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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07:22:5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9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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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5〕1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办法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信访事项办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信访人对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不服,向市政府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信访事项。

第三条 信访人向市政府提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须具备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不服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的信访人;

2、申请复查复核要有具体的复查复核请求和事实依据;

3、属于信访复查复核的范围并无法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其它法定程序得到救济的;

4、向市政府申请复查,信访人要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处理意见;向市政府申请复核,信访人要提供区县人民政府或市政府工作部门对该信访事项做出的复查意见和原处理意见;

5、信访人在收到书面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四条 复查复核请求人可以通过邮寄,也可直接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室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 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书面申请及有关材料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向复查复核请求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第六条 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应及时向市政府转交信访请求人的复查复核申请。复查复核工作一般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信访人请求复查复核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根据信访内容,按分工报送市政府分管秘书长签批意见,市政府办公厅出具委托书,委托有权处理该信访事项的市政府工作部门代表市政府进行复查复核,委托书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2、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的信访事项,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协调,指定一个主办单位或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直接牵头进行复查复核;

3、复查复核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复查复核意见必须由受委托的承办单位负责人签发并加盖公章报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审核后签发。

4、启用“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由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负责保管、使用。复查复核意见书经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加盖“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专用章”后,由受委托部门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第七条 复查复核意见一式五份,复查复核请求人、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信访局)、受委托复查复核的工作部门各一份,报江苏省信访局一份,存档备查一份。

第八条 复查复核请求人在复查复核规定时间到期后,可电话查询复查复核意见,也可到市人民来访接待室领取或要求邮寄复查复核意见。

第九条 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

第十条 市政府出具的复核意见为终结复核意见,信访人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信访的,信访部门不再受理。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继续上访的,由受委托作出复核意见的工作部门给予解释,信访部门协助做好教育疏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复核意见,无理缠访、闹访的,由当地政府带回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信访事项复查复核的具体办法。

附件:1、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2、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

附件一: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存根)

〔   〕号

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意见将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办人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受理告知单

〔   〕号

___________ :

你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表市政府接受复查复核申请。市政府复查复核意见将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经办人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附件二: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存根)

〔   〕号


___________:

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单位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办人___________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南京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托书

〔   〕号


___________:

___________对___________做出信访事项处理意见或复查意见(    )不服,于   年  月  日向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经研究,现委托你单位代表市政府对该信访事项予以复查复核,并于 年 月 日前送达复查复核请求人。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经办人___________  批准人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计〔2007〕14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杭州、宁波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和“十一五”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切实推进我省“十一五”重大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订了《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科技 专项 办法 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7年6月29日印发



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我省重大科技专项项目及经费的管理,规范管理程序,优化资源配置,推进自主创新,发挥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根据省科技教育领导小组〔2006〕1号会议纪要精神,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大科技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是指由政府支持并组织实施、围绕某一重点技术领域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攻关、重大战略产品开发和重大科技工程建设的科技专项计划,由若干相互关联的重大、重点项目组成。重大、重点项目是指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支撑、引领作用较强的科技计划项目。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项目,旨在集中资源联合攻关,力争在若干重点领域取得突破,获得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要技术和战略产品,增强核心竞争力,为我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传统产业提升、循环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条 重大专项在省科技发展五年规划中确定,实施期限一般为5年。专项的组织实施应制订实施方案,每年调研、筛选确定一批重大、重点项目列入省级科技计划,实施期限一般为2—3年。

第三条 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省政府领导,省科教领导小组统筹协调。重大专项实施分制订方案、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价三个阶段。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作为牵头部门负责重大专项实施的综合协调和宏观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重大专项咨询专家组,提出重大专项实施方案,组织项目立项论证。会同省财政组织项目预算评审,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年度支持计划并组织实施。对重大专项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四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确定和组织实施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省相关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协同配合。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的立项论证、评审,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省财政负责筹集资金来源,参与项目预算评审,会同省科技厅提出年度预算安排意见,下发经费文件并按时拨付资金。省相关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项目的主动设计、初审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检查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域项目的主动设计、审核推荐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等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六条 重大专项项目的组织实施应加强资源整合,政府科技投入要调整存量、优化增量、强化监管,努力提高科技经费的使用绩效。各有关部门掌握的科技经费应首先保障重大科技专项的实施。列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预算的,按《浙江省省级科技项目经费管理暂行办法》(浙财教字〔2002〕20号)管理;属省发改委、经贸委、信息产业厅部门预算扶持的先进制造业基地合力攻关项目的资金使用管理仍按原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咨询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在面向社会公开征集和市县申报推荐的基础上,加强项目的主动设计。

