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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22 21:52:4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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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烟办文[2004]61号



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行业各直属单位,中国烟草机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烟草进出口(集团)公司:
  几年来,烟草行业的档案管理坚持“狠抓基础业务建设、提高服务利用水平”的基本工作方针,积极而富有成效地开展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活动,使全行业的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管理轨道,档案管理水平上了一个新的台阶,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提供了服务,为档案工作健康发展奠定了基础。但随着行业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档案事业的迅猛发展,传统的档案管理方式和手段正在发生深刻地变革,新形势、新任务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新时期行业档案管理工作,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在行业改革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烟草行业组建20几年特别是近几年来,各方面工作都取得了较好成绩,在“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专卖专营”体制下,走出了一条符合烟草行业实际的发展之路,积累了大量的宝贵财富。档案是烟草行业改革发展的真实记录,是行业的宝贵财富。档案工作是行业整体工作的基础性工作,是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事业。当前,烟草行业正面临着“深化改革、推动重组、走向联合、共同发展”的主要任务。面对新的任务,既要勇于创新,大胆实践,又要借鉴已有的经验,充分发挥档案的利用价值,指导新的实践。因此,行业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档案工作对行业改革发展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列入领导的议事日程,确保开展档案工作所需人员、经费的落实,为行业档案事业的发展提供人才支撑和物质保证。
  二、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加强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搞好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是做好档案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档案事业持续发展的根基和前提。各单位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和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全面推进档案基础业务建设。
  (一)加强档案资源建设,确保档案收集齐全、完整、准确,是档案工作的主要环节。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对烟草行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企业组织结构的调整使人员变动较大,同时文件资料来源广泛,信息内容丰富、载体形态多样,以及行业信息化建设和文档一体化管理的推进等,都给档案收集工作带来一些新的问题。针对收集工作的新特点,行业档案部门应进一步提高对档案资源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加大工作力度,关口前移,提前介入,并根据当前工作需要和行业发展趋势,认真分析研究、科学规范归档范围,不断调整和扩展本单位档案资料的接收和收集范围,把具有保存价值、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尤其是注意收集那些对企业持续发展具有潜在价值的文件资料。
  (二)围绕企业联合兼并重组,认真做好档案处置工作。企业联合兼并重组必然引发企业资产、产权、人员和债务的变动,档案所有权和管理状况也会发生变动,各单位要加强协调,按照国家档案局等部门发布的《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办法》,妥善解决档案归属和流向问题。对于联合兼并重组的企业,要尽量保持企业档案的完整,真实反映企业变化的轨迹;关闭破产的企业要把档案处置纳入破产清算组的工作程序。要坚持档案的处置与产权变动的处置同步进行,使档案工作在明晰产权、资产评估、安置职工、企业平稳运行等方面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
  (三)安全保管好档案是档案部门重要的责任,决不能有丝毫麻痹。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是档案部门的重要职责,各单位要常备不懈、持之以恒,切实做好档案的安全保管工作。要不断改善档案的保管条件,配备必要的保护设备和现代化管理设备,防止档案的损坏。在加强档案实体安全的同时,要确保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自觉做好档案安全保密工作。
  三、适应形势需要,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档案资料是重要的信息资源,档案部门是这些信息资源的汇集地、成品库,档案管理信息化程度的高低,直接决定行业信息资源开展利用的水平。因此,各单位在实施信息化建设过程中,要把档案信息化纳入其中,使档案信息化与企业信息化同步发展。档案部门要对企业信息化的规划和建设提出建议和要求,并对电子文件的形成、积累、归档、档案数字化、档案数据库的建立以及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利用等工作进行监督与指导。同时,要注意研究解决信息化建设给档案工作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切实加强电子文件的归档管理。既要注意防止文档不分,将电子文件全部转化为档案,又要避免出现“大信息、小档案”的状况,留存的档案信息一定要反映本单位活动尤其是重要活动的面貌。要正确认识和把握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的关系问题,坚持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长期并存原则,在做好电子文件归档管理的同时,继续做好纸质文件的收集归档工作。为确保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部门应将归档电子文件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并采取一式两套,即一套封存保管,一套提供利用。归档电子文件的封存件不得外借。要严格控制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的使用权限,正确处理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安全保密与实现资源共享的关系。
  四、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改革发展提供服务。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是行业档案工作的中心任务。行业档案人员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始终把为行业发展服务放在档案工作突出位置。要有主动服务意识,摆脱“看摊守堆”的被动局面,自觉做到想行业发展之所想,送行业发展之所需,围绕行业中心工作,主动开展服务;要有超前服务意识,密切关注行业当前的工作和今后的发展,针对行业正在或将要解决的重大问题,有预见性地开展服务;要有时效服务意识,在激烈竞争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信息的价值与时效密切相关,档案人员要具有敏锐的大局意识,善于快速捕捉有用的信息,及时找准服务的切入点,提供有效的服务。
  五、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对所属单位的档案业务指导工作。行业各直属单位在做好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要针对取消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评认定的实际,认真研究加强行业档案管理的措施,决不能放松对档案的管理。要通过政策引导、推广典型示范经验、组织业务研讨、档案学术交流等方式,加强与所属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促进行业档案工作整体水平不断提高。对此,各单位要在近期就贯彻《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情况、建立档案保管和保密规章制度情况、档案基础业务建设情况、档案信息化建设情况以及档案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自查,在自查的基础上,国家局办公室将于今年年底前抽调档案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对部分省级局、工业公司及重点卷烟工业企业的档案工作进行抽查,并将抽查情况通报全行业。






