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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4-05-26 16:36:0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3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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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暂行规定

(2004年5月31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维护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在云岩、南明两区应当设立临时救助点。临时救助点主要负责宣传有关救助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临时接待求助人员,并进行初步甄别,对需住宿的求助人员,送往救助站或者指明前往救助站的路线。救助站(点)的联系电话及地址应当通过媒体或者设立告示牌向社会公示。

救助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 民政部门负责在本市流浪的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点)进行指导、监督。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站(点)具体负责对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

公安、城管、卫生、交通、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搞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第四条 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政府公益性救助工作,协助政府部门做好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劝导和接受政府救助的工作。

第五条 本市主干道、车站、机场、广场、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公园、三星级以上宾馆周边、机关、繁华街道以及风景旅游区、重要公共和涉外活动场所、交通要道、窗口地段等作为重点救助区域。公安、城管及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上述场所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告知、引导其向救助站(点)求助。

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业主或其他相关管理单位对进入自己管理的场所流浪的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站(点)求助。

第六条 向救助站(点)求助的流浪乞讨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的姓名等基本情况,并将随身携带物品在救助站(点)登记,提出求助需求。

救助站(点)应当仔细甄别,对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不得拒绝;对不属于救助对象的求助人员,应当说明不予救助的理由。

对外地送回的流浪乞讨人员,区、市、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妥善安置,安排生活。

第七条 救助站(点)应当根据受助人员的需要按规定提供食物或者住处;对在站(点)内突发疾病的,及时送医院救治;帮助与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联系;对没有交通费返回其住所地或者所在单位的,提供乘车凭证。

第八条 被护送至救助站(点)的流浪乞讨人员,有近亲属的,凭合法有效证件领回。其余的由救助站核实姓名、住址及身份后,通知其亲属或所在单位领回。对无家可归的,由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妥善安置。

对在本市街巷流浪乞讨人员中无法定监护人在场的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及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行保护性救助,主动护送、引导到救助站(点)。

第九条 发现带伤、病的流浪乞讨人员,个人、组织或者有关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通知110。有关单位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救治或者就近送到指定医院,采取必要的治疗措施,待脱离危险或者病情稳定后转送救助站(点)。

第十条 救助站(点)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按规定对求助人员提供相关救助服务,保障受助人员在站(点)内的人身和财物安全,不得限制受助人员离开救助站(点),并不得向受助人员、其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第十一条 救助站(点)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拘禁或者变相拘禁受助人员;不得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或者唆使他人打骂、体罚、虐待受助人员;不得扣压受助人员的证件、申诉控告材料等,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二条 对在重点区域内不听劝阻、影响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对强讨恶要、寻衅滋事、组织教唆、胁迫未成年人乞讨营利或者以乞讨为掩护实施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四条 救助站(点)不履行救助职责的,求助人员可以向民政部门举报;民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责令救助站(点)及时提供救助,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救助站(点)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其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二○○四年八月一日起施行。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患者时应询问流行病学史的通知

卫机发[200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有关部直属单位,在京部属(管)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疑似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的确诊工作,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及时救治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临床医师在接诊疑似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时,除询问病史、症状和进行相应检查外,还必须围绕流行病学史,询问下列问题:

1、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探视或护理过非典型肺炎(SARS)患者或疑似病人。

2、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发热病人。

3、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外地(包括有非典型肺炎流行的地方)出差、旅游、探亲等。

4、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坐过飞机、火车、轮船、长途汽车、出租车。

5、发病前两周内是否到过空气污染、人口拥挤的公共场所和地方。

6、发病前两周内是否接触过家养或野生动物。

二、对有上述接触史的就诊患者,接诊医师应详细记录相应的时间、地点、航班、车船次以及接触者的个人情况、联络方式等,便于公卫医师进行跟踪和线索调查。

三、临床医师和公卫医师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共同作好非典型肺炎的防治工作。





卫 生 部 办 公 厅

二OO三年四月十二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财 政 部
国土资源部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

财综[2004]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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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国土环境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以来,全国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管工作取得较大成绩,但也存在越权减免.应缴未缴等突出问题。为认真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有关规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建立健全国土资源管理的长效机制,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用地审批,强化征收管理。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管理工作,切实把土地
有偿使用费的足额征收作为落实国家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强化对土地供应宏观调控的重要措施。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科学编制用地计划的基础上,加强用地项目的审查,严把用地审批关。凡不按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一律不得下发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否则,以违法批地进行处理。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减免、侵占和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

  二、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
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0号)的要求,结合已经开展的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的结果和正在进行的土地
有偿使用费征收和使用的专项清理检查工作,认真开展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清欠工作。彻底清理2003年至2004年4月期间审批的新
增建设用地,凡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由上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受理该地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

  三、调整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缴库方式。根据《决定》第二十条规定,将现行土地有偿使用费缴库方式调整如下:

  (一)自2005年1月1日起,土地有偿使用费实行先缴后分。申请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缴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市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缴纳。缴款时,由市、县财政部门填制一份“一般缴款书”,填列《2005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基金预算收入科目”第85类“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的第8502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就地全额缴入国库。办理缴库手续时,“一般缴款书”中收款单位栏填写“财政部门”,预算级次填写“共享”,收款国库填写实际收纳库款的国库名称,并在缴款书中注明各预算级次的分成比例。

  (二)各级国库收到库款时,按规定的分成比例,将库款的30%逐级上划中央总金库;将库款70%的部分,按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省、市、县具体分成比例进行划解。

  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的相关联次进行审核。未按规定足额缴交土地有偿使
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四、强化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管理
和监督检查工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上报的用地情况与土地利用动态情况,对土地有偿使用费缴交情况进行检查和核实,严把用地审批关;要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科学编制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依据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编制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财政部门要按财政改革和专项资金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认真审核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建议,及时批复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办理资金拨付。并进一步强化资金使用监督工作;要加强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土地有偿使用费及时足额征收、合理使用。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密切配合,加大对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不履行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应收不收、不及时足额缴库、截留、坐支、挪用土地有偿使用费,违规减免、越权或不按规定审批的,以及擅自变更项目预算,超项目支出范围或超预算标准开支,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行政、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