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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时间:2024-06-26 09:16:14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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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东府〔2007〕8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376号)、《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号)和《广东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粤府函〔2006〕33号),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应急预案。

第二条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东莞市辖区范围内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三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原则:统一指挥、属地为主、部门配合、及时高效。

第四条 本应急预案所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是指在食物(食品)种植、养殖、生产、加工、包装、仓储、运输、经营、消费等环节中因食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重大伤亡、众多人数患病或者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重大危害的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一次中毒事故造成1人(含1人)以上死亡或者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的;

(二)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五条 公民和单位有义务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根据事故处理工作需要,成立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领导和指挥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工作。

第七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部署、指挥、组织和协调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理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重大事项的决策,确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级别及处理指令,负责发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负责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命令,协调解决应急处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组建和管理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专家库;组织召开食品安全咨询专家讨论会,征求相关专家对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意见;负责事故处理中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修订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相关配套规范性制度;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的新闻报道或新闻发布;向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及其成员单位报告、通报事故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新闻发布和宣传报道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以及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违纪行为的调查,并作出处分决定。

市经贸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私屠滥宰、加工销售注水肉、病害肉以及酒类产销等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教育局:负责配合有关部门对发生在学校内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鉴定工作;负责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执法人员人身安全,防止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发生;根据涉案人员提供的情况配合有关部门追查有毒有害食品的流向。

市财政局:提供资金支持,确保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有效进行。

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受到污染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发事故的初级农产品的种植(养殖)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餐饮单位、集体食堂等消费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实施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现场急重病员的医疗救治工作;依法对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原因的调查、分析和相关技术鉴定等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消费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

市环保局:负责因环境污染事故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违法行为的调查及环境监测工作,协调、指导污染处理工作,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流通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情况,封存在流通环节发现的问题食品,追查问题食品的流向。

市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野生动植物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相关产品技术鉴定等工作,会同工商部门追查可疑野生动植物的来源和流向。

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因水产品受到污染或食用有毒水产品而引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追查引发事故的初级水产品的养殖源头,对有关产品采取控制措施。

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发生在生产加工环节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对涉嫌区域进行监督检查,控制可疑食品及其生产加工场所。

市食品药监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收集信息,分析动态;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协调因进出口动植物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技术鉴定等工作。

东莞海关:负责因进出口食品造成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通关环节的调查处理,并组织应急处理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组织、协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运输力量,保证救援人员、物资的运输和急重伤病员运送到指定医疗机构。

第八条 各镇街应当组建由分管领导负责的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组织和指挥辖区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章 预警分类和处理原则



第九条 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将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分为三个级别:

Ⅰ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红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5人以上(含5人)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300人(含300人)以上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100人以上的。

Ⅱ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黄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3人以上(含3人)5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200人(含2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50人以上的。

Ⅲ级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预警(用蓝色表示):一次食物中毒事故造成1人以上(含1人)3人以下死亡或中毒人数超过50人(含50人)以上200人以下或中毒事故;发生在学校、幼儿园、重大活动期间或者发生自然灾害情况下,且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

  第十条 发生Ⅰ-Ⅲ级预警级别的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由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处理。

发生Ⅰ-Ⅲ级预警级别以外的食品安全事故,由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组织处理,应将食品安全事故的情况和处理结果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办。

各职能部门在处理过程中,认为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可以通过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协调安排。



第四章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控制、早处理,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扩散和升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重点环节、重点品种进行重点监管和监测,定期分析可能出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及时向社会提供食品安全预警信息。

第十二条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和接收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卫生部门报告,内容包括:发生事故的单位、地址、时间、人数、原因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不得瞒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瞒报、迟报、谎报,不得阻碍他人报告。

第十三条 市卫生部门接报后,应及时核实,并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办通报事故情况,并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当在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后2小时内填写《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报告登记表》,向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办和省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市相关职能部门。



第五章 应急响应和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指定值班电话,并向社会公布。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指定联络员和联系电话,报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备案。

第十五条 市食品安全应急办接到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信息后,立即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情况,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对事故进行调查确认以及评估,根据评估确认的结果,向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建议。

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作出启动应急预案决定后,指挥和组织协调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六条 在市食品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协调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立即通知相关部门人员以及专家赶赴现场调查处理。

(二)配合市卫生部门组织医疗救护人员赶赴现场抢救中毒病人。接受抢救中毒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及时向市食品安全应急办报告治疗进展情况。

(三)组织专家对中毒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危害程度、波及范围等情况进行调查分析,提出下一步防范措施。

(四)会同市委宣传部制定信息发布方案,及时采取适当方式组织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有关信息。向媒体发布的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信息归口、统一发布”的原则和规定程序,信息内容应经发布单位领导或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审查同意后,以单位名义发布。



第六章 后期处置



第十七条 对重大和特大食品安全事故,市食品安全应急办应组织有关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或专家组,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

第十八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要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及时写出调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并抄送市政府应急办、市食品安全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上级有关部门。

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间接经济损失情况;(二)应急救援参加单位、投入人员和设备情况;(三)应急救援过程、经费决算、实际效果;(四)诱发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和个人。

第十九条 市民政局要做好事故伤亡人员及其家属的安抚和善后处理工作。必要时由市食品安全应急办组织团市委、法律援助中心等相关单位参与。

第二十条 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有下列情形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一)对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或者阻碍他人报告;(二)未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援措施或应急救援不力;(三)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事故调查情况出现重大疏漏;(四)索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应急预案由市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应急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东莞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邓志广(市政府副市长)