二〇〇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11号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孙立坤

   2011年5月4日





焦作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信息化建设的管理,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实现信息资源整合与共享,保障信息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信息化建设及与之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和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应遵循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应用主导、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及其部门应明确信息化职能办事机构,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
第六条 信息化建设应纳入市、县(市)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县(市)区应设立信息化建设专项资金,并负责监管专项资金使用,以保障对信息化建设的合理投入,促进信息化建设健康发展。
第七条 鼓励、支持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和依法从事与信息化有关的科研、推广应用、服务等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信息化发展规划,包括全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信息基础设施建设、信息产业发展、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等信息化要素规划,信息安全保障规划,县(市)区信息化发展规划,部门、领域信息化规划,跨部门、跨领域信息化规划以及信息化标准体系规划等。
第九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化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政府各有关部门及驻焦单位应根据国家、省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系统信息化发展实际,编制本部门、本领域的信息化专项规划,并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焦作新区等特殊区域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产业集聚区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应根据各县(市)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应广泛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论证。信息化规划生效后,确需作调整的,应按照程序报批。未纳入或未经审定的规划、计划不得实施。
第十二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监督和评估信息化规划、信息化年度计划并考核执行情况,考核结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

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包括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商务工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区信息化工程、信息资源库建设工程等。
第十四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符合当地信息化发展规划,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同时,应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投资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会同同级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规划提出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综合平衡后按程序制定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管理。
第十六条 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在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报当地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交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
第十八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信息化工程质量实行保修制度。承揽信息化工程的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合同,对信息化工程履行保修责任。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 政府信息资源整合与开发利用

第二十条 政府部门为履行管理行政事务的职责而采集、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业务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由政府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以及政府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均属于政府信息资源。
第二十一条 市、县(市)区应对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现有的政府信息资源,按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资源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进行整合。
第二十二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安排,建立和完善人口、法人单位、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宏观经济等公共基础信息库,并统一建设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公共信息资源开发标准和目录体系。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的共享采用法定例外的原则。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焦作新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建立本系统、本部门的业务信息资源库及应用系统,并按规定向本级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提供有关信息,实现互联互通和资源共享。法律未予禁止的信息资源都应实行分类、分等级、分密级共享,提供单位不得拒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使用公共信息资源。
具体共享数据项、分类标准、密级划分标准、用户划分标准由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政府信息资源标准规范体系,针对政府信息资源建设中涉及到的各项内容,建立详细、可行的参照标准,制定建设、运营的指导规范,保证工程技术路线、建设规程的一致性。
第二十五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指导,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交换共享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对本市法人单位、信息管网、自然资源和地理空间、宏观经济运行等基础信息库进行建设维护、开发与利用,实现多源信息的集成整合。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应建设、使用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平台。
有关国家机关的业务应用系统,凡不宜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应依托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已经建成的专用网络,应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调整,接入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网络。
国家机关和社会公共服务单位建设本系统、本部门业务系统,应充分利用已有网络基础和资源,不得重复建设。
第二十七条 市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互联网本地用户的域名登记注册管理工作。市公安、文化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做好互联网的安全防范、内容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信息资源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及时、准确地提供信息数据,并对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鼓励政府部门通过服务外包,即购买服务的方式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运行维护中的一般性业务发包给专业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部门要抓紧建立完善相应的安全审查、保密管理规定。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资金