第八条 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检查验收和绩效评价制度。按照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要求,签订《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明确合同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要求组织实施,并加强经费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立项与实施应注重发现人才、培养人才,培育创新团队,获取自主知识产权,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研究制订专项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专项设立的背景和意义;

2.专项总体目标和拟解决的重大技术问题;

3.专项拟设立的重点、重大项目及主要攻关内容;

4.专项组织实施方式;

5.专项实施的可行性和预期效益分析;

6.分年度计划安排与经费预算。

第十一条 项目的主动设计和立项应遵循以下原则:

1.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为中心,加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从浙江实际出发,突出集成创新、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同时兼顾前沿技术的研究开发。

2.坚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原则,组织多学科交叉、跨单位联合协作攻关。

3.坚持“有限目标、重点突破、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急需先上”的原则,统筹安排工业、农业、服务业和社会发展领域的项目,注重项目的集成度、关联度。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应当进行实地调研和可行性论证。调研和论证的主要内容:

1.项目内容是否符合科技发展规划和专项实施方案;

2.拟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否属于该领域急需解决的重大关键、共性技术;

3.项目完成后能否获得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和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

4.承担单位和研究团队是否有较好的基础和较强的研发与产业化能力,是否有利于培养和引进高素质创新人才;

5.项目经费预算是否科学合理。

第十三条 重大专项项目(重大、重点项目)的申报,实行直接公开申报和初审推荐相结合的办法。省级各有关部门(集团公司)、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可直接向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凡市、县(市、区)单位申报的项目均应由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推荐意见,同时报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实行“三审一决策”制度,按如下程序进行,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1.对市县、部门推荐、企业、高校、院所等申报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根据科技发展规划、专项实施方案、年度经费预算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初审。

2.对初审通过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专家评审依据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进行。经专家评审,提出优选和可选项目排序及经费预算审核意见。

3.对专家提出的优选和可选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联合会审,提出立项建议。

4.立项建议经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会同省财政联合形成年度立项计划和预算安排建议,报省政府同意后,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科技项目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应按照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分别采用公开招投标、择优委托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

1.有3个以上承担者可供选择、能引起有效竞争的项目,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经评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招投标按《浙江重大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办法实施意见》规定实施。

2.不能引起有效竞争、但有2个承担者可供选择的项目,由备选承担者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经组织专家评审,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3.省内只有1个优势特别明显的承担者能承担的项目,采取定向委托方式。拟承担者应编报项目研究可行性报告,并通过专家论证。

有多家单位对同一项目提出申请的,经协商协调,可组合形成一个研发团队进行联合攻关。

第十六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动态项目库,对立项项目和备选项目进行动态跟踪管理和年度滚动安排。推行项目网上申报、常年受理和网上评审,加快推进项目管理的信息化。

第十七条 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和管理专家库、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各专项应建立咨询专家组,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受科技部门的委托,研究提出专项实施方案建议,参与项目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项目主动设计、立项评审(论证)应发挥省内外专家的作用,评审(论证)专家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浙江省重大科技专项实行专家咨询制度管理试行办法》(浙科发计〔2006〕196号),加强对专家组的指导考核和监督管理,确保专家咨询、评审的公正公平。

专家组工作经费根据专项实施需要,列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主要用于与专项实施咨询工作相关的调研、差旅和会议等方面的支出。



第三章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改革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方式,进一步发挥财政科技资金的导向作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主体的性质、投入结构、创新性质和创新阶段,项目经费支持方式分为以下三种:

1.分期补助。对属于研发阶段和公益性的项目,采用分期拨款方式。

2.事后补助。对由企业为主承担、项目经费以企业自有资金投入为主、属于中试(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和产业化阶段、预期可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采用事后补助方式。事后补助分以奖代补、风险补偿两种方式。对项目实施成功,取得预期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以奖代补,对因不可抗拒因素实施失败的项目,经严格审核后给予风险补偿。

3.贷款贴息。对由企业承担、项目投资额较大且主要通过银行贷款、预期经济效益明显的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采用贷款贴息方式。

事后补助和贷款贴息项目根据企业投入研发和产业化的资金以及取得的成果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对研发、转化、产业化一条龙项目,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组合加以支持。

第十九条 发挥财政科技经费“四两拨千斤”的作用,企业作为项目主要承担单位的,经费以企业投入为主,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高校和科研院所承担的项目除财政资助外,所在单位应尽可能筹措相应的配套经费;由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全额自筹的项目,符合立项条件,经同样的立项审定程序批准,也可列入省重大专项项目。

项目经费资助标准,主要依据项目研发投入数额、技术研发的难易程度、项目成果的示范性、受益面大小以及年度经费预算等因素确定。以奖代补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15%,风险补偿项目补助经费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贷款贴息项目一般不超过项目研发、中试和产业化阶段实际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科技经费的使用要根据《浙江省科技强省建设和“十一五”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确定的重大科技专项和优先主题,集中资金,保证重大专项项目的实施。市、县(市、区)已列入重大项目并确保资金安排或作出资金配套承诺的,可优先考虑列入省重大专项计划并予以立项支持。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使用管理依据财政部、科技部《国家科技支撑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财教〔2006〕160号)的规定,经费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合作协作研究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等。

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的开支一般参照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500-800元/人天、其他专业技术人员300-500元/人天的标准执行。项目管理费按照项目经费分段超额累退比例法核定。项目经费在1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的比例核定;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5%的比例核定;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的比例核定;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1%的比例核定。管理费实行总额控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管理和使用。经费开支范围内其他各项经费的支出根据项目研发实际需要预算。

第二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制度,严格项目经费预算的审核。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请书的可行性报告中,应当细化项目经费预算。项目立项评审、论证过程中,应按照有关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经费预算总量、支出结构的合理性和政策相符性及可信度进行审核。

第二十三条 获得当年经费资助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和省有关责任部门联合下达补助经费文件。

第二十四条 分期补助项目在项目合同签订后拨付项目总经费的60%,列入立项当年部门预算,通过中期检查后拨付40%,列入以后年度的部门预算;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项目,经审查、验收通过后,列入当年经费预算,一次性拨付资金;风险补偿项目经评估、确认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项目研发失败的,一次性给予资金补偿。

根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改革要求,项目经费逐步推行由财政直接支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经费使用的监督约束机制,按照《科技部关于严肃财经纪律规范国家科技计划课题经费使用和加强监管的通知》(国科发财字〔2005〕462号)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科技部关于改进和加强中央财政科技经费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462号)的规定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做到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严格执行项目预算(订立合同的按合同预算),确保资金规范和合理使用。涉及项目评审、论证和经费预算审核的专家咨询及其会议费用,纳入年度科技部门预算,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按国家规定标准支付。



第四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项目的组织实施实行责任制。通过直接公开申报并经省科技行政部门评审立项支持的项目由省科技行政部门为责任部门;其他项目按谁推荐谁负责的原则,由推荐项目的省相关主管部门、单位和市、县(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作为省和市、县(市、区)项目管理的责任部门,负责项目实施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监督检查和市县配套经费的落实。

第二十七条 项目按合同制进行管理。由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项目合同书的签订依据《浙江省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2〕79号)有关规定执行。

事后立项的贷款贴息、以奖代补、风险补偿项目不需签订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

第二十八条 合同双方的职责如下:

(一)省科技行政部门(甲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规定及时下达经费文件;

2.组织开展项目中期检查、评估;

3.组织项目结题验收和绩效评价;

4.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

(二)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的责任是:

1.按合同约定的条款组织实施项目;

2.保证项目经费专款专用;

3.按甲方和责任部门要求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重大问题;

4.完成项目研发内容,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材料。

第二十九条 项目由多家单位合作承担的,第一承担单位与参加单位应当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条 项目合同内容原则上不能变更。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审核后作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视情追回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 在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中,应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做好科技保密工作。按照科技部关于加强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验收