副总指挥:任新合(市政府副秘书长)

钟新力(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成 员:蔡景安(市委宣传部)

罗乐英(市监察局)

张钰英(市食品药监局)

李小帆(市农业局)

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

邓志波(市质监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叶葆华(市经贸局)

金行中(市卫生局)

兰 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刘国军(市环保局)

胡炽海(市林业局)

陈锐康(市财政局)

李鸿昌(东莞海关)

梁建柱(市公安局)

王旭辉(市教育局)

袁佩霞(市民政局)

叶伟雄(市交通局)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简称“市食品安全应急办”),设在市食品药监局。成员名单如下:

主 任:钟新力(市食品药监局局长)

副主任:蔡景安(市委宣传部)

张钰英(市食药监局)

李小帆(市农业局)

叶玉培(市海洋与渔业局)

邓志波(市质监局)

范燕彬(市工商局)

叶葆华(市经贸局)

金行中(市卫生局)

梁建柱(市公安局)

兰敏(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成 员:周卫平(市食品药监局)

黄力平(市农业局)

黄林波(市海洋与渔业局)

马 锋(市质监局)

林青平(市工商局)

刘广林(市经贸局)

李小伟(市卫生局)

梁肇河(市公安局)

周润华(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精神,报经国务院批准,在正式消化新增亏损挂账之前,在统一协调顺价销售过程中的一段时间里,农发行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用贷款的使用规定。
目前,在粮食部门管理的粮食库存中,按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家专储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进行了补贴;地方储备粮费用和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费用和利息,也由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同时,粮食企业正在加强管理,节减费
用开支。因此,农发行此次发放的费用贷款只限于以下两项用途:
(一)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支付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合理费用和所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二)用于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新增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两个月)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新增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利息。(目前暂按农发行统计数额掌握,? 导适执蠹撇棵呕嵬泄夭棵派蠹萍觳楹笕啡?。
二、费用贷款发放数额的测算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各省粮食正常周转库存量,按每斤3分钱的标准计算费用,利息按品种照实计算。此部分贷款先贷5月份一个月,待实现顺价销售后停止发放。如6月1日以后仍不能顺价销售,6月份是否再发放此部分贷款待总行通知。
(二)对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支出部分的贷款,按现行的利率标准计算费用贷款额度,其中,4月份和5月份的贷款可在5月20日发放,并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6月份贷款可在6月20日银行收息日发放,同时,农发行等额收回。这部分贷款,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甘沉魍ㄌ逯聘母锏木龆ā?国发[1998]15号)规定,从7月1日开始实行挂账停息后即停止发放。
三、费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一)总行对各地核定费用贷款限额,并下达专项贷款计划,专款专用。
(二)费用贷款期限定为3个月,执行现行利率。贷款到期确实不能归还可以经农发行审核后展期,不予加罚息。
(三)粮食收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信贷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费用贷款。其中,用于保管费用开支部分,由农发行直接划入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下的企业财务
资金存款专户,以支出各种合理费用;用于企业支付贷款利息部分,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企业不得动用,在6月20日银行收息日由农发行直接收回。
(四)对用于正常周转库存保管费用和利息的费用贷款,到期后,由农发行从企业经营收入中逐步收回;对用于新增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支出的费用贷款,按规定可以纳入亏损挂账的,在7月1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并逐步收回贷款本息。用于挂账利息支出的这部分贷款,
在6月20日至7月1日之间发生的利息由企业负担;需企业自行消化的部分,从企业经营收入中逐步收回相应的费用贷款本息。
四、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与统计项目并单独考核。
(一)费用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考核。增设“285费用贷款”科目,核算企业费用贷款,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在信贷统计月报101表中增设“1360费用贷款”统计项目,归属“285费用贷款”会计科目,排在“1352贴现”统计项目之后;在102表中增设“5410费用贷款”统计项目,排列在“5402贴现”之后。汇总时含在各项贷款合计之内,上报5月份项目电报执行。
(三)信贷部门要定期对费用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五、《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由于顺价销售,导致粮食销量暂时减少,企业收入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不足以分摊费用、支付工资的,要由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因此,各级农发行除做好费用贷款的发放工作和监督使用外,要督促企业加强管理
,厉行节约,节减费用开支;要及时向企业和当地政府通报财政部门上述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补费用和利息补贴,其中,补贴企业利息支出部分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补贴企业保管费用部分,要及时拨付企业使用。
六、各级行要继续抓好收回贷款工作和夏季粮油收购资金安排工作。对企业的每笔销售收入,除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以外,也要尽量收回与总的库存粮食相对应的贷款利息在本次销售收入中应分摊的部分。二季度对于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不在销售收入中
分摊收回,避免重复收息。
七、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范围,迅速组织上报本地区所需费用贷款额度,经总行审查核准后,在下达的费用贷款计划内组织发放。同时,各分行要按本通知要求,向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汇报和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支持,把发放费用贷款工作做好。



1998年5月15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辽宁省库区建设基金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



二00三年七月三十日 发改价格[2003]827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

国务院办公厅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中央直属水库移民遗留问题配套资金落实意见的请示》(辽政[2003]24号)批转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研究办理。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同意将你省征收的库区建设基金标准由每千瓦时1.3厘钱提高到2厘钱,你省销售电价维持现行水平不变。

此复。