第三十条 信息化建设资金包括政府信息化建设资金、上级补助的信息化专项资金、单位预算外资金及其他自筹资金等。
第三十一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落实情况以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组织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按照政府投资和市场融资相结合的方式,通过规范市场运作机制培育城市信息化建设主体,广泛采用信用担保、贷款贴息、资本金投入和参股等形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引导、企业投入为主、银行贷款支撑、社会投资跟进”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
第三十三条 政府批准同意的公共性、公益性、非营利性信息化工程项目建设资金、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补贴资金和工程项目论证与验收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信息化工程建设中必须包括安全系统建设的资金投入,应不得低于信息工程项目投资总额的15%。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财政全部或者部分补助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依法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并通过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软件、硬件必须进行政府采购。使用的硬件、软件应统一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禁止使用盗版软件。

第六章 信息安全保障

第三十五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信息安全发展形势和信息安全保障要求,组织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信息网络、信息系统的安全测评、信息系统安全等级、电子认证、应急处理、异地数据备份等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的建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安、国家安全、保密及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信息安全保障工作。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活动,不得危害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或运行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等级,并进行相应的安全系统建设。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系统必须使用依法认可的信息安全专用产品,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共利益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在投入使用前,应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信息安全检测机构对其系统进行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机构对其检测结果负责。
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三十九条 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的主管单位或运行单位应建立信息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信息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制定信息安全应急预案,保证本单位信息网络与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四十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等部门应建立信息安全情况通报和应急处理协调机制。
发生信息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及时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采用外包服务的信息网络和信息系统,应选择获得保密资质的单位,并签订保密协议。

第七章 信息化目标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二条 各县(市)区信息化建设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责任目标考核。
市、县(市)区每年度对在信息化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奖励经费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通过全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或不予公开政务信息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逾期不改正的,提请监察部门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政府投资的信息工程项目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提请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关于信息安全保障有关规定的,由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国家安全、国家保密机关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化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工信厅科[2012]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部直属单位:
  
  为贯彻《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国发〔2011〕47号),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贯彻落实<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规〔2012〕211号)的工作部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决定组织开展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以专项方式整合优势资源,持续加大投入,系统解决产业发展急需的标准问题,全面提升标准对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等重点工作的支撑能力。
  
  现将《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标准化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联系电话:010-68205240)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2年9月20日




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实施方案


  为确保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有效实施,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落实“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工作思路,以技术标准体系建设为核心,以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为重点,完善和优化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提升工业和通信业标准的整体水平和标准化工作的管理水平,为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总体目标
  技术标准体系日趋完善。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重点领域发展急需的、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基本完善,行业标准标龄明显降低,主要工业产品质量标准接近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技术标准体系的完备性、协调性、先进性满足产业转型升级的需要。

  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取得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急需的重要技术标准和配套标准大量制定,推出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技术标准体系基本建立,重大技术标准实施效果显著,有效支撑战略性新兴产业提升创新能力,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增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对国民经济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标准化基础能力显著增强。标准化工作顶层设计有效加强,运行机制不断完善,支撑、引领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作用进一步加强。标准化管理体系完善、高效,信息服务水平和能力显著提升,人员队伍进一步壮大,保障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到“十二五”末期,制定800余项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技术标准,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进一步优化,标准整体水平有效提升,标准化工作可持续发展的能力显著增强,标准成为支撑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重要武器。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产业发展需求
  工程要紧密结合产业转型升级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需要,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制,不断完善、优化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为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提供有力的标准支撑。

  (二)注重提升标准技术水平
  工程要集中优势资源,突破制约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快速发展的关键环节,要加大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力度,加快标准修订速度,加大先进、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转化力度,着力提升标准技术水平。

  (三)着力促进标准协调发展
  工程要做好与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处理好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国家标准与行业标准的协调关系,构建科学、先进、和谐的技术标准体系。

  四、主要任务
  紧密围绕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的核心工作,加强标准化工作的顶层设计和统筹协调,着力突破重点领域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提升工业和通信业标准的整体技术水平和标准化工作的基础能力,实现“一个突破、两个提升”。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推进专项
  紧密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标准需求,着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开展以下五方面的工作。
  1.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体系构建。以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为根本出发点,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标准体系,确保体系的完整性、先进性、开放性和协调性,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技术标准预先研究。对影响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的关键材料、核心元器(部)件、关键工艺、装备与系统等重要技术标准,紧密结合技术研发的进展,及时开展标准预先研究工作,协调、优化关键技术指标,为标准制定奠定坚实基础。

