:

(一)建筑容积率: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0.5≥0.4轻工业≥1.0≥0.9≥0.8农业产业化项目??≥0.7≥0.5

(二)建筑密度:第一圈层第二圈层第三圈层重工业??≥40%≥40%轻工业≥40%≥40%≥40%农业产业化项目??≥35%≥35% (本表中所列项目,如涉及特殊工艺要求,在经有关主管部门认定后,建筑密度下限可下调5%)

(三)航空限制高度;

(四)机动车交通出入口方位、禁止开口路段;

(五)建筑后退道红、绿、蓝线等各种城市规划色线的距离为5米。

四、工业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规定:
与民用建筑项目相邻时,按建筑高度的一半退让;与工业用地相邻时,应满足消防规范相关要求。

五、工业用地内部建筑间距应满足工业建筑设计规范。

六、有特殊要求的工业项目,应满足相应的规范和标准。

七、位于特殊地区的工业项目,应符合相关城市规划要求。

八、对已核发一书一证和一书两证的项目,按已审批的条件执行。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成都市城市工业用地分类及工业项目建筑规划管理暂行技术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名称解释 

附件

有关名词解释  
一、第一圈层:外环路以内的中心城区。
二、第二圈层:外环路以外的主城区,含新都?青白江、龙泉、华阳、双流(东升)、温江、郫县。
三、第三圈层:主城区以外的市域范围,含都江堰、邛崃、彭州、崇州、大邑、蒲江、新津、金堂。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指必须就地加工,在全市工业集中发展区以外的农产品加工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