第三十二条 由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责任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开展项目中期检查。检查结果予以公布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同时作为项目后期研发能否获得补助拨款的依据。对财政资助数额较大的重大项目,探索实行第三方监理制度,委托监理方对项目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合同规定任务后,应按规定提出验收申请。经责任部门审核,省科技行政部门审批,会同责任部门组织验收。

第三十四条 项目验收按《浙江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科发计〔2005〕240号)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超过合同规定时间六个月以上未完成项目任务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项目延期申请。

第三十六条 建立项目验收结果公示制度和信用考评制度。项目验收结果在浙江省科技信息网上公示,并在项目库中记录,对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进行信用评价。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予以公开通报,对项目负责人从项目合同规定应完成之日算起两年内不再安排省级科技计划项目,也不再推荐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

第三十七条 项目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和财政科技资金的,取消立项,按原渠道退回项目经费,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发现截留、挪用项目经费或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项目相关单位和人员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项目资助资格等措施,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查处。

第三十八条 省财政部门、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相关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组定期开展重大专项项目及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工作,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政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试行。


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关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情况的通报

林场发〔2011〕25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2011年,我局委托国家林业局林木种苗质量检验检测中心对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等26个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和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的林木种子和苗木质量进行抽查。其中,我局以林场发〔2011〕177号文件先期通报了23个省的苗木抽查情况。现将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河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等11个省的林木种子和云南省油茶苗木质量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抽查的内容和方式
  (一)抽查内容
  1.林木种子、苗木质量情况。
  2.林木种苗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档案情况。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标签制度执行情况。
  4.采种林确定和采种期公告情况。
  5.主要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
  6.林木种子质量自检情况。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8.林木种子产地情况。
  (二)检测方式
  1.林木种子抽查对种子来源、贮藏条件、档案、标签、许可证等定性指标当场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定量指标待检测结果出来后再反馈给被抽查单位。
  2.苗木抽查采取当场给出检测结果,并提出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意见。
  (三)检测项目
  1.林木种子:净度、发芽率(生活力)、含水量。
  2.油茶苗木抽查实生苗比例。
  (四)判定依据
  1.《种子法》及配套法规。
  2. 质量标准:《林木种子检验规程》(GB2772-1999)、《林木种子质量分级》(GB7908-1999)、《育苗技术规程》(GB/T6001-85)、《容器育苗技术》(LY1000-91)和相关地方标准。
  二、抽查结果
  (一)林木种子抽查情况
  抽查了45个县(市),48个单位,22个树种,267个林木种子样品。
  1.质量情况。林木种子样品合格率为88.4%,较2010年的91.7%下降了3.3个百分点。山西省太原市林宝种苗有限公司、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林业局等26个单位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全部合格(详见附件1),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林业局林木种苗管理站、隆化县植源林业种苗有限公司等22个单位的林木种子质量检查或检测项目不合格(详见附件2)。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和使用者档案建立情况。抽查的48个单位全部建立了档案。其中,档案内容齐全的单位27个,占56.3%。已建立档案但内容不齐全的单位21个,占43.7%,详见附件2。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和标签制度落实情况。抽查的48个单位全部落实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使用标签的单位47个,未落实标签管理制度的单位1个,为河北省承德诚林林木种子有限公司。