  3.战略性新兴产业重要技术标准制定。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技术标准体系为指引,以标准预先研究成果为基础,产学研用联手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急需的、具有创新成果和国际水平的重要技术标准制定工作,总结、固化技术创新成果,引领技术、产业发展方向,着力突破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化工作的关键环节。

  4.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加强与地方优势产业发展的结合,部省联手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推动标准有效实施,充分发挥标准对产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

  5.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推进。加大组织协调力度,引导有实力的企业、企业联盟或组织积极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工作,推动自主技术标准加速走向国际,争取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工作主动权,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二)标准技术水平提升专项
  加大标准制定力度,加快标准制定速度,提升标准的技术水平,主要开展以下四方面的工作。

  1.完善工业和通信业技术标准体系。以工业和通信业的行业技术标准体系完善和优化为核心,着眼“十二五”技术标准体系建设需求,明确各行业领域技术标准体系建设的方向、重点和规模,指导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科学发展。

  2.重点领域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加强重点领域的重要技术标准预先研究和试验验证,加大力度开展电子电气、关键零部件、关键原材料等工业产品的可靠性、节能环保和能效标准,食品、化妆品、玩具等日用消费品的安全、卫生标准,显著提升标准技术水平,促进工业产品质量稳步提升。

  3.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对比分析与转化。细分行业领域,深入开展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对比分析研究工作,明确我国标准与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相比的差异、不足;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加快转化先进的、适用的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迅速提升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支撑产业发展和转型升级的需要。

  4.行业标准复审与修订。坚持开展标龄满5年的行业标准复审工作,加快行业标准的修订速度,更新标准的技术要求,提升标准对技术和产业发展的适应性和支撑作用。

  (三)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专项
  针对标准化管理工作的目标、方法、措施等要素,主要开展以下三方面的工作。

  1.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针对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发展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如重要技术标准研制管理、标准与知识产权的结合、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战略性新兴产业国际标准化推进等,加强标准化发展战略研究,以及标准化运行机制和管理手段研究,指导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2.建立标准化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不断完善、优化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管理信息系统,提升标准化管理工作的效率。支持各地方、各行业的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发展,构建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信息服务平台网络,提升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3.加强标准化人员队伍建设。建立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专家队伍,培养熟悉专业技术、掌握标准化方法、精通国际标准制定规则与程序、外语水平高的复合型人才,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高端人才队伍建设。支持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标准化专业技术组织开展各种形式、各种类型的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提升标准化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基础人才队伍建设。

  五、进度安排
  工程实施的总进度为2012—2015年。按照统一部署、分步实施的总体思路,可分为启动、实施和总结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
  完成工程的总体方案,启动工程实施工作。
  主要任务是提出工程的主要任务、分工和整体进度安排,提出工程实施的总体要求,发布工程的实施方案。

  (二)实施阶段
  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标准推进专项、标准技术水平提升专项、标准化基础能力提升专项的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主要任务是开展技术标准体系研究工作,完善、优化技术标准体系,明确体系建设的重点和方向;结合产业发展和技术创新,加强重要技术标准研制工作;成套成体系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不断完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标准技术水平;组织战略性新兴产业重大标准应用示范;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自主技术标准加速走向国际;开展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管理和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加强标准化人才队伍培养,增强标准化基础能力。

  (三)总结阶段
  汇总各专项任务的工作成果,组织开展项目验收,以及全国性的经验交流活动,推广工程的成功经验。
  主要任务是组织工程各项任务的验收工作,总结成功经验,挖掘典型案例;组织全国性的工程总结交流活动,推广工程的成功经验,推动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水平不断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
  工程是工业和通信业标准化工作贯彻《工业转型升级规划(2011—2015年)》,落实“重点突破、整体提升”思路的重大举措,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项工作任务。

  (二)建立机制,加强检查
  各有关单位要完善工程实施的工作机制,有效推动工作开展。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行业协会要加强本地区、本行业工程实施情况的跟踪分析和督促检查,每年年底要将相关情况向部(科技司)通报。

  (三)加大投入,保障实施
  各有关单位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情况,做好工程实施与地方产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战略和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实施的衔接,多渠道加大人员和资金投入力度,加强制度保障,务实有效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四)多方参与,企业主体
  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沟通和协作,充分发挥各方的优势和作用,特别是要发挥企业的主体作用,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动工程顺利实施。
  
  附:技术标准体系提升工程任务分解表.doc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917012/1484972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