  4.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情况。抽查的45个县(市)中,涉及确定采种林和公布采种期工作的县(市)有35个。其中,按《种子法》规定,确定采种林并向社会公告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30个,占85.7%;未确定采种林并公告的5个,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青海省湟中县、乌兰县、都兰县、平安县林业主管部门。在采种季节向社会公布采种期的县(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有25个,占71.4%;未公布采种期的10个,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乌兰县、都兰县、平安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甘肃省正宁县、庆城县、合水县林业主管部门。
  5.林木品种审(认)定情况。抽查的22个树种(品种)中,列入主要林木目录的树种(品种)18个,通过审(认)定的主要林木良种9个,占50%。
  6.林木种子质量自检情况。抽查的48个单位全部实行了自检,自检率达到100%。
  7.林木种子来源情况 。抽查的267个林木种子样品中,来自种子园的6个,占2.3%,母树林的19个,占7.1%,采种基地的49个,占18.4%,一般采种林的171个,占64.0%;来源不详的22个,全部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经营的杨柴种子,占8.2%。
  (二)云南省油茶抽查情况
  云南省被抽查的金平县哈尼田苗圃、腾冲县福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3个定点育苗基地(单位)全部落实了许可制度、标签制度,全部具备档案,其中2个育苗单位的档案齐全,占66.7%,档案不齐全的是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3个育苗单位中只有1个落实了自检制度,占33.3%,没有落实自检制度的是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腾冲县福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3个育苗单位的油茶穗条皆来自良种采穗基地,品种都通过了审(认)定。
  在实生苗比例方面,3个定点育苗基地(单位)分别为:金平县哈尼田苗圃7.5%,腾冲县福润园林开发有限公司8%;建水县浩野农林产业有限公司15%。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抽查结果看,各地在林木种子质量管理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林木种子质量监管不到位。如河北省承德市各区县本年度首次自行组织招投标确定飞播种子供应商,部分区县林业局不参加招投标过程,被抽查种子样品中有50%不合格,影响了林木种子质量整体水平的提高。
  (二)档案不齐全现象仍然存在,说明有些地方对档案工作重视不够。
  (三)有的地方没有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势必会影响林木种子质量。
  (四)良种选育工作、林木品种审(认)定工作滞后,良种使用率较低,抽查的主要林木树种仅有一半通过了审(认)定,来源于种子园、母树林、采种基地的林木种子样品仅占27.7%。
  (五)林木种子自检过程和结果记录不规范,难以起到对林木种子生产、加工和贮藏工作的指导作用。
  (六)仍然存在种子样品来源不清、不问种源、影响种子质量的问题。如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碧森种业有限责任公司的杨柴种子全部来源不清,且22个种子样品中有一半不合格。
  四、几点要求
  从2011年林木种子质量抽查结果看,2010年抽查存在问题的山西省太原市林宝种苗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林场、平罗县陶乐治沙林场在2011年抽查全部合格,说明各地对整改工作高度重视,成效明显。但从整体上看,仍要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监管工作。
  (一)提高认识,加强林木种苗质量管理。种苗是命脉,是根本,是林业工作的基础和前提,是林业工作的“重中之重”。种子要管严,采收、加工、贮藏各个环节都要规范管理。要依法确定采种林、公布采种期,避免随意采种及抢采掠青,确保种源纯正。要督促林木种子生产者按照标准对采集的林木种子进行脱粒、干燥、净种、分级等加工处理,督促种子库管理者在入库、出库及贮藏期间定期检验林木种子质量,并开展不定期检查。
  (二)采取措施,培育和使用林木良种。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和林业发展的需要,联合林业科研院校研发优良品种,开展林木品种审(认)定并公布良种;要加大扶持力度,切实加强良种基地基础设施建设,强化科技支撑;要科学制定良种推广使用计划,确保国家投资或者国家投资为主的造林项目和国有林业单位造林使用林木良种。
  (三)加大力度,积极推进林木种子档案建设进程。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是对林木种苗生产、经营各个环节的记载,是提高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水平的科学依据,是确保种苗来源去向清楚、质量责任可追溯的重要根据。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在强化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方面多下功夫,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必要设备,连续、完整、真实地保存档案。对于未按要求建档或者档案保管不当的要及时纠正,限期整改。
  (四)加强培训,提高种苗从业人员水平。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林木种苗生产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其生产技能和操作水平。要加强林木种苗检验人员培训,使其理论与实际操作相结合,既能运用标准对种苗质量进行评判,又能结合实际情况解决实际问题,充分发挥其宣传国家政策、指导生产实践的作用。
  各省林业主管部门要针对此次抽查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地进行认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于11月30日前上报我局。
  附件:1.2011年国家抽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和检测项目合格的单位名单
     2.2011年国家抽查林木种子质量检查或检测项目不合格情况表
http://www.gov.cn/gzdt/att/att/site1/20111206/001e3741a2cc104814cf01.doc
                            国家